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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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摘要:小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既是统一会计规范形式的需要,也是推进我国会计国际化进程的需要。本文从资产确认与计量、收入确认与计量、成本费用列支等几个方面阐述了小企业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协调关系。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准则;税法;协调2011年10月18日我国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小准则)最大限度地消除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减少了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内容与空间,充分考虑了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特点和需求,规范了小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建立

2、健全了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协调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与税法实现了比较完美的协调关系。一、《小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具体表现(一)资产处理方面税法与《小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小制度)在资产处理方面存在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差异。《小制度》规定,小企业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短期投资、存货进行全面检查,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可以采用合理的方法计提有关的坏账准备;对短期投资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计提短期投资跌价

3、准备;存货可变现净值小于存货账面成本的差额,应当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对各种非流动资产市价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减值准备。而税法遵循据实扣除原则,对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2.固定资产折旧差异。企业各期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数额的多少,除受固定资产原值的影响外,还受固定资产折旧范围、折旧方法、预计使用寿命以及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影响。在上述几个方面《小制度》与税法规定均存在着差异。(二)收入方面1.收入确认的原则差异。《小制度》对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是以发出货物、收取款项且风险报酬转移作为确认标准,总体上来说是实

4、质重于形式,并遵循谨慎性原则;而税法中对应税收入的确认,相对而言形式重于实质。2.收入确认的范围差异。小企业的会计收入,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与反映;而税法对收入的确认,除上述内容以外,还包括会计不作收入的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3.收入确认的时间差异。《小制度》规定,只要同时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当期就要确认收入;如果不符合条件,当期就不能确认收入;税法对应税收入的时间区分不同的税种做出不同的规定,如增值税中,在采用托收承付方式下销售商品,税法规定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就要申报缴纳相应的

5、增值税。(三)成本费用方面税法规定的税种中,所得税是对纯所得计税,与成本费用相关,其他税种的征收与成本费用关系不大。所得税的计征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后得到的,但是它不同于会计利润。会计利润反应企业的实际收益,是实现的收入扣除各项实际发生支出之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则是以税法为基础,遵循相关性原则和配比原则,成本费用扣除采用据实扣除和标准扣除相结合的方法,如销售成本、办公费用等可以据实扣除,而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广告费、公益性捐赠等采用标准扣除法。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与

6、税法的协调(一)在资产确认与计量上与税法协调1.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小准则》第六条规定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取消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部分特殊情况使用市场价格和评估价值。税法贯彻确定性原则,不承认市场行情对持有资产的影响,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小企业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使小企业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相协调。2.资产减值的处理。税法不确认持有资产的减值,除金融企业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提取的准备金外,减值准备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小准则》第六条规定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7、。这不仅降低了小企业财会人员的做账难度,而且也最大程度地与税法相协调。3.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一是计提折旧的范围可与税法协调。例如,小企业应对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二是计提折旧的方法可与税法相协调。《小准则》第三十条规定小企业应当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三是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可与税法相协调。《小准则》可规定与

8、税法相一致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最低年限。4.无形资产及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小准则》在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中对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内容、摊销方法、摊销期限均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条的规定完全一致。(二)在收入确认与计量上与税法协调税法以收取货款或取得索款权利凭证为确认标准,并根据结算方式确认收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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