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线上题库汇总pdf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线上题库汇总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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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线上题库汇总pdf版1.黄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陈某返还借款。送达支付令时,陈某拒绝签收,法官遂进行留置送达。12天后,陈某以已经归还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书面异议。黄某表示希望法院彻底解决自己与陈某的借款问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支付令不能留置送达,法官的送达无效B. 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期间是10天,陈某的异议不发生效力C. 陈某的异议并未否认二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因而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D. 法院应将本案转为诉讼程序审理【答案】: D【解析】: A项,《民诉解释》第431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B项,《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C项,《民诉解释》第43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而本题中,陈某提出已经归还借款,即主张债务已经消灭,该主张构成异议。D项,《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本题中,陈某依法提出有效异议,支付令失效,且申请人黄某未提出反对意见,该案应转入诉讼程序。2.老人生病由其子女照料。儿子照顾老人时威胁称,如不写遗嘱将全部遗产分给他就停药,无奈之下老人写了遗嘱X,然后儿子嫌遗嘱字迹潦草,自己又抄了一遍,还模仿老人签名,此遗嘱为Y。女儿照看老人期间,谎称老人得了绝症,活不了多久了,然后老人遂写了份遗嘱Z。没过多久,老人康复从医院出院了,但3个月后因车祸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X无效B. Y不成立C. Y有效D. Z有效【答案】: A|B【解析】: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产生效力,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本案中,遗嘱X是老人基于被胁迫订立,当属无效;遗嘱Z是老人受欺骗订立的,当属无效。遗嘱属于法定要式民事法律行为,遗嘱Y属于誊抄并假冒立遗嘱人签字,不具备自书或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故法律行为不成立。3.中国历史上曾进行多次法制变革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关于这些法制变革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秦国商鞅实施变法改革,全面贯彻法家“明法重刑” 的主张,加大量刑幅度,对轻罪也施以重刑,以实现富国强兵目标B. 西汉文帝为齐太仓令之女缇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的行为所动,下令废除肉刑C. 唐代废除了宫刑制度,创设了鞭刑和杖刑,以宽减刑罚,缓解社会矛盾D. 《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了罪刑法定原则,规定刑罚分为主刑、从刑【答案】: C【解析】:C项,北魏时期开始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与杖刑,后北齐、北周相继采用。宫刑曾在汉武帝时期被废除,后因作为减死之刑在汉景帝时期恢复。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A项,商鞅变法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在变法过程中,法家的一些基本主张皆清楚地表现出来:①强调“以法治国”;②“轻罪重刑”;③不赦不宥;④鼓励告奸;⑤实行连坐。 B项,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肉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D项,《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4.对于甲和乙的借款纠纷,法院判决乙应归还甲借款。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乙无现金,法院扣押了乙住所处的一架钢琴准备拍卖。乙提出钢琴是其父亲的遗物,申请用一台价值与钢琴相当的相机替换钢琴。法院认为相机不足以抵偿乙的债务,未予同意。乙认为扣押行为错误,提出异议。法院经过审查,驳回该异议。关于乙的救济渠道,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B. 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C. 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D. 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答案】: B【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据此,本案中被执行人乙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5.宋承唐律,仍实行唐制“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制度,但在离婚或改嫁方面也有变通。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变通规定?()A. “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的,准妻改嫁或离婚B. “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C. 夫亡,妻“若改适(嫁),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D. 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 【答案】: D【解析】:D项,宋代户绝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立继和命继是关于户绝立继承人的方式,与离婚或改嫁无关。ABC三项,宋代在离婚方面,仍实行唐制“七出”与“三不去”制度,但也有少许变通。例如,根据《宋刑统》的规定,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但是“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如果夫亡,妻“不守志”者,根据宋代《户令》的规定,若改适(嫁),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严格维护家族财产不得转移的固有传统。6.沙特某公司在华招聘一名中国籍雇员张某。为规避中国法律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排他性地适用菲律宾法。后因劳动合同产生纠纷,张某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适用沙特法B. 因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直接适用中国的强制性规定C. 在沙特法、中国法与菲律宾法中选择适用对张某最有利的法律D. 适用菲律宾法【答案】: B【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①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②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③涉及环境安全的;④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⑤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⑥ 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有关劳动者权益保护所引起的纠纷应当直接适用中国法的强制性规定,不能约定排除适用。7.近代意义宪法产生以来,文化制度便是宪法的内容。关于两者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 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文化权利和国家的文化政策B. 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文化权利C. 我国现行宪法对文化制度的原则、内容等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D. 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国家机关的文化教育管理职权和文化政策,是宪法文化制度的主要内容【答案】: A【解析】:A项,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宪法至上原则、人人平等原则、三权分立原则以及联邦体制,几乎没有对于文化权利和国家的文化政策的规定。 B项,公民的文化权利最早体现在德国1919年的《魏玛宪法》中。该宪法第118条规定,德国人民,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有用语言、文字、印刷、图书或其他方法,自由发表其意见之权,并不得因劳动或雇佣关系,剥夺此种权利。CD两项,文化制度包括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国家机关的文化教育管理职权和文化政策等内容。我国现行宪法对文化制度的原则、内容等作了比较全面和系统的规定。《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8.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凡是涉外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法院都有管辖权,体现了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B. 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可以约定各类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体现了尊重当事人原则C.