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经济委员会(ECE)汽车标准法规中文译本: 77-389-EEC 牵引装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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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欧洲经济共同体INTEREUROPE原文件:1977年6月13日O.J.L145REGULATIONSLtd1997标题:车辆牵引装置发行:177/389/EEC11997年10月PAGE1国家:欧洲经济共同体INTEREUROPE原文件:1977年6月13日O.J.L145REGULATIONSLtd19971977年5月17日理事会指令就成员国有关车辆牵引装置方面法规的大致规定(77/389/EEC)经96/64/EC指令修正欧洲共同体理事会,考虑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100条规定;考虑到欧盟委员会的建议,(1)考虑到欧洲议会的意见

2、;(2)考虑到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鉴于车辆必须符合各国法规,特别是有关牵引装置的法律所规定的技术要求;鉴于各成员国技术要求存在差异,鉴于有必要使所有成员国采用同样的要求,补充或替代现行法规,特别是承认欧洲经济共同体型式认证程序的必要性,即1970年2月6日通过的欧共体对各成员国有(3)关车辆及其挂车型式认证方面法规的大致规定的70/156/EEC指令中的主题;本指令将引入各车型;鉴于就成员国有关机动车辆方面法规的大致规定需要各成员国对基于共同标准下各自开展的试验给予相互认可;因此通过本指令:第1条本指令中,“车辆”是指不论有无车体,只要在道路上使用、至少有

3、四个车轮且最高设计时速超过25km/h的所有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农业及林业拖拉机及所有工程机械除外。。(1)1975年4月7日OJ第C76号文件第37页。(2)1975年10月29日OJ第C248号文件第24页。(3)1970年2月23日OJ第L42号文件第1页。标题:车辆牵引装置发行:177/389/EEC21997年10月PAGE1国家:欧洲经济共同体INTEREUROPE原文件:1977年6月13日O.J.L145REGULATIONSLtd1997标题:车辆牵引装置发行:177/389/EEC31997年10月PAGE2国家:欧洲经济

4、共同体INTEREUROPE原文件:1977年6月13日O.J.L145REGULATIONSLtd1997第2条若牵引装置符合本指令附件Ⅱ要求,各成员国不能以与牵引装置有关的理由拒绝批准该车辆其欧共同体认证或者国家认证。第3条若牵引装置符合本指令附件Ⅱ要求,各成员国不能以与牵引装置有关的理由拒绝或禁止汽车销售、登记牌照、投入使用和服务。第4条应根据第70/156/EEC号理事会指令第13条规定的程序,接受任何根据技术进步而提出的针对附件条款做出修改的修正案。第5条1.成员国在接到通知后的十八个月内,应将本指令所要求的必需条款付诸实施,并立即通知委员会。2.各

5、成员国应保证将其采用的在本指令所涉及领域内的国家法律的主要条款的文本呈报给委员会。第6条本指令函致各成员国。1977年5月17日订于布鲁塞尔。理事会主席J.S1LKIN标题:车辆牵引装置发行:177/389/EEC41997年10月PAGE2国家:欧洲经济共同体INTEREUROPE原文件:1977年6月13日O.J.L145REGULATIONSLtd1997标题:车辆牵引装置发行:177/389/EEC51997年10月PAGE3国家:欧洲经济共同体INTEREUROPE原文件:1977年6月13日O.J.L145REGULATIONSLtd1997附件清

6、单附件I:型式认证的管理规定附录1:资料文件附录2:型式认证证书附件II:牵引装置标题:车辆牵引装置发行:177/389/EEC61997年10月PAGE3国家:欧洲经济共同体INTEREUROPE原文件:1977年6月13日O.J.L145REGULATIONSLtd1997标题:车辆牵引装置发行:177/389/EEC71997年10月PAGE4国家:欧洲经济共同体INTEREUROPE原文件:1977年6月13日O.J.L145REGULATIONSLtd1997附件I型式认证的管理规定1.欧共体车辆型式认证的申请1.1.依照70/156/EEC指令第3

7、(4)条规定有关牵引装置的欧共体型式认证申请,应由制造厂提出。1.2.附录1提供了资料文件的样式。1.3.应向负责进行型式认证试验的检验机构提交以下项目:1.3.1.待认证的该型车辆样本。2.欧共体车辆型式认证的批准2.1.符合相关要求的,应依据70/156/EEC指令第4(3)条,如果适用并依据该指令第4(4)条的规定批准欧共体型式认证。2.2.附录2提供了欧共体型式认证证书的样式。2.3.对通过认证的各型式车辆都将依照70/156/EEC指令附件VII的规定授予认证号。同一成员国不可将这一认证号赋予另一型式的车辆。3.型式更改与认证修正3.1.依照本指令的

8、规定对经过认证的机动车辆型式进行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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