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彰化师范大学与国外签订学术合作协议或专案合作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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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彰化師範大學與國外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或專案合作學校交換教師作業要點中華民國89年12月27日本校89學年度第一學期國際學術合作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一、本校辦理與國外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或專案合作學校交換教師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二、本校教師赴國外簽約學校或專案合作學校進行交流(一)交換教師交流活動可包括出國進修、研究、講學、訪問與出席學術研討會。(二)申請全時進修、研究或講學者,其資格需符合「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教師講學進修研究要點」之規定。(三)申請兩個月以內之短期訪問,需在本校服務滿一年以上。(四)申請交換教師者需檢具申請表格與個人訪問進修、研究或講學計畫,所

2、申請之學校另有規定者,則需另備該協議規定之資料,經系所同意並會人事室後,於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經本校國際學術合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合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具函推薦。(五)申請前往簽約或專案合作學校進行交流活動除依邀請學校所提之條件外,另依下列原則排定優先順序:1.利用寒暑假研究進修者。2.符合本校發展需要者。3.專長符合該項交流活動之性質者。4.如兩人以上申請同一所學校,以未曾獲本校薦送至簽約學校交換過者優先,年資深者次之。(六)全時進修、研究、講學、短期訪問或出席學術研討會之教師,應於返國後三個月內繳交書面報告至國合會;修讀學分者,另須繳交成績報告單。(七)經由校長具函推薦

3、到簽約或專案合作學校進行各項學術交流工作之教師,若因公務無法如期前往者,可經由本校國合會聯絡該校同意取消、延期或替換。三、簽約學校教師前來本校進行交流(一)來本校之交換教師(以下簡稱交換教師)限於與本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或專案合作學校之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二)交換教師之交流活動包括進修、研究、講學、訪問與出席學術研討會。(三)交換教師之進修得經由系所同意,進修學位者需符合各系所訂定之入學標準,並經該系所同意入學;進修年限依據各學術合作協議內容之規定,申請進修者檢具相關資料,由國合會會簽進修系所、教務處表示意見,並提送國合會會議審議後,陳校長具函同意。(四)主辦學術研討會之校內

4、主辦單位應知會國合會有關交換教師來本校訪問或出席兩校舉辦之學術研討會相關事宜。(五)邀請來本校研究、講學之交換教師須具備副教授(或副研究員)以上之資格,研究、講學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申請交換教師之校內單位應先行向校外相關單位申請補助經費,支付所需之薪資、差旅等相關費用,如未獲校外單位補助經費者,則由申請交換之校內單位檢具交換教師之個人學經歷、研究講學計畫與經費預算,於每學年十月一日至十月卅一日以前送本校文教基金會,提送基金會董事會審議通過後,依『財團法人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文教基金會獎助細則』之規定,由基金會補助部份合作協議所規定之費用。(六)本校依各合作協議內容提供上述交換事宜

5、所需之費用與補助內容,未規定者則由交換教師自行負擔,或由邀請之校內單位自行籌措。四、本要點經本校國際學術合作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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