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精神病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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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精神病学概论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科张丽 一、概念是精神病学和法学相结合的一门边缘学科,主要是研究和解决精神病患者涉及的法律问题。狭义:司法精神病学(forensicpsychiatry)广义则泛指精神病学与法律,法律精神病学(psychiatryandlaw) 二、研究对象和内容司法精神病学研究对象主要涉及法律问题又患有或怀疑有精神疾病的人。 研究内容1.精神疾病患者的法律能力常见的法律能力有: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性自我防卫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等2.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程序问题)3.精神损害4.精神疾病患者合法权益的保障5.对肇事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监护6.精神疾病患者的其他问题 三、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一)与临床精神病学的关系二)与法学的关系三)与心理学的关系四)与行为科学的关系五)与神经病学的关系六)与法医学的关系 精神科临床与司法鉴定的区别临床精神医学司法精神医学1.专家角色治病证人2.忠实对象患者法律3.得益方患者公众(司法部门)4.专业判断依据医学标准医学+法学标准5.收费的意义服务患者服务国家(维护正义)6.选择自由首诊负责可以拒绝受理7.回避要求相对较低较高8.医患关系挂号即建立受理即终结 麦克·纳顿条例:“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告知陪审员们:应假设每个被告人是心神正常的并具有足够的理由应对其犯罪负责任,除非证明了是相反的情况。如果被告人以精神错乱为理由进行辩护时,那么必须能清楚地证明他在进行危害行为的当时,由于患精神疾病而处于精神错乱状态,例如他不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或者他虽然了解但不知道自己的作为是错误的或违法的。” 模范刑法典规则(ModelPenalCode),是1962年美国法律研究所(AmericanLawInstitute,ALI)提出的精神错乱辩护规则。主要内容:1.如果一个犯罪行为属于精神疾病或缺陷的后果,且在行为当时,他本人缺乏实质能力以致不能辨认本人行为或者缺乏实质能力,以使他的行为符合法律要求,则对其违法行为不负刑事责任;2.“精神疾病或缺陷”不包括只表现为反复犯罪或反社会行为的异常。 ALI的条例中包括:认识标准:由于精神疾病或缺陷,使被告缺乏辨认其行为的犯罪性质的实质性能力;意志标准:由于精神疾病或缺陷,使被告缺乏使其行为遵守法律要求的实质性能力。 四.解读我国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1997年修订)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犯罪,为何应负刑事责任?正常人具有自由意志,应当有自制力。醉酒是自我放纵的结果,并非疾病造成。普通醉酒状态(酩酊状态)下,实质性辨认能力存在。醉酒中的危害行为,在性质上可以比照过失犯罪,(疏忽大意,过分自信)预防犯罪。 如何理解刑法第十八条?刑法条文中的精神病人:应当理解为各种类型的精神障碍者(精神疾病)何谓“间歇性精神病”为法律意义上的用词,非严格的精神医学诊断名称如躁抑症癫痫癔症周期性精神病短暂性精神疾病 “精神病人”的确定:传统的精神病学将精神疾病分为重性精神病和轻性精神病重性精神病(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器质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偏执性精神病轻性精神病(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神经症、轻度心因性精神障碍及人格障碍精神发育迟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起执行)第十三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与处罚。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4)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国家法律对精神病患者在许多方面都给予了人性化的照顾条款,尤其是上述相关法律对于精神病人在量刑上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随着人们法律知识的普及,司法鉴定量有逐年增加的趋势。司法精神鉴定工作更加成为一项极为严肃的、科学性很强的专门技术。 法医精神病鉴定的依据一社会对精神病人的基本态度宽容理解免除惩罚二鉴定的法律依据精神病人在丧失辨认或丧失控制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理由(立法依据) 对精神病人犯罪的认识1精神病人是疾病的受害者,应该得到社会的同情。2疾病不受主观意志控制。3精神病人的危害行为并非故意或过失,而是精神病之结果。 4病人对疾病后果均不负责任。5惩罚精神病人,不能预防犯罪。6惩罚精神病人,将产生消极的社会后果。 司法鉴定基本业务介绍1.接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的委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无精神病或智能障碍的鉴定,并评定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这是司法鉴定最重要的内容。 精神病人出现违法行为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是否精神病人是评定的医学(生物学)条件,是否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是评定的法学(心理学)条件,因此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是按照医学条件与法学条件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的。 2.接受法院的委托,对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进行有无精神病或智能障碍的鉴定,并评定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主要涉及离婚或遗嘱问题); 3.