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韶关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ID:7233632

大小:27.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2-08

韶关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_第1页
韶关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_第2页
韶关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_第3页
韶关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_第4页
韶关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韶关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韶关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韶关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韶关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韶关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韶府令第87号)《韶关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韶府规审[2011]2号)已经2011年7月20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63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出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2006年7月12日发布的《韶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同时废止。市长 艾学峰二○一一年八月二十日韶关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储备土地管理,合理调控土地市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2、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土地储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统一储备、统一管理、统一供应。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实施土地储备工作和持有储备土地;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新增储备土地征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国土、监察、发改、财政、住建、规划、城管、审计、法制、国资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第四条建立土地储备信息共享制度,对储备土地实施动态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

3、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并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换。第五条土地储备实行规划和计划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应会同国土、规划、财政、林业、环保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土地储备规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已经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第六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等。制定年度土地储

4、备计划应当明确各类储备土地宗数、位置、面积、用途等具体内容。第七条下列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二)收购的土地;(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用于商住和工业用途的土地;(五)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第八条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二)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三)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土地以及因国家建设代征而未处置的土地;(四)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五)处理土地违法行为依法收回的国

5、有土地;(六)其他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第九条收购的国有土地包括:(一)因公共利益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批准征收的国有土地;(二)不符合城市规划或因规划已调整为经营性用途、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国有土地;(三)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改制时,经批准变更用途的国有土地;(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储备的国有土地;(五)其他依法应当收购的国有土地。第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法定赋予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土地,市土地储备中心应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十一条市规划部门在回复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区人民法院对涉及土地使用权采用变卖、以物抵债方式处置征询意见前,应先征求市土地储备中心对该地块的储备意见。市土地储备

6、中心对市区两级人民法院依法处置的下列土地有储备意愿的,应在收到规划部门的征求意见函后30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批准,行使购买权:(一)建设项目取得规划部门审批的“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过期失效的;(二)涉及土地的证载用途或使用现状与规划用途不符的;(三)处置宗地在规划部门意见里认为有储备价值的;(四)大宗划拨用地的。第十二条收购国有土地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予以确认;(二)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

7、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价格进行评估,拟定收购价格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三)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结果和市人民政府审定的收购价格拟定土地收购方案和起草收购合同,经合法性审查后报政府批准实施;(四)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收购合同的合意价格,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收购费用;(五)按收购合同约定办理收购宗地和地上房屋、附属设施的移交手续;(六)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纳入国有土地储备。第十三条政府依法收购的国有储备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收到收购费用15日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