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国城建税立法评估和其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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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我国城建税立法评估和其思索  摘要:本文,首先简析了我国城建税的立法目及社会影响。其次,对我国城建税的税制要素及其改进提出了具体建议,包括:计税依据改为经营额;税率改为分双差别(分区域、分行业)幅度税;明确减免税规定;纳税地点改为应税行为地。最后,就我国城建税的立法技术提出删除有关条款以及改变城建税名称等两个建议。关键词:城建税;立法评估;建议我国的城建税(即城市维护建设税,下同),自198年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至今,开征已有二十八年。目前,学术界及

2、各相关部门及行业对于修改《暂行条例》的呼声有增不减。笔者以为,如何客观评价《暂行条例》,将直接影响到下一步对条例修改的科学性。为此,笔者利用受邀参加湖南省地税局组织的城建税的立法评估交流的机会,做了一些调研及思考,现择其要点如下,供同行商榷。一、关于城建税的立法目的及社会影响8《暂行条例》的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特制定本条例”。城建税作为保障城建资金而征收的一种特定目的税,自198年开征以来在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尤

3、其是对开发新兴城市、改造老旧城市起做出了积极贡献。从实施情况和结果来看,基本达到了开征的目的。对此,我们觉得应该予以充分肯定。同时,《暂行条例》的实施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社会影响:1、提供了大量、相对稳定可靠的城建资金。在1984年以前,国家用于城建的资金,主要是通过在基建投资中安排及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以及在部分城市试行从上年利润中提取%城建费的办法;1984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后,企业利润减少,又直接影响了城建资金的提取数额;198年《暂行条例》颁布,即城建税开征以后,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城建资金紧张的状况;

4、1994年新税制实施后,城建税已发展成为地方税收中一个重要的税种之一,当时曾动议修改《暂行条例》;自2010年12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也就是说,自此,外资企业同样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无疑放大了对社会的积极影响。82、调动了地方政府进行城市维护和建设的积极性。《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

5、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具体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这,就明确了城建税是一个具有专款专用性质的地方税。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与当地城市建设直接挂钩,税收收入越多,城市建设资金就越充裕,城市建设发展就越快。就湖南大部分的中小城市而言,城市建设发展的快、发展的好的,都离不开城建税大户的税收的巨大贡献。3、为限制对企业的乱摊派提供了一项法律保证。《暂行条例》的第八条将企业、单位对城市建设这项公共事业应承担的义务和地方政府城市维护建设的资金来源,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为限制当时以城建及相关名义的各种摊派风,无疑也对社会产

6、生了积极的影响。二、关于城建税的税制要素及其改进现行城建税的主要特征:税基从属、是一种典型的附加税;实行按单一城乡区域差别税率;受益的专用性。这样,在目前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下,造成城建税收入规模偏小、征管矛盾较多、负担与受益脱节等问题,由此弱化了城建税的组织收入职能,使城建税不能成为地方财政资金的重要来源,不利于城市的维护与建设。这与城建税作为地方税体系中一个重要税种的地位是不相称的。因此,主要建议是通过改变计税依据,将城建税由附征税种改为独立税种,规范设置独立税种的税制要素,从根本上提高税法的位阶。具体建议有以下

7、几点:1计税依据改为经营额。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三税”为计税依据,使得一部分不纳8“三税”而同样使用市政公用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没有相应负担城建税,致使税收的负担与受益在很多方面相脱节,这显然不合理。另外,城建税与“三税”同时缴纳,造成一些跨地区经营的企业,不在其城镇设施受益所在地纳税,地方的收入分配也不合理。建议修改后的城建税以经营额作为计税依据,具体包括纳税人的销售收入额、营业收入额、其他收入额等,凡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另有规定外,都是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城建税。以经营收入作为计税依据

8、,比其他的计税依据更能体现负担与受益相一致的原则,谁受益谁纳税,受益多负担多,受益少负担少。2税率改为分双差别(分区域、分行业)幅度税。《暂行条例》将税率按行政区域划分为市区7%、县镇%、其他地区1%。这样划分有不合理之处:首先,位于市区与市区以外的企业所享有的城8市设施差别不大,但是城建税负担差别却很大,这就造成纳税人税负不平衡;其次,我国中小城镇不断发展变化,企业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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