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简报-水演示教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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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简报-水水汙染防治法精神水汙染防治法63年公佈實行於72、80年兩次修正其內容80年修正公佈後共83條立法精神如下:1.經濟與環保並重(中央以技術為主、地方以水質為主)2.強調公共建設(下水道及汙水處裡設施之建設需配合汙染防治之政策)3守法舉證責任反轉(建立許可申報制度,由事業單位自行檢測)4.大幅提高守法誘因(提高違規罰鍰上限達十倍以上)水汙染防治法重要規定1.納入生態保護精神將維護生態體系列為水汙染防治目的之一2.擴大污染源管制對象管制對象增列事業、汙水下水道、建築物汙水處裡設施3.建立總量管制制度(母9)對於放流水標準未能管制水體及特別需保護之水體可依函容能力進行總量

2、管制水汙染防治法重要規定續14.確立汙染者付費則(母11)排放汙水至地面水體者,可依水質水量開徵水汙染防治費用5.增定事先審查汙水防治措施計劃規定事業設置變更前應檢具汙染防治計劃書6.增定排放許可制度7.防止事業規避管制措施事業儲留或稀釋廢水應申請許可水汙染防治法重要規定續28.增定水質管理申報制度9.增訂檢驗測定機構之管理10.增訂建築物汙水處裡設施之管理11.增訂地下水體及土壤之保護12.增列技師簽證之規定水污染防治法架構總則防治措施專有名詞定義基本措施水污染防治法事業放流水基本規定點污染源非點污染源排放標準之執行事業廢水排放許可制度緊急應變措施規定申報管理規定水污染管制區

3、規定罰則一、總則專有名詞定義(母2):一、地面水體:存在於河川、海洋、湖潭、水庫、池塘、灌溉渠道、各級排水路或其他體系內全部或部分之水。二、地下水體:指存在於地下水層之水。三、污染物:指任何能導致水污染之物質、生物或能量。四、水污染:指水因物質、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而變更品質,致影響其正常用途或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五、事業:工廠、礦場、廢水代處理業、畜牧業等。六、廢水:指事業於製造、操作、自然資源開發過程中或作業環境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專有名詞定義--續(母2):七、污水:指事業以外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八、廢(污)水處理設施:指廢(污)水為符合本法管制標準,而以物理、化學

4、或生物方法處理之設施。九、水污染防治措施:指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土壤處理、委託廢水代處理業處理、設置管線排放於海洋、海洋投棄等方法。十、污水下水道系統:指公共下水道及專用下水道之廢(污)水收集、抽送、傳運、處理及最後處置之各種設施。一、總則十一、放流口:指廢(污)水進入承受水體前,依法設置之固定放流設施。十二、放流水:指進入承受水體前之廢(污)水。十三、涵容能力:指在不妨害水體正常用途情況下,水體所能涵容污染物之量。十四、水區:指經主管機關劃定範圍內之全部或部分水體。十五、水質標準:指由主管機關對水體之品質,依其最佳用途而規定之量度。十六、放流水標準:指

5、對放流水品質或其成分之規定限度。專有名詞定義--續(母2):一、總則水體涵容能力(5)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6)放流水標準(7)放流水不得超過水體涵容能力事業,污水下水道,建築物設施等標準各行業特定標準海洋放流水標準地面水體污水注入地下水事業放流水基本規定(母5~7,細則11,13):二、基本措施徵收水污染防治費(11)廢(污)水排放收費辦法總量管制(9)需總量管制的水體因事業密集,以放流水標準管制,仍未達到該水體之水質標準需特別予以保護者三、防治措施—點污染源事業廢水排放許可制度(母13~17,細則17~30):需經許可之行為貯留或稀釋(20)排放地面水體(14)注入地

6、下水體或排放土壤(30)排放許可證申報許可注入/排放許可證貯留或稀釋貯留疑義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所稱之貯留係指廢(污)水未進入廢(污)水處理設施程序單元,而以貯槽、水泥槽、窪地、土池或其他容器蓄積,藉由蒸發、運送、排放或滲漏者。貯留疑義事業廢水經過廢水處理設施處理,符合放流水排放標準後回收貯存使用,不屬水污染防治法所稱之貯留行為。事業廢水排放許可制度---續(母13~17,細則17~30):三、防治措施—點污染源申請表/基本資料表防治計畫及工程計畫向環保局申請申請表/相關檢具資料向環保局申請有效期限五年(15)需檢具水污染防治計畫向環保局申請提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13)申請

7、設立或變更(13)申請排放許可證(14)技師簽證排放標準之執行(母7,14,15):三、防治措施—點污染源排放標準之執行放流水標準管制其他水污染防治措施土壤處理委託代處理業處理海洋排放海洋投棄廢水總量管制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地面水體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需設自動監測:每日水量超1000m3或經認定為重大污染源者申報管理規定(母22,細則41~44):三、防治措施—點污染源廢水處理情形申報(22)用電紀錄獨立專用電錶處理設施之操作進水量處理設施土壤處理海洋排放放流水水質水量檢測進水水質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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