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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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doc-免费下载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委员会:为贯彻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明电[20]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年11月1日起至20年6月30日,我市对受“禽流感”疫情影响的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免收范围:(一)家禽养殖企业。指从事家禽饲养业,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工

2、商执照的企业;(二)禽类加工企业。指从事活禽收购,进行屠宰加工,出售生鲜、冷冻、熟制禽类产品,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三)家禽养殖户。指从事家禽养殖的农户。二、免收项目:(一)国土资源局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防洪费)。(二)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收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1、农业部门收取的“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重检补检)检疫费”。2、工商部门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在集贸市场从事家禽及其产品销售的经营者,免收集贸

3、市场管理费。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3、环保部门收取的“排污费”。4、水务部门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5、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在本市高速公路行驶并运输雏禽、家禽及其产品的运输车,免收车辆通行费。三、各部门要坚决取消各种乱收费项目,防止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期间向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收取消毒费、扑杀费,坚决纠正违规收取免疫费、检疫费、重复检疫、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四、20年1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期间,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已经按规

4、定缴纳的基金和收费,不再退付。五、各项基金和收费的具体免收办法由各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并负责解释。六、按照《通知》有关规定,上述因免收基金和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补助。对因免收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重检补检)检疫费而减少的收入,由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补助办法,保证检验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需要。七、各部门、各单位应坚决贯彻和认真落实国家扶持家禽业发展采取的有关政策和要求,并于20年6月30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禽流感免收政府性基金

5、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表》(附表)及有关情况。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于20年7月1日前将我市贯彻落实情况报送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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