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海事法院2022年招聘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湖北)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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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湖北省武汉海事法院2022年招聘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湖北)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一种特别程序。关于其特别之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不同于普通案件奉行的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可未经检察院对案件的起诉或申请而启动这一程序B.不同于普通案件审理时被告人必须到庭,可在被申请人不到庭的情况下审理并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C.不同于普通案件中的抗诉或上诉,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可通过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启动二审程序D.开庭审理时无需区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答案:B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强制医疗程序。《刑事诉讼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依据本条规定,强制医疗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是检察院申请启动;二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而决定启动。所以虽然法院可依职权启动,但必须以检察院起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为前提。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30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故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05条第2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并非“启动二审程序”,故C错误。《最高法解释》第530条规定:“开庭审理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法庭依次就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进行调查;调查时,先由检察员出示有关证据,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出示有关证据,并进行质证;(三)法庭辩论阶段,……”因此,强制医疗程序是区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的。故D错误。本题选B。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新加坡公民王颖与顺捷国际信托公司在北京签订协议,将其在中国的财产交由该公司管理,并指定受益人为其幼子李力。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王颖与顺捷公司发生纠纷,并诉至某人民法院。关于该信托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瑞士法B.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新加坡法C.如双方未选择法律,法院应适用中国法D.如双方未选择法律,法院应在中国法与新加坡法中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李力利益的法律答案:A,B,C解析:选项A、B、C正确。选项D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3.关于法的规范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道德虽然也是规范,但不具有社会规范性B.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C.《民法通则》的适用对象是特定的人D.某市人民法院针对某一刑事案件所作的民事判决书是可以反复适用的答案:B解析:。道德虽然也是规范,具有社会规范性,故选项A错误;《民法通则》的适用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故选项C错误;某市人民法院针对某一刑事案件所作的民事判决书只能针对该特定案件适用一次,故选项D错误。4.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不属于类推解释B: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汽车”,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C:《刑法》分则有不少条文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造”,但不排除在其他一些条文中将“变造”解释为“伪造”的一种表现形式D:《刑法》第65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刑法》第356条答案:A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刑法解释【详解】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不允许类推解释,因此,无论是学理解释,还是司法解释、立法解释都不得违背这一解释规则。因此,A的说法是错误的。扩大解释是刑法解释的一种方法,是指《刑法》条文的解释含义大于条文字面的含义。根据《刑法》第116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对象是“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解释该条的“汽车”包括大型拖拉机,对该条“汽车”的含义有所扩大,属于扩大解释。因为生活中一般不认为“汽车”包括拖拉机。因此,B的说法是正确的。我国《刑法》明确区分了伪造和变造,分别规定为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但并不能以此否定其他假币犯罪中“伪造的货币”可能包括“变造的货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定罪处罚。虽然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仅规定了“伪造”和倒卖“伪造”的邮票等有价票证的行为,但上述司法解释肯定了伪造含义的相对性,所以C的说法是正确的。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范虽然没有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内。比较《刑法》第65条和第356条分析可以看出,两者是《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刑法》第65条的“但书”规定同样适用于《刑法》第356条。因此,D的说法是正确的。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5.甲在国外旅游,见有人兜售高仿真人民币,用1万元换取10万元假币,将假币夹在书中寄回国内。(事实一)赵氏调味品公司欲设加盟店,销售具有注册商标的赵氏调味品,派员工赵某物色合作者。甲知道自己不符加盟条件,仍找到赵某送其2万元真币和10万元假币,请其帮忙加盟事宜。赵某与甲签订开设加盟店的合作协议。(事实二)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事实三)张某到加盟店欲批发1万元调味品,见甲态度不好表示不买了。甲对张某拳打脚踢,并说“涨价2000元,不付款休想走”。张某无奈付款1.2万元买下调味品。(事实四)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随后,四处散发宣传单,声称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的利息。甲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高利贷出,赚取息差。(事实五)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后因亏空巨大,甲将余款500万元交给其子,跳楼自杀。(事实六)关于事实六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2年)A.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吸纳资金,构成集资诈骗罪B.甲集资诈骗的数额为2000万元C.根据《刑法》规定,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判处死刑D.甲已死亡,导致刑罚消灭,法院对余款500万元不能进行追缴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集资诈骗罪。成立集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明知无法归还而隐瞒真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属于“非法占有目的”。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B项,甲在资金链断裂明知无法归还借款的情况下,仍继续扩大宣传,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元的,是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客观基础上具备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对2000万元资金成立集资诈骗罪。故AB项正确。《刑法修正案(九)》删除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规定。故C项错误。《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集资诈骗罪的余款500万元作为犯罪所得的赃款,依法应予以收缴并返还被害人。甲虽然死亡,针对其的所有刑罚都已消灭,但是追缴赃物并不是刑罚,不会随着犯罪人的死亡而消灭,法院仍然应该对余款500万元予以追缴。故D项错误。6.朱某自诉陈某犯诽谤罪,法院审理后,陈某反诉朱某侮辱罪。法院审查认为,符合反诉条件,合并审理此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人不服,均以对对方量刑过轻、己方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认为对两人量刑均过轻,可同时加重朱某和陈某的刑罚B.如认为对某一人的量刑过轻,可加重该人的刑罚C.即使认为对两人量刑均过轻,也不得同时加重朱某和陈某的刑罚D.如认为一审量刑过轻,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上诉不加刑原则、自诉及其反诉。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不仅仅限于公诉案件,也包括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该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可知,在自诉案件的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也不能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但自诉人上诉的不受限制。本题中,自诉人朱某和反诉人陈某均同时处于自诉人和被告人的地位。双方都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如果认为任何一方量刑过轻的,均可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直接加重有关当事人的刑罚。据此,A、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本题选AB。7.对于商标注册的申请,下列选项的叙述正确的是( )。A.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可以不另行提出注册申请B.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C.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称,不需要提出变更申请D.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答案:D解析: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因此选项A错误;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因此选项B错误;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因此选项C错误。8.甲向乙购买原材料,为支付货款,甲向乙出具金额为50万元的商业汇票一张,丙银行对该汇票进行了承兑。后乙不慎将该汇票丢失,被丁拾到。乙立即向付款人丙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因丢失票据而确定性地丧失了票据权利B:乙在遗失汇票后,可直接提起诉讼要求丙银行付款C:如果丙银行向丁支付了票据上的款项,则丙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D:乙在通知挂失止付后十五日内,应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依据《票据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票据丢失之后,失票人可以通过挂失止付并申请公示催告来救济自己的票据权利,故A项错误。本题中,丙银行已经对汇票进行了承兑,确定地负有票据义务,故乙可以起诉要求丙银行付款,B项正确。依据《票据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乙在丢失票据后立即办理了挂失止付,如果丙银行向丁支付票款,则应当向乙承担责任,故C项正确。依据《票据法》第15条第3款的规定,乙应当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申请公示催告,故D项错误。9.共用题干关于法的现代化的表述,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法的现代化并不是为了满足现代化的要求才成为迫切需要,更在于它本身就是现代社会中人的一种生存方式和价值标准B、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C、中国法的现代化经历了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的过程D、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形成于收回领事裁判权的契机答案:B解析:与社会发展和文明进化相适应,法不断地发展、进步,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即是法的发展的一种特殊形式。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的社会形态的划分相一致。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人类社会存在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可见,A、C项正确。但是,我们应该明确,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并不是每一个国家、民族的法都一定经过法的这四种历史类型。但在法的历史发展的总体进程中,从奴隶制法到封建制法、继而发展为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是法的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的类型也由低级类型的法向高级类型的法依次更替,故B项也正确。按照唯物史观的观点,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的必然,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因此,D项错误,不当选。法系的形成是基于不同国家相似的法律传统和外部特征,法律传统之中就包含各自的法律文化,A项正确。中华法系具有保守性格,追求“民族化”,但在清末修律的过程中,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建立起来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这是中华法系与其他法系的文化之间的交流与融合,故B项错误。西方的两大法系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融合,逐渐实现了与国际化的协调一致,但是在法的移植过程中,仍然保留了法的民族特色,故C项错误。清末沈家本主张变法修律,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试图融合不同的法系,故D项正确。法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并不是为了满足现代化的要求才成为迫切需要,更在于它本身就是现代社会中人的一种生存方式和价值标准,A项说法正确。在西方文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是内发型法的现代化而不是外源型法的现代化。中国法的现代化经历了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的过程,在制度层面上形成于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所以,C、D项说法正确,B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法律意识本身在结构上可以分为两个层次: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是法律意识的初级形式和阶段。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它以理性化、理论化和体系化为特征,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进行理性认识的产物,也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自觉的反映形式。一般地说,可以将法律文化分为物化的、制度的、观念的三个层面。在物化的层面,法律文化通常表现为关于法律的某种物质形式,如某个法律的象征物(如正义女神);在制度的层面,法律文化表现为各种具体的与传统相关的法律制度;而在观念层面,则表现为人们思想意识中关于法律的种种看法、说法。由上述法理依据可见,选项A、C、D均属于法律意识中的法律心理;选项B则属于法律制度,不属于法律意识。因此,应选A、C、D。亚里士多德是西方法学史上第一个系统阐述法治学说的人物,他提出: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在我国,尽管春秋战国时期发生了大规模的儒法之争,法家提出过“任法而治”、“以法治国”的思想,但并未形成法治概念。所谓中国古代人治与法治之争,乃是后人的总结。法治与法制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内涵是完全不同的。前者与人治相对,强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意味着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而后者一般来说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是一个中性词。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是一个德语中最先使用的概念。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产物。根据上述法理依据可知,甲的论点②③是正确的,①是错误的。①之所以错误,按照通说,在中国,法治概念和法治理论并非最早由梁启超所提出,而都是由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所最先提出的。司考辅导用书上认为,法治概念最早由梁启超提出,而法治理论最早由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提出。无论按照通说,还是按照指定用书,甲的论点①均错误。同样根据上述法理依据,乙的论点①、③正确,②错误。因此,正确的选项应为A项。10.★下列关于公证员法律责任的表述,哪些可以成立?()A.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证员任命和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经查证属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司法部撤销原任命决定,并收缴、注销其公证员执业证书B.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依法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C.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有关行业规范,对公证员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D.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公证员的违法行为,可以委托公证协会对公证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答案:A,B,C,D解析:。《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30、32~34条的规定。11.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A.某市人民政府针对社会治安问题所作的具体规定B.某乡政府作出的责令王某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的决定C.某区人民政府对某家长不送适龄子女人学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税务机关向某人收取个人所得税答案:B,C,D解析:。A项是针对不特定对象所作的决定,属于抽象行政行为。B项是乡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针对王某占用土地的行为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C项是区政府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针对特定事项所为的具体行政行为。D项的税收行为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12.下列哪些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A.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B.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C.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D.强迫他人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答案:A,B,C解析:《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A项当选。《刑法》第238条第2款第2段规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B项当选。《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C项当选?