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其他民事主体的合同纠纷,专属我国法院管辖,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原则D. 重大的涉外案件由中级以上级别的法院管辖,体现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原则【答案】: A 【解析】:A项,《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涉外管辖的一般规定,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联系的,我国法院都有管辖权,体现了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B项,尊重当事人原则,是指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协议管辖只适用财产类案件,并非各类民事案件,并且当事人所选择的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包括原被告住所地、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 C项,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关于涉外案件专属管辖,是针对三资合同引发的纠纷,而不是三资企业与其他主体的合同纠纷,该选项进行了概念替换。D项,重大的涉外案件由中级以上级别的法院管辖,属于级别管辖,这是根据案件性质、繁简程度和案件影响的大小来确定的,并不是便于当事人诉讼的体现。9.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某普通合伙企业,分别出资50万元、10万元和40万元。甲、乙、丙共同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经营良好,于是甲找乙和丙协商增资投资一个不在经营范围内的项目,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就该增资事宜合伙企业需如何做出决议?()A. 可以协商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增资缴纳B. 决议需要甲乙通过即可C. 决议需要甲乙丙共同通过D. 决议需要甲丙通过即可【答案】: A|C【解析】: A项,合伙企业强调人合性和合伙人自治,故增资比例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未必按照原出资比例认缴。BCD三项,《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扩充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属于全体合伙人一致决议的事项。故本案中决议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0.英国人施密特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涉诉。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施密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英文书面材料,无需提供中文翻译件B. 施密特可以委托任意一位英国出庭律师以公民代理的形式代理诉讼C. 如施密特不在中国境内,英国驻华大使馆可以授权本馆官员为施密特聘请中国律师代理诉讼D. 如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已制发调解书,但施密特要求发给判决书,应予拒绝【答案】: C 【解析】: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7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确定。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法》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因此“可以委托任意一位英国出庭律师” 的说法过于绝对。另外,在英国,律师传统的分为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两类,当事人不能直接委托出庭律师,而必须通过事务律师作为中介人。当事人的所有请求和意见均要通过事务律师向出庭律师转交。出庭律师既不会见委托人,也不直接调取证据,他所依据的是事务律师为其提供的诉讼文书和有关材料。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9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0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11.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乙的下列哪一请求是错误的?()A. 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合同B. 请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C.  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该函到达甲时即被撤销D. 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答案】: C【解析】:本题中,甲在明知机动车里程表错误显示的情况下,以高于市价7万元的价格将其出售给不知情的乙。《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故本题中甲的行为构成欺诈。A项,《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由此可见,对于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受欺诈人仅享有撤销权。 B项,如果乙不撤销合同,此时合同为有效合同,乙可以行使减价请求权。《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C项,《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题中,乙对标的物的质量有错误认识,故构成重大误解。根据《民法总则》第147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非可以直接致函对方请求撤销合同。D项,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本题中,甲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说明】司法部原答案为C,因《民法总则》颁布,A项也为正确答案,因此本题选AC更为妥当。12.2017年1月,张某入职飞信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至2018年3月,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方便开展业务,公司为张某配置了一辆小轿车,2018年10月,张某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遭到拒绝。张某遂将汽车留置,公司要求其返还。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张某可以留置该汽车B. 张某应当向公司返还汽车C. 张某有权主张2017年2月至离职之日的双倍工资D. 张某可直接向法院主张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答案】: B【解析】:AB两项,《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本案中,张某与飞信科技有限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一直存在实际的用工,己经建立起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张对用人单位供其使用的工具、物品等动产行使留置权,但此类动产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标的物,与劳动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劳动者并没有留置权,张某无权留置该车辆,应当向公司返还汽车。 C项,《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因此,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具体时间为2017年的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飞信科技有限公司需要向张某支付两倍的工资,而非至员工离职之日。D项,劳动争议的解决实行仲裁前置的程序,对于飞信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张某工资一事,应当先经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裁决,劳动者与单位双方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可以直接向法院主张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13.某小区徐某未获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便在自住房前扩建一个门面房,挤占小区人行通道。小区其他业主多次要求徐某拆除未果后,将该门面房强行拆除,毁坏了徐某自住房屋的墙砖。关于拆除行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 侵犯了徐某门面房的所有权B. 侵犯了徐某的占有C. 其他业主应恢复原状D. 其他业主应赔偿徐某自住房屋墙砖毁坏的损失 【答案】: B|D【解析】:AC两项,徐某未经许可而扩建房屋,该房屋系违章建筑,其仅构成占有行为,而不可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恢复原状是物权保护方法,徐某并不享有物权,且挤占通道影响其他物主的共有使用权,因此不应恢复原物。B项,《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徐某对其门面房属于无权占有,无权占有也受法律保护,所以其他业主将门面房强行拆除,侵犯了徐某对该门面房的占有。D项,《物权法》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徐某自住房的墙砖被毁坏,其他业主应赔偿徐某自住房屋墙砖毁坏的损失。 14.德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在中国共同设立了某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后甲公司以确认其在合资公司的股东权利为由向中国某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因合资公司登记地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国法B. 因侵权行为地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国法C. 