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验收办法细则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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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陕西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张毅教授级高工 饮湖上初晴后雨 宋苏轼 水光潋艳晴方好 山色空朦雨亦奇 欲把西湖比西子 淡妆浓抹总相宜题临安邸宋林升山外青山楼外楼西湖歌舞几时休暖风吹得游人醉直把杭州作汴州生居苏杭死葬北邙 一、修订基本情况2004年3月31日交通部颁布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简称“办法”),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并于2004年8月13日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简称“通知”)。2007年6月4日交通运输部委托我省对“通知”进行修订,省厅成立了修订小组。2021年2月28日省厅到北京,向交通运输部汇报,确定了工作方式、时间等。2021年3月24日~30日省厅到江苏、湖北、广西三个省(区)进行了调研。 一、修订基本情况2021年3月1日开始到4月10日问卷调查,共收到17个省21份问卷(其中山东、安徽各递交三份)。2021年4月8日~12日修订小组根据部和调查意见形成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各方专家意见。2021年4月23日由省厅召开征求意见稿咨询会,根据咨询意见于4月24日至28日完成征求意见稿。2021年5月26日部下发《关于征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的函》(交公便字〔2021〕172号),发文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征求意见。 一、修订基本情况2021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针对各省征求意见在西安召开修改意见会。2021年10月13日省交通厅按西安会议修改后到交通运输部进行汇报,确定下一步工作并形成送审稿。2021年11月15日完成送审稿。2021年4月根据部公路局审查意见对送审稿再次修改。2021年6月针对部总站提出意见对附件1质量鉴定办法进行了修改。 一、修订基本情况2021年7月按部公路局意见修改为《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送审稿。2021年8月27日,交通运输部在陕靖王高速公路进了试用,并组织召开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审查会。2021年1月27日交通运输部下发《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21〕65号 二、修订基本原则符合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部的有关要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保持不变。认真分析目前验收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内容力求完整、全面,措施务求实效、得当。细化修订各条款内容,增强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 三、修订特点《细则》正文主要修订20大处:增加验收依据项目建议书、施工许可细化交工验收条件增加交工验收程序改变交工验收对从业单位初评方式增加交工验收参与单位,解决了行业部门是否可参加交工验收问题增加评分权值投资额的采用统一方法进一步明确质量必须合格和谁负责整改的问题增加对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应及时安排养护管理 三、修订特点实施细则正文主要修订20大处:增加竣工验收计划和准备要求增加竣工验收条件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增加竣工验收准备程序细化竣工验收主要内容明确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不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增加参建单位有多家时,项目法人应组织汇总报告 三、修订特点《细则》正文主要修订20大处:重新明确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小型项目评定方法增加出现“特别严重问题”的内容、评定规定增加出现“严重问题”的内容、评定规定增加发生过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项目综合评定等级不得评为优良增加节约用地使用要求更加明确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竣(交)工验收的检测工作。 三、修订特点附件1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修订12大处:增加机电、房建单位工程增加标线、桥面系、隧道路面及机电、房建的分部工程,并明确房屋按其专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评定增加评分权值投资额的采用统一方法(正文已有)全面修订工程质量总体要求明确不合格分部工程修复至合格局部调整、增减工程实体抽查频率 三、修订特点附件1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修订12大处:较大修订、增减工程实体抽查项目、抽查点数修改整合实体工程实体抽查要求增加竣工验收沥青弯沉值评价方法以新质量评定标准为基础修订、增加外观检查内容及扣分标准以质量保证资料为主全面修订内业资料审查内容、要求、扣分增加质量鉴定有关检测意见、报告内容要求 三、修订特点附件2公路工程竣工档案范围修订3大处第一部分合并单项验收文件、增加施工许可批文、接管养护单位项目使用情况报告及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第三部分监理资料取消“材料试验、检测资料”,并对监理独立抽检资料增加了编排顺序参照第四部分第四部分施工资料根据实际情况对施工管理、质量、安全方面进行较大的调整、合并、增减附件3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未修订 三、修订特点附件4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修订2处:统一报告所附件名称优化质量评分一览表附件5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总结报告修订5大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取消相互打分评价内容项目执行报告增加了三点内容施工总结报告增加了工程款支付情况质量监督报告进行了较大修改增加接管养护单位使用情况报告 三、修订特点附件6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表修订4处:改变对参建单位交竣工验收评价实施主体、方法、等级、得分增加安全、环保内容,较小增减其它内容主要调整安全、环保、质量的分值工程质量打分将交竣工验收得分变为质量鉴定得分 三、修订特点附件7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评价表修订3处增加了“公路工程合同段工程质量鉴定评分一览表”增加了“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一览表”三个表为原附件7中内容说明验收委员会工程质量评分计算方法 三、修订特点附件8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修订3处:增加了封皮交接单位代表增加公路管理单位鉴定书表格填写格式举例附件9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修订1处:说明应填写竣工验收结论的主要内容。 四、验收工作思路(一)基本思路1.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基础设施采用合同制管理的要求交工验收成合同履行的一个环节政府不干涉正常的经济活动,只依法进行监督2.交工验收的工作内容更加明确具体从各个方面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3.对质量评定、质量鉴定的方式、方法进行了变革交工验收时: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竣工验收前:质监部门竣工验收时:竣工验收委员会最终结论:加权平均 四、验收工作思路(一)基本思路4.