《刑法》第333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D项不选。13.张某是一流浪汉,某日碰巧拾得一包裹,里面装着军官证、武警部队服装等物,遂心生假扮军人念头。关于本案,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如张某仅是为了好玩而冒充军人,没有为牟取非法利益进行招摇撞骗的,不构成犯罪B.如假冒军人身份行骗,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C.如张某冒充军人诈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属于想象竞合,应以诈骗罪定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D.如军官证、武警部队服装等物是张某偷来的,则还构成盗窃武装部队证件罪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招摇撞骗罪、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认定。ABD项都是正确的。在诈骗财物的场合,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存在想象竞合关系(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因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保护法益不同)。应以诈骗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故C项也是正确的。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4.某市采石场位于山腰,自2009年投产以来每年都排放一定数量的污水顺山坡流到山下南农民何阳承包的鱼塘,由于对养鱼影响不大,何阳一直未曾提出异议:2012年1月,采石场进行技术改造,扩大了生产规模,污水排放量成倍增长,何阳发现自己承包的鱼塘频繁出现死鱼现象,遂要求采石场赔偿损失,但采石场未予理睬:于是何阳找到市环保局解决问题。2012年3月,市环境监理大队经监测证实,采石场排放的污水符合排放标准,市环保局随后给采石场下书面通知,要求采石场缴纳排污费25万元。同时,市环保局就采石场和何阳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行政调解处理决定:采石场赔偿何阳经济损失12万元。据此,请回答下列问题。?假定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问的凶果关系成立,采石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何在?()查看材料A.采石场不应负赔偿责任,因为缴纳排污费就免除了采石场的其他法律责任B.采石场应负赔偿责任,因为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不以超标排放为构成要件C.采石场应负赔偿责任,因为缴纳排污费不能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D.采石场不应负赔偿责任,因为它排放的污染物没有超标答案:B,C解析:污染致害人缴纳排污费,并不能对污染导致的民事侵权免责。只要存在损害事实,且与致害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就要负担赔偿责任。故本题应选BC选项。15.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死刑复奏制度”确立于、()A.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B.唐代初期C.秦代后期D.汉代前期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的发展。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16.甲公司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投资者均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的情况下,下列选项所述投资者中,符合规定的有(  )。A.经相应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A商业银行B.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C.名下金融资产为人民币25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王某D.净资产为人民币1500万元的B合伙企业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所谓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选项A正确);(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3)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选项D正确);(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选项B正确);(5)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6)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选项C错误);(7)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17.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证券A股单笔买卖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该限额是( )。A.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A股交易数量在3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C.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D.A股交易数量在3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答案:A解析: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证券单笔买卖达到如下最低限额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1)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2)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18.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理论,关于期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定期间都是不可变期间,指定期间都是可变期间B:法定期间的开始日及期间中遇有节假日的,应当在计算期间时予以扣除C: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D:遇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职权变更原确定的指定期间答案:D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民事诉讼期间【详解】诉讼期间分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两种。法定期间有不变期间与可变期间之分。人民法院不得变更不变期间。属于可变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变更。如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期间为30日,不能在法定期间内上诉的,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涉外民事诉讼的上诉期间30日,就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可变期间。指定期间可以变更,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如果在指定期间内,出现了新情况,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确有困难,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对原定期间予以变更。指定期间虽然属于可变期间,但一般而言,指定期间一经确定,不宜随意变动。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D选项说法正确。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因此,只有在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此节假日才不会计算在内,B项说法不准确。在途期间指的是人民法院通过邮寄送达的诉讼文书,或者是当事人通过邮寄递交的诉讼文书,在途中所用去的时间,而不是指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时间,故C选项说法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D。19.★法国《人权宣言》提出的资产阶级法治原则没有下列哪一项?()A.罪刑法定主义、法不溯及既往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C.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D.法律是统治者意志的表现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国《人权宣言》提出的民主法治原则。其内容主要有:(1)宣布人权是“天賦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该《人权宣言》第1条明确指出:“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第2条规定:“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天赋和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2)确立了“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规定执政者的权力来自人民,任何团体或个人都不能行使人民没有赋予的权力。而且具体规定,公民有权参加制定法律,有权决定政府的开支、征税的税额,有权要求国家公务员报告工作情况,等等。(3)提出了资产阶级法治原则。其中主要是: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罪刑法定主义,法不溯及既往,无罪推定,以及禁止非法控告、逮捕或拘留等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人权宣言》不仅奠定了法国宪政制度的基础,而且是多部法国宪法的序言。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20.高某某,男,41岁,系某县副县长,主管交通等工作。5月的一天晚上,高某某利用收取公路建设集资款的机会以暴力手段将前去县办公室请求缓交的女青年刘某某强奸。刘某某被害后立即到县人民检察院告发,县人民检察院按管辖规定转往县公安局并通知其及时查处。县公安局派人前去调查,高某某矢口否认,公安局因而没有立案。之后,刘某某又告到市检察院。市检察院调查发现刘某某被强奸属实,遂通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但县公安局立案后又做了撤销处理。为此,本案可以如何处理?A: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县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此案B: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向县公安局的上一级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C: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县级公安局提起抗诉D:经县人民检察委员会批准决定,由县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此案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题中叙述情节是表明本案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而考查直接受理的程序。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1.根据《商业银行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商业银行无论在境内,还是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都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B、商业银行拨付各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50%C、变更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不需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D、分支机构只需领取营业执照,不需要领取经营许可证答案:A解析:商业银行无论在境内还是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都需要经过审批,所以A选项正确。《商业银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根据该条规定,B选项不正确。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商业银行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所以C选项不正确。《商业银行法》第21条规定,分支机构与商业银行总行一样,必须领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所以D选项不正确。22.何某不服一审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12年有期徒刑的判决,但又因故耽误上诉期限。障碍消除后,何某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上诉活动,必须满足什么条件?A:何某耽误期间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B:何某应当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申请C:何某的辩护人有权为其提出申请D: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裁定允许答案:A,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04条,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3.美羊羊参加灰太狼的生日party时很想吃比萨饼。美羊羊在借用灰太狼的手机打电话时,又偷偷地以借用的手机给必胜客打电话,并以灰太狼的名义订购了3个比萨饼,要求必胜客送到灰太狼家中,必胜客如期送至。关于美羊羊叫外卖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构成表见代理,必胜客有权要求灰太狼支付价款B:构成无权代理,灰太狼有权拒绝支付价款C:构成间接代理,必胜客有权选择要求美羊羊或者灰太狼支付价款D:构成自己代理,美羊羊应承担全部责任答案:B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美羊羊不具有代理权,构成无权代理。此处对于美羊羊借用灰太狼的手机,以灰太狼的名义订购比萨饼,必胜客是否有理由认为美羊羊具有代理权是关键。一般认为表见代理有三种形态:一是外表授权的表见代理,即相对人持有被代理人盖有公章的合同书等,此处显然不属于外表授权的表见代理;二是特定关系的表见代理,即表见代理人具有某种商业上的身份关系,如客户经理等,此处也显然不属于此种情况;三是容忍的表见代理,即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而不表示反对,此处也不属于此种情况。因此本题所涉及的是一般的无权代理,依照《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对于无权代理,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被代理人不承担责任,而应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24.张某与王某是同村村民,二人约好一同外出打工,但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只好返家。途中在某火车站转车时,二人身上所带钱已所剩无几,看到车站附近有一杂货店,顿生邪念,商量去抢杂货店,就用剩余的钱买了二把匕首。深夜,二人手持匕首去敲杂货店的门,店主开门后,二人即往店内挤,店内有数人在打麻将,见有陌生人来,即喝问“干什么的”?张、王只好连声说“对不起”,后被送到派出所。对本案的评价,错误的是A.张、王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B.张、王的行为只构成非法进入住宅罪,不构成抢劫罪C.张、王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非法进入住宅,应当数罪并罚D.张、王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预备答案:A,B,C解析: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张明楷认为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特殊形态。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是否着手、是否得逞,是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之间的重要区别。而本案中张某、王某购买了匕首,敲门进入杂货店都是属于准备工具、进入犯罪场所行为,尚没有实施抢劫实行行为,并没有使有关刑法保护的权益受到明显紧急的危害,故只能构成抢劫罪预备。25.牛某和曲某关系好,两人经常互有走动。一日牛某又去曲某家做客,因为突然有事而急忙离去,却不慎将手机遗忘在曲某家。曲某发现后没有通知牛某,而是自用,一周后该手机被小偷偷走,后来牛某得知此事,要求曲某返还手机。曲某称自己是替牛某保管手机,不愿意赔偿。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牛某无权要求赔偿,因为曲某是无因管理B:牛某无权要求赔偿,因为曲某是善意占有人C:牛某有权要求赔偿,赔偿的数额为手机的价值减去曲某的保管费用D:牛某有权要求赔偿,因为曲某是恶意占有人答案:D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占有可以分为很多种,区分不同的种类在于它们的法律效果不同。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在法律效果上有非常大的差异。占有物因不可归责于占有人的事由毁损、灭失的,如果占有人为善意,则仅于因毁损、灭失所受到的利益为限,负赔偿责任;如果占有人为恶意,则须全部赔偿权利人的损失。本题的另一个问题是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判断是否为无因管理,可以看是否符合以下要件:无因管理必须是在没有法律或者约定的义务下,管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且不违背他人的意思。曲某为牛某的好友,发现牛某将手机遗忘在他家,应当及时通知牛某或者返还给牛某,而不应该擅自将牛某的东西占为己有,可见曲某并不是为了牛某的利益而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由此可以判断曲某是恶意占有人,应当赔偿牛某因此而受的损失,故D项正确。26.下列关于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是:()A.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时间适用不同的期间B.侦查羁押期限应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之日起计算C.法定期间包括路途上的时间D.张某被拘留期限届满之日恰逢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其释放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期间计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日。根据《高检规则》第136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14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3日。故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拘留适用不同的期间,故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应从逮捕之日起计算。故B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3款的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故C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4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故D项错误。27.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指的是:A:当事人诉讼权利相同B:当事人诉讼义务相同C:诉讼权利的同等性和诉讼义务的对等性D:当事人诉讼地位相同答案:C解析:要注意诉讼地位平等不等于权利义务的相同,而是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对等的诉讼义务。28.某县工商局认定王某经营加油站系无照经营,予以取缔。王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在该局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取缔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市工商局审理王某的复议案件,应由二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B.此案的被告应为该县工商局和市工商局C.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D.法院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实行开庭审理,不得进行书面审理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1)选项A: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2)选项B: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选项C: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选项D:一审程序应当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不得进行书面审理。29.关于审判公开原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刑事审判通常情况下应该公开进行B:审理成年人案件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不得组织人员旁听C:商业秘密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D:刑事案件的评议一律不公开答案:A,B,D解析:【考点】审判公开原则。