因争议与中国的联系更密切,故应适用中国法D. 当事人可协议选择纠纷应适用的法律【答案】: A【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本题中,由于合资公司是在中国登记设立的,所以,有关合资公司股东权利事项问题,应当适用登记地法律,即中国法。 15.经常居住于中国的英国公民迈克,乘坐甲国某航空公司航班从甲国出发,前往中国,途经乙国领空时,飞机失去联系。若干年后,迈克的亲属向中国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关于该案件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中国法B. 英国法C. 甲国法D. 乙国法【答案】: A【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本题中,由于英国公民迈克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所以,宣告死亡的问题应该适用中国法。16.甲公司取得了热播电视剧《12小时》的独家网络直播权,张某嫌该剧片头广告时间过长,开发出屏蔽该片头广告的软件,在其社交主页上炫耀,并提供了专门的下载通道,受到网民追捧。随后张某用此软件招商播放乙公司的产品广告,收益颇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张某的行为有利于消费者,是合法行为B. 张某并非经营者,所以其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适格主体C. 张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D. 甲公司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按张某向乙公司收取的报酬确定赔偿金额【答案】: C|D【解析】:AC两项,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所以“公平、诚信、法律和商业道德”是区分不正当竞争和正当经营的关键。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损害了甲公司产品的正常运营,且谋取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不能以“有利于消费者”来掩盖这一不诚信的行为,所以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而非合法行为。 B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从事了商品的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也属于经营者的范畴,本案中张某利用其软件实施了播放广告取得收益的经营行为,属于经营者。D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赔偿数额确定的依据是被害者的实际损害,即侵权人的侵权所得。所以当甲公司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时候,可按张某的侵权所得,即向乙公司收取的报酬确定赔偿金额。17.张某和李某达成收养协议,约定由李某收养张某6岁的孩子小张。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张某依约向李某支付了10万元。李某收养小张1年后,因小张殴打他人赔偿了1万元,李某要求解除收养协议并要求张某赔偿该1万元。张某同意解除但要求李某返还1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李某、张某不得解除收养关系B. 李某应对张某承担违约责任C. 张某应赔偿李某1万元D. 李某应返还不当得利 【答案】: D【解析】:D项,收养协议解除后,李某收取的10万元丧失了法律依据,因此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A项,《收养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因此,李某,张某在小张不满10周岁时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B项,违约责任调整的是侵犯财产关系应承担的责任,而收养关系属于身份关系,收养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故不会产生违约责任。C项,《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可知,李某在收养小张期间,应尽到生父母养育子女的监护义务,对养子小张的赔偿行为在其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予以赔偿,故不得要求张某赔偿李某。 18.关于联合国国际法院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对国际法院法官的选举不具有否决权B. 国际法院法官对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即使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C. 国际法院判决对案件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力,构成国际法的渊源D. 国际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答案】: A【解析】:A项,《国际法院规约》第10条第2款规定,安全理事会之投票,或为法官之选举或为第12条所称联席会议人员之指派,应不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及非常任理事国之区别。故对国际法院法官的选举,常任理事国不存在否决权。B项,《国际法院规约》第31条第1款规定,属于诉讼当事国国籍之法官,于法院受理该诉讼案件时,保有其参与之权。但是,第17条规定,法官曾以当事国一造之代理人、律师、或辅佐人、或以国内法院或国际法院或调查委员会委员、或以其他资格参加任何案件者,不得参与该案件之裁决。 C项,《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①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②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③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④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第59条规定,法院之裁判除对于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据此,国际法的渊源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而其他各项是确立法律原则时的辅助资料。故国际法院判决不是国际法的渊源。D项,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仅是国际法院对某一问题发表的看法,并没有严格的庭审程序,对当事国只具有参考价值,而没有拘束力。19.在涉外民事关系中,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与所争议的民事关系有实际联系B. 当事人仅可在具有合同性质的涉外民事关系中选择法律C.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有权协议选择或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 D. 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答案】: C|D【解析】:CD两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 A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当事人选择的必须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可以选择的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是否与涉外民事关系有实际联系的法律法院不予审查,当事人以此为由抗辩的法律不予支持。B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第3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当事人不仅可以在具有合同性质的涉外民事关系中选择法律,还可以在涉及人身性质的案件中选择适用法律。20.某法院在网络、微信等平台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督促其履行义务,不少失信被执行人迫于“面子”和舆论压力主动找到法院配合执行。对此,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A. 道德问题的有效解决总是必须依赖法律的强制手段B.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助于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C. 法律的有效实施总是必须诉诸道德谴责和舆论压力D. 法律与道德具有概念上的必然关系,法律其实就是道德 【答案】: B【解析】:A项,道德问题的解决并非都必须依赖法律,道德在本质上是良心和信念的自由,因而强制是内在的,主要凭靠内在良知认同或责难,而不是依赖法律的强制手段解决问题。BC两项,道德对法律具有支撑作用,可以为法律的实施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但法律的有效实施并非总是必须诉诸道德和舆论,法的实施方式分为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由此可见,法的实施主要是依靠法自身的强制力及法的遵守、执行和适用等活动,而不是必须诉诸道德谴责和舆论压力。D项,法律与道德在本质、内容和功能上存在一定联系,但是法律与道德在生成方式、行为标准、存在形态、调整方式、运作机制、强制方式、解决方式上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说法律就是道德显然错误。21.哥哥王文诉弟弟王武遗产继承一案,王文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其父生前关于遗产分配方案的遗嘱复印件,遗嘱中有“本遗嘱的原件由王武负责保管”字样,并有王武的签名。王文在举证责任期间书面申请法院责令王武提交遗嘱原件,法院通知王武提交,但王武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在此情况下,依据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行为是合法的?() A. 王文可只向法院提交遗嘱的复印件B. 法院可依法对王武进行拘留C. 法院可认定王文所主张的该遗嘱能证明的事实为真实D. 法院可根据王武的行为而判决支持王文的各项诉讼请求【答案】: A|C【解析】:A项,《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B项,《民诉解释》第113条规定,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本案中王武并无该法条规定的情形,因此,不应予以罚款、拘留。 