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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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能菏泽煤电开发有限公司文件鲁菏煤电安发〔2007〕60号关于印发《鲁能菏泽煤电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的通知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室: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切实体现“责、权、利”相统一,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全年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鲁能菏泽煤电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传达贯彻。附件:《鲁能菏泽煤电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2007年9月4日-18- 附件:鲁能菏泽煤电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山东鲁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山东鲁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鲁能集团”)、《山东鲁能矿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山东鲁能矿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矿业集团”)要求,结合菏泽煤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根据《山东鲁能矿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违反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第三条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体现权责追究和奖罚分明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经济处罚相结合。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机关及所属各单位。第二章考核程序第五条-18- 安全监察部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负责实施本规定的相关考核工作,会同公司有关部室监督和检查本规定的落实。第六条集团公司设置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和安全生产单项奖,奖励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安全监察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提交公司领导研究批准后,上报矿业集团申请奖励。第七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公司各级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的同时,按照职责权限,依照事故调查的有关规定,确定事故级别,提出安全生产考核意见,并严格按照事故上报程序和规定进行上报:发生轻伤事故或三级非伤亡事故时,所属矿井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事故分析程序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分析报告,由所属矿井安全监察处备案;发生重伤事故或一、二级非伤亡事故时,公司安全监察部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矿井事故分析,提出事故分析报告,并根据事故性质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公司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事故上报制度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分析处理,严禁瞒报漏报。第八条事故等级的认定,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集团公司、矿业集团下发的事故调查规定执行。第三章安全生产奖励-18- 第九条集团公司在《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中设置了五个特殊贡献奖和三个安全生产单项奖,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效益可观且数据确凿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具体奖项设置如下:(一)特殊贡献奖:1、避免事故损失达500-2000万元的,按避免损失金额的1%奖励相关单位和人员,按避免损失金额的1‰奖励单位党政正职和分管副职;避免事故损失达2000万元以上的,经集团公司和公司确认后,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核实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呈报集团公司申请相应奖励。2、在鲁能集团安委会组织的年度安全检查评比中,获得矿产业第一名的单位奖励8万元、党政正职和分管副职各奖励4000元;第二名的单位奖励6万元、党政正职和分管副职各奖励3000元,第三名的单位奖励4万元、党政正职和分管副职各奖励2000元。3、获得鲁能集团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矿井奖励10万元,奖励该单位党政正职各3000元,其他班子成员各2000元。4、在政府组织的安全检查、评估中,获得省、部级以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企业,奖励单位5万元。-18- 5、对在其他安全生产专项活动中表现优秀的企业适当奖励。(二)安全生产单项奖:1、安全质量奖。年度按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达到一级的煤矿,由鲁能集团矿业专委会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奖励5-15万元。2、长周期安全奖。连续安全生产100天的煤矿,奖励5-15万元;实现安全生产过千天的,实现千天的整数倍时,奖励10-30万元。3、基建安全奖。每期工程投资额高于5亿元的煤矿,基建期间保持安全生产的,奖励10-30万元。第十条以上各项奖励,公司所属各矿达到上述奖项要求时可提出奖励申请。申请程序为:所申请单位针对某一项或几项奖项,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提出奖励申请,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由公司安全监察部组织有关部室对所提交项目进行检查审核,若申请属实,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公司上报请奖呈报;若不符实,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第十一条在上述奖项基础上,公司对安全生产单项奖另作如下补充:-18- (一)公司对所属各矿实行季度达标考核。每季度末公司组织有关部室人员对所属矿井进行质量标准化达标检查验收,对在检查验收中获得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获得二、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单位不奖不罚;对不达标的矿井给予10万元的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集团公司组织的季度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矿井得分以集团公司检查验收为考核依据。(二)连续实现安全生产100天的矿井,公司另外给予5万元的奖励;连续实现两个安全生产100天的矿井,公司另外给予10万元的奖励;此后矿井每增加安全生产100天,公司在上次奖励的基础上增加5万元;直到矿井安全生产1000天并封顶,以后每实现安全生产100天,公司按封顶额给予矿井奖励;实现年度全年安全生产的矿井,公司将给予30万元的奖励。基建矿井奖励根据员工数量参照生产矿井执行。(三)基建矿井按每期工程保持安全生产,公司将另外奖励10万元。第十二条公司所设立的单项奖励,公司所属各矿达到上述奖项要求时可提出奖励申请。申请程序为:所申请单位针对某一项或几项奖项,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提写奖励申请,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由公司安全监察部组织有关部室对所提交项目进行检查审核,若申请属实,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实行奖励;若不符实,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第十三条以上各类奖项在对矿井及矿班子成员奖励的同时,对公司按矿井奖励额度的一定比例奖励公司经营班子及相关人员。-18- 第十四条鲁能集团和矿业集团针对以上奖项所兑现的奖金由公司财务部专帐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挪作他用。第十五条公司机关及两矿实行年度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和月度安全奖制度;公司设立安全专项奖励基金,用于年度安全奖励和其它专项安全奖励;每年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及当地同行业奖惩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经济处罚第十六条发生事故时,公司按本章规定考核事故责任单位。第十七条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非人身事故:视严重程度,每起考核事故责任单位50-100万元,另考核事故责任单位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1-2万元,其他副职各5000-10000元;考核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5000-10000元,其他副职各2000-5000元。