详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案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一律应当公开审理,A正确;封存犯罪记录针对的是犯罪时不满18周岁,但审理时可能已经成年,法律规定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故B项正确;商业秘密案件是经过申请才不公开;评议的绝对秘密性要求一律不公开。因此,本题选项为ABD。30.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体现为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党中央将“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作为政法干警的核心价值观B、党的地方组织决定相关层级司法机关的案件处理C、司法机关要按照党中央关于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D、党对国家法治事业的发展作出总体战略部署并推动决策实施答案:B解析:【考点】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内涵;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要求【详解】党的领导,主要是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同样需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各级党组织必须充分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插手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故B项错误。其他选项正确。31.根据民法相关理论,下列关于物权与债权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债权是对人权.相对权B.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债权的内容一般由当事人约定C.物权的权能包括处分权能,债权的权能不包括处分权能D.一般情况下,物权与债权相比,具有优先性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物权与债权。债权的权能也包括处分权能。32.荣吉有限公司是一家商贸公司,刘壮任董事长,马姝任公司总经理。关于马姝所担任的总经理职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担任公司总经理须经刘壮的聘任B.享有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定代理权C.有权制定公司的劳动纪律制度D.有权聘任公司的财务经理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法》第4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A项:根据《公司法》第49条规定,马姝担任总经理是经董事会决定的,而非董事长个人决定。故A项错误。B项:公司法定代表人享有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定代理权,《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而本题并未明示马姝是法定代表人,故B项错误。C项:根据《公司法》第49条规定,总经理有权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故C项正确。D项:根据《公司法》第46条规定,公司财务经理是经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的,故D项错误。33.甲借款给乙1万元,丙为乙的保证人。此后乙与甲协商变更借款数额为1.5万元,对此丙不知情。合同到期时,乙无力偿还该借款。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丙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债务B.丙应承担1万元的保证债务C.丙不承担该保证债务D.丙承担保证债务后有权向乙追偿答案:A,C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变动的,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34.★马克思曾经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下列关于这句话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社会决定法律,法律完全依赖于社会,只是被动地适应社会的各种变化和发展B.法律是社会实践长期积累的结果,社会是法律产生和发展的渊源C.法律的变化、发展取决于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法律的变迁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完全同步D.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社会规范,与其他的社会规范之间的联系不大答案:B解析:。35.陈某系美国驻济南市一公司职员,常住济南市。某日,陈某从美国经深圳口岸回国。被深圳罗湖海关以走私嫌疑扣留2日,且没收走私的物品。陈某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若仅起诉扣留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B:若仅起诉没收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C:若一并起诉扣留和没收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一并管辖D:若一并起诉扣留和没收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一并管辖答案:B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故本题只能由中级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不服起诉的案件才可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故A项正确,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据此,C、D项正确。36.下列有关商业银行对存款人保护的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是:()A.对个人储蓄存款和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査询、冻结、扣划,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B.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C.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D.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参见《商业银行法》第29~33条。注意: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后者例外的情形多了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7.根据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正确的有(  )。A.强制执行的对象是不动产的,应该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C.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而且催告书中所列的履行期限不应该超过15日D.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需要缴纳一定的申请费E.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答案:A,B,E解析:(1)选项C: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而且催告书中所列的履行期限不应该超过10日;(2)选项D: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不缴纳申请费。38.陈某欲制造火车出轨事故,破坏轨道时将螺栓砸飞,击中在附近玩耍的幼童,致其死亡。陈某的行为被及时发现,未造成火车倾覆、毁坏事故。关于陈某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B.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C.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D.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指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的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制造了公共交通隐患的危险结果,该危险结果进一步发展为现实的侵害结果。陈某砸铁轨是破坏交通设施、制造公共危险的行为,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由于没有因为破坏交通设施的基本行为发展出更严重的结果,所以只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陈某破坏铁轨时不小心将附近幼童砸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属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故C项正确。[注意]陈某过失导致幼童死亡不是基本结果发展的加重结果,而是一行为数结果的情况。39.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下,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A: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C:追索赡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D: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确有理由的异议答案:A,B,C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故A项、B项、C项正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故D项不选。40.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答案:错解析: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题中的表述是错误的。41.天虹房地产开发公司于1995年7月1日以出让方式获得某市1块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为40年。经开发建成商品房后,1999年7月1日将该宗土地连同房屋一并转让给大洋公司,大洋公司将其作为职工住宅分配给职工居住,职工李某于2000年1月1日搬人新居。此时李某对该土地的使用年限为:()A.40年B.70年C.35年零6个月D.36年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问题。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土地出让合同记载的期限为准。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人又以转让方式或开发方式利用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后续土地使用权人的使用权的实际使用期限仍应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记载的起算时间计算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时间。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42.★设某国一些公司向我国倾销新闻纸,给我国纸业造成严重损害,依我国《反倾销条例》,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只有国内纸业的生产者可以发起反倾销调査B.反倾销税只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来自于该国的新闻纸C.反倾销税税额不应髙于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D.反倾销税对新闻纸出口商征收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A错,依我国《反倾销条例》,国内生产者和商务部均可发起反倾销调査。B错,第39条规定,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36、43~44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即还可以追溯征收。C对,第42条规定:“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D错,反倾销税应向进口商征收。43.共用题干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包庇罪?A:旅馆业、文化娱乐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赌博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B:甲明知乙抢劫杀人,但始终知情不报C:甲和乙共同商定,由乙去杀害丁,公安机关如果追查,甲独揽其责。案发后,甲遵守了自己的承诺,称丁系其所杀。甲构成包庇罪D:甲为了帮助乙逃脱罪责,将不利于乙的证据全部烧毁答案:A,B,C,D解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伪证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入、翻译人员,张三是原告,不是伪证罪的主体。假借条不属于有价票证的范畴,故C选项亦错误,通过排除法可以选出D为正确选项。依据《刑法》第313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313条的解释》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为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方式为5种非暴力情形。本案中,乙及丙、丁等多人使用暴力抗拒强制执行,应当构成妨碍公务罪,其中致人轻伤被包括在妨碍公务罪之中,抢夺枪支罪不能包含。因此,乙及丙、丁等多人构成妨碍公务罪和抢夺枪支罪,不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故意伤害罪。当然,在乙暴力抗法行为之前,还有拒不执行裁定的行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313条的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单纯的仅是不主动执行,但并未采取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被执行标的等行为的,不属“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2条。侵犯财产罪的犯罪金额通常以赃物实际价值为准;提供钱财供犯罪分子逃匿使用,属于窝藏行为;与销赃分属于不同犯罪性质。难点:假如乙给甲的5000元是收购赃物的,则乙仅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罪。妨害作证罪正犯,D帮助毁灭证据罪。A,《刑法》第362条。对于公安机关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的,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不成立犯罪。B,明知发生犯罪事实,知情不举的,不成立窝藏、包庇罪。C,事前通谋的,以故意杀人罪的共犯论处。D,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44.关于罪过,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的行为致人死亡,即使行为时甲只应当预见使他人发生重伤的危害结果,也要认定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B:不懂外文的甲虽然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盗版的外文书刊,但没有认识到该外文书刊的淫秽性。甲虽然不具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故意,但有销售侵权复制品的故意C:虽然违法性认识不属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但如果甲确实不知道其行为违法并使其因此不可能知道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则没有犯罪故意D:甲、乙是某建筑工地工友。某日两人在工地发生争执,甲猛推了乙一把,乙倒地后后脑勺正好碰到石头上,导致脑震荡,引发脑血栓发作,经抢救无效死亡。尽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乙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甲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答案:A,D解析:【考点】罪过的认定。详解: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选项A中如果甲在行为时只应当预见到(即只能预见到)使他人发生重伤的危害结果,其在主观上不具有致人死亡的过失,那么即使客观上其行为致人死亡,甲的行为也只能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死亡的结果属于甲无法预见的结果,因此甲无需对死亡结果负责。故,选项A错误。选项B:甲在主观上并不具有贩卖淫秽物品的故意,但其已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盗版外文书刊,在主观上有销售侵权复制品的故意,选项B正确。选项C:所谓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心态。甲由于确实不知道其行为违法并使其因此不可能知道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那么甲就没有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态,因此没有犯罪故意。选项C正确。选项D:《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甲与乙是工地工友,甲应当预见到在工地上猛推乙可能会对乙造成一定的伤害,因此甲属于过失犯罪,选项D错误。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45.下列协议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A.监护协议B.政府采购协议C.专利转让协议D.股权转让协议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法》适用范围。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46.甲市仲裁委员会就A公司与B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裁定,裁定A公司返还B公司三合板材1000张。A公司拒绝履行。于是B公司先后向A公司住所地甲市乙区和A公司三合板仓库所在地的甲市丙区的基层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应由哪一法院执行?()A.甲市乙区基层法院B.甲市丙区基层法院C.乙区和丙区基层法院共同管辖D.甲市中级人民法院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执行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根据《民诉解释》第463条的规定及《仲裁法解释》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都是甲市中级人民法院,D项正确。47.下列关于地方人大的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A.人大代表的产生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方式B.乡镇人大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人大(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乡镇人大会议审议C.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有权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D.地方各级人大的每届任期均为5年答案:B解析:考查地方人大。乡镇人大主席团或1/5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人大(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乡镇人大会议审议,因此,B选项错误。48.2005年7月间,郝某因经济拮据,决定侵入工行某储蓄网点的计算机系统弄点钱花,于是伙同其兄弟购买了部分电脑器材,制作了侵入计算机系统的装置。郝某还特地在郊区租赁了一套有电话的房子,安置了一部电脑,并在9月7日以假名在某工行某储蓄所开设了16个活期存折账户。郝某于9月22日开启侵入装置由其弟弟操作系统向这16个账户共计输入人民币72万元,随后,二人持这16个账户的存折先后到工行储蓄所提取现金26万元。郝某二人的行为构成:()A:盗窃罪B:票据诈骗罪C:诈骗罪D: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答案:A解析:【考点】盗窃罪。详解:郝某两人之所以构成盗窃罪,是来源于《刑法》第287条的明文规定。《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87条实际上并不是专门针对计算机犯罪新增加的罪名,它仅仅是指以计算机作为犯罪的工具和手段,是对传统的金融诈骗罪、盗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窃取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犯罪的犯罪手段进行扩充。BC两项容易排除,而《刑法》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其侵入范围具有特定性,相对狭窄,故D项也不选。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9.下列哪些不是广义的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关系()?A.专属经济区的法律问题B.甲国籍人A与乙国籍人B之间的婚姻关系C.中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之间的采购合同关系D.甲国与乙国间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答案:A,B,C解析:A对,专属经济区的法律问题属于国际公法调整的关系。B对,虽该选项的主体是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具有涉外因素,但所涉及的是婚姻关系,而不是经济关系,因此不是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C对,因为没有涉外因素,只是两个中国公司之间的国内采购合同关系,属于国内合同法调整的范畴。D错,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属于广义国际经济法调整的范围。本题答案ABC。50.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甲被乙打成轻伤。