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390-天华超净-补充法律意见书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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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ANHUICHENGYILAWFIRM地址: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首座十五层邮编:230041传真:0551-65608051电话:0551-65609015656096151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承义证字[2011]第102-25号致: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律师作为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以下简称“天华超净”、“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相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调整1、2014年6月30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对募投项目进行了调整,取消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本次变更后发行人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序投资金额使用募集资金额项目名称号(万元)(万元)1防静电

3、超净制程防护产品扩产项目7,0277,0272研发中心项目2,9692,969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公司可视情况用自筹资金对部分项目作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将首先利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的资金,其余部分继续投入项目建设。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不能满足项目投资的需要,公司将通过向银行申请贷款等方式自筹资金解决。2、根据发行人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2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有权“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根据本次发

4、行上市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调整及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和发行及上市方案进行调整”。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期限的议案》。基于上述,本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事宜业已取得股东大会有效授权,其调整内容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要求,合法有效。3(此页无正文,为承义证字[2011]

5、第102-25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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