C项,《民诉解释》第112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本题中,王文向法院提交的遗嘱复印件为书证,且可得知遗嘱原件在被告王武的控制之下,王武经过法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故可以认定王文提交原件确有困难,可以只向法院提交遗嘱的复印件,并且法院可以认定所提交的遗嘱复印件所证明的事实为真实。D项,王武的行为仅仅能证明王文提交的遗嘱复印件主张的内容为真实,法院应当支持遗嘱所记载的内容。但是题干中并未明确说明王文的诉讼请求,因此无从得知王文的诉讼请求是否仅仅要求执行遗嘱所记载的内容。故法院判决支持王文的各项诉讼请求的做法不合法。22.某市律师协会与法院签订协议,选派10名实习律师到法院从事审判辅助工作6个月,法院为他们分别指定一名资深法官担任导师。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法官与律师具有完全相同的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B. 是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新途径C. 有助于加深律师和法官相互的了解和信任D. 是从律师中招录法官、充实法官队伍的一种方式 【答案】: C【解析】:A项,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法官职业道德是指法官在履行其职责活动中应当具备的与法官职业的职能、性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行为规范,是法官履行职责所必须具备的业务素质、思想情操、品行修养、价值观念、行为准则的总和。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在执业活动、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应当遵守的道德观念、行为准则、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官与律师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组成部分,但两者的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存在区别。B项,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承担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定职能。CD两项,资深法官为实习律师担任导师,是律师培养的一种途径,可以使法官和律师相互之间对各自的工作、行为等有更深的认识,有利于加深律师和法官之间的了解和信任,与法官招录无关。23.秦某以虚构言论、合成图片的手段在网上传播多条“ 警察打人”的信息,造成恶劣影响,县公安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秦某认为自己是在行使言论自由权,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不属于言论自由,为法律所明文禁止,应承担法律责任。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相对于自由价值,秩序价值处于法的价值的顶端B. 法官在该案中运用了个案平衡原则解决法的价值冲突C. “原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不属于言论自由”仅是对案件客观事实的陈述D. 言论自由作为人权,既是道德权利又是法律权利【答案】: D【解析】:A项,自由和秩序都是法的最基本的价值,但相对于秩序价值,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位于法的价值的顶端。 B项,个案平衡原则,是指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价值位阶原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由此可知,本案中秦某的行为不属于言论自由,且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法院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是运用价值位阶原则解决法的价值冲突。C项,法官的观点本身不仅是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也包含着一种价值判断。D项,从根本上说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为了保障人权的实现而将其法律化,所以言论自由作为人权,既是道德权利又是法律权利。24.张某拾得王某的一只小羊拒不归还,李某将小羊从张某羊圈中抱走交给王某。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张某拾得小羊后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B. 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占有C. 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占有D. 李某侵犯了张某的占有【答案】: D【解析】: D项,《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条款中的“占有”并未作出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的区分,尽管张某是无权占有,李某以“法律禁止的私人力量”侵夺张某对小羊的占有,为法所禁止,侵犯了张某的占有。A项,《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王某是小羊的所有权人,张某不因拾得小羊后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遗失物不是无主动产。拾得人不可能通过拾得遗失物成为所有权人。B项,《物权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王某系侵夺人李某的占有继受人,一方面张某被侵夺的占有为无权占有,另一方面王某系小羊的所有权人,则最终仍应维持法律上应有的状态,故张某对王某不再享有《物权法》第245条的占有返还请求权。 C项,李某侵夺占有后,将小羊交给王某,李某不再为占有人(既非直接占有人,亦非间接占有人),故已无从返还占有。25..田某拒不履行法院令其迁出钟某房屋的判决,因钟某已与他人签订租房合同,房屋无法交给承租人,使钟某遭受损失,钟某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责令田某15日内迁出房屋,但田某仍拒不履行。关于法院对田某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罚款B. 责令田某向钟某赔礼道歉C. 责令田某双倍补偿钟某所受到的损失D. 责令田某加倍支付以钟某所受损失为基数的同期银行利息【答案】: A|C【解析】:A项,《民诉解释》第505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且该项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6项规定处理,即对其进行罚款。 B项,赔礼道歉一般适用于人身侵权类的案件。C项,《民诉解释》第507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本题中,田某拒不履行法院令其迁出钟某房屋的判决,使钟某无法履行与他人签订的租房合同而遭受损失,法院可责令田某双倍补偿钟某所受到的损失。D项,《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田某拒不履行的是在15日内迁出钟某房屋的义务,并非金钱给付义务,不适用支付债务利息的规定。26.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B. 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C. 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D. 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答案】: D【解析】:《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享有抗辩权,即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A项,2011年3月25日起甲公司应还款。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乙银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2011年3月25日起至2013年3月24日。从2013年3月25日起,甲公司取得时效抗辩权。乙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于是债务人甲公司可对受让人丙公司主张时效抗辩。D项,丁公司购买、接管甲公司,即继受甲公司的权利义务,所以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时效抗辩。BC两项,原债务人甲以及其继受人丁的诉讼时效于2013年3月24日已过诉讼时效,因此,在此之后不存在中断的问题。 27.谢某与周某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一案,2016年2月6日,经A县B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并书面申请司法确认。2016年3月3日,A县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4月2日,谢某按协议履行完了全部约定义务。2016年7月5日,谢某以发现新证据、原调解协议内容错误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当如何处理?()A. 驳回再审申请B. 告知另行起诉C. 进行再审审查,如调解协议错误,裁定执行回转D. 告知可以申请撤销调解协议【答案】: A【解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80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属于非讼程序,法院应当驳回对此类案件的再审申请。 28.某法院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在增加陪审员数量的基础上建立“陪审员库”,随机抽选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 应避免陪审员选任的过度“精英化”B. 若少数陪审员成为常驻法院的“专审员”,将影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C.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让人民群众通过参与司法养成守法习惯D. 