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风险演讲教学文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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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口风险演讲国际港口贸易运输常见的风险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全面开放海运市场。目前,世界主要航运公司均在中国拥有分支机构,开展国际贸易运输业务,因此,中国贸易运输市场竞争非常激烈。相对发达国家,中国对外开放时间较短,贸易经验不足、贸易与惯例知识匮乏。讨价还价能力不强、体制不合理等因素,使得中国的贸易商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面临诸多风险,其中贸易运输风险比较突出。国际港口贸易运输常见的风险国际港口贸易运输常见的风险1.2.3.4.FCR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制定的货运代理收讫货物证明,它与提单不同,不是物权凭证。卖方

2、接受FCR会面临风险。使用FCR卖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缺乏流通性的FCR不具有物权凭证效力“FCR”风险目前,在中国对外贸易中,使用“电放”方式极为常见。贸易商对此的潜在风险了解不够,经常因此而遭受损失。“电放”风险在贸易运输中,承运人经常“无单放货”,进而导致贸易商面临许多风险。“无单放货”风险在中国出口贸易中,几乎80%以上的交易使用FOB条件,这对出口商极为不利,导致出口商丧失货物和货款控制权。几乎所有的贸易纠纷都与FOB条件相关。“FOB条件”纠纷风险什么是“FOB”风险“FOB”风险FOB也称“离岸价”,实践

3、中的使用通常为“FOB……港(出发地)按FOB成交,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上指定的船上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不包括运费、保险费)在FOB条件下,卖方要负担风险和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采用FOB术语成交时,卖方还要自费提供证明其已按规定完成交货义务的证件,如果该证件并非运输单据,在买方要求下,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给予协助以取得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FOB”卖方义务“FO

4、B”风险123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装运港,按照习惯方式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FOB”买方义务“FOB”风险123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FOB”风险案例分析案情简介“FOB”风险案例分

5、析原告:上海弘永服装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弘永服装”)被告:上海中轻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下称“中轻货运”)徐家伟上海亚轮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下称“亚轮货运”)“FOB”风险案例分析2001年9月18日,原告弘永服装(卖方)与被告亚轮货运、美国M贸易公司(买方,下称M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弘永服装向M公司出口服装,FOB上海交货,M公司负责办理货物运输,由M公司委托亚轮货运运输货物等。被告徐家伟代表亚轮货运在该份协议书上签字,并盖有亚轮货运的业务章。2002年1月,弘永服装按徐家伟的通知要求将货物送至上海兴豪国际集装箱储

6、运公司的仓库。1月12日,M公司向被告中轻货运及徐家伟出具“订舱委托书”,内容为因弘永服装的货物出口至美国,委托中轻货运办理订舱手续,具体品名件数与弘永服装联系,提单电放至M公司的目的港收货代理TRANS-LLC。中轻货运就上述货物向海关申报出口并安排出运,报关单上载明发货单位为弘永服装,结汇方式为电汇。涉案提单记载,货物由EVERGREENMARINECORPORATION(实际承运人)运至美国,托运人为中轻货运,通知方及收货人为TRANS-LLC,提单上盖有同意电放的章。3月中轻货运开具货代发票,向弘永服装收取有关

7、费用未果。货物已运至美国。M公司收取货物后,未向弘永服装支付货款。7月9日,M公司告知弘永服装,因货物有质量问题,其不接受该货物并取消整个订单。弘永服装为此提起本案诉讼,认为中轻货运、徐家伟、亚轮货运作为共同承运人未签发提单,违反承运人的强制性义务,造成其款货两空,故请求法院判令中轻货运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情结果“FOB”风险案例分析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弘永公司与亚轮公司、MIKADO公司之间签订的货物运输协议仅为一份意向书,并未实际履行,亚轮公司也没有收到弘永公司的货物;没有证据证明徐家伟与弘永公司订立了海上货

8、物运输合同,徐家伟的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中轻公司是买方MIKADO公司的货运代理人,无证据证明弘永公司与中轻公司签订了海上货运合同。涉案贸易合同的结汇方式为电汇,提单的取得不是弘永公司收取货款的必要条件。弘永公司未收到货款是由于货物的质量等问题,属于贸易合同纠纷,与中轻公司等无关。据此,一审判决对弘永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弘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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