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多个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问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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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2、J占缸金2014·4(中)◆理论新探论多个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问题肖舒婷陈佳玉刘丛丛摘要在生活生产中,为了保全债权的实现,人们广泛的应用担保制度。担保制度既可能完美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亦可能在利益间的平衡中丧失功效。其中最为复杂的问题莫过于多个担保物权并处的情况。为解决这个问题,本文将把我国三种担保物权两两进行比较分析较,讨论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并为多个担保物权并存提出一个较为合理的清偿顺序。关键词抵押质押留置并存清偿作者简介:肖舒婷、陈佳玉、刘丛丛,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277.02在

3、讨论多个担保物权并存的清偿顺序之前,我们必须明确以一股而言,认为以下因素是应该加以考虑的。下几点:首先抵押,质押,留置这三种担保物权的共同担保物仅限首先,留置人是否为“恶意”。这种情况一般是在假定占有于动产。。其次,债权的履行期限对此问题的讨论是无意义的。。再人与留置权人相互通谋,意欲凭借留置权来损害其他担保权人的者,担保物权之间的“关系”,是否为善意取得并不影响清偿顺序利益。学界普遍认为留置权人“恶意”的想要借助留置权来获得0。最后,清偿顺序的确定仅有在这是一个零和游戏是才有意义。优先清偿的情形应当排除在外。所以,不可能期望每个担保物权人都可以被法律保护。还有,留置权的

4、来源于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这种观点来源一、留置与质押(抵押)0于台湾学者苏永钦先生。苏先生认为留置权之所以可以优先受关于留置权与质押的清偿顺序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物权偿,是由于其可以降低交易风险。但是当来源于无因管理或不当法》第239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被留得利时,并无此功效故没有理由优先受偿。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即无论何时留置最早得到清偿。但是综上,笔者认为直接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将留置权优先清偿是这一规定是否合理,是否应当加入其它考虑因素比较合理的。(一)合理性二、质押与抵押法律明确的规定使我们很容易的可以解决留置权与其他担质押与抵押两者虽

5、同为意定担保物权,但两者之间差异有较保物权之间的冲突,但同时也促使我们反思为什么采用这种解决多譬如是否转移占有,何种条件为物权的生效要件,何种条件为方式。以下为其他学者对此做出的解释及笔者评论。对抗要件。为确定质押和抵押的先后顺序,我们首先应该明确的第一,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而质押为意定的担保物权。是现行法律对此有无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第79条第1款法定的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的担保物权。这点虽然看似合理——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的并存时,抵押权人优法定的担保物权代表法律的一种价值取向,但是从未有法律明确先于质权人受偿。”,一般认为该条文规定的“法定登记

6、的质押权”的规定者法定权利由于意定权利。正如有些学者倡导的“法定的为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是现今动产抵押以登记为对抗要件。故权利和不违背法律约定的权利本身应无高下之分”。。该条文并不是可以解决质押和抵押并存的一般条款。第二,留置权的存在单纯依赖以占有。换言之,如果其他担因而笔者将罗列以下几种冲突解决方式。保物权人行使其权利必将使留置人的留置权消灭。也就是说,留种类占有优先(质押优先)登记优先(抵押优先)时问优先置权如果不是第一顺位清偿,就将剔除在清偿顺序表之外。但这理由l:占有具有公示,保护,1:动产登记为对抗要从“上帝视角.先继续的功能。按照公示件.理应可以优先受偿到先得

7、,保护先设样的论述并不能证明留置权就应该先于其他担保物权清偿,因为公信原则应当保护占有2:登记这种公示方式立的担保物权。只要担保物权在清偿顺序中较为靠后,担保物权变形同虚设与消人的质押权。有国家公信力在其中2:质押权人由于保管质3:抵押权人没有取得灭别无二致。押物而承担一定的风险。占有(利益),更应有法第三,留置权人在正常的业务活动中对他人的动产进行加律保护优点贯彻.以手护手。的传统法以法规相符合简单,便于操作工、运输、修理、保管等,增加标的物的价值。并且,留置权所产生理相符的费用一般不会太大,基本上难以影响到担保权人的利益。举个缺点可能变相鼓励担保权人可能极大的复杂化交

8、似乎没有什么较例子设定X物原有价值为A,经过留置权人乙的行为x物价值采用占有方式进行公示,易的程序,加大交易的为台理的法理支不利于物的流通价值和成本。泄露较多债务人持增加B,乙的报酬为C,在假定原占有人甲为理性经济人的情况融资需要信息下存在:C>B。。故留置权人的权利行使几乎不会影响到其他担由上表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简单的肯定占有或者登记都是保物权人,因而使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比较武断的。应当折中地,综合地考虑应当如何清偿冲突。以下基于以上理由,我们基本上可以理解为何留置权优先受偿。为笔者所拟定的冲突解决方案及法理依据。但我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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