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中的利益衡量司法方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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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第1期浙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No.1,2012第37卷JOURNALOFZHEJIANGNORMALUNIVERSITYGeneralNo.178(总第178期)(Soci~Sciences)Vo1.37论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中的利益衡量司法方法茅珠芳(金华教育学院人文分院,浙江金华321000)摘要: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已是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在立法领域两者是两个有待完善的权利范畴,在司法领域两者间存在权利界限不明、责任归属不清和责任轻重不分等问题。为缓解两者间的矛盾,司法者可以依靠利益衡量司法方法,并据此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来构建完

2、善的利益衡量司法解决机制。关键词:隐私权;知情权;利益衡量;司法方法;解决机制中图分类号:DF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035(2012)01-0096-06信息是一种社会资源,现代社会人们对信息知道他应当知道的事情的权利。目前有关隐私权的依赖与日俱增。同时,随着科技及大众传媒的与知情权的立法并不完善。我国私法领域的成文迅猛发展,增加了隐私暴露的可能性。信息自由法律中没有一部法律有明确的隐私权保护内容;与信息垄断是信息社会既矛盾冲突又和谐一致的司法实践中,也只采用了以侵害名誉权的间接保一对复杂关系,由此,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矛盾和冲护方式来保护隐私权。同样在我国的法律体系突

3、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隐私权与知情权在立法中,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也没有关于知情权的明文领域是两个有待完善的权利范畴,在司法领域两规定,而是通过公民的参政权、表达自由权、监督者间存在权利界限不明、责任归属不清和责任轻权及国家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规定予以间接重不分等问题。这种现实困境导致的结果是司法确认。①者在面临两个权利之争时,无法确定地从法律本隐私权与知情权从来就是一对对立的法学范身获得有关权利之利益分配的合法性裁判。为了畴,它们分别代表了不同方面的精神利益。¨人解决这些困惑,司法者可以依靠利益衡量司法方们一方面向往和追求安宁的私生活环境,希望自法,并据此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从实体和程序两

4、己的隐私受到法律保护,不希望涉及自己的个人个层面来构建完善的利益衡量司法解决机制。信息和情况被人过分了解或关注。而另一方面,在好奇心理和社会主人意识的双重作用下,人们一、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司法之惑又渴望了解他人更多的信息和资料,希望知悉更隐私权(thefighttoprivacy)是指自然人享有多国家和社会的各种情况,以便给自己的工作和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生活带来更多的发展契机。人的两面性导致隐私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权o[1]12知情权(thefighttoknow)是指一个人有权由于立法的不完善,没有

5、对这一对权利作出收稿日期:2011—10-21作者简介:茅珠芳(1978一),女,浙江诸暨人,金华教育学院人文分院讲师,法学硕士。明确的分配,没能给隐私权与知情权提供协调两由于信息的批露不具有回复性,因此,其责任承担者问利益冲突的标准。因此,司法者在面对隐私方式虽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但其具体的权与知情权冲突时存在以下困惑:裁判标准却是相对模糊的。例如,赔礼道歉这一第一,隐私权与知情权界限不明而带来的困责任方式显然根本无法解决信息批露后所产生的惑。由于两者界限不明,司法者在面临两个权利对人的伤害。至于隐私权的对价,除了个别情境之争时,无法确定地从法律本身获得有关权利之下信息的物质

6、价值是确定之外,通常信息的价值利益分配的合法性裁判。就隐私权而言,一般可只能够借助于外部因素来衡量。以认为,其与知情权的权利边界在于前者属于单二、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纯的个人利益归属而后者属于社会整体利益归中的利益衡量司法方法属。虽然,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权利冲突可借助于“公共利益”解决框架所确立的规则体系,在法律因法律未对隐私权与知情权的边界作出清晰理论界定以及立法上加以处理,但还没有一个完的界定,使得两者冲突的存在虽非法制发展之本善的司法标准体系。意但却是客观事实。两者之间的利益争执核心便第二,隐私权与知情权责任归属不清和责任是个人信息的公开化与否。正是因为隐私权与知轻重不分而带来的困

7、惑。隐私权作为一种以独处情权在法律上存有各自的价值,且目前法律无法权为特征的精神权利,当其与知情权之间产生冲确定何种价值优先,所以导致两种权利主体对各突的时候,法官的裁判在责任归属及责任轻重方自特定权利内容的争夺。化解权利冲突、对权利面至少在三个层面面临困惑。第一个层面,精神边界进行重新界定的过程实质即重新衡量和取舍权利的保护与侵害是一个难以确定的司法疑点,冲突中的利益和重新抉择价值的过程。那么,何因此法官面临“什么情形下构成了隐私权的侵谓利益衡量?害”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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