严格工程质量等级及标准交工验收划分为:合格、不合格--75分竣工验收划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90分;75分严重问题评优的限制条件5.质量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定位更为准确交工验收前检测提出检测意见通车试运营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检测报告竣工验收前进行质量鉴定,在竣工验收时报告完成质量监督工作报告竣工验收后向参建各方签发工作综合评价证书 四、验收工作思路(一)基本思路6.竣工验收更显重要、科学、公正政府对公基础设施的成果验收、确认对工程质量、参建各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评价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7.增强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评价的针对性、全面性对每一家都有一个独立的评价评价方法易于操作交工验收初评,竣工验收终评将质量鉴定证书扩展为工作综合评价证书 四、验收工作思路(二)验收阶段、步聚1.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2.两个阶段再分为十个步骤:步骤一:施工单位自检;步骤二:监理工程师评定;步骤三:项目法人合同段交工验收;步骤四:质量监督机构质量检测;步骤五:项目法人整个项目交工验收;步骤六:交通主管部门运营审查;步骤七:环保、档案等单项工程验收;步骤八:项目法人工程自查;步骤九:质量监督机构检测鉴定;步骤十:竣工验收委员会竣工验收。 四、验收工作思路(二)验收阶段、步聚3.合并验收按以下步骤进行:步骤一:施工单位自检;步骤二:监理、项目法人工程质量评定;步骤三:质量监督机构质量检测鉴定;步骤四:竣工验收委员会竣工验收。 四、验收工作思路(三)验收的评价、等级1.交工验收的评价:两项评价工作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价对设计、监理、施工工作进行初步评价2.竣工验收的评价:三项评价工作对工程质量评价对建设项目综合评价对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工作最终综合评价 四、验收工作思路(三)验收的评价、等级3.评价等级:3.1交工验收时的两项评价:工程质量的评价分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初步评价不分等级3.2竣工验收时的三项评价均分等级:工程质量评价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建设项目综合评价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综合评价分好、中、差三个等级 五、《细则》条文说明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办法》第一条规定:《办法》的依据是《公路法》。《细则》第一条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仍是有效的部门规章,而且是《实施细则》的法律依据,《细则》重新明确的以《细则》为准,未重新明确的以《办法》为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办法》规定了适用范围,也明确了《细则》适用范围。《办法》第三条规定:“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办法》规定了公路工程验收要求。 五、《细则》条文说明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细则》第二条与《办法》第四条基本一致,主要规定两阶段验收的工作内容。 五、《细则》条文说明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⑴《细则》第三条在《办法》第五条基础上增加了“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施工许可”。 五、《细则》条文说明第二章 交工验收第四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五、《细则》条文说明第二章 交工验收⑵《细则》第四条在《办法》第八条基础上增加了反映工程实际情况的(一)中“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和很有必要的质量监督机构的(四)中“检沿测意见中需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同时明确了(四)中“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明确了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五)中“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办法》第八条(四)中质量监督机构“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放入《细则》第二十五条中。 五、《细则》条文说明第二章 交工验收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五、《细则》条文说明第二章 交工验收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   (四)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五)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见附件3)。   (六)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见附件4)。⑶《细则》第五条为新增加条文,明确了交工验收程序,易于操作,也包含了《办法》第九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的要求。 五、《细则》条文说明第二章 交工验收第六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   (七)按合同段分别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评价(评价表见附件6-2~6-4)。⑷《细则》第六条基本与《办法》第十条一致,(六)中取消了“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不太合适但也无可厚非;(七)进一步明确了项目法人负责交工验收“按合同段分别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评价(评价表见附件6-2~6-4)。” 五、《细则》条文说明第二章 交工验收第七条 各合同段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路基工程作为单独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时,应邀请路面施工单位参加。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等相关单位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视情况参加交工验收。⑸《细则》第七条对《办法》第十一条进行了重新补充增加了很重要的两条“路基工程作为单独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时,应邀请路面施工单位参加”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视情况参加交工验收”;并未再重申各方职责仍要执行且《细则》第五条有部分所反映。 五、《细则》条文说明第二章 交工验收《办法》第十一条: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单位参加。参加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五、《细则》条文说明第二章 交工验收《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监理单位根据独立抽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当监理按规定完成的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采用经监理确认的施工自检资料。项目法人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内容虽在《细则》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有所反映,但不全面,《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仍需执行。 