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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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对全县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确保小型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实现可持续利用,有效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鸡市水利局、财政局《关于转发水利部财政部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市水办发〔****〕373号)精神,结合我县小型水利工程实际,特制定《**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中央一号文件《

2、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及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市贯彻实施意见,进一步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参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发挥好小型水利工程效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全县农业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二)目标任务计划到****年,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使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得到明确,经营方式得到搞活,管护责任得到落实,安全运行得到保障,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做到建

3、、管、用相一致,责、权、利相统一,为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基础性水利支撑和保障。(三)基本原则第8页1.坚持“三个有利于”原则。坚持有利于群众使用,有利于工程效益发挥,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原则,逐步建立起符合县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水利工程管护长效机制,使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真正步入“有人建、有人管、有保障”的良性发展轨道。民办公助原则。小型水利设施属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运行管理要充分发挥受益主体的作用,实行民办公助,财政对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3.建管并重原则。既要重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又要重视工程管护

4、,从根本上解决“重建轻管”的问题。4.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坚持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产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建立良性运行管理机制,出让资产权,转换经营权,正确处理好责、权、利的关系,使工程管护责任、工作绩效紧密结合。5.尊重民意与维护权益相结合原则。既要广泛征询群众意见,实行民主决策,使改革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又要维护经营者的权益,处理好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和经营者积极性的关系。二、改革的范围改革范围为县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一)小型水库小(二)型水库1座:总库容68万立方米(河口洞沟水库)。

5、(二)中小河流及其堤防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全县共34段,35.61千米。(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第8页1.机井30眼:机井及配套的输水管道、喷灌、微灌等设施;泵站57座: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3.渠道43处65.73千米:引水流量0.2~1立方米秒。(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供水规模**立方米以上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176处。(五)小型水电站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15座。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三、改革主要内容明晰工程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

6、、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1.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3.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4.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5.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国家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农村饮水及机井、渠道、管道灌溉工程等小水工程产权归使用者村委会所有。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

7、产权归属关系。县人民政府或授权由县水利局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第8页(二)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1.管护主体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可享受以下权利:以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等形式经营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和收益权。以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买断或投资新建工程者,享有工程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并可继承和转让。改革后,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同样可获得国家资金补助等有关

8、优惠政策扶持的权利,并可在保障工程公益性功能充分发挥和遵守水资源合理开发保护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多种经营。对社会团体、法人、个人投资修建工程的,各镇、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民办公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等形式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管护责任工程管护主体必须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明确安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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