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律-正式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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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第一节 税法概述一、税收的概念、职能和作用及其特征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它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税、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关系,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税收是政府收入的最重要来源,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独立的经济概念,属于财政范畴。税收的定义可以从以下三点来理解:  (1)税收与国家存在直接联系,两者密不可分,是政府机器赖以生存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基础。  (2)税收是一个分配范畴,是国家参与并调节

2、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3)税收是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因而税收的性质取决于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二)税收的作用  税收具有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维护国家政权和维护国家利益等方面的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税收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因而能保证其收入的稳定;二是税收的源泉十分广泛,能从多方面筹集财政收入。2008年中央财政收入结构  39(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国家通过

3、税种的设置,以及在税目、税率、加成征收或减免税等方面的规定,可以调节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国家政权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国家政权的存在又有赖于税收的存在。没有税收,国家机器就不可能有效运转。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在国际交往中,任何国家对在本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或个人都拥有税收管辖权,这是国家权益的具体体现。(三)税收的特征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  1.强制性。  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

4、借政权力量,通过颁布法律或法规,按照一定的征收标准进行强制征税。  2.无偿性。  无偿性是指国家取得税收收入既不需偿还,也不需对纳税人付出任何对价。  3.固定性。  固定性,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围和征收比例。  包括时间上的连续性和征收比例的固定性。(四)税收的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类: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行为税类和资源税类。(1)流转税类  流转税是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营业额(服务收入)为征税对象的一个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2)所得税类  所得税即收益税,是对企业和个人

5、因为从事劳动、经营和投资所取得的各种收益为征税对象的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财产税类  财产税是指对拥有应纳税财产的人征收的一种地方税。包括:房产税、契税等。  (4)特定行为税类  特定行为税,又称特定目的税,是指对某些法定行为的实施征收的一种税。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筵席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等。  (5)资源税类  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征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

6、税等。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分为工商税类和关税类(1)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绝大部分)。 (2)关税类——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3、按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39(1)中央税——关税和消费税等。  (2)地方税——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02年以前成立的地方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和筵席税等。  (3)

7、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和资源税(按不同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为中央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50%)等。4、按计税标准不同分类: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1)从价税——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比例税率等  从价税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理。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和各种所得税等税种。  (2)从量税——以课税对象的重量、件数、容积、面积等为标准×单位税额  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车船税和土地使用税以及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等。  (3)复合税——从

8、量税额+从价税额  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中的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等。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税法的概念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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