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救援义务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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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保险人救援义务对比2009年2月修订的我国《保险法》第57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除了几处文字调整外,该条基本上继受了原《保险法》关于被保险人施救义务的规定,因此未能弥补原有规定存在的很多缺陷。有鉴于此,本文尝试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施救义务涉及到的几个主要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以期促进我国保险法制的进一步完善。 一、施救义务的法

2、理基础及其属性关于施救义务的法理基础,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认识: (一)施救不仅符合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利益,也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危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固然可以从保险人处获得补偿,但是,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必然会给被保险人的生产或生活造成诸多不便,此种负面影响不会因保险人理赔而径直消除。对保险人来说,被保险人的积极施救行为如能防止或减少损失,保险人承担的赔偿或者给付责任便可降低。就社会公益而言,随着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责任在整体上的降低,投保人一方支付的保费便可相应降低,危险共同团体内的所有成员因此间接获益。而且,施救行为还可以减少社会财富的净损失,其社会公益色

3、彩相当明显。 第12页共12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网络征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被保险人救援义务对比2009年2月修订的我国《保险法》第57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除了几处文字调整外,该条基本上继受了原《保险法》关于被保险人施救义务的规定,因此未能弥补原

4、有规定存在的很多缺陷。有鉴于此,本文尝试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施救义务涉及到的几个主要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以期促进我国保险法制的进一步完善。 一、施救义务的法理基础及其属性关于施救义务的法理基础,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认识: (一)施救不仅符合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利益,也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危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固然可以从保险人处获得补偿,但是,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必然会给被保险人的生产或生活造成诸多不便,此种负面影响不会因保险人理赔而径直消除。对保险人来说,被保险人的积极施救行为如能防止或减少损失,保险人承担的赔偿或者给付责任便可降低。就社会公益而言,随着保险人赔偿

5、或者给付责任在整体上的降低,投保人一方支付的保费便可相应降低,危险共同团体内的所有成员因此间接获益。而且,施救行为还可以减少社会财富的净损失,其社会公益色彩相当明显。 第12页共12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网络征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二)被保险人施救通常更具效率论者或谓,保险人同样因施救行为受有利益,为何其不必承担施救义务?这是因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保险标的由被保险人一方直接控制,保险事故发生时其和保险标的的距离最近,由其实施救助行为通常最为有效。相反,由于保险人通常只有在被保

6、险人一方履行出险通知义务后方知保险事故的发生,且保险人和保险标的的距离较远,这一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决定了保险人的施救行为常常不是最有效率的。基于上述两点考虑,大多数国家的保险法明文规定被保险人负有事故发生后的施救义务,该义务因此属于法定义务,也有一些立法例将施救义务定为约定义务。在英国保险法中,对于除海上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法律并没有规定被保险人负施救义务,保险人如希望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能够尽力减少损失,则必须在保险合同中予以约定。①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33条仅规定保险人应偿还被保险人为避免或减轻损害之必要行为所产生之费用,并未将施救规定为被保

7、险人的义务。不过,在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实务中,保险契约中一般都有被保险人应履行施救义务的约定。通常认为,保险法虽无明文规定施救义务,但可将其视为源于保险法理的隐藏性义务之一,保险条款如果约定了此项义务,其效力应可肯定。②两相比较,鉴于施救义务所具备的积极意义,将其设置为法定义务而非契约义务或许更为合适。 二、施救义务存在的险种范围 关于施救义务存在于何种保险中,各国保险立法规定不一,综合起来看主要存在以下两种立法模式: 第12页共12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网络征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

8、谢!(一)存在于损害保险(财产保险)中这一模式的代表国家有日本和韩国。《日本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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