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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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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物权第一节担保物权总论一、担保物权概述(一)概念债的担保制度在法律上是最完备的制度之一。我国在《合同法》中规定了各种担保方式,《民法通则》第89条也规定了债的担保,另外在《海商法》、《票据法》等特别法上也有规定。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的清偿,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之上设定的,在债权到期而债务人没有清偿的前提下,债权人可以就该特定财产拍卖、变卖、折价而实现其债权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对特定财产一般没有直接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是对特定财产交换价值的支配权。(二)担保物权的特征1、具有保障债权实现性,2、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3、以支配担
2、保物的价值为内容。4、相对独立性5、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从属性:担保物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其成立以债权成立为前提,并随同债权之移转而移转,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随之而消灭,此即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担保物权以担保标的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各部,以担保标的物的各部担保债权的全部。依此特性,受担保债权纵经分割,一部清偿或消灭,担保物权仍为担保各部分的债权或剩余债权而存在;担保标的物纵经分割或一部灭失,各部分担保物或余有担保物,仍为担保全部债权而存在。6、物上代位性因担保物权不是以对标的物本身之利用为目的的权利,而是专以取得标的物之交换价值为目的的权利。故此,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变化
3、为其他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的效力可及于担保物的变形物或代替物。标的物变化的原因是标的物灭失、毁损等,标的物之代替物包括权利人因担保标的物的损害或者灭失而取得之赔偿。其他对待给付或者保险给付等,若有代替物存在,该担保物权即移存于该代替物之上。三、担保物权的分类1、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分类标准:担保物权的发生原因(1)法定担保物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因法律的规定而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优先权及法定抵押权。(2)意定担保物权: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设定的担保物权,普通抵押权和质权皆属之。法定担保物权通常是为担保一定之债权而成立,故具有强烈的从属性。意定担保物权通
4、常具有融资媒介的作用,即以担保物权作为获取融资的手段,因此,又称为融资性担保物权。2、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分类标准:担保物权的效力。(1)留置性担保物权: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主观价值较高的财物,间接予债务人以心理上的压迫,从而促使其清偿债务的担保物权,以留置权为典型。(2)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是将担保标的物的使用价值归债务人保留,而债权人仅掌握其交换价值,将来即就此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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