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鉴定结论存在问题和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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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鉴定结论存在问题和其完善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大队,黑龙江齐齐哈尔161043)【摘要】在司法实践中鉴定结论矛盾容易出现并严重影响案件的进行,造成鉴定结论冲突的原因很多,鉴定是由人作出的,作为人对客观事物认识的一种,必然受限于人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水平。从制度方面来看,我国法律和制度程序上安排的不合理性也是一大原因。【关键词】鉴定结论;鉴定机构;鉴定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个案件的同一个问题,由不同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有时会产生不同的鉴定结论,鉴定人技术水平的不同及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所得到的鉴定结论有时是相对的,同时不适当的鉴定活动也会导致鉴定结论的失真,因此人们开

2、始怀疑,是不是所有的鉴定结论都能客观真实的反映案件本身?是不是所有鉴定结论都是不容质疑的铁证如山呢?事实上并非如此,本文将从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出发,展开论述并从中寻求解决和完善办法。一、鉴定结论矛盾问题的形成原因(一)鉴定机构设置重叠,运行混乱1.6鉴定机构门派繁多。我国具有鉴定权的机构大致有五类:(1)公安、检察机关内部设置的鉴定机构。(2)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置在科研机构、政法院校的鉴定机构,如司法部司法技术鉴定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等;(3)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4)医科大学设立的鉴定机构,如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鉴定中心;(5)省级人民政府指

3、定的医院。如此多的鉴定机构导致资源严重浪费,各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归各自管理,各立门户,各行其是。2.鉴定机构缺乏独立性、公正性。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出台后取消了人民法院的鉴定机构,但公安机关的“自侦自鉴”、检察机关的“自检自鉴”依然存在很多弊端,既然司法鉴定是科学实证活动,那么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保持中立的社会角色,实践中因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鉴定机构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大打折扣,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受到质疑,社会对鉴定制度的信任不高。(二)鉴定人缺乏科学管理1.6鉴定人业务水平有限。鉴定人的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作出。因为人的

4、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即使是水平高的鉴定人员也可能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导致各自理论、业务水平产生差异。而且目前鉴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不乏滥竽充数者,引发鉴定市场的不正当竞争,甚至导致幕后交易,让人质疑司法鉴定的公正性,特别是依附国家机关的庇护而生存的鉴定机构,其人员素质更令人堪忧。2.鉴定人缺乏系统考核标准。我国对鉴定人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考核,尚无一套科学完整的体系,晋升标准多以学历和工作年限为主要参考条件,无水平高低、能力大小、贡献多少之别,严重阻碍鉴定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进取性。(三)司法鉴定相关法规存在缺陷1.司法鉴定法未颁布。法律对司法鉴定的规范甚少,有关规定只散见于三大诉讼法

5、当中。部门规范杂乱,各部门相继制定了一些调整司法鉴定的文件,这些文件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法鉴定领域在操作中的困扰,但效力层次不高,适用范围较窄,冲突与矛盾并存。2.缺乏统一的鉴定标准。鉴定机构因其行业或专业的特点,往往有着完全不同的鉴定标准,如同样的人身损伤进行伤残等级评定,适用公安部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和劳动部制定的《职工工伤和职业病鉴定标准》结果往往不同。面对复杂的送检材料,再加上众多的检验鉴定方法和操作方式,如果没有统一的检验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员会按照各自的经验和习惯去进行,不仅有可能出现不同鉴定结果的情况,还有可能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准确性。3.6重

6、新鉴定缺乏规定。法律对重新鉴定的次数没有规定,重新鉴定机构的选择也有很大随意性,重新鉴定机构的技术水平比原鉴定机构差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出现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互相矛盾,严重影响司法鉴定的公正性、严肃性。二、司法鉴定法律和制度的完善(一)建立科学、中立的鉴定机构1.对公、检内部设立的鉴定机构予以撤销、合并,必须脱离于公、检机关,站在中立的角度不偏不倚地提出符合客观规律和科学认识的鉴定结论,只在国家、省、地设立三级司法鉴定机构,从而使鉴定机构的数量减少、实力增强。2.对医科、政法等高等院校、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一些行业鉴定机构及其他专业部门组建的为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都纳入司

7、法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对其鉴定资格、范围、考核等予以规范。各级鉴定机构之间系平等关系,出具的鉴定结论在效力上没有等级之分,都需经过庭审质证后由法官依法采信。(二)加强对鉴定人的管理1.鉴定人资格的取得,可借鉴律师、注会资格考试的经验,实行全国统考。按所从事的不同鉴定类别,分别进行鉴定人资格考试,全国登记在册,只有取得相关鉴定资格的人方能从事相应的鉴定工作。2.6明确规定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对违反法定义务的鉴定人,必须处以相应的法律责任,用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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