第十八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非人身事故,考核事故责任单位10-30万元,另考核事故责任单位党政正职和分管副职各2000-5000元;考核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1000-2000元。第十九条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或一级非人身事故每起考核事故责任单位3-10万元;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或二级非人身事故每起考核事故责任单位1-3万元。-18- 第二十条人身死亡事故:(一)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死亡1-2人),每死亡1人,考核事故责任单位20万元,另考核事故责任单位党政正职和分管副职各5000元;考核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2000元。(二)较大人身事故(死亡3-9人),每起考核事故责任单位50万元,另考核事故责任单位党政正职和分管副职各10000元;考核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5000元。(三)性质严重的(10人以上),按照政府监管部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执行。第二十一条人身重伤事故:(一)3人以下重伤事故,每重伤1人次考核事故责任单位3万元;另考核事故责任单位党政正职和分管副职各500-1000元;(二)3人以上重伤事故,按死亡一人考核。第二十二条矿井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时,中断责任单位安全生产记录。第二十三条发生由本单位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处罚事件责任单位20-50万元,另考核事件责任单位党政正职和分管副职各2000-5000元;考核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1000-2000元。第二十四条-18- 发生事故后,因处理不当造成事故扩大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视情节轻重,追加考核事故责任单位2-5万元,另考核事故责任单位党政正职和分管副职各1000-2000元;同时考核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500-1000元。发生上述事故对公司责任部门或其他人员的处罚按照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给予经济处罚。第二十五条每发生一次迟报事故,视情节考核事故责任单位1-2万元;瞒报各类事故,视情节每次考核事故责任单位2-5万元,同时按照相应事故考核标准的2倍考核事故责任单位正职。第二十六条发生事故,事故调查结案后5日内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报公司安全监察部。逾期未报送的,视情节每起考核事故责任单位1-3万元。第二十七条各矿井安全周报、月报、计划、总结等综合安全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准确,每项(次)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第二十八条外包工程发生事故,承包方负全责的,由发包单位按照承包合同考核承包方,按本细则同等级别事故考核数额的10%考核发包单位。第二十九条火灾、交通、环境污染、工程建设等事故参照本规定相应事故级别予以考核。第五章安全生产事故行政处罚-18- 第三十条发生重大非人身事故:(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或辞退)处分;(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或辞退)处分;(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区队级领导、技术负责人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党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六)对公司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第三十一条发生较大非人身事故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降级至开除(或辞退)处分;(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三)对负有主要责任的有关部(科)室负责人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四)对事故单位党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五)对公司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第三十二条发生一般非人身事故和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18-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三)对负有管理责任的有关部(科)室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第三十三条发生一般人身事故:(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或辞退)处分;(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开除(或辞退)处分;(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区队级领导、技术负责人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四)对事故单位党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五)对公司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第三十四条发生较大及以上人身事故,按照政府监管部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执行。第三十五条单位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性质的安全生产事件,应从重从严处罚。第三十六条隐瞒事故:(一)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或辞退)处分;(二)对发生隐瞒事故的单位党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第三十七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为隐瞒事故:-18- (一)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二)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三)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的:1.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2.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3.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第三十八条对主动讲清事故真相、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事故责任者给予从轻处罚;对掩盖事实、阻碍事故调查的事故责任者给予从重处罚。第三十九条未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及其领导,取消参与该年度公司内部先进集体和个人评比资格。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各矿依照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报安全监察部审查、备案。第四十一条本规定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第四十二条本规定与公司先前下发文件抵触时以本规定为准,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菏泽煤电公司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18- 附表1: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备案表-18- 单位名称:填报日期:年月日名称制定理由:申报单位(盖章):年月日矿业集团安全监部意见:签字:年月日矿业集团综合部意见:签字:年月日矿业集团领导:签字:年月日附表2:项目公司(高管人员)安全生产奖励申报表-18- 单位名称:填报日期:年月日申报奖项申报理由:申报单位(盖章):年月日子集团公司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集团公司总师办意见:签字:年月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意见:签字:年月日附表3:委派人员安全生产奖励申请表-18- 单位名称:填报日期:年月日人员名称奖励依据及金额:申报单位(盖章):年月日矿业集团安全监察部意见:签字:年月日矿业集团综合部意见:签字:年月日矿业集团领导:签字:年月日附表4:安全生产考核通知书-18- 单位名称:填报日期:年月日考核金额事实依据:矿业集团安全监察部:年月日矿业集团综合部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矿业集团领导:签字:年月日-18- 主题词:安全奖惩规定通知鲁能菏泽煤电公司综合部2007年9月4日印发-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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