甲向法院提起自诉需要对伤情进行鉴定。对此,应当由下列哪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A:公安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B: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C: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D:司法行政部门登记设立的鉴定机构答案:D解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2条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本题选D。51.A市水天公司与B市龙江公司签订一份运输合同,并约定如发生争议提交A市的C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因水天公司未按约支付运费,龙江公司向C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第一次开庭时,水天公司未出庭参加仲裁审理,而是在开庭审理后的第二天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C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本案?A:应当裁定中止仲裁程序B:应当裁定终结仲裁程序C:应当裁定驳回仲裁申请D:应当继续审理答案:D解析: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水天公司向法院作出的申请无效,C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审理。应选D项。52.甲、乙二人在路旁违章燃放烟花,丙从此经过被烟花炸伤左眼,花去医药费5万元,为此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如果不能证明是谁的烟花造成丙的伤害,甲、乙的行为属于共同危险行为B.如果不能证明是谁的烟花造成丙的伤害,甲、乙应对丙的受害承担连带责任C.如果甲能证明丙的受害不是自己的烟花造成的伤害,甲对丙的受害不承担责任D.如果乙能证明丙的受害是由于甲的烟花造成的伤害,乙对丙的受害不承担责任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共同危险的认定和免责问题,如果不能证明是谁的烟花造成的伤害,则构成共同危险,甲、乙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笫10条的规定,其免责事由是应当证明具体侵权人,而非证明自己的行为未造成伤害。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D。53.下列有关行政法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B.行政法主要是实体法C.行政法调整方式与行政政策调整方式有明显区别D.所规范的行政职权职责具有统一性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实体法与程序法融为一体,故B错。54.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关于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全国性法律一般情况下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B.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C.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D.《澳门基本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反映的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意志答案:B55.根据《选举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选举的主持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乡镇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任命B.县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C.省人大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由省人大常委会主持D.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向选民说明情况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选举法》第9条第1款第2句规定:“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故A项正确。《选举法》第8条第2款第1句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故B项错误。《选举法》第9条第2款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故D项错误。《选举法》第3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故C项“省人大常委会”表述改为“省人大主席团”才是正确的。56.下列有关法律效力的说法,错误的是、A.如果一个法律意见制定完成但并未公布,基于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其依然可以有效B.《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在全国范围内生效的法律C.刑法一律禁止溯及既往'D.对人效力中的“折中主义”是以“属人主义”为基础的答案:A,C,D解析:在现代社会,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公布是法律真正具有效力的关键步骤,但是有些法律公布日期和生效日期是不一致的,应以法律上规定的生效日期为准。所以A项错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制定,而全国人大的权力及于全国,因此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与全国人大制定的其他法律一样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所以B项正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于溯及力问题的明确规定。根据其规定,我国刑法原则上没有溯力既往的效力,但是当该刑法的处罚较轻时或该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时,就具有溯力既往的效力,因而体现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所以C项错误。折中主义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采用的一种法的效力原则,其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与保护主义相结合。所以D项错误。57.案情:2012年5月1日,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部署对辖区内的药用明胶和药用胶囊进行全面抽检。经过抽验,发现四川省成都正和药用胶囊有限公司2011年生产的第11、12批次以及2012年生产的第1~4批次的胶囊铬严重超标。2012年5月5日,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查封了正和公司的生产厂房、生产设备,扣押了库存的所有批次的药用胶囊,冻结该公司所有银行存款,并会同高新区公安分局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强制带回。2012年5月15日,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作出吊销正和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50万元的决定。2012年6月15日,正和公司逾期未缴纳罚款,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加处滞纳金100万元。2012年7月20日,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催告正和公司缴纳罚款和滞纳金。2012年7月25日,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直接将查封、扣押的厂房、设备予以拍卖,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银行将冻结的资金予以划拨,所得款项予以抵缴罚款和滞纳金。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在5月5日的执法过程中,还发现正和公司的办公楼厚德楼涉嫌违建,遂抄告高新区规划局。高新区规划局于2012年5月10日经过现场勘测确认厚德楼属于违章建筑,遂于5月20日发出公告,正和公司厚德楼属于违章建筑,必须在6月20曰之前自行拆除厚德楼。问题:1.案例中,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的行为哪些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哪些属于行政强制执行?2.高新K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强制带回正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需要履行什么法律程序?3.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加处滞纳金100万元的行为合法与否?为什么?4.2012年7月25日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拍卖和划拨行为的做法合法与否?为什么?5.如果到6月20日,正和公司未自行拆除办公楼厚德楼,高新区规划局是否可以直接予以拆除?6.如果到6月20日,正和公司未自行拆除办公楼厚德楼,在法定期限内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且仍在厂房加速生产药用胶囊。则高新区规划局是否可以对正和公司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的方式迫使其停止生产?为什么?7.如果正和公司不服高新K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的查封、扣押和冻结行为,可以寻求哪些法律救济途径?答案:解析:1.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有:(1)查封正和公司的生产厂房、生产设备;(2)扣押库存的所有批次的药用肢囊;(3)冻结该公司所有银行存款;(4)会同高新区公安分局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强制带回。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有:(1)加处滞纳金100万元;(2)拍卖;(3)划拨。2.需要履行的程序:(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当场告知孙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5)听取孙某的陈述和申辩;(6)制作现场笔录;(7)现场笔录由孙某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孙某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8)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9)立即通知孙某的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3.违法。《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4.合法。2012年5月5日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已实施查封扣押行为,其后,可采取直接拍卖而无须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行政强制法》第46条第3款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5.如果到6月20日,正和公司未自行拆除且在法定期限内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高新区规划局可以直接予以拆除。6.可以。正和公司是在从事企业经营生活,非居民生活,可以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的方式迫使停止生产。7.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58.下列哪些主体有权提起行政诉讼?A:某村农民赵某承包了本村五亩菜地培养蘑菇,利润颇丰,但乡政府以退耕还林为由强行收回了菜地承包权,村委会主任钱某认为,即使提起诉讼也应由村委会出庭,赵某没这个资格,赵某知道钱某怕得罪乡政府不肯起诉,于是自行起诉至法院B:某市开发区甲中资企业与乙外商合资设立了一家化工产品公司,引进了先进的生产线,但是由于排放污水超标,被工商机关勒令停业整顿,甲企业苦于联系不到乙外商共同起诉,但又不能眼见进口设备闲置造成极大浪费,于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了行政诉讼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某县民营企业家孙某自行创办了一家工艺品厂,其产品出口欧美,销路甚好。在建厂之初,为了取得出口许可,孙某曾将其工艺品厂挂靠在县政府之下,后来县政府在整合国有资产时将该工艺品厂易名后收归国有。孙某不服,以原工艺品厂的名义提起诉讼D:某上市公司在审计机关对会计账目的例行检查中被查出有弄虚作假的情况,并被审计机关予以公布,结果对该公司股票价格产生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董事会决议以公司的名义对审计局的公布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答案:A,B,C,D解析:根据《行诉解释》第16条的规定,A项中,农民赵某针对乡政府收回菜地承包权之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是正确的。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甲中资企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故B项是正确的。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孙某有权以原工艺品厂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故C项是正确的。第18条规定:“股份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该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以公司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故D项是正确的。59.村民李某听人说,电线当中的铜丝可以卖钱,便在深夜在一段电缆上浇上汽油烧毁以获取铜丝,销赃数额达百余元,并造成周边区域通讯中断长达三小时之久,则村民李某的行为构成:()A.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B.破坏电力设施罪C.盗窃罪D.不构成犯罪答案:A解析:。参见《刑法》第124条第1款。60.刘某、王某向县工商局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县工商局不予答复。刘某不服起诉。某县法院判决责令县工商局予以办理。县工商局不服上诉。市中院维持原判。县工商局仍拒不办理。关于法院可采取的执行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对县工商局按日处80元罚款B.对县工商局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拘留C.向市工商局提出司法建议D.直接为刘某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答案:B,C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第(二)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此处的罚款只能针对负责人,故A项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第(五)项,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社会影响恶劣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故B项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第(四)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故C项对。法院并无办理企业登记的权限,而且当事人申请设立的是合伙企业,故排除D项。61.下列有关罪刑法定原则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立法机关对某刑法法条做出立法解释,增设新的危害行为作为犯罪行为,违背罪刑法定原则B:司法机关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将被告人有危害行为类推为无罪,违背禁止类推原则C:某省级立法机关为了打击毒品犯罪,立法规定“吸毒累计100克以上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D:甲潜入体育彩票摇奖中心对摇奖用彩球做手脚后购买相应彩球后欲图中奖,事发后某法院判处甲破坏生产经营罪,而我国现行刑法并未将该具体行为规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法院此举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答案:A,B,C,D解析:A选项,立法机关拥有修订刑法的权力,故立法解释可以突破原刑法条文的本来含义。B选项,罪刑法定原则中的禁止类推只是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并不否认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C选项,省级立法机关不具有创设新罪名的权力。D选项,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是抽象的危害行为,并未规定所有具体危害行为,体育彩票也属国家生产经营活动,故对其判刑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62.小学生甲,9岁,在学校组织夏令营篝火晚会中离开营地买东西,班主任老师乙疏于照看没有及时发现。甲与晚会营地外面的商贩丙发生争执,被丙打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学校应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B、应由商贩丙承担侵权责任C、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D、学校与商贩均有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答案:D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甲,9岁,学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A选项正确,不选。《侵权责任法》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侵权人商贩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有过错承担与其相应的补充责任。故B选项正确,不选;C选项正确,不选。D选项,错误,当选。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3.下列哪些选项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A.一审法院认定马某犯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马某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原审重新审判。原审法院在没有新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七年。B.一审法院认定赵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赵某上诉,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以抢劫罪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C.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二年、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金某以没有实施犯罪为由提起上诉,王某没有上诉,检察院认为对金某量刑畸轻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金某、王某量刑均偏轻,遂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D.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七年,以抢夺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十年。石某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经审理认为以盗窃罪判处石某七年量刑偏重,遂依法改判石某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答案:A,C64.张某将一张银行汇票不慎丢失,遂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立即向银行发出止付通知并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且将公示催告期间定为60日,法院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A.若张某将汇票没有丢失而是不慎损毁,则法院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可以少于60日B.若公告期届满无人申报权利的,法院应当依职权组成合议庭作出除权判决C.若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将案件转入诉讼程序D.因发生意外事件致使利害关系人无法知道公告事实的,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答案:D解析:考查申请公示催告的程序和条件。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的规定,除权判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而不能依职权作出,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的规定,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非法院径行将案件转入诉讼程序,C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60条的规定,D项正确。65.华联超市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某日该超市发生火灾损失1万多元。经公安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是超市工作人员使用电炉热饭。当地公安局曾多次通告商场、超市的库房、门市一律不准使用电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火灾属于保险范围内的危险,保险公司负有賠偿的责任B.