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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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处 罚  第四章 附则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落实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国家电网公司制订了《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并于10月10日以国家电网总[2003]413号文予以印发。该《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在公司系统内执行。  二00三年十月十日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笫1条 为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

2、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含区域电网公司直管部分,下同)、水电施工企业。  第3条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4条 实行奖惩制度,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表彰和奖励  第5条 国家电网公司每年对以下单位予以表彰:  1.半数以上省电力公司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区域电网公司;  2.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  3

3、.半数以上省电力公司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区域电网公司;  4.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  5.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和网省调度部门;  6.符合本规定附录所列条件的施工企业。  第6条 表彰人员及名额:  1.半数以上省电力公司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区域电网公司本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人员8名;  2.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本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人员15名;  3.半数以上省电力公司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区域电网公司本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人员5名:  4.未发

4、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本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人员10名。  第7条 国家电网公司每年对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领导班子成员根据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物质奖励。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根据情况对本单位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企业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进行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8条 国家电网公司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安全卫士”的评比和表彰。  第9条 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和施工企业由本企业(

5、单位)提出申请,经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审查汇总后,报国家电网公司批准。  第10条 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以及各企业本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人员,由本单位向国家电网公司申报,国家电阿公司审查批准。  第11条 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和施工企业,申报表于每年1月25日前报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每年2月15日前报国家电网公司。第三章 处 罚  第12条 发生事故,各有关单

6、位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按本规定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组织调查所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  第13条 发生特大人身伤亡事故或责任性特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对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有关部门负

7、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6.对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行政正职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损失或影响巨大的,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行政正职应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7.区域电网公司年度内发生上述事故合计2次,对区域电网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8.区域电网公司年度内发生上述事故合计2次,对区域电网公司行政正职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损失或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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