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租佃制度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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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代租佃制度述略方行(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100836)内容提要:本文讨论了清代租佃制度发展的民间立法问题,和定额租制、押租制、永佃制的经济意义。关键词:民间立法经营权市场化社会公平对清代的租佃制度,我在过去发表的文章中,曾作过一些讨论,但大多是就事论事,缺乏整体系统的思考。本文拟从这一方面作点尝试。一地主和佃农的经济关系,是封建社会重要的经济关系,租佃制度是重要的经济制度。地主和佃农都是租佃制度的利益相关者。地主的核心利益是能按时按质按量收取地租。佃农是生产经营当事人,其核心利益是在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排除地主

2、的干扰,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他们都希望租佃制度朝着实现他们各自利益的方向发展。清代租佃制度的发展,主要表现为定额租制、押租制和永佃制的发展。它们是一种具有内在联系、相互补充的制度安排,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对这种制度安排,清政府并没有详明的法律规定,而是由地主与佃农之间,经过协商以至斗争(包括不流血的和流血的斗争,如清代刑部档案所记载的他们之间发生的大量人命案件),最终达成共识和妥协,约定成俗地通过各种切合实际和明确具体的乡规、俗例表现出来。其中许多重要的乡规、俗例,并得到国家承认,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法,成为地

3、主和佃农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一种重要的经济制度,竟主要是经过民间立法而得到形成和发展,这在中国历史上是罕见的。二定额租制是由分成租制发展而来。在分成租制下,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佃农自有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一般都不完备,或多或少地需要地主提供,如耕牛、种子、农具以至住屋、食粮等等。而地租量则与土地收获量直接关连,产量多,地租就多。因之地主要干预和指挥生产,并且临田监分。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实际上处于一种半分离状态,佃农并没有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特别是地主参与分配增产成果,不利于充分发挥佃农的生产积极性,经济

4、激励机制具有严重缺陷。分成租制向定额租制转变,是农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高产稳产的田地增多,佃农具有全部生产资料,并且能够支付包括押租金在内的全部经营成本,为实行定额租制准备了物质条件。按照当时人的记述,实行定额租制“,田中事,田主一切不问,皆佃农任之”。地主与佃农“,交租之外,两不相问”。“农勤则倍收,产户不得过而问焉”①。这说明在定额租制下,土地所有权与土地经营权已完全地充分地分离,佃农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他可以排除地主参与分配增产成果,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租佃制度的激励机制从此趋于完善。这正是

5、定额租制经济意义的本质所在。夺佃与增租,历来是地主对付佃农的两大杀手锏。为了保障佃农的经营权,限制地主的随意干①陶煦《:租核》。两江总督那苏图奏《,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上册(以下简称《斗争》),第11页。光绪《平湖县志》卷2,引康熙平湖县志。·110·清代租佃制度述略扰,两者自然成为乡规、俗例关注的重点。首先是,在传统租佃制度下“,起耕另赁,权由业主,此主佃之通例也”①。防止地主利用土地产权,随意退佃,实为保障佃农经营权的首要环节。各地的乡规、俗例,对此作出了许多规定。(1)佃户不欠地租,地主不能退佃。福建

6、仙游县,乾隆间,林正佃种陈姓祭田,租佃契约内载明,“如无欠租,不得另付他人耕种”。浙江永康县俗例“,如佃户并不欠租,不许田主自种”。②(2)租佃契约中规定的耕种年限未满,地主不能中途退佃。乾隆间,陕西阳县赵库租种宋恕山地,租佃契约内注明6年为满。后宋恕想增加佃钱,要收回耕地。赵以“文契年限末满”,加以拒绝。宋控告到县,县令也判定,原佃地亩“期满退还”。广东新宁县龚元惠租种赵南轩尝田“,以五年为满,立有批贴”。后赵想退田另佃,龚以“批限未满,又未欠租,不肯退耕”。县令也判定,田亩“照旧承耕,俟限满交还另佃”③(3)地主不

7、能借买卖田地的机会,撤换佃户。浙江临海县“地方乡例”“:若田主把田卖与别人,仍旧是旧佃户耕种还租,叫做卖田不卖佃”。福建平和县也是“佃农原有粪土佃银,业主卖租不卖佃”。广西武宣县,壮人种田“,历来只换田主,不换佃户,就算世业一般”。④(4)地主不退还押租银,不能退佃。福建宁德县“,乡例,收了佃户的钱,田主不得另佃”。“如无欠租,佃户自要退耕,仍要还他钱文”。该省归化县,地主“若要自耕”,须退还押租钱“,才好起回耕作”。湖南新化县,佃户李若英,以地主原得“进庄银子,没有还他,不肯退庄”。广东清远县,佃户郭元扬等,以地主“

8、不交还批头银子,故此不肯退耕”⑤。(5)在备耕和耕种季节,地主不能退佃。各地乡例,在临春备耕季节和春夏农忙季节,地主都不能退佃。江苏吴江县地主张忝石在农历五月,要起佃自种,佃农沈廷元以“时在夏季,乡间俗例不应起佃”。江西上饶县佃农周廷珍以地主“临春起佃”,与地主严显明发生争执,被殴致死。后经官府判定,严显明殴死佃农,被处绞刑。其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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