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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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处 罚  第四章 附则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落实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国家电网公司制订了《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并于10月10日以国家电网总[2003]413号文予以印发。该《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在公司系统内执行。  二00三年十月十日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笫1条 为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含区域电网公司直管部分,下同)、水电施工企业。  第3条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4条 实行奖惩制度,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表彰和奖励  第5条 国家电网公司每年对以下单位予以表彰:  1.半数以上省电力公司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区域电网公司;  2.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   3.半数以上省电力公司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区域电网公司;  4.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  5.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和网省调度部门;  6.符合本规定附录所列条件的施工企业。  第6条 表彰人员及名额:  1.半数以上省电力公司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区域电网公司本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人员8名;  2.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本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人员15名;  3.半数以上省电力公司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区域电网公司本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人员5名:  4.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本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人员10名。  第7条 国家电网公司每年对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领导班子成员根据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物质奖励。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根据情况对本单位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企业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进行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8条 国家电网公司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安全卫士”的评比和表彰。  第9条 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和施工企业由本企业(单位)提出申请,经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审查汇总后,报国家电网公司批准。  第10条 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以及各企业本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人员,由本单位向国家电网公司申报,国家电阿公司审查批准。  第11条 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和施工企业,申报表于每年1月25日前报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每年2月15日前报国家电网公司。 第三章 处 罚  第12条 发生事故,各有关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按本规定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组织调查所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  第13条 发生特大人身伤亡事故或责任性特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对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6.对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行政正职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损失或影响巨大的,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行政正职应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7.区域电网公司年度内发生上述事故合计2次,对区域电网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8.区域电网公司年度内发生上述事故合计2次,对区域电网公司行政正职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损失或影响巨大的,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行政正职应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第14条 发生非责任性的特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和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降职处分;   5.对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在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  6.区域电网公司年度内发生上述事故合计2次,对区域电网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在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  第15条 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5.对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6.对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行政正职给予警告处分或在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  7.区域电网公司年度内发生2次重大人身死亡事故,对区域电网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8.区域电网公司年度内发生2次重大人身死亡事故,对区域电网公司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行政正职给予警告处分或在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  第16条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事故: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17条 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集中检修、施工企业年度内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合计3次,或同类事故年度内重复发生,企业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记过至降职处分。 第18条 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年度内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合计3次,或同类事故年度内重复发生,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  水电施工企业年度内发生死亡人数超过职工的万分之四;企业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记过至降职处分。  第19条 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年度内发生重大人身死亡事故、责任性特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合计1次,分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行政正职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第20条 区域电网公司年度内发生6次一般人身死亡事故,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  第21条 区域电网公司年度内发生重大人身死亡事故,责任性特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共4次,分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行政正职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第22条 本章中所涉及的事故单位,对党委书记的行政处分比照本单位行政正职按同奖同罚的原则处分;党内处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情况决定。  本章未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参照本章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23条 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对下列人员做如下处罚: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2.对发生隐瞒事故的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建议给予党委书记撤职处分;  3.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的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的安监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隐瞒事故处理不力的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行政正职、党委书记,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的区域电网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隐瞒事故处理不力的区域电网公司行政正职,党委书记、有关分管副职在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  第24条 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设备和火灾事故,对下列人员做如下处罚: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2.对发生隐瞒事故的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职处分;建议给予党委书记降职处分;  3.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的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的安监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隐瞒事故处理不力的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行政正职、党委书记、有关分管副职在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  4.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的区域电网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在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对隐瞒事故处理不力的区域电网公司行政正职、党委书记、有关分管副职在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  第25条 隐瞒事故情况是由厂(局、公司)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厂(局、公司)的责任;由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的责任;由区域电网公司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区域电网公司的责任。  第26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2.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  第27条 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1.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2.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3.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28条 发生特大事故、重大电网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性质严重或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设备事故,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主管领导要在一个月内到国家电网公司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第29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章 附则  第30条 本规定中有关事故等级和事故归属的划分按国家电网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执行。   第31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其他电力企业参照执行。  第32条 本规定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33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国家电网公司。  附录  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单位表彰、奖励条件  1.承担2台1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主体工程的火电施工企业(公司),全年无死亡事故(全口径)、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  2.2台1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火电项目工程建设单位,连续两年无死亡事故、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  3.承担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主体施工的送变电施工企业(公司),全年无死亡事故(全口径)、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  4.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实现工程无死亡事故(全口径)、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  5.水电施工企业全年无人身群亡事故(全口径)、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无重大质量事故。  6.水电建设工程项目全年无人身群亡事故(全口径),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无重大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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