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十五】

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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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十五】在考试中突出重围的人无不是掌握考试重点和一定的学习技巧,那么如何在考试中突出重围?下面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十五】”,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十五】考点:承榄合同的法律规定一、承揽合同的特征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注:“只看结果,不看过程”)2.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定作人同意的,承揽人也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比较:建设工程承揽主要工作不可以交给第三人完成)3.承揽人有权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比较:建设工程承担非主体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要经建设单位的认可,且分包人与总包人对建设单位就分包工程要承担连带责任,而一般承揽中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定作人只能找承揽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二、承揽人和定作人的权利义务(略)三、承揽合同的解除1.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2.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3.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例题1·单选】某施工企业与预制构件厂签订了预制构件加工合同,构件加工过程中施工企业要求变更构件设计,对方同意变更。但加工构件超过60%时,该施工企业提出解除合同。关于该施工企业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是()。【2017】A.可随时解除合同B.享有留置权C.不得单方变更设计D.可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答案】A【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除了享有法定的解除权外,还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是由承揽合同的性质所决定。但是,定作人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赔偿承揽人的损失。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二】考点: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一、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1)买卖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2)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买卖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对于房屋买卖等标的额较大的财产买卖,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1.交付的方式(1)现实交付;(2)简易交付(成立之前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视为完成交付(3)占有改定:出卖人继续占有;(4)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5)拟制交付:交付权利凭证。2.电子信息产品: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3.交货地点(1)需要运输的:货交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交付;(2)不需要运输:知道标的物所在地的,在标的物所在地交付;不知道标的物所在地的,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营业地交付。4.质量:按国家、行业标准;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5.权利瑕疵担保: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1.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拒收;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2.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在合理期间内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通知出卖人;有质量保证期的,不适用两年的规定。三、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2)买受人无理由拒收标的物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4)需要运输的,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由买受人承担;(5)出卖人未按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注: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时,买受人依然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四、特殊买卖合同的规定(一)凭样品买卖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二)试用买卖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五、孳息的归属个买卖合同的解除1.孳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2.买卖合同的解除(1)主物与从物解除: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数物解除: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3)分批交货解除:1)当批解除: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2)向后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3)全部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4)分期付款解除: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例题1·单选】某设备租赁公司将一台已经出租给某劳务公司的钢筋切割机转让给某施工企业,该切制机租赁还有3个月到期。转让合同约定当切割机租赁期限结束时,劳务公司将其交付给该施工企业。该买卖合同中切割机的交付方式为()。【2017】A.简易交付B.拟制交付C.指示交付D.占有改定【答案】C【解析】交付的方式可以是:①现实交付。标的物由出卖人直接交付给买受人。②简易交付。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即视为完成交付。③占有改定。买卖双方特别约定,合同生效后标的物仍然由出卖人继续占有,但其所有权已完成法律上的转移。④指示交付。合同成立时,标的物为第三人合法占有,买受人取得了返还标的物请求权。⑤拟制交付。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三】考点: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一、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2.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一般应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除外 3.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贷款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为实践合同2.利息不得预先扣除;预先扣除的,本金以实际借款数额计3.不许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4.提前还款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5.借期不满一年的,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超过一年的,一年一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三、借款合同的其他规定1.绝对保护: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绝对不保护: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相对保护(不得强制给付和强制返还):超过24%至36%之间的利息,相当于过了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没给不能强制要,给了不构成不当得利,不能要求返还。【例题·多选】关于借款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有()。【2013】A.贷款人有权处置拒不还款的借款人的其他财产B.贷款人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C.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D.对于未约定期限且无法确定期限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可以随时偿还E.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答案】BCDE【解析】(一)贷款人的义务1.提供借款的义务2.不得预扣利息的义务(二)借款人的义务1.提供担保的义务2.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3.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义务4.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5.按期归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四】考点: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1.定期租赁 (1)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2)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出租人有维修租赁物的义务3.当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时,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4.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5.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6.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7.租赁期间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8.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例题·单选】关于租赁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2015】A.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B.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C.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的,视为租赁合同未生效D.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租赁合同解除【答案】A【解析】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五】考点: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一)出租人身份的二重性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二)出卖人权利与义务相对人的差异性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 (三)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出租人的义务1.出租人把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融资租赁合同对第三人仍然有效。2.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出租人应当协助。3.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二)出卖人的义务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法院应予以支持:(1)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2)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的仍未交付的。(三)承租人的义务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2.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3.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因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4.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5.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6.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例题1·单选】甲公司和乙施工企业订立一份合同,其条款核心要点为:甲公司按照乙施工企业指定的型号和技术要求购进一套机械设备提供给乙施工企业使用,乙施工企业按期交纳租金,租赁期满设备归乙施工企业所有。根据《合同法》,此协议为()。【2016】A.财产租赁合同B.融资租赁合同 C.买卖合同D.租买合同【答案】B【解析】《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例题2·多选】根据《合同法》,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2015】A.出租人把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融资租赁合同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B.融资租赁合同属于涉及三方当事人的合同C.出卖人和出租人可以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的内容,无须经过承租人的同意D.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E.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因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答案】DE【解析】选项A错误,出租人把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融资租赁合同对第三人仍然有效;选项B错误,蔡老师观点,根据现在最新最高法解释,融资租赁也可能涉及两方当事人,教材没有修改,考试遇到此知识点,单选题可以选,多选题如果有其他正确答案,建议不选。选项C错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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