陪审员的大众思维和朴素观念能够弥补法官职业思维的局限性【答案】: C【解析】:AB两项,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随机抽选方式有助于陪审范围大众化,避免陪审员过度精英化,而且专审员的存在违背随机抽选方式要求,将影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 C项,《决定》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因此,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养成守法习惯并非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D项,《决定》要求,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人民陪审员审理范围由法律审和事实审改革为事实审,主要是为了发挥陪审员的大众思维和朴素观念对法官职业思维局限性的弥补作用。29.某法律援助机构实施法律援助的下列做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 经审查后指派律师担任甲的代理人,并根据甲的经济情况免除其80%的律师服务费B. 指派律师担任乙的辩护人以后,乙自行另外委托辩护人,故决定终止对乙的法律援助C. 为未成年人丙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但无律师执业证的本机构工作人员担任辩护人D. 经审查后认为丁的经济状况较好,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经济条件,故拒绝向其提供法律咨询 【答案】: B【解析】:A项,《法律援助条例》第2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B项,《法律援助条例》第23条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①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②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③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④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C项,《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1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案件,必须由律师担任辩护人。D项,我国法律援助的形式多样,既包括诉讼法律援助,也包括法律咨询、法律信息提供等非诉的法律援助。依据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仅对代理、刑事诉讼辩护的申请进行经济条件审查,法律咨询不需要进行经济条件审查。 30.华昌有限公司有8个股东,麻某为董事长。2013年5月,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变更为股份公司,由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华昌股份公司。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该股东会决议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B. 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应在股份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C. 变更后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当然由麻某担任D. 变更后的股份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可继续使用“华昌”字号【答案】: D【解析】: B项,《公司法》第8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对公司发起人出资额的缴付比例和缴纳年限的强制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而不必须在2年内缴足。D项,华昌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可以继续使用“华昌”字号,对公司名称的“继承”问题,《公司法》没有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A项,《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对于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只需要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而不是一致同意。C项,《公司法》第109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所以,当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麻某并不能当然成为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均由公司章程规定。(原司法部答案为BD) 31.章俊诉李泳借款纠纷案在某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县法院判决后,章俊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县法院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适用简易程序重审此案。在答辩期间,李泳提出管辖权异议,县法院不予审查。案件开庭前,章俊增加了诉讼请求,李泳提出反诉,县法院受理了章俊提出的增加诉讼请求,但以重审不可提出反诉为由拒绝受理李泳的反诉。关于本案,该县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 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适用简易程序重审此案B. 对李泳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C. 受理章俊提出的增加诉讼请求D. 拒绝受理李泳的反诉【答案】: B|C【解析】:A项,《民诉解释》第257条第2项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即使征得了当事人的同意,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也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B项,《民诉解释》第3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CD两项,《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民诉解释》第251条规定,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处理。因此,法院受理章俊提出的增加诉讼请求的做法是正确的,拒绝受理李泳的反诉的做法是错误的。3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于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总目标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 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的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B. 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C. 总目标包括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D. 通过将全部社会关系法律化,为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保障 【答案】: D【解析】:A项,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B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C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包括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D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不是要将全部社会关系法律化,有些社会关系并不适合或者不能够被法律所调整,全部社会关系法律化缺乏必要性和可行性。 33.甲的儿子乙(8岁)因遗嘱继承了祖父遗产10万元。某日,乙玩耍时将另一朋友丙的眼睛划伤。丙的监护人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2万元。后法院查明,甲已尽到监护职责。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因乙的财产足以赔偿丙,故不需用甲的财产赔偿B. 甲已尽到监护职责,无需承担侵权责任C. 用乙的财产向丙赔偿,乙赔偿后可在甲应承担的份额内向甲追偿D. 应由甲直接赔偿,否则会损害被监护人乙的利益【答案】: A【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题中,甲尽到监护责任并不免除监护人的民事责任;因为乙继承的遗产足以支付赔偿,则不用甲赔偿。 34.方某将一行李遗忘在出租车上,立即发布寻物启事,言明愿以2000元现金酬谢返还行李者。出租车司机李某发现该行李及获悉寻物启事后即与方某联系。现方某拒绝支付2000元给李某。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方某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李某有义务返还该行李,故方某可不支付2000元酬金B. 如果方某不支付2000元酬金,李某可行使留置权拒绝返还该行李C. 如果方某未曾发布寻物启事,则其可不支付任何报酬或费用D. 既然方某发布了寻物启事,则其必须支付酬金【答案】: D【解析】:AD两项,《物权法》第112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方某发布了寻物启事,领取遗失的行李时就必须按照承诺支付酬金。 B项,《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返还遗失物是他的法定义务,这是基于物权法而非基于债权法的规定进行返还,因此,拾得人不能像债权人那样行使留置权。C项,《物权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35.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18万元违约金。后甲违约,给乙造成损失1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8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B. 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C. 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8万元,共计33万元D. 