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税务问题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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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我单位将自产的机器设备自用,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并用于自己企业生产产品,请问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若将生产的机器设备出租,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如果是先自用后出租呢?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自产的机器设备自用不属于列举的视同销售行为,而自产的机器设备用于出租,应该视作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需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制固定资产发

2、生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你单位自产的机器设备所购的材料可以抵扣进行税额。如果自产的机器设备先自用后出租的,同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在出租时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二、企业分期付款购买一项大型机器设备用于生产产品,根据合同约定,一部分于2008年付款,剩下的于2009年付款,并分别于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了货款,2009年取得了专用F票,但机器设备于2008年支付第一期货款时已经取得,请问该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

3、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专用F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增值税专用F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照上述规定,你单位按合同约定已在2008年付款的部分,虽然取得的是2009年开具的专用F票,但不能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对于按合同约定应在2009年付款,并取得了2009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F票的部分,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三、企业购进的一套软件,用于机床自动控制,并取

4、得了增值税专用F票,请问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F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第十条规定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而软件并不在规定的不得抵扣的项目范围之内。因此,如果你单位购进的该套软件,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F票的,且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四、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本月销售了一台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4%减半征收增值税,另外我企业本月有经认

5、证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余额,请问可否用当月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该固定资产的应纳增值税额?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你公司不可以用当月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当期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所缴纳的应纳增值税额。五、我单位把部分厂房租赁给其他单位使用,但是与承租单位共用水表,并收到了自来水公司按6%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F票,其中包括了我单位和承租单位所用的全部水费,现承租单位要求我单位开具增值税

6、专用F票,请问这样做可以吗?如果可以的话,是否也按6%的征收率开具?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自来水的适用税率为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按简易办法征收仅适用于自来水公司销售的自产自来水,而你单位属于转售自来水,不适用简易办法,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F票,并可抵扣进项税额。六、请问:被收购企业在收购之前销售的货物,现在发生退

7、货,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F票?是向收购企业,还是向被收购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F票通知单?答:根据货便函〔2009〕83号文件《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F票通知单管理系统(4.36.30版)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变更纳税人识别号后,能够对企业变更税号前开具的蓝字专用F票开具通知单。七、企业购进货物,取得了增值税专用F票,并认证通过,但是稽核比对时发现该张F票属于失控F票,经询问销货方,该企业当月没有正常纳税申报,后来已经补申报,请问这张F票是否可以抵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F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

8、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F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F票可作为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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