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伪造和变造抗辩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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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一、票据伪造1、概念票据伪造,是指以行使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伪为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 2、票据伪造的条件1、伪造者所为的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票据行为的要件。2.伪造者假冒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3.伪造者的目的是行使票据权利,从而使他人蒙受损失,自己从中渔利。 思考题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A公司应付货款若干,A公司自制商业承兑汇票,以自己为出票人,B公司为收款人,以C公司(C公司欠A公司货款)为付款人,其他票据金额,付款日期,出票日期等一切正常,问,能否追究A公司票据伪造的责任。 甲拾得汇票一张,收款人为乙,甲乃诈称自己为乙,持票到银行要求付款,银行审查未发现错误,即付款。后真正票据权利人起诉甲,追究其伪造票据责任。对否。 某甲在文物市场购得解放前汇票一张,后发现乃是赝品,能否按票据法起诉票据伪造。 甲伪造票据格式或者伪造最后持票人在票据上签收等,都不构成票据伪造。合同法承认的合同形式中,也包括这种以票据形式体现出来的书面协议。当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伪造票据格式伪造签章的,应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3、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 法律规定第十四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一、对被伪造人的法律后果:1、被伪造人没有签名,所以不负任何票据责任。2、符合表见代理条件的,按照表见代理处理。3、被伪造人承认的,自承认时起,行为生效。 二、对伪造人的法律后果伪造人没有签名,所以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三、对其他签章人的法律后果票据的伪造行为,不影响真正签章人所为的票据行为的效力。 四、对于持票人的法律后果对于伪造人和被伪造人,都不能主张票据权利,如果有真正签章人,只能向该签章人主张权利;如果没有真正签章人,只能追究伪造人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行政法律责任。 五、对于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后果1、应负审查义务,可以抗辩。2、若严格审查而未能发现,则付款有效,委托人应对此负责.3、若有重大过失或恶意付款,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二、票据变造1、概念: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变更票据记载事项的人,擅自变更票据上的(除签章外)的记载事项的行为。例如:变造票据的记载金额、票据的到期日等等。 2、票据的变造构成的条件:(1)该行为人是无权对票据事项进行变更的人。(2)变造的票据是依法签发的有效的票据,如果票据本身是无效的票据,也就不会产生票据的变造的效力。(3)变造的事项是签章或签名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如果是假冒他人的签章,则构成票据的伪造行为。(4)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 3、变造与更改:更改是有变更记载事项权利的人变更票据记载事项的行为。第九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更改的要求1、原则上非自己记载的事项,不得变更,否则就构成票据的变造。2、即使是自己记载的事项,如果属票据法规定的不得改写的事项,原记载人也不得变更,否则也构成票据的变造。3、即使是有变更权人的更改,也还必须在更改处签名或盖章。4、即使是有变更权人的更改还应发生在交付票据之前。行为人如已将票据交付他人,如需更改,就必须征得全体票据关系人的同意并由同意人也在改写处签章,否则也成为变造。 4、票据变造的责任第十四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1995年12月23日,一个自称名叫王伟华(下落不明)的人持漯河市农行源汇区支行签发的IV100162661号银行汇票,到被告正阳麻纺厂处购买麻袋和麻绳,汇票载明的收款人是正阳麻纺厂,汇票金额为7万元。正阳麻纺厂的经办人员经审查该汇票无误后,将王伟华所购价值7万元的一万条麻袋和一吨麻绳交王伟华提走。同月25日,正阳麻纺厂在此汇票上加盖印鉴后,作为原材料货款背书转让给河南正阳县物资公司。后物资公司到原告正阳农行处办理解付手续。正阳农行的经办人员经审核汇票无误后,按票面金额将7万元款项转入正阳物资公司帐户。同月26日,正阳农行在解讫通知书上加盖转讫章,随联行代付报单寄给汇票签发行。同月30日,汇票签发行电话告知正阳农行:你行解付的汇票金额7万元与原签发的汇票金额不符,签发的汇票金额为700元。正阳农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因王伟华下落不明,未能追回差额款。正阳农行要求要求物资公司返还损失款69300元。被物资公司拒绝。正阳农行以正阳麻纺厂对汇票审查不严,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理由,向正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正阳麻纺厂返还其损失款69300元。 答案提示正阳麻纺厂在收到王伟华的银行汇票后,未辨别真伪,就将价值7万元的货物交给了王伟华,被骗造成损失的事实已经发生,对该损失麻纺厂应承担主要责任。正阳农行因粗心大意,未能审查出汇票的真伪,就将7万元解付划入正阳麻纺厂帐户,对该案损失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1997年5月20日,甲有限公司向乙某购买了货物,货款270元。甲有限公司用转帐支票支付给乙某货款。该支票票面记载:支票号11171816,票面金额270元,出票日期1997年5月23日,但收款人一栏空缺。该支票系甲有限公司用蓝黑墨水填写。24日,乙某在丁支行处开立了帐户,并向该行提交了与上述支票存根号码相同的转帐支票,金额则为239483元,收款人一栏空缺。丁支行将该支票提交甲有限公司的开户行戊分行营业部,该营业部审核后从甲有限公司帐户上划去239483元,27日上述款额计入乙某帐户,28日乙某从丁支行分两笔提取现金230000元(一笔100000元,一笔130000元)。甲有限公司发现自己帐户钱款被划走,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该支票进行技术鉴定后结论为:金额部分填写字迹为化学药品将原字迹消退后重新填写形成。 答案提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甲有限公司使用蓝黑墨水填写支票,违反了人民银行关于《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丁支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亦未出具乙某个人身份证件,且在开户申请书未填写明确的情况下,为其开立个人基本帐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因此,双方均有过错,应共同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3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判决: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丁支行赔偿甲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30000元的50%计115000元;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标准加倍给付迟延履行金;第三、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丁支行给付甲有限公司乙某名下(帐号为2010800384)帐户余款9483元计活期存款利息(自1997年5月28日起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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