由于火灾为使用电器所致,是工作人员的过失行为而非故意行为,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C.事故发生被保险方有重要责任,保险公司可降低给付的保险金额D.因为被保险人未履行遵守政府有关保护财产安全的各种规定的义务,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保险法》第51条。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是投保人履行诚信义务的一部分内容,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才发现上述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当然可以拒绝支付保险金。66.甲、乙为兄妹,1982年二人父母相继去世,留下平房3间和树木两棵。双方未分割遗产,平房一直由甲居住。1988年,甲将平房推倒,树木砍伐后,在原地建起北房4间及东西厢房各两间,乙未提出异议。1990年,甲取得上述房产宅基地使用权证。1998年经甲同意,乙使用北房西数1间。后因乙认为该房产系父母遗产,而甲认为该房产系自己出资所建,引起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与乙的纠纷为遗产分割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B.新建北房4间及东西厢房各两间归甲所有C.新建北房4间及东西厢房各两间归甲乙共有D.乙请求甲侵害其继承权的权利尚未经过诉讼时效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法定继承及继承人分割遗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甲、乙父母相继去世后,甲、乙作为法定继承人对尚未分割的遗产共同共有,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提出分割遗产。在1988年甲将平房推倒,树木砍伐时,其行为构成对乙遗产份额的侵害,己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但乙迟至1998年才提出请求,其权利已经因时效期间经过而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故本题并非分割遗产纠纷,而是侵害继承权纠纷,故A、D选项错误。新建北房四间及东西厢房各两间是在推倒原平房和砍伐树木基础上完成的,新建不同于修缮,而是重新建设,故该房与乙没有关系,应归甲所有,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67.石山公司起诉建安公司请求返还86万元借款及支付5万元利息,一审判决石山公司胜诉,建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石山公司放弃5万元利息主张,建安公司在撤回上诉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86万元本金。建安公司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后,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关于石山公司的做法,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7年)A.可依和解协议申请强制执行B.可依一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C.可依和解协议另行起诉D.可依和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二审中撤回上诉。在二审程序中撤回上诉的法律后果是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建安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石山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ACD选项说法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68.关于宪法表现形式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宪法典是所有国家宪法结构体系的核心,均具有内容完整、逻辑严谨的特征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宪法判例主要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这些国家具有“遵从先例”的司法传统C.宪法判例在美国只能通过联邦最高法院新的宪法判例才能推翻D.宪法判例在英国有着调整英王、议会、内阁之间关系的决定性作用答案:B,D解析:并不是所有国家都有宪法典,比如英国就不存在统一的宪法典。故选项A“宪法典是所有国家……”的表述错误。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而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在普通法系国家,根据“先例约束原则”,最高法院及上级法院的判决由于是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而成为判例。同时,根据普通法原理,法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就有关宪法问题作出的判决自然也是宪法的表现形式之一。故B项正确。在美国,宪法判例除通过联邦最高法院新的宪法判例推翻外,还可通过宪法修正案予以推翻,故C项“只能……才能”的表述错误。英国法院具有实际上的解释宪法权,因此宪法判例在英国具有“决定性作用”。故D项正确。69.下面有关公开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a.某离婚案件,法院径行决定不公开审判b.某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原告申请法院公开审理,被告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c.某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在上诉时指出,一审合议庭的评议过程未公开,因此存在程序重大违法,二审遂发回原法院重审d.10岁的王某将8岁的李某打伤,被李某起诉到法院,王某的法定代理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应当不公开审理答案:B70.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是()。A.作者对其作品的发行权B.作者对其作品的复制权C.合同期内独有的复制发行权D.合同期内独有的版式设计权答案:C解析: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出版即包括复制、发行。7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予以复制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C、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D、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答案:A,B,C,D解析:【考点】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措施。详解:《土地管理法》第6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故本题应选A、B、C、D。72.下列关于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表述错误的是:A.代位权之诉和撤销权之诉的原告皆为债权人B.代位权之诉的被告是次债务人,撤销权之诉的被告为债务人C.在代位权之诉中,债务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撤销权之诉中,受益人可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D.代位权之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撤销权之诉的诉讼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答案: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据此,A项正确和B项正确。并且,在代位权之诉中,债务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撤销权之诉中,受益人可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此,C项正确。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据此,D项错误。73.某公安机关在侦查王某的交通肇事案时,发现身为某局局长的王某还涉嫌受贿,对于这种情况,依照有关规定某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A:由人民检察院对全案进行侦查B:由公安机关将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C:由公安机关对全案进行侦查D:如果王某涉嫌主罪为受贿罪,则该案件应该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由公安机关予以配合答案:B,D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侦查权交叉时的处理。详解:根据《六机关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故本题答案为B、D项。7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该规定属于下列哪一种冲突规范?()A.单边冲突规范B.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C.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D.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冲突规范的类型。本题中的法条对涉外婚姻的结婚条件(范围)给出了数个解决的办法(系属),所以不是单边冲突规范,A错误;加之并不要求同时满足,所以不是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所以B错误。本题法条结构属于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而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分为有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和无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两种,其区分标准是在准据法的选择上是否有优先顺序,本题中有选择顺序,所以属于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所以D正确,C错误。75.甲公司出卖一批服装给乙公司,合同订立的日期是2009年6月1日,并在合同中注明服装的所有权在乙公司付清货款时才转移。乙公司在2009年7月5日支付了第一笔货款,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在7月10日将服装运到乙公司,乙公司检验并接受了服装,8月10日付清余款。该服装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A.2009年6月1日B.2009年7月5月C.2009年7月10日D.2009年8月10日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买卖合同所有权的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76.恒达企业与Q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恒达企业为盛大企业自2014年3月1日起向Q银行的1年期借款(6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6个月。2014年8月1日,盛大企业与Q银行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将借款数额降为500万元,还款期限由原来的一年变更为截止至2016年3月1日。合同变更后,电话通知了恒达企业,恒达企业当即同意继续为新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根据以上表述及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A.恒达企业对盛大企业的借款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B.恒达企业仍需对盛大企业变更后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恒达企业的保证期间截止至2015年9月1日D.恒达企业的保证期间截止至2016年9月1日答案:A,D解析:(1)选项AB: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借款合同的变更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恒达企业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2)选项CD: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本题中,借款合同对履行期限的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恒达企业仍在原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77.甲将一套房屋出售给乙,乙已经支付一半的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因急需用房以便让孩子顺利就读初中,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B.合同尚未生效,甲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返还受领的价款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为乙办理过户登记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答案:C解析:①《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但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而受影响,只要双方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就应认定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同时,甲并不享有法定解除权或约定解除权,甲请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故D选项错误。78.《折狱龟鉴》载一案例:张泳尚书镇蜀日,因出过委巷,闻人哭,惧而不哀,遂使讯之。云:“夫暴卒。”乃付吏穷治。吏往熟视,略不见其要害。而妻教吏搜顶发,当有验。乃往视之,果有大钉陷其脑中。吏喜,辄矜妻能,悉以告泳。泳使呼出,厚加赏方,问所知之由,并令鞫其事,盖尝害夫,亦用此谋。发棺视尸,其钉尚在,遂与哭妇俱刑于市。关于本案,张泳运用了下列哪一断案方法?A、《春秋》决狱B、“听讼”、“断狱”C、“据状断之”D、九卿会审答案:C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先秦法制;司法制度(春秋决狱,会审)【详解】《折狱龟鉴》又名《决狱龟鉴》,是中国古代一部著名的案例汇编,南宋郑克所著。该书提出了著名的“情迹论”,情指案情真相,迹指痕迹、物证,主张“据状断之”,通过物证来推断案情真相。本案就是通过尸体上的钉子来断案的,依据不是“口供至上”,而是物证,故C项正确。A项,汉代《春秋》决狱指的是,以《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其要旨是“论(原)心定罪”,即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审断。该案不是以动机而是以杀夫的行为定罪,故A错。B项,西周时期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听讼”、“断狱”讲的不是断案方法,且该案为刑案,不涉及“听讼”,故B不选。D项,明清时期的九卿会审指的是对某些特别重大的案件由中央机关九个部门的官员集议审理的一种制度。本案仅由张泳审理,显然不是九卿会审。79.甲公司因票据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遗失的票据可以是不记名公司债券B.甲公司应当向票据出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C.甲公司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D.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答案:C解析:考查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和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票据应当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而不记名公司债券不记名、不挂失,经交付即可转让,不适用公示催告程序,A项错误。公示催告程序的管辖法院应当是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B项错误,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4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D项错误。80.甲系某品牌汽车制造商,发现已投人流通的某款车型刹车系统存在技术缺陷,即通过媒体和销售商发布召回该款车进行技术处理的通知。乙购买该车,看到通知后立即驱车前往丙销售公司,途中因刹车系统失灵撞上大树,造成伤害。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B:乙有权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C:乙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D:甲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答案:A,B,D解析:【考点】产品责任【详解】《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生产者赔偿,亦可以要求销售者赔偿,所以A、B选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因此,生产者、销售者仅在故意且给被侵权人造成严重健康损失时,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所以C选项错误。该法第41条规定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81.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第4年,再次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2年6个月有期徒刑。对甲不得适用下列哪些制度?()A.减刑B.缓刑C.假释D.保外就医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对累犯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的制度规定。甲某的行为成立累犯。从常识可以判断,减刑是针对罪犯在监狱的表现,如果对累犯不减刑,显然不利于改造罪犯。另外。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对累犯当然也可以保外就医。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所以C选项当选。缓刑的适用条件是:第一,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针对的是宣告刑,而非法定刑)的人。第二,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第三,不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所以,B选项当选。82..甲、乙系初三学生,因涉嫌抢劫同学丙(三人均不满16周岁)被立案侦查。关于该案诉讼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审查批捕讯问时,甲拒绝为其提供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应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B.讯问乙时,因乙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而通知其伯父到场,其伯父可代行乙的控告权  C.法庭审理询问丙时,应通知丙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D.如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甲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时可不再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答案:A,C解析:选项A正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人民检察院可以准许,但应当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二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据此可知,只有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乙的伯父不能代乙行使控告权。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刑诉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开庭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3.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B:丙、丁应先赔偿甲的损失,再向乙追偿C:只能由丙、丁承担连带责任D: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答案:D解析:(原答案为A)【考点】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行为【详解】依据原来《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本题中,丙、丁受雇于乙,二人在看鱼苗中打人属于雇员侵权。打人只能是故意,所以就致甲损害,丙、丁应与雇主乙对甲之损害负连带赔偿责任,当年的答案A项当选。但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依此规定只能由接受劳务方乙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文并未规定内部的追偿问题。所以只能选D。84.某检察院改革内部管理体制,将原有的多个内设处(室)统一整合,消除内部职能行政化、碎片化的弊端。关于上述改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完善内部管理体制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B.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应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监督C.将检察官等同于一般公务员的管理体制不利于提高检察官的专业素质和办案质量D.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为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体系创造了条件答案:A,C,D85.