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390-天华超净-补充法律意见书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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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ANHUICHENGYILAWFIRM地址: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首座十五层邮编:230041传真:0551-65608051电话:0551-65609015656096153-3-1-1释义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天华超净、发行人、公司、指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发行人拟发行不超过2,080万股,同时公司原有股东拟本次发行、上市指公开发售不超过1,000万股,

2、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仕通电子指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苏州仕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天宝光电指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北京天宝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武汉天华指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武汉天华超净制品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指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普所、华普天健指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所指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华普《审计报告》指会审字[2014]0157号《审计报告》《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暂行办法》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3、的意《改革意见》指见》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期、近三年指2011年度、2012年度及2013年度3-3-1-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承义证字[2011]第102-21号致: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所与天华超净签署的《聘请律师协议》,本所指派鲍金桥、司慧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天华超净本次发行上市工作。本律师作为天华超净首次股票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鉴于华普天健对发行人截至2013年12月31

4、日会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2014年1月16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财务指标、资产状况等信息发生了变化,本律师根据上述《审计报告》并基于对发行人加审期间发生的变动情况进行的补充核查,现就发行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生的需补充披露的重大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本律师查阅了发行人二届六次董事会、三届二次董事会、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一)本次发行上市授权与批准的有效期2011年11月30日,发行人

5、召开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决议有效期为2年。2013年8月1日,发行人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3-3-1-3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期限的议案》,将发行人股东大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有效期延长至2015年11月30日。(二)本次发行上市的补充审议事项1、董事会通过本次发行的议案2

6、014年1月16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稳定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预案》、《关于修订<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修订<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有关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议案》等议案,并决议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2、股东大会的批准与授权(1)2014年2月9日,天华超净召开了2013年年度

7、股东大会,就本次股票发行上市所涉事项形成如下决议:①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A.本次发行不超过2,080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其中:新股发行数量不超过2,080万股,具体新股发行数量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量、发行人承担的发行费用和发行价格确定;老股转让数量预计不超过1,000万股,具体老股转让数量按照公司新股发行后总股本的25%与新股发行数量之间的差额确定。上述本次新股发行和老股转让的合计数量不超过2,080万股。本次老股转让总数预计不

8、超过1,000万股,本次发行前的公司全体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前各自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比例转让老股,即股东转让老股的数量=老股转3-3-1-4让总数×本次发行前的股东持股比例。B.发行费用分摊除承销费以外的其他发行费用由发行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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