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及其利息【答案】: A【解析】: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18万元的违约金并没有超过实际损失15万元的30%,不必下调。违约金本身就有赔偿损失、支付其他费用的作用,所以违约金过低的可上调,但足够的就不必再另外赔偿。若没有约定违约金,则应按实际损失予以15万元的赔偿。3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中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效力低于《刑法》B. 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就《刑法》作法律解释 C. 对法律条文进行了限制解释D. 是学理解释【答案】: C【解析】:A项,《立法法》第5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所以,该解释与《刑法》具有同等效力。B项,《宪法》第67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立法法》第45条第1款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解释的不止是《刑法》。C项,该解释将《刑法》第158、159条规定的适用范围限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比条文中公司的字面含义要窄,属于限制解释。D项,学理解释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属于法定解释、正式解释,而不是学理解释。 37.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了一项技术秘密。技术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后,经查该技术秘密是甲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从丙公司获得的,但乙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技术转让合同有效,但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B. 技术转让合同无效,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C. 乙公司可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向丙公司支付合理的使用费D.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其支付的对价,但不能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答案】: C【解析】: C项,《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32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乙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所以属于善意取得技术秘密,因此,乙公司可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向丙公司支付合理的使用费。A项,《合同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由于甲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丙的技术秘密,甲乙间的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侵害了丙的技术成果,合同无效。B项,《合同法》第353条规定,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乙公司是不知侵犯技术秘密的受让人,侵权责任应由让与人甲承担,非连带责任。D项,《合同法》第351条规定,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对价并承担违约责任。38.根据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关于民族自治县,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B. 经国务院批准,可开辟对外贸易口岸C. 县人大常委会中应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D. 县人大可自行变通或者停止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答案】: D【解析】:A项,《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B项,第31条第1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C项,第16条第3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D项,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可知,自治地方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权需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并不能自行变通或停止执行。39.石山公司起诉建安公司请求返还86万元借款及支付5万元利息,一审判决石山公司胜诉,建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石山公司放弃5万元利息主张,建安公司在撤回上诉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86万元本金。建安公司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后,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关于石山公司的做法,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可依和解协议申请强制执行B. 可依一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C. 可依和解协议另行起诉D. 可依和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答案】: B【解析】:A项,和解协议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不具有强制执行力。B项,撤回上诉的法律效果在于一审判决生效,所以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C项,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一审判决已经生效,不得再另行起诉。D项,在民事诉讼法中,只有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40.甲省M市A区的李某在位于乙省N市B区的张某电商平台上购买了货物,购物条款约定发生争议由乙省N市B区法院管辖。发生纠纷后,李某向甲省M市A区法院起诉,张某以有管辖协议为由提出管辖异议,李某认为,因乙省N市已成立互联网法院,管辖协议无效。M市A区法院认为管辖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至N市B区法院,问N市B区法院如何处理?()A. 报N市中院指定管辖B. 逐级报最高院指定管辖C. 退回M市A区法院D. 将案件移送N市互联网法院【答案】: A【解析】: 根据《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规定》,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该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简而言之,首先根据正常的合同或者侵权纠纷的管辖权判断思路确定纠纷的管辖法院,然后判断如果该纠纷属于发生在互联网上,且该市有互联网法院,则纠纷属于互联网法院管辖。本案中,首先根据管辖协议确定本案应当由N市B区法院管辖,同时属于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合同纠纷,N市设有互联网法院,故本案应当由N市互联网法院管辖。现在M市A区法院将案件移送给N市B区法院,而本案应当由N市互联网法院管辖,故M市A区法院移送错误,但移送管辖只能移送一次,受移送法院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不能将案件退回,也不能再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故本案受移送的N市B区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报请其上级法院即N市中院指定管辖。41.住所位于东岭县的利民公司依约将长山县的仓库租借给住所位于峻南县的青松公司使用,每年租金30万元。双方还约定,因该租赁合同发生的纠纷均应由合同签订地顺富县法院管辖。利民公司因经营不善申请破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为追索青松公司拖欠的租金向法院起诉。本案应当由哪地法院管辖?()A. 东岭县法院B. 长山县法院 C. 峻南县法院D. 顺富县法院【答案】: B【解析】:首先确定本案当事人,即应当以谁为原告。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终止的标志为注销。利民公司虽然进入破产程序,但尚未注销,故利民公司具有诉讼权利能力,本案应当以利民公司为原告,即利民公司起诉青松公司追索租金。其次判断管辖,本案是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故本案应当由该仓库所在地长山县法院专属管辖。本案虽然有管辖协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顺富县法院管辖,但是该管辖协议违背专属管辖而无效。42.1903年,清廷发布上谕:“通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急应加意讲求,著派载振、袁世凯、伍廷芳,先定商律,作为则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钦定大清商律》为清朝第一部商律,由《商人通例》《公司律》和《破产律》构成 B. 清廷制定商律,表明随着中国近代工商业发展,其传统工商政策从“重农抑商”转为“重商抑农”C. 商事立法分为两阶段,先由新设立商部负责,后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D. 《大清律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与《大清商律草案》同属清末修律成果【答案】: C【解析】:A项,《钦定大清商律》是清朝第一部商律,包括《商人通例》和《公司律》,不包括《破产律》。B项,清廷制定商律,乃形势所迫,是一种被动的、被迫的立法活动,并非工商政策的变革。