学校组织决策多元参与之政治意涵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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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校組織決策多元參與之政治意涵分析馮丰儀/國立臺灣師大教育系博士班研究生摘要學校為政治性的組織,而決策則是蘊涵著一系列互相影響、適應和協商的正式和非正式活動的政治過程,隨著國內學校權力結構重組,學校組織決策展現的多元參與,可從多元主義觀點、利益團體觀點來談,儘管目前國內呈現的決策模式仍較傾向原本的上下支配權力關係,但已逐漸朝向多元權力主體共同參與發展。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家長的心態均宜有所調整,正視達成合作關係前的衝突,採取適當的因應策略,以期確能達成學校組織決策多元參與之「權力共享」意涵。關鍵字:學校組織決策、參與決策、決策分析壹、前��言近年來,隨

2、著國家愈趨民主多元,教育改革的推動,學校決策結構的生態也有了大幅度的改變,學校決策的參與者不僅包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社區人士及家長亦有參與討論的機會。參與的意義在於使組織內、外的一群人共同分享權力與承擔責任,集思廣益,透過互動、討論的方式互相影響,形成共識,以尋求較佳的行動方案來達成組織目標或解決問題。然而參與的內容涉及成員的專業知識、及成員要求參與的程度、難免也可能涉及到成員個人甚至所屬團體的利益、�等諸多因素,尤其以目前的發展而言,雖然學校行政、教師會與家長會都標榜「一切為孩子,以學生權益為前提」,但是各團體內在目的可能產生的質變,及伴隨而來的沙文

3、行事作風,卻往往令人憂心(楊益風,民86)。所謂權力存在於有影響他人機會的地方,過去的學校的決策權主要攬於校長一人之手,而今教師會、家長會的存在對於學校行政系統,甚至整體校務運作78�學校行政雙月刊202002/7都有重大的影響,原本希望透過擴大參與,獲得共識來提昇決策的合理性與正當性,進而改善教育品質的期望,是否會因學校新的權力關係而致使決策過程愈趨複雜,反而呈現出不同的風貌,確實值得探討,以往多從理性選擇模式來探討決策,今本文擬針對決策參與的政治意涵加以分析,以提供另一角度的思考。以下首先就國內學校權力結構重組的背景加以探討,其次針對學校組織決策多元

4、參與之政治意涵作學理的探討,進而就國內學校組織決策參與現況加以分析,並提出建議。貳、國內學校權力結構重組的背景觀諸過去十年來,國內學校權力結構受政治民主化、教育改革運動、學校本位管理、教師自主權提昇及強調利害關係人參與的影響,打破以往上下支配的關專係,形成決策權利多元分享的局面。以下係將此背景陳述如下:�論一、政治民主化的影響民主化強調的即是多元意見的自由表達,重視個人權利,政治民主化的洪流,刺激了國內校園民主化思潮與教育自由化改革訴求的產生,教育體系中的威權管理主義遭受厲挑戰,對教育人權的逐漸重視,與學校自由化的倡導(周淑卿,民85),對當前校園生態產

5、生了重大的衝擊。二、教育改革運動的蓬勃近年來,國際的教育改革幾乎都瀰漫著一股分權化與去除管制的風潮。分權化意謂決策的權利從中央政府轉換至地方層級;去除管制則意謂中央政府無法採取與學校相同的特定立場去考量,所以主張將責任轉移至學校層級,增加其自主。國內當前教育改革的核心理念即為教育鬆綁及保障學習權,其中包括落實學校教育民主化,實踐由下而上的決策過程;與重新分配學校行政權,建立新的權力機制二大訴求(許藤繼,民89)。�三、學校本位管理的推動所謂學校本位管理意指以學校為決策的主體、負責任的單位,學校事務應儘量由學校自行作主,教育主管機關及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在維護

6、學生的學習權的前提下,只對學校進行監督、評鑑與協助,尊重學校教育的專業自主。強調學校的事務應由行政人員、教師、家長和學生共同參與,基本假設係因為惟有與學校有�學校行政雙月刊202002/779密切相關的這些利害關係人,做出的決策才較能符合學校需求。四、教師專業自主的提昇「教師增權益能」的推動主要在促進教師專業自主權的提昇,並鼓勵教師參與、主導學校事務,發揮其專業能力,進而促進學校績效。台灣自民國八十四年八月教師法訂定公佈,教師會、教評會接連成立,教師任用和考績不再掌握在少數行政主管的手中,加上九年一貫課程的實施,都充份顯示我國教師專業自主權的逐漸提昇。五

7、、學校社區伙伴關係之提倡家長對子女的教育有參與權,多元參與即在使所有學校教育的利害關係人都能提供有價值的貢獻,加上學校為一開放系統,無法自外於外部環境因素的影響,社區的角色極為重要。故應致力於建立良好的學校社區伙伴關係,賦予家長參與學校決策的權利,但是家長參與並非意謂家長接管校務,其目的乃在於使家長瞭解學校所欲進行的活動,進而尋求家長及社區資源時較易獲得所需的支援。配合上面所述,檢視當前學校權力結構,許滕繼(民89)指出教師法實施前,學校是教育行政機關所屬的下設機關,校長是經過教育行政機關授權,代表來綜理指揮校務,所以校長是學校最重要的權力主體;但教師法

8、實行後,校長是學校唯一權力主體已被多元權力主體所取代。從新修訂的國民教育法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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