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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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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商业诋毁行为损害赔偿摘要:当今社会市场竞争愈益激烈,商品生产经营者越来越认识到商誉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商誉之于企业就如名誉之于个人。但有些不法竞争者却将破坏他人商誉作为获得成功的捷径。由于我国商誉损害赔偿制度尚存在很多不足,所以很难发挥其救济以及警示的作用。关键词:商誉诋毁行为;损害赔偿;立法完善一、商业诋毁行为的赔偿方式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商标法》关于商业诋毁行为的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的规定,主要包括三种计算方式:一是根据原告的实际损失,二是根据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最后是法定赔偿的方式。这三种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在适用上是存在先后顺序的,首先是由原
2、告来选择,是依据原告的损失还是依据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来计算,但是如果原告的损失难以计算,那么只能够根据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来计算赔偿数额。其次,在原告损失或者是被告的获利都难以计算的情况下才使用法定的赔偿方式。二、商业诋毁行为赔偿方式的现存问题(一)根据原告所受损失的计算方式缺乏可操作性商誉具有无形性,属于一种非物质的财产,这种性质使得其损失难以量化。一方面,商誉主体经营的时间越长,商誉的价值会随之增加,例如老字号的形成;另一方面,商誉的主体并不能是在的控制或者占有商誉。商誉的形成受众多因素的影响,企业资金的投入、对人才的管理、技术上的创新、服务的态度等,是一个企业各方
3、面的综合的评价。对商誉损害造成的结果也不一定表现在获利或者收入上的减少,但一定会造成损失,这种损失往往是无形的,最终对于经营者造成不利影响。正因为商誉这种无形性,使得商誉的价值无法用一般的物质性财产衡量,也无法用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价值衡量。在实践中,往往很难衡量商誉的真实的价值,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因为原告举证比较困难而无法获得损害赔偿的情况。(二)根据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计算方式存在障碍原告虽然可以自由的选择是依据自己所受损失还是依据被告所获利益来确定损害赔偿,并且在自身所受损失无法计算时多了一种赔偿计算方式,但是实际上这种方式要更难计算。实务中一般将被告侵权期间的销售商
4、品数乘以其销售单价或行业单价作为其获得所得的计算方式,但存在一些障碍。首先,利润的概念本身就比较模糊,根据不同的划分方式有不同的分类,对于计算损害赔偿时究竟适用哪一种利润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其次,被告虽然实施了侵害商誉的行为,但是并不必然导致从中获利,甚至可能出现利润反而下降的可能性,这种情形下依此确定赔偿额不具有现实性。侵权人实施的商誉诋毁的行为的目的往往是使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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