C项,清末的商事立法,大致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1903~1907年为第一阶段,1907~1911年为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商事立法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在第二阶段,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 D项,清末修律成果包括《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及诉讼法律、法院编制法等,不包括《大清律例》,《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于乾隆五年完成。43.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必须诚实守信。下列哪一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A. 某县发生煤矿重大安全事故,政府部门通报了相关情况,防止了现场矛盾激化B. 某市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给予优惠,因国家政策变化推迟兑现C. 某县政府因县内其他民生投资导致资金紧张,未按合同及时支付相关企业的市政工程建设款项D. 某区政府经过法定程序对已经公布的城建规划予以变更【答案】: C【解析】:诚实信用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诚实信用原则包括以下两个原则:① 行政信息真实原则;②信赖利益保护原则。A项,体现了行政信息真实原则,符合诚实守信原则。B项,国家政策变化属于变更行政决定的法定理由,因此推迟兑现不违反诚实守信原则。C项,县政府违约,违反诚实守信原则,资金紧张不能作为不及时支付款项的理由。D项,经法定程序变更城建规划不违反诚实守信原则。44.某品牌手机生产商在手机出厂前预装众多程序,大幅侵占标明内存,某省消费者保护协会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为由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受理了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B. 本案原告没有撤诉权C. 本案当事人不可以和解,法院也不可以调解D. 因该案已受理,购买该品牌手机的消费者甲若以前述理由诉请赔偿,法院不予受理【答案】: A【解析】: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中,公益诉讼主要是针对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与侵犯环境公共利益等公共性违法行为而设置的诉讼救济机制。A项,《民诉解释》第285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B项,《民诉解释》第290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民事诉讼中原告具有撤诉权。一般情况下,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撤诉需经过被告的允许;而作为例外,公益诉讼案件法庭辩论终结后不允许撤诉。所以,公益诉讼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依旧可以撤诉。C项,《民诉解释》第289条规定,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D项,《民诉解释》第2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提起诉讼。因此即使该案已受理,购买该品牌手机的消费者甲若以前述理由诉请赔偿,法院应予受理。45.甲乙两国均为WTO成员,甲国纳税居民马克是甲国保险公司的大股东,马克从该保险公司在乙国的分支机构获利35万美元。依《服务贸易总协定》及相关税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甲国保险公司在乙国设立分支机构,属于商业存在的服务方式B. 马克对甲国承担无限纳税义务C. 两国均对马克的35万美元获利征税属于重叠征税D. 35万美元获利属于甲国人马克的所得,乙国无权对其征税【答案】: A|B【解析】:A项,《服务贸易总协定》及相关税法规则规定,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是GATS中最重要的一种服务提供方式,是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建立商业机构(附属企业或分支机构),为所在国和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以获取报酬。包括通过设立分支机构或代理,提供服务等。B项,无限纳税义务又称“全面纳税义务”,是“有限纳税义务”的对称,是指纳税人就其来源于全球范围内的所得或财产对其所在国负有纳税义务。无限纳税义务只适用于本国居民(公民)。马克是甲国的居民,因此应对甲国承担无限纳税义务。C项,国际重叠征税又称“国际双层征税”,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甲乙两国均对马克的35万元征税属于国际重复征税,而非国际重叠征税。D项,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权力。即一国政府行使的征税权力。税收管辖权中最重要的基本理论是居住国原则和来源国原则。由此引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收入来源国对非居民来源于该国的所得享有的征税权。根据常设机构原则,来源国仅对非居民纳税人通过在境内常设机构而获取的工商营业利润实行征税。乙国有权基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马克的35万元征税。46.黄逢、黄现和金耘共同出资,拟设立名为“黄金黄研究会” 的社会团体法人。设立过程中,黄逢等3人以黄金黄研究会名义与某科技园签署了为期3年的商铺租赁协议,月租金5万元,押3付1。此外,金耘为设立黄金黄研究会,以个人名义向某印刷厂租赁了一台高级印刷机。关于某科技园和某印刷厂的债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某科技园的租赁债权消灭B. 即便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某科技园就租赁债权,仍可向黄逢等3人主张C. 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就某科技园的租赁债务,由黄逢等3人承担连带责任D. 黄金黄研究会成立后,某印刷厂就租赁债权,既可向黄金黄研究会主张,也可向金耘主张【答案】: B|C|D【解析】: 《民法总则》第75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ABC三项,如果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其设立期间同某科技园签署的商铺租赁协议,应由黄逢等3人承担连带责任。D项,金耘为设立黄金黄研究会而以自己名义同某印刷厂签订的租赁合同,在黄金黄研究会成立后,某印刷厂有权选择请求黄金黄研究会或者金耘履行。47.坚持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特色,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关于党的领导的理念,下列哪一理解是错误的?()A. 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B. 我国法治事业,从总体部署到决策的具体实施,都是在党的大力推动下实现的C. 只要抓住立法环节,把党的各项政治主张和要求上升为法律,就能全面实现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政治领导D. 党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与坚持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是不矛盾的【答案】: C 【解析】:党的领导包括以下基本内涵:①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②深刻认识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的客观必然性;③准确把握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作用;④党的领导在法治事业中集中体现在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中。A项,党在长期革命建设中逐步形成的历史地位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丰功伟绩奠定了党在国家中绝对的领导地位和崇高的社会威望,从而决定了党对于包括法治在内的一切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不可替代、不可动摇的领导权力。B项,在我国法治事业发展的每一关键时期、每一重要环节以及每一重大事务中,党都及时、正确、全面地做出部署和安排,并通过严密的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引导和推动着我国法治事业的发展不断走向深入。因此说我国法治事业,从总体战略部署的做出,到决策的具体实施,都是在党的大力推动下实现的。 C项,党的领导具有全面性。党对法治事业的政治领导,就是要把党的各项政治主张和要求及时地反映到立法之中,把法治实践活动自觉地纳入党的中心工作和党的总体战略部署之中。同时,法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善于运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去指导法治的具体运用,把法律的实施和适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和落实结合起来,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可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政治领导不仅包括立法环节,也包括法律实施环节,还包括法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活动中的政治自觉。D项,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同样需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党要坚持依法执政,正确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级党组织在具体实施领导工作的过程中,必须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不得超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48.在某合同纠纷中,中国当事方与甲国当事方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并诉至中国法院。关于该合同纠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当事人选择的乙国法,仅指该国的实体法,既不包括其冲突法,也不包括其程序法B. 