杜甫有诗云:“朝回日日典春衣,每日江头尽醉归。酒债寻常行处有,人生七十古来稀。”对诗歌涉及的典当制度,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A、唐代的典当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B、唐代的典当契约称为“质剂”C、唐代的典当称为“活卖”D、唐代法律规定开典当行者构成“坐赃”答案:A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中国古代民事契约制度;六赃【详解】本题初看似乎超纲,但可以使用排除法排除BCD,得到正确答案A。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故B项错误。宋代典卖又称“活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故C项错误。“坐赃”是“六赃”犯罪中的一种,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唐律》杂律篇规定,官吏因事接受他人财物的即构成“坐赃”,同时禁止监临主守官在辖区内役使百姓,借贷财物,违者以坐赃论处。故D项错误。A项表述正确。86.下列情形中,属于民间借贷的有( )。A.甲公司向招商银行借款B.张某向某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保险公司借款C.乙公司向丙公司借款D.李某向王某借款答案:C,D解析: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87.某电影作品导演为王卿,制片人为徐佳,主题曲词曲作者为辛立,主演为方华,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该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徐佳B.该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为王卿C.该影片应当为王卿、徐佳、辛立、方华署名D.辛立可以单独行使对主题曲词曲的著作权E.该电影的著作权人是玉卿、徐佳答案:A,C,D解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88.下列关于减刑的说法中,符合《刑法》规定的是( )。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B.被判处有期徒刑后有立功表现,应当减刑C.被判处有期徒刑后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D.被判处无期徒刑后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刑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减刑的适用。根据《刑法》的规定,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人民法院应当减刑。89.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法院在适用这条冲突规范的时候,对“不动产所在地”进行了解释,然后加以具体适用。法院的这种活动被称为、()A、反致B、识别C、外国法的查明D、二级识别答案:B解析:【考点】适用冲突规范的各种制度。详解:反致、识别、外国法的查明、法律规避以及公共秩序保留均为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其中识别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进行解释,从而确定何种冲突规范运用何种事实或问题的过程。二级识别是识别的一种理论学说,即除了对冲突规范进行解释,还包括对准据法进行分析。法院在适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对不动产所在地进行了解释,是对冲突规范的解释,即为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帮助确定准据法。因此,法院的此种活动应称为识别。B选项为正确选项。90.安某与谢某结婚后生育一女谢甲,谢甲与赵某结婚后生育一子赵甲。某日,赵某因与谢甲及谢某发生争执,将谢甲杀死后,又将谢某杀死,然后自缢而亡。经查,赵某父母双亡,仅有一弟弟赵乙,赵某与谢甲共有财产6万元,安某与谢某共有财产4万元。对于本案财产继承及分割,正确的是:()A.安某5万元,赵甲5万元B.安某4万元,赵甲6万元C.安某4.5万元,赵曱5.5万元D.安某2.5万元,赵曱7.5万元答案:C解析:考点:继承讲解:谢甲先于谢某死亡,谢甲之子赵甲在谢某死亡时可代位继承。谢甲死亡后,其个人遗产3万元本应由其配偶赵某、其父母安某与谢某、其子赵甲继承,但赵某故意杀害谢甲,丧失继承权,故其3万元遗产应由安某、谢某、赵甲共同继承,即各得1万元。谢某死亡后,其遗产共3万元(2万元+1万元)应由安某和谢甲共同继承,即各得1.5万元,其中,谢甲的1.5万元由赵甲代位继承。赵某死亡后,其遗产共3万元,应由其子赵甲继承,故赵甲得遗产5.5万元。安某应得4.5万元。因此,正确答案为C项。91.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周某和陈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周某名下。2015年2月1日,法院判决周某和陈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陈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月1日,陈某将该房屋出卖给邹某,邹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周某又就该房屋和杜某签订了买卖合同,杜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周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假设陈某要求杜某证明构成善意,杜某则要求陈某证明自己不构成善意。应如何举证:A.杜某是否构成善意,由陈某承担举证证明责任B.杜某是否构成善意,由杜某承担举证证明责任C.杜某是否构成善意,应由法院结合交易价格、是否登记主动进行判断D.假设该房子之上已经办理预告登记,则即使杜某买受该房屋时并不知道预告登记这一事实,也不构成善意答案:A,D解析:A.正确,BC错误。根据2016年3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的规定: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D.正确。根据2016年3月实施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十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1)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2)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3)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4)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5)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92.甲公司与乙公司依CIF安特卫普价格订立了出口一批布料的合同。货物运输途中,乙公司将货物转卖给丙公司。关于这批布料两次交易的风险转移时间,依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在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货物风险在货物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B、在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货物风险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时转移C、在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货物风险原则上在双方订立合同时转移D、在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货物风险原则上在丙公司收到货物时转移答案:B,C解析:依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CIF下,风险在装货港船舷转移,故B是正确的;货物运输途中转卖的,货物风险原则上在双方订立合同时转移,故C是正确的。本题考查的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关于CIF的内容,若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下,采CIF,货物风险在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93.共用题干1998年7月中国某公司与英国某公司签订了一项货物买卖合同,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2005年9月中国公司就该合同争议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英国公司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中国法院在判断该合同诉讼时效时应当根据()确定。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B、法院地国的法律C、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D、该合同关系的准据法答案:D解析:《票据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因此李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应适用行为地法即丙国法,A为当选项。根据《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本题中,船旗国为马来西亚,因此适用马来西亚的法律,因此C项当选。《民通意见》第195条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因此在该涉外合同案件中,合同关系的诉讼时效就依合同关系的准据法确定,D为当选项。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只有B正确,符合第2条的规定。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船舶发生碰撞,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由于“海浪号”属于法国,“大和号”属于日本,而侵权损害行为发生在韩国,因此应该适用韩国法律,D项正确,故选A、B、C项。94.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2012年)2012年7月,李三买房缺钱,遂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将其名下的公司股权以42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等手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李三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B.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C.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D.就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李一投资权益损失,李一可以要求李三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名义股东转让股权。A、B项:《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1款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对于公司来说,名义股东是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因此,其具有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所以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行为是有权处分,不构成无权处分行为,故A项错误,B项正确。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该项主要考查股东变动。李三虽为名义股东,但其转让股权属于有权处分,王二以合理的价格购买股权,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王二有权取得该股权。C项正确。D项:《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2款规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D项正确。95.甲因邻里纠纷失手致乙死亡,甲被批准逮捕。案件起诉后,双方拟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对于此案的和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由于甲在押,其近亲属可自行与被害方进行和解B.由于乙已经死亡,可由其近亲属代为和解C.甲的辩护人和乙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可参与和解协商D.由于甲在押,和解协议中约定的赔礼道歉可由其近亲属代为履行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事和解的程序规则。《最高法解释》第497条第1款规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第498条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照前两款规定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可见,法律只认可在被害人死亡的前提下,由被害人的近亲属与加害方和解,被告人的近亲属只有经被告人同意,才可以代为和解。故A选项错误。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由被告人本人履行。所以D项错误。B选项中,由于被害人已经死亡,其近亲属并非代为和解,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与加害方直接和解。故B选项错误。第496条第2款规定:“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等参与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故C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选C。96.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履行下列哪些职能?A.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B.证券的托管和过户C.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D.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答案:A,B,C,D解析:【解析】ABCD。《证券法》第157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一)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二)证券的存管和过户;(三)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四)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五)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六)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由此可知,ABCD四项均当选。97.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下述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A.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B.劳动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C.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或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D.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答案:B,C解析:BC。《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知,本题B、C项为正确答案。故A项条件不足,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也不能胜任的,才可以解除合同;D项属于用人单位随时解除生间的情形。本题答案为B、C项。98.关于反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A.反诉的原告只能是本诉的被告B.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C.反诉必须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D.反诉与本诉之间须存在牵连关系,因此必须源于同一法律关系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反诉。反诉的构成要件有:(1)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2)在本诉的进行中提出;(3)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4)反诉应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5)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从上诉可得知A、B选项是正确的。《民诉解释》第232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故C选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233条第2款规定:“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与本诉之间务必存在牵连关系,这种牵连关系可以是法律上的,也可以是事实上的;存在牵连即可,而不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故D选项错误。99.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专门委员会。下列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表述错误的是、()A、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B、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D、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答案:C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0条第2款曾经修改过,将“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改为“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C项内容的表述仍然是未修改前的,故C是错误的。100.关于仲裁前的财产保全,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B.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C.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D.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答案:A,D解析:A、D考点:仲裁前的财产保全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据此,选项A项的说法错误,B、C项的说法正确。其上述法条第3款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因此D项的说法错误。答案选择A、D。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下列哪一行为属于行政处罚?A:公安交管局暂扣违章驾车张某的驾驶执照六个月B:工商局对一企业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营业执照予以注销C:卫生局对流行性传染病患者强制隔离D:食品药品监督局责令某食品生产者召回其已上市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点】行政处罚的种类【详解】所谓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而行政违法,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管理秩序,依照法律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般来说可以根据两个条件认定行政处罚:第一,行为人的行为违法,即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第二,对此种违法行为需要给予法定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A项中张某违章驾车属违法行为,暂扣执照属于《行政处罚法》中法定的处罚种类,据此A选项正确。B选项中该企业没有违法行为,注销营业执照也不属于法定行政处罚的种类;C选项中传染病患者同样不存在违法行为,卫生局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对其强制隔离应归属于行政强制;D选项中该食品生产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是责令召回不属于法定的处罚种类。据此只有A选项正确。2.共用题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依据法理学的有关原理,下列正确的表述是、A、该规定没有体现法的普遍性特征B、该规定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C、该规定说明、法律内容的决定因素是社会经济状况D、该规定说明、政治对法律没有影响答案:C解析:关于A,军人的配偶在离婚方面所承担的义务没有相应的权利存在,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关于B,认为现役军人与其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不一致的,也是不正确的。关于D,法律规则的要素分为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该条文没有具体规定法律后果,故D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关于C,现役军人的配偶的义务只是对军人而言的,因此它只是一种相对义务,不是绝对义务。因此C正确。由于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社会治安状况不同,对于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也应有所不同,这说明法律内容的决定因素是社会经济状况。故C正确。关于A,这一标准不同的前提是在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它同样也体现了法的普遍性的特征。由于有这一前提,同时并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这并非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违反,而是体现了这一原则,实现了实质意义上的平等。