五、《细则》条文说明第二章 交工验收第八条 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五、《细则》条文说明第二章 交工验收第八条投资额原则使用结算价,当结算价暂时未确定时,可使用招标合同价,但在评分计算时应统一。⑹《细则》第八条在《办法》第十三条的基础明确了“投资额原则使用结算价,当结算价暂时未确定时,可使用招标合同价,但在评分计算时应统一。”便于统一行算;同时将《办法》第十三条质量等级划分单列为《细则》第九条加以强调“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第九条 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五、《细则》条文说明第二章 交工验收《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交工验收合格后的备案和试运营要求,仍应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五、《细则》条文说明第二章 交工验收第十条 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改,直至合格。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⑺《细则》第十条在《办法》第十五条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质量必须合格和项目法人负责整改的要求,“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改,直至合格。”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第十一条对通过交工验收工程,应及时安排养护管理。⑻《细则》第十一条为增加条文,规定了交工验收后应养管理,以强调重建更要重养的理念。“对通过交工验收工程,应及时安排养护管理。” 五、《细则》条文说明第三章 竣工验收第十二条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年初制定年度竣工验收计划,并按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列入竣工验收计划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⑼《细则》第十二条为增加条文,明确竣工验收计划和准备要求,目的消试运营后3年以上仍不及时竣工验收的现象。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五、《细则》条文说明第三章 竣工验收第十三条     (五)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六)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⑽《细则》第十三条基本与《办法》第十六条一致,(二)中改“通车试运营2年后。”为“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五)中增加“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很重要。 五、《细则》条文说明第三章 竣工验收第十四条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程序:   (一)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1.交工验收报告。2.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3.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4.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5.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6.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二)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审查同意后报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细则》条文说明第三章 竣工验收第十四条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程序:   (三)以上文件齐全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由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知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鉴定工作。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要求完成质量鉴定工作,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并审核交工验收对设计、施工、监理初步评价结果,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项目,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⑾《细则》第十四条为新增条文,明确了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程序,易于操作,也包含了《办法》第十七条的一些要求。变化处: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知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鉴定工作 五、《细则》条文说明第三章 竣工验收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及接管养护单位项目使用情况报告。(见附件5“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总结报告”)(三)听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竣工验收委员会成立专业检查组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阅有关资料,形成书面检查意见。(五)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审定交工验收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初步评价。(见附件6“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表”)(六)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并综合评价建设项目。(见附件7“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评价表”)(七)形成并通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见附件8)。(八)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五、《细则》条文说明第三章 竣工验收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九)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见附件9)。⑿《细则》第十五条在《办法》第十八条基础上较多补充、增加,(二)中增加了听取“接管养护单位项目使用情况报告”对使用质量状况很重要;(四)中明确规定“竣工验收委员会成立专业检查组检查”并“形成书面检查意见”很有实际必要;(五)中将《办法》(六)“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做了重大修改“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审定交工验收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初步评价(见附件6‘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表’)”;(六)合并了《办法》中的(五)和(七)内容;新增加了(八)“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即《办法》第二十四条中部分内容;新增加了(九)“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见附件9)”即《办法》第二十四条中部分内容。 