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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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2005年4月8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下列人员:(一)省外来昆的;(二)省内其他州、市来昆的;(三)本市所辖县、东川区、安宁市之间相互流动的;(四)本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与上述县(市、区)之间相互流动的。第三条本市

2、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坚持依法保护、加强引导、流动有序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本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由昆明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本市市级和各县(市、区)公安、司法、工商、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教育、房管、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税务、规划、建设、城管、质监、药监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第五条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维护。流动人口应当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管理,维护居住地的社会秩序。第

3、六条对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本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流动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领导机构,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贯彻实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措施,并组织实施;(二)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并组织考核、奖惩;(三)涉及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其他职责。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有关流动人口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4、政策;(二)组织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安排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三)组织、领导、监督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开展工作,并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四)收集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基本情况;(五)组织开展对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六)上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九条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立,是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领导的综合管理服务机构。昆明市城市规划主城建成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其他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调整核定编制,保障必要的工作经

5、费。流动人口集中的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可根据本辖区的实际需要,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作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的分支机构。第十条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受相关职能部门委托履行下列职责:(一)采集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二)采集出租房管理信息;(三)办理《居住证》,查验《婚育证明》;(四)负责对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服务、出租房管理工作,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五)完成其他相关职能工作。第十一条公安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人口信息管理,建立完善流动人口信息系统;(二)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责任制;(三)对出租房屋实施治安管理。第十二条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法制

6、宣传教育;(二)提供人民调解服务;(三)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流动人口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办理注册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二)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第十四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婚育证明》;(二)办理临时《婚育证明》;(三)对已婚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等提供服务;(四)为符合条件的跨省流动人口夫妻办理《一孩生育证》。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子女的学龄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纳入统一规划和管理。第十六条房产行政部门应当对流动人口租用的房屋进行登记备案管理。工商、

7、卫生、质监、药监等部门对流动人口在出租、转租的房屋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流动人口实施传染病防治、计划免疫、孕产妇及儿童保健服务管理,对其从事医疗服务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卫生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流动人口提供职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社会保险等服务,依法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劳动权益。第十九条驻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驻昆部队,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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