故B也不正确。D与本题无关。根据《宪法》第67条第(四)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四)解释法律;”《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以下除特别指明外,统称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第3条规定:“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故D项正确。依法提请免除检察官职务的情形。《检察官法》第14条规定:“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调出本检察院的;(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六)退休的;(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因此,A、B、C、D四种情况都应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劳动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因此,正确答案应为A、D。本题亦可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1条。《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故A是正确的。另外,为保证社会稳定,应制定职工安置预案,予以妥善安置,故B也是正确的。根据《劳动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故C也是正确的。《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B、C、D都是不能解除劳动关系被裁减的人员。本题亦可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因此A、B、C都是正确的。3.下列哪些案件依法不应公开审理?()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张某强奸案B.审判时15岁的金某故意杀人案C.王某间谍案D.当事人谢某提出申请,且有证据证明确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审判公开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4.居住于甲市A区的甲向居住于甲市B区的乙提起违约损害赔偿之诉,该案由合同履行地C法院管辖,在诉讼过程中甲将对乙的诉讼请求改变为侵权损害赔偿,侵权行为地法院为D法院,则关于本案管辖权的处理,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C法院并不因此丧失对本案的管辖权,诉讼继续B.C法院因此丧失对本案的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至甲市A区法院C.C法院因此丧失对本案的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至甲市B区法院D.C法院和D法院都具有本案管辖权,应基于甲的选择决定本案由哪一法院管辖答案:B,C,D解析:考查管辖恒定原则。《民诉解释》第3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故A项表述正确。5.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对价义务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A.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B.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C.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D.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答案:B解析: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价义务的合同。6.某甲等30名律师各出资100万元合伙设立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顶呱呱律师事务所。该所的非合伙人律师某乙将委托人丙某的500万赔偿款卷走,下落不明。下说法错误的是()A.丙某可以请求顶呱呱律师事务所赔偿其损失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顶呱呱律师事务所向丙某赔偿损失后,可以向某乙追偿C.某甲仅以其在顶呱孤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D.某甲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答案:C解析:考点:律所及合伙人的责任讲解:本题为选非题。《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某乙卷走委托人款项,显然是违法执业,故A、B项说法正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44条第2款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律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律师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某乙并非顶呱呱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其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7.甲、乙、丙、丁四人涉嫌多次结伙盗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甲突然死亡。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甲和丁共同盗窃1次,数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丙和丁共同盗窃一次,数额刚达刑事立案标准;甲、乙、丙三人共同盗窃1次,数额巨大,但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丁对其参与的2起盗窃案有自首情节。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项是错误的?()A.对甲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B.对乙可以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C.对丙可以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D.对丁可以作出法定不起诉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况下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A选项中甲移送审查起诉后突然死亡,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故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本案中乙符合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条件,B项正确。因丙参与了2起盗窃,其中1起已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且无法定或酌定不起诉的情形,应当起诉,故C项错误。丁虽参与了2起盗窃,1起未达刑事立案标准,另1起数额刚达立案标准,同时存在自首情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故丁属于酌定不起诉的情形,D项错误。因此应选ACD。8.甲在学习《公证法》后,对终止公证和不予办理公证的处理程序作了一定比较,其表述错误的是、()A、终止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代理人;而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可以口头通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终止公证和不予办理公证必须由公证机构负责人批准C、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构成终止公证和不予办理公证的共同事由D、终止公证和不予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不予办理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收取的公证费答案:A,C,D解析: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49条的规定,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批准。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而且,公证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收取的公证费。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51条的规定,终止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终止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而且,公证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收取的公证费。可见,A、C、D项错误,B正确;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只是不予办理公证的事由。所以正确答案应是A、C、D项。9.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A.当事人对一审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均可提出异议B.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只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C.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D.对于生效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答案:D解析:被告认为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即可提出管辖权异议,不论是认为受诉法院在地域管辖上无管辖权还是在级别管辖上无管辖权.法院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成立,均应当移送管辖,所以被告可以针对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A选项正确。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这样的制度设计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赋予被告选择权,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如果被告认可法院管辖权,则进行实体答辩.不认可法院管辖权,则提出管辖权异议,B选项正确。对管辖权异议,法院经审查,如果不成立.裁定驳回;如果管辖权异议成立,则说明受诉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而又进行了错误立案,故应当通过移送管辖的方式纠正,C选项正确。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诉而不是复议.D选项表述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10.某村民想申请一块宅基地用于建房自住,向村干部咨询有关法规政策,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村干部甲、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B.村干部乙、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只要不占用农用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即可C.村干部丙、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若须占用农用地的,必须经县一级人民政府批准D.村干部丁、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只能使用村内空闲地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A。《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故A项正确。11.John,美国公民,因在中国某市故意伤害他人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后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并起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问在此过程中,正确的做法有:()A.法院准许John聘请美国律师麦克为其辩护人,但麦克不能享有中国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各种权利B.法院应当为John提供翻译,不过翻译费用要其负担C.法庭审判的诉讼文书,应当附有英文文本,但是英文文本不加盖法院印章D.不允许John行使请求法官回避的权利答案:A,B,C解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有关解释,外国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不以律师的名义或身份出庭,不享有中国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人民法院只将其视为一般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刑诉解释》第31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被告人提供翻译。如果外国籍被告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的,应当由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他的口头声明记录在卷。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应当附有被告人通晓的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文本为准。翻译费用由被告人承担。外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所以,本题选A、B、C。12.下列哪种行为不构成盗窃罪:A.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邮件窃取财物的B.窃取信用卡后使用的C.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的D.盗窃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的答案:C解析:对于一些特殊的盗窃行为应当进行把握。A:私自开拆邮件罪侵犯的是公民的通信自由,而选项中的情况属于侵犯公民财产的情况,因此应当属于盗窃罪。B:刑法当中明确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C:选项中的情况属于职务侵占罪,而不再成立盗窃罪。D: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也属于有价值的公私财务,盗窃的也可以构成盗窃罪,同时,仅仅盗窃这类票据的行为并不属于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不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3.关于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1993年颁布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管理科技活动B.随着人工授精、试管婴儿技术的发展,“代孕”行为引起了广泛的争议。现行的法律规定已不足以对代孕行为作出规制,这体现了科技进步对立法的影响C.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远程庭审系统搭建成功并正式投入使用,通过远程视频提讯系统对被告人进行了“面对面”的视频提讯,体现了科技进步对司法的影响D.将科技成果推向成熟、稳定的市场,促进科技成果源源不断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离不开公平有序的竞争规则,离不开相应的法律制度答案:A,B,C,D解析:考查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14.张某因抢劫罪被起诉后,他可以聘请下列哪种人担任其辩护人?()A:张某的同学,审理本案的人民陪审员B:张某的叔叔,外籍华人C:张某在本市人大常委会任职的大学同学D:张某的正在缓刑考验期内的哥哥答案:C解析:【考点】有权委托辩护人的人员范围。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根据以上法条可知C选项当选,AD选项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6项对近亲属作出了明文界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张某的叔叔属于外国人,并且不是亲近属。因此B选项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为选项C。15.下列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由行政机关的档案机构保管的政府信息的公开,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B.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C.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D.行政机关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时,可以通过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适用《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16.齐某不服市政府对其作出的决定,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辩,但没有提交有关证据、依据。开庭时市政府提交了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并说明由于市政府办公场所调整,所以延迟提交证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省政府应接受市政府延期提交的证据材料B:省政府应中止案件的审理C:省政府应撤销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D:省政府应维持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答案:C解析:被申请人市政府未按照《行政复议法》第23条和第28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有关证据、依据,省政府应当据此撤销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17.2013年7月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套总价值150万元的精密仪器设备,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在甲、乙双方未约定交付地点的情况下,乙公司办理好托运手续,将该套精密仪器设备交付通达运输公司承运。在运输途中,发生山体滑坡,该套精密仪器设备全部毁损。下列关于本案损害赔偿及风险负担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乙公司有权要求通达运输公司赔偿B.通达公司无须赔偿C.甲公司有权要求通达运输公司赔偿D.乙公司负担风险,无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50万元货款E.甲公司负担风险,应当向乙公司支付150万元货款答案:B,E解析:知识点: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在货运合同中,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货损,承运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在运输途中,因山体滑坡致该套精密仪器设备全部毁损的损失,通达运输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选项B正确,选项A、C错误。甲、乙两公司没有约定交货地点,且标的物需要运输,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给买受人甲公司承担。所以选项D错误,选项E正确。18.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德全公司是德胜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两个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均相同,经营过程中共同使用相同的销售手册销售相同产品。经营过程中,德胜公司利用自己的控股地位,将德全公司财产转移到德胜公司账户。正泰公司与德全公司因债务纠纷发生争议,德全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德全公司是德胜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两个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均相同,经营过程中共同使用相同的销售手册销售相同产品。经营过程中,德胜公司利用自己的控股地位,将德全公司财产转移到德胜公司账户。正泰公司与德全公司因债务纠纷发生争议,德全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德全公司是独立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应以自己财产承担责任,德胜公司无须承担责任B.德胜公司恶意利用有限责任制度损害正泰公司利益,应单独承担责任C.德胜公司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与德全公司一起对正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D.德胜公司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德全公司法人的独立性,永久剥夺德全公司的法人格答案:C解析:《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法人在法律关系中,具有财产独立性和出资人责任有限性两大特征,尤其是出资人责任的有限性,使法人资产在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人不得请求出资人承担超出其出资范围的责任。但也存在例外,即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在特定的财产法律关系中缘于特定的事由,将义务或责任转由行为人负担,法人独立人格被否认之情形。