五、《细则》条文说明第三章 竣工验收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但不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⒀《细则》第十六条在《办法》第十九条基础上,新增加、明确了“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但不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为显竣工验收的公正、客观、真实,想的办都想啦!! 五、《细则》条文说明第三章 竣工验收第十七条 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及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工作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接管养护单位负责提交项目使用情况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五、《细则》条文说明第三章 竣工验收第十七条 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有多家单位的,项目法人应组织汇总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项目使用情况报告。竣工验收时选派代表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⒁《细则》第十七条在《办法》第二十条基础上新增加了“接管养护单位”竣工验收时职责;新增加了很有必要的“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有多家单位的,项目法人应组织汇总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项目使用情况报告。竣工验收时选派代表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 五、《细则》条文说明第三章 竣工验收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2。   对于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小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1,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3。   工程质量评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⒂《细则》第十八条包括《办法》第二十一条对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方法和评定质量等级;也包括了《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2004年8月13日交通部公路发〔2004〕446号)对于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小型项目的工程质量评分方法和评定质量等级规定;遗憾的是取消了送审稿中的“但当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与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相差5分及以上时,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7,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3。”规定。 五、《细则》条文说明第三章 竣工验收第十九条对建设项目出现以下特别严重问题的合同段,整改合格后,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质量鉴定得分按照整改前的鉴定得分,超出75分的按75分,不足75分的按原得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和综合评定等级直接确定为合格。   (一)路基工程的大段落路基沉陷、大面积高边坡失稳。   (二)路面工程车辙深度大于10mm的路段累计长度超过该合同段车道总长度的5%。   (三)特大桥梁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   (四)隧道工程渗漏水经处治效果不明显,衬砌出现影响结构安全裂缝,衬砌厚度合格率小于90%或有小于设计厚度二分之一的部位,空洞累计长度超过隧道长度的3%或单个空洞面积大于3m2。   (五)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造成历史性缺陷的工程。 五、《细则》条文说明第三章 竣工验收⒃《细则》第十九条为新增条文,明确了出现“特别严重问题”的内容、其合同段评分及合同段、建设项目是否评优良的规定。为不出豆腐渣工程做出了很重要的规定。第二十条对建设项目出现以下严重问题的合同段,整改合格后,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质量鉴定得分按75分计算;并视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由竣工验收委员会决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评为优良。   (一)路基工程的重要支挡工程严重变形。   (二)路面工程出现修补、唧浆、推移、网裂等病害路段累计长度超过路线的3%或累计面积大于总面积的1.5%;竣工验收复测路面弯沉合格率小于90%。   (三)大桥、中桥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⒄《细则》第二十条为新增条文,明确了出现“严重问题”的内容、其合同段评分及合同段、建设项目是否评优良的规定。为不出隐患工程做出了很重要的规定。 五、《细则》条文说明第三章 竣工验收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对项目法人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细则》第二十一条与《办法》第二十二条相同。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0.3(项目法人占0.15,设计、施工、监理各占0.05)。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细则》第二十二条与《办法》第二十三条相同。《办法》第二十四条已并入《细则》第十五条(八)、(九)。 五、《细则》条文说明第三章 竣工验收第二十三条 发生过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项目综合评定等级不得评为优良。⒅《细则》第二十三条新增加,以反映生产安全的极端重要性。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21〕3号)要求,竣工验收时需要核验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等情况。⒆《细则》第二十四条新增加。《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21〕3号)要求:“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五、《细则》条文说明《细则》无罚则章《办法》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内容仍应执行。《办法》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公路工程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无效,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办法》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办法》第二十八条质量监督机构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殉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细则》条文说明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整个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竣(交)工验收的检测工作。⒇《细则》第二十五条前款为《办法》第二十九条部分原文;后款为《办法》第八条(四)中质量监督机构“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内容,但此更准确;缺少《办法》第二十九条部分内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承担。”