如乙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人民法院应适用该国首都所在地的法律C. 在庭审中,中国当事方以乙国与该纠纷无实际联系为由主张法律选择无效,人民法院不应支持D.  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即将结束时决定将选择的法律变更为甲国法,人民法院不应支持【答案】: A|C【解析】: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8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B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第1款规定,在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49.2016年3月3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3月3日。借款当日,甲将自己饲养的市值5万元的名贵宠物鹦鹉质押交付给乙,作为债务到期不履行的担保;另外,第三人丙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关于乙的质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2016年5月5日,鹦鹉产蛋一枚,市值2000元,应交由甲处置B. 因乙照管不善,2016年10月1日鹦鹉死亡,乙需承担赔偿责任C. 2017年4月4日,甲未偿还借款,乙未实现质权,则甲可请求乙及时行使质权D. 乙可放弃该质权,丙可在乙丧失质权的范围内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答案】: B|C|D【解析】: A项,《物权法》第213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据此可知,在质押期间,质物的孳息应当由质权人乙收取。B项,《物权法》第215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乙作为质押权人应妥善照管鹦鹉,因乙照管不善致使鹦鹉死亡,乙需承担赔偿责任。C项,《物权法》第220条第1款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2017年4月4日,债务履行期间已经届满,出质人甲可请求质权人乙及时行使质权。D项,《物权法》第218条规定,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本题中,甲以自己的财产出质,乙放弃该质权的,丙可在乙丧失质权的范围内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50.尹老汉因女儿很少前来看望,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女儿每周前来看望1次。法院认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而且,关爱老人也是中华传统美德。法院遂判决被告每月看望老人1次。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 被告看望老人次数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法官自由裁量B.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中没有规定法律后果C. 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法条中规定了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D. 法院判决主要是依据道德作出的【答案】: D【解析】:A项,该法条规定了家庭成员看望或问候老人的义务,但未规定看望次数,可以由法官自由裁量解决。B项,该法条规定了家庭成员关心老人的义务。包括“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的积极义务,以及“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的消极义务,但是没有规定法律后果。C项,法条中的积极义务是“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消极义务是“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D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属于法律规则的内容,法院据此判决,依据的是法律规则而不是道德。当然,该规则本身也是道德规则,是道德内容的法律化。51.[U2]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要全面发挥各种社会规范的调整作用,综合协调地运用多元化的手段和方法实现对国家的治理和管理。关于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下列哪一说法是不准确的?()A. 在指导思想上,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B. 在评价尺度上,要坚持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C. 在法的作用上,要构建党委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纠纷解决机制D. 在法的成效上,要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与统一【答案】: C【解析】: 依法治国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从而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C项,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包括充分发挥依法治国方略在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作用,要在深刻把握社会运行的规律和特征的基础上,探索用法律手段强化社会管理的方式和方法,特别是针对社会管理领域中的重点人群、重点活动、重点区域以及重点行业,建立起以法律手段为主体、多种手段协调与配合的管理和控制体系,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解决社会纠纷的大调解格局和体系。“党委调解”不属于三位一体的纠纷解决机制之一。A项,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三者有机统一”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中,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与灵魂。 B项,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仅要坚持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还要注重其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实现公平正义的同时做到政治正确,人民满意,坚持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以及社会效果的统一。D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52.甲为躲避债务一走了之,5年后妻子乙申请宣告死亡,乙和丙结婚1年后离婚,7年后甲归来。此时,关于婚姻关系表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法院宣告甲死亡时,甲乙的婚姻关系消灭B. 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后,甲乙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C. 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后,甲乙需要登记结婚方能确立婚姻关系D. 甲下落不明时,甲乙的婚姻关系消灭【答案】: A|C 【解析】:A项,婚姻关系终止,是宣告死亡的后果之一。BC两项,宣告死亡后,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本题中,乙再婚,故甲乙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需要另行登记结婚才能确立婚姻关系。D项,下落不明并非婚姻关系的终止事由。53.在莎士比亚喜剧《威尼斯商人》中,安东尼与夏洛克订立契约,约定由夏洛克借款给安东尼,如不能按时还款,则夏洛克将在安东尼的胸口割取一磅肉。期限届至,安东尼无力还款,夏洛克遂要求严格履行契约。安东尼的未婚妻鲍西娅针锋相对地向夏洛克提出:可以割肉,但仅限一磅,不许相差分毫,也不许流一滴血,惟其如此方符合契约。关于该故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夏洛克主张有约必践,体现了强烈的权利意识和契约精神B. 夏洛克有约必践(即使契约是不合理的)的主张本质上可以看作是“恶法亦法”的观点C. 鲍西娅对契约的解释运用了历史解释方法D.  安东尼与夏洛克的约定遵循了人权原则而违背了平等原则【答案】: A|B【解析】:AD两项,安东尼与夏洛克的契约以金钱与身体(生命)作为对价,违背人权原则和平等原则,但是夏洛克主张有约必践。客观上体现了他的权利意识和契约精神,尽管这种权利要求违背人们的正义感。B项,“恶法亦法”的观点认为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也依然是法。夏洛克有约必践的主张,本质上是“恶法亦法”的观点。C项,历史解释是指法律人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文义解释是指从法律条文所运用的语言的含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内容。鲍西娅对契约的解释运用的是文义解释,即所谓“一磅肉”,须“仅限一磅,不许相差分毫,也不许流一滴血”,而不是历史解释方法。54.我国宪法规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的原则。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并且属于人民B.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仅体现在直接选举制度之中C.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前提D.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贯穿于我国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领域【答案】: A|C|D【解析】:A项,这一规定意味着国家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BD两项,该原则贯穿于我国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领域,而不是仅体现在直接选举中。C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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