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服务网点核心要领.doc

商业服务网点核心要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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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服务网点”的核心要领。 (1)设置地位:必须设在地上,地下室、半地下室均不可以; (2)设置层数:不超过两层; (3)建筑面积:一、二层之和不能超过300m2; (4)功能定位:一层必须做商店,二层可以做商店或商店附属服务用房,亦可做住宅范围内的其它用房; (5)耐火极限: 1)楼板:大于1.5h; 2)隔墙:大于2.0h,且严禁开设门窗洞口; (6)疏散特性: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完全独立,严禁与住宅或其它(如相邻的商业服务网点)用房的疏散路线直接连通或相互交叉。 商业服务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消火

2、栓? 对于低层建筑而言,商业服务网点内无需设置消火栓。但是当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时,则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龙头。 依据:建规8.3.3。 商业服务网点属于居住建筑范畴,是否还要求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虽然《商业服务网点》属于居住建筑范畴,但是遇到下列情况仍然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建筑高度超过100m、无论户内是否设有集中空调的住宅; 2)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且设有集中空调的一类高层住宅。 理由: 1)“高规”7.6.1条明确规定:“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

3、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m2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该条所提及的“户内用房”是指每家每户内供人居住的用房,诸如厕所、厨房、客厅、卧室之类,纯属私人领地,可以不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是“商业服务网点”乃是公共商业用房,不在户内用房之列,所以毫无疑义地必须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高规”7.6.2条明确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

4、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商业服务网点仍然属于本条规定“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范畴之内。 在执行7.6.1条和7.6.2条时注意:切忌将《商业服务网点》等同于“户内用房”。前者强调的是商业功能,而后者则强调的是居住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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