仍应执行;《办法》、《细则》均漏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五、《细则》条文说明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同时废止。《细则》第二十六条惯例规定。《办法》第三十条“对通过验收的工程,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接管养护单位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仍执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对于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仍执行。《办法》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仍执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公路发[1995]1081号)同时废止。”仍执行。 六、质量鉴定工作思路鉴定目的:为交通主管部门批准通车试运营或组织竣工验收提供技术支撑工作主体:质量监督机构,必要时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主要环节:质量监督机构在交工验收前检测竣工验收前对部分指标复测同时可结合监督过程中的检查资料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时用竣工验收前复测指标的结果替代交工验收期间抽查资料中的对应指标 六、质量鉴定工作思路鉴定前提工程实体:路基整体稳定;路面无严重缺陷;桥梁、隧道等构造物结构安全稳定,混凝土强度、桩基检测、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桥梁承载力等均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经施工自检和监理评定均合格,并经项目法人确认。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工程质量鉴定不予通过。工程外观:存在严重缺陷、安全隐患或已降低服务水平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经整修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组织验收。内业资料:质量保证资料及最基本的数据、资料齐全后方可组织鉴定。 六、质量鉴定工作思路内容特点从实测得分、外观质量、资料检查三方面评价略去了“分项工程”这一级,直接由“抽查项目”到分部工程、到单位工程、标段工程、建设项目逐级加权评价工程质量沿用了《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检查项目”的控制标准即“允许偏差”外观鉴定时发现的问题在分部工程扣分资料审查时发现的问题在标段工程扣分 六、质量鉴定工作思路抽查项目的确定原则抽查项目主要从《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选取对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耐久性影响较大的指标对工程的使用性能有直接影响的指标体现工程质量控制效果的常用基本指标明确质量监督部门可根据工程特点增补检查项目,特别是对技术复杂的工程如斜拉桥、悬索桥等复测项目为使用后易衰减的指标 六、质量鉴定工作思路抽查频率:宏观(大)频率、具体(小)频率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划分:与评定标准不同自成体系,便于操作权值:通过权值的拟定体现相对重要程度抽查项目和分部工程设1、2、3三个权值单位工程、标段工程用合同价作权值 六、质量鉴定工作思路外观鉴定检查的内容主要从《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选取重新划分扣分的单元,调整了扣分的标准连续线状分布的工程每公里作为一个评价单元,单体工程每处作为一个评价单元,计算平均分内业资料以质量评定标准对质量保证资料为基础以重要基本资料要求为主基本数据、检验评定数据有严重不真实或伪造现象的扣分严厉 六、质量鉴定工作思路鉴定评分以分部工程为评分的基本单元(抽查项目合格率权值)分部工程实测得分=—————-------——---------———100权值分部工程得分=分部工程实测得分—外观扣分 六、质量鉴定工作思路鉴定评分Σ[分部工程得分×权值]单位工程得分=Σ权值Σ[单位工程得分×该单位工程投资额]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Σ单位工程投资额合同段工程质量鉴定得分=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内业资料扣分Σ[合同段工程质量鉴定得分×合同段工程投资额]工程项目质量鉴定得分=Σ合同段工程投资额 七、附件条文说明附件1.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2.公路工程竣工档案范围3.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未修改)4.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5.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总结报告6.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表7.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评分表8.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9.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未尽事宜还得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补充规定或各省实施细则。 八、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 陕西省公路全省国土面积20.58万平方公里,人口3762万人,截至2021年底,全省公路总里程14.7万公里,公路密度71.4公里/百平方公里。高速公路规划“2637”网,2环、6辐射线、3南北纵向、7东西横向及18条联络线,路网总规模约8080公里(国高3800公里)。2021年底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3400公里;2021年4000公里;2021年5000公里。得关中者盛世统,迁洛阳者天下分;都南京者朝命短,首北京者众卑微。西三角昔日龌龊不足夸,今朝放荡思无涯。春风得意马蹄疾,一日看尽长安花。唐·孟郊安康汉中铜川渭南延安商洛宝鸡榆林杨凌咸阳西安连云港北京青岛青岛上海福州十堰茂名昆明天水霍尔果斯银川兰州银川包头忻州太原霍州庆阳平凉巴中运城襄樊重庆陇南庆阳鄂尔多斯忻州忻州庆阳襄樊重庆陇南鄂尔多斯庆阳 陕西省公路之最中国历史上商业、文化、宗教交流之路——丝绸之路(7千多公里)中国(世界)最早古代高速公路——秦直道(700多公里,最宽处约80米,一般20米)中国最早古代著名桥梁—新石器时代半坡遗址6米壕沟雏形桥、秦汉“渭水三桥”中国(世界)最早人工山体隧道——褒斜道石门(洞长16.3米,宽4.2米,建于汉,距今已有1900多年中国(世界)最长的双孔公路隧道——秦岭终南山特长公路隧道(全长18.02公里)中国第一条沙漠高速公路——榆林至靖边高速公路(全长116公里)中国最长高速公路黄土隧道——青兰高速公路陕西境羊泉隧道(3080米)中国(亚洲)第一高墩大桥——咸阳至旬邑高速公路上的三水河特大桥(全长1688,主墩高达183米,桥面高190米,最大跨度185米)中国沥青路面寿命最长的高速公路——西安至三原高速公路(34.46公里) 陕西省执行《细则》要求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转发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陕交办〔2021〕97号)2021年8月13日一、验收组织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1、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2、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除交通运输部验收项目以外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60公里以上的二级公路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余二级公路(60公里以下)和三级公路原则上委托省公路局负责竣工验收工作。