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

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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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规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行为,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对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土地租赁。  第三条本市国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市土地

2、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转让的管理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农地转用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需要,市人民政府可委托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指定范围内的前述各项工作。  第四条除法律规定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用地外,其他国有土地必须依法以有偿方式取得。  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各类用地有偿使用时,应首先考虑采用出让方式。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土地租赁均应在土地有形市场内进行。  第六条 土地市场管理的核心内容为经营性土地供应计划管理、经营性土地公开交易管理和土地使

3、用权价格管理。  依法建立健全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土地登记可查询和集体决策等规范土地市场运行的六项制度。  第七条土地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八条土地交易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和土地交易规则的土地交易无效,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

4、人员在土地有偿使用工作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章】机构和职能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对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土地资产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审议土地收购储备计划;  (三)审议经营性土地年度供应计划;  (四)审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地价修正体系的调整方案;  (五)审议重大出让项目的土地出让方案;  (六)审议以地融资等土地资本化运作方案;  (七)审议全市土地资产管理年度

5、工作报告和政府土地收益及资产负债情况;  (八)审议需提交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的负责人为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贯彻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议,行使执行、协调、组织、监督的职能。办公室主任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兼任。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合署办公,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作为

6、本市土地收购储备的唯一机构,承担全市范围内土地征用、开发整理、收购储备、委托交易和对城市有关重大基础设施的投资。  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执行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和供应计划;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统一实施集体土地的征用、国有土地的收购,开展土地储备;对收购的土地实施土地整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营性土地年度供应计划,提供可出让土地,参与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持股、参股、控股、投资和经营活动;负责管理土地出让金等政府土地收益及债项财政资金,建立稳定的偿债机制;

7、提供土地资产的融资、抵押资产的调剂、租赁等业务。  (三)承担全市耕地储备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度耕地开垦整理计划,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工作;办理全市范围内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组织现场踏勘,拟定并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营和管理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和闲置土地。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天津土地交易中心作为全市唯一的土地有形市场和土地交易的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工作,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手续,收集、分析和统一发布各类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信息,提供规范的土地洽谈、

8、招商、交易场所。【第三章】土地收购储备整理  第十四条 本市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将列入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的土地实施收购、收回、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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