接受监狱管理部门或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委托,对服刑人员或劳教人员进行有无精神病或智能障碍的鉴定,并评定有无服刑能力或接受劳动教养能力; 4.接受公安机关的委托,对“强奸案”中的受害人进行有无精神病或智能障碍的鉴定,并评定有无性防卫能力; 5.有些人受到头部(特别是交通事故)、躯体外伤或精神刺激后发生了精神障碍,提出要追究对方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这时应由公安机关(交警)或检察机关、法院委托对受害人进行鉴定,以明确精神障碍与所受损伤的关系,这类鉴定称为法律关系鉴定; 法律关系评定相关问题基本概念:有些人受到头部、躯体外伤或精神刺激后发生了精神障碍,而提出要追究对方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这时就要对被害方进行鉴定,以明确精神障碍与所受损伤的关系,及其性质严重程度、预后等,这类鉴定就称为法律关系鉴定。 评定原则明确因果关系这是评定的基础和先决条件,分为因果相关、条件相关和无相关。因果相关是指伤害对精神障碍的发生有直接或间接的致病作用。 明确精神障碍的性质和程度精神障碍的性质在司法鉴定时分为器质性和非器质性两大类,我国《重伤标准》第49条规定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一般指符合器质性质的严重智能障碍-中重度、严重遗忘综合症和精神病)属于重伤范围,至于非器质性颅脑外伤性精神障碍的归属尚未规定. 评定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损伤程度评定结果涉及对被告人的处理及受害人的赔偿(获益),因此疾病获益心理机制常影响被害人的精神状态表现及转归,而造成评定上的困难,这是精神损伤评定与躯体损伤评定最大的不同点,对此需要提高认识。 6.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确定是否“由于精神或智能障碍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评定,此项评定结果主要作为可否提早因病退休的重要条件之一; 7.接受省、市、区级残疾人联合会的委托,做出有无精神残疾或智力残疾的评定;8.接受有关单位的委托,进行精神疾病鉴定。 ——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定义:是由鉴定人(指接受鉴定任务的精神病学专业医师)运用他们的专业理论、技术和经验,就案例所涉及的专门精神病学事项,所进行检查测查和判断的科学技术活动。 ——所做出的鉴定结论,就是一种精神病学专家证言,这种证言意义重大,已成为诉讼活动中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的诉讼程序。——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根本任务:在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公安、卫生部等于1989年颁布的有关规定指出,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根本任务是“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中心内容: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关于被鉴定人实施违法行为当时)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主要任务: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具体任务,一般是由司法机关提出的.在国外,如美国、英国等国,主要由于强化法律和人权运动发展,司法机关和个人对精神病鉴定的要求,或有关问题咨询的范围,出现明显地扩大的倾向。如美国达9项之多。如果一位司法精神科医生承担过多法律方面的任务,就会影响他的最主要的工作,显然是不适当的。 1.对被鉴定人提出精神疾病的科学的诊断2.对某种法律能力提出结论性的鉴定判定3.对可能涉及诉讼的精神疾病的有关问题尽可能做出回答当前国内外多数专家同意本专业的鉴定 的基本任务有三个方面: ——精神疾病鉴定医生和临床医生不同,临床医生作出诊断和处置后就完成了主要医疗任务,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医生,除了诊断结论外,还必须进一步在疾病诊断的基础上,判定被鉴定人的精神疾病与法定能力之间的因果联系关系,分析判定是否存在某种法定能力或由于精神疾病导致受损,以及受损的严重程度。 我国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准备和形成发展国外,英国和美国在二十世纪30年代建立起来在审判和诉讼过程中,为精神病人提供证据或辩护的记载,早在公元前11世纪的中国西周时期即已出现,而且《周礼·秋官·司刺》中就有三赦之法,从立法上对精神病人作了特殊的规定;在西方,最早的犹太法和古罗马法中,也都规定了对精神病人赦免的条文。以后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社会法制的发展,对精神病人的司法鉴定工作日益成为社会的需要,进入20世纪后,由于现代精神病学的建立,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才开始真正成为一门科学技术,而且有了很大发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司法精神病学长期处于停滞状态,但自80年代以来,刑法和民法相继颁布和实施,又规定了精神病人在诉讼中进行鉴定的程序,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得以迅速展开,有力地推动了司法精神病学事业的发展。 国内1986年精神病学会正式确立这一新专业学组,前后经历了40年以上的历史。1987年召开全国第一届司法精神病学研讨会1989年7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又联合颁发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对司法鉴定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使本专业今后的进一步发展有了法律的依据2005年,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今天介绍的内容:1.法医精神病学定义2.什么是精神疾病司法鉴定?3.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研究对象和内容4.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发展简史5.解读我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相关法律6.我院司法鉴定科的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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