3、省公路局负责单独立项的国、省道养护大修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同时,受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二级公路(60公里以下)、三级公路和独立特大桥、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中隧道、特殊性质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4、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除省交通运输厅验收项目以外的县道及其以下公路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陕西省执行《细则》要求二、交工验收公路工程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1、对于新建、改建的公路工程,施工单位自检评定和监理工程师工程质量评定均必须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按照部《细则》的附件1“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进行。2、对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监理单位必须使用独立抽检资料按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逐级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当监理工程师正常抽检数据不足以进行数理统计评定时,路面的压实度、厚度、强度、弯沉等检查项目,可将同一合同段内相同路面结构形式的检测数据合并后进行评定;对混凝土(砂浆)强度,可将同一合同段内同类、同批的检测数据合并后进行评定,相应分项工程中同一检测项目采用同一评定结果。其它等级公路当监理工程师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采用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施工自检资料。3、对于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 陕西省执行《细则》要求二、交工验收4、一个合同段内路基工程全部完工后,经监理工程师评定合格(如路基工程作为单独合同段,须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项目法人应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检测申请,经质量监督机构检测后方可进行路面施工。5、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向施工单位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并抄送监理单位。6、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向竣工验收负责单位备案并抄送质量监督机构。对于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交通运输厅备案。7、环保、档案、房建、机电、绿化等工程验收,可安排在试运营阶段进行。其中房建、机电、绿化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交工验收;环保、档案等专项验收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陕西省执行《细则》要求三、竣工验收已满足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及时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1、对于通车试运营达到2年以上,交工验收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和试运营期间出现的病害已经全部处理完的工程项目,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鉴定申请,质量监督机构应适时安排质量鉴定。2、若一个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法人组织实施,则公路工程建设管理综合评价得分汇总时按项目法人各自负责实施的工程投资额作为权值加权计算;若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单位承担整个项目设计任务,则设计单位综合评价得分汇总时按设计单位设计费合同额为权值加权计算;若是由多个监理、施工单位参建的工程项目,则监理工作、施工管理综合评价时按所有监理、施工合同段综合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汇总得分(通过附件表7-5计算表7-3)。3、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及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公路工程设计工作综合评价表(附表6-2)、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综合评价表(附表6-3)、公路工程施工管理综合评价表(附表6-4)”的得分项目法人初评后,经质量监督机构审查,汇总到“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一览表(附表7-5)”,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竣工验收委员会结合工程实体质量、建设情况和“公路工程合同段工程质量鉴定评分一览表”(附表7-4),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审定。 陕西省执行《细则》要求三、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综合评价表”(附表6-1)、“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工程质量评分表”(附表7-1)进行评定打分。附表6-1由委员会全体成员进行评定打分,附表7-1由竣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建设、管理业务处室、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代表和参会专家等人员进行打分。“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表”(附表7-2)、“建设项目综合评价表”(附表7-3)的评分由竣工验收委员会按照部《细则》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汇总计算。4、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附件1“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规定内容开展质量鉴定工作,特别是对部《细则》第十九条中规定的五种特别严重问题、二十条中规定的三种严重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和统计汇总,并在质量鉴定报告中予以说明并明确意见。5、公路工程建设由多家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单位共同完成的,在各单位提交工作总结报告基础上,项目法人组织各单位汇总形成设计工作总报告、施工总结总报告、监理工作总报告、接管养护单位使用情况报告,并由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单位各选派一名代表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各报告内容应按照附件5要求的格式、内容完成,客观反映全线的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工作情况,总结项目特点、难点、亮点以及工作体会和经验教训。四、其他事项1、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陕西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DBJTJ/T-003-2005)同时废止。2、各单位在执行中如有好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厅高管处、厅质监站联系。 请各位领导、专家批评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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