《公司法》第20条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制度适用有两个前提:(1)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或恶意利用有限责任;(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实践中关于“滥用”的认定主要有以下情形:①人格混同。公司称为股东的另一个自我;②空壳经营。将公司主要的人、财、物、主要业务等脱离另行组成新公司独立经营,导致原公司彻底沦落为一个空壳;③股东操纵公司。如挪用公司财产、以公司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牟利等。本题中,德胜公司是德全公司的控股股东,两个公司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德胜公司滥用自己的控股地位,将德全公司财产转移到德胜公司账户,严重损害债权人正泰公司的利益,德胜公司应对正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当选。法人格否认制度不是对法人人格的永久剥夺,而只是在某一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认法人的独立性,因此,D选项错误。19.我国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宪法,而后经历了3次全面修改,和数次部分修改。关于我国宪法修改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我国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宪法修正案以主席令的方式,由国家主席签署后公布C.至今为止,我国宪法最后一次全面修改是在2004年D.修改宪法的过程中,只有1/5以上代表联名,才能提案答案:A解析:考查宪法的修改。我国的修宪机关是全国人大,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议案。2004年是对宪法的部分修改,而非全面修改。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本题28分)专家观点:刑事诉讼法既有保障刑法实施的工具价值,又具有独立价值。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仅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人权,而且往往导致证据虚假,发生冤错案件。为此,《刑事诉讼法》及有关部门的解释或规定,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挥了刑事诉讼法的应有功效。案情:花园小区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犯罪现场破坏严重,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经查,李某有重大犯罪嫌疑,其曾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12年,刚刚刑满释放,案发时小区保安见李某出入小区。李某被东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羁押。审讯期间,在保安的指认下,、李某不得不承认其在小区他处入室盗窃3000元,后经查证属实。但李某拒不承认抢劫杀人行为。审讯人员将李某提到公安局办案基地对其实施了捆绑、吊打、电击等行为,3天3夜不许吃饭,不许睡觉,只给少许水喝,并威胁不坦白交代抢劫杀人罪行、认罪态度不好法院会判死刑。最终,李某按审讯人员的意思交代了抢劫杀人的事实。在此期间,侦查人员还对李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提取扣押了李某鞋子等物品,当场未出示搜查证。案件经东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向东湖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应李某辩护人的申请,法庭启动了排除非法证据程序。问题:1.本案哪些行为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哪些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2.本案负有排除非法证据义务的机关有哪些?3.针对检察院的指控,东湖市中级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本案?4.结合本案,简要说明刑事诉讼法对保障刑法实施的价值。5.结合本案,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过程,阐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答题要求:1.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刑事诉讼法理知识作答;2.无本人观点或论述,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3.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800字。答案:解析:(本题28分)1.【参考答案】李某的供述也就是李某交代的抢劫杀人的事实、李某的鞋子等物品属于非法证据。其中,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被扣押的鞋子等物品应当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也应当予以排除。【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详解】《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5条第1款规定:“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2.【参考答案】东湖市公安局、东湖市检察院、东湖市中级法院。【考点】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详解】《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56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3.【参考答案】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对李某抢劫杀人作出无罪判决;构成盗窃罪的作出盗窃罪的判决。【考点】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4.【考点】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答案要点】(1)通过明确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和审判权的专门机关,为调查和明确刑事案件的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2)刑事诉讼法通过明确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主体权力与职责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以及适用刑事实体法的活动提供了基本构架;同时,由于有明确的活动方式和程序,也为刑事实体法适用的有序性提供了保障。(3)规定了收集证据的方法与运用证据的规则,既为获取证据、明确证据提供了手段,又为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提供了程序规范。(4)关于程序系统设计,可以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5)针对不同案件或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程序,使得案件处理简繁有别,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5.【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答案要点】完善过程:(1)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2)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3)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4)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规定;(5)1998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条、第51条、第181条的规定;(6)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7)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4条~第58条的规定及其与1979年、1996年《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比较。(8)2012年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六机关规定》)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5~103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5~75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7~68条。诉讼价值:(1)刑事诉讼的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包括秩序、公正、效益诸项内容。(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秩序价值的意义。(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公正价值的意义(围绕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进一步展开)。(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效益价值的意义。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1.甲公司因票据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遗失的票据可以是不记名公司债券B.甲公司应当向票据出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C.甲公司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D.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答案:C解析:考查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和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票据应当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而不记名公司债券不记名、不挂失,经交付即可转让,不适用公示催告程序,A项错误。公示催告程序的管辖法院应当是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B项错误,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4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D项错误。22.★下列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些?()A.除了社会影响较大的诉讼案件,刑事案件原告人、民事案件被告人、行政案件被告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一审案件,可以由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B.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审判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确定C.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人民陪审员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并且可以担任审判长D.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答案:A,B,C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所以A项错误。根据第14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所以B项错误。第1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力。所以C项错误。第11条第1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所以D项正确。23.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年3月,某村村民老王雇人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了两间平房。不久,老王遭遇车祸去世,儿子小王依法继承了父亲的两间平房。同年7月,小王决定将两间平房出售,并与同村的小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下哪项说法正确?()A.老王自房屋建造完成时取得所有权,无须经过登记B.小王继承父亲的房屋,须办理过户手续才能取得所有权C.小王与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行为D.小李自买卖合同生效时起取得房屋所有权,无须经过登记答案:A解析:考点:物权的取得方式讲解:老王因合法建造房屋的事实行为而取得物权,依《物权法》第30条的规定自该事实行为成就即房屋建造完成时,所有权即可发生效力,故选项A正确。小王因继承而取得父亲的房屋,依《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房屋所有权无须经过登记,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故选项B错误,既然小王自继承开始时取得两间平房的所有权,则其作为所有权人向小李出售房屋便不属于无权处分,故选项C错误。小王基于买卖合同向小李转让房屋所有权,法律对此并未另作规定,依《物权法》第9、31条的规定,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发生效力,故选项D错误。24.甲国公司在乙国投资建成地热公司,并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投了保。1993年,乙国因外汇大量外流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使地热公司虽取得了收入汇出批准书,但仍无法进行货币汇兑并汇出,甲公司认为已发生了禁兑风险,并向投资担保机构要求赔偿。根据相关规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4年)A.乙国中央银行已批准了货币汇兑,不能认为发生了禁兑风险B.消极限制货币汇兑也属于货币汇兑险的范畴C.乙国应为发展中国家D.担保机构一经向甲公司赔付,即代位取得向东道国的索赔权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AB项,货币汇兑风险,指由于东道国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措施,使投资者无法将其投资收益兑换成可自由使用的货币,或无法将相关收益汇出东道国的风险。导致货币汇兑风险的行为,可以是东道国的积极限制行为,也可以表现为东道国的消极拖延行为,A项错误,B项正确。C项,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4条,只有向发展中国家成员国领土内的投资,机构才予以担保,C项正确。D项,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8条,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一经向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的索赔权各成员国都应承担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此项权利。东道国对机构代位权的承认意味着对东道国主权豁免的一种限制,D项正确。25.案情:李某和王某共同抢劫致人死亡,被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一审后李某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王某被判有期徒刑10年。问题: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一审结束后如果被告人都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李某的一审判决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应当如何处理?2.如果李某上诉了,王某没有上诉,问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3.如果李某和王某都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但是被害人的妻子对附带民事诉讼提起上诉,则李某和王某的判决效力如何?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发现王某的刑事判决部分有错,应如何处理?4.如果李某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二审发现一审应当适用限制减刑而未适用的,二审法院该如何处理?5.如果一审对李某适用了限制减刑,李某上诉,二审法院发现本案不应当适用限制减刑,二审法院该如何处理?6.如果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适用了限制减刑,没有上诉和抗诉,高级人民法院在核准李某的判决时认为本案不应当适用限制减刑,应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根据《刑诉解释》第345条第1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同法第34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4)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5)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刑诉解释》第220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6)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故本案中,对于李某的判决,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2.高级人民法院应按二审程序对王某的一审判决进行审查。理由是: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3.本题考查了附带民诉案件的二审。(1)高级人民法院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李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其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可以独立提出上诉,如果只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其效力不影响刑事部分的效力,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某死刑判决不适用二审程序,而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2)对于王某的判决,上诉期满后发生效力。(3)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发现王某的刑事判决有错,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并将民事部分一并审理。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1款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故本案二审不能适用限制减刑,只能维持原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故二审法院应当直接改判,撤销限制减刑。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6.关于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与执行,根据内地与香港的相关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申请人向内地和香港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均应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B.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内地或香港法院管辖的,经选择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均可获得认可与执行C.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无效,其中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亦无效D.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可依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内地与香港间认可与执行判决的安排。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6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人只有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才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所以,A项错误。B项,根据《安排》第9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原审法院地的法律,管辖协议属于无效时的判决不能获得认可与执行,所以B错误。C项,根据《安排》第3条第5款的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所以C错误。《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于2019年1月18日在北京签署,该安排第29、30条规定“本安排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程序后,由双方公布生效日期。本安排生效之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同时废止”。由于生效日期待定,本题依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相关内容作出解释。D项,根据《安排》第1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所以D正确。27.关于上诉和二审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B.上诉原则上要求提出书面上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上诉,由书记员记入笔录C.二审可能因为当事人上诉而发生,也可能因为检察院的抗诉而发生D.二审应当开庭审理,但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答案:D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选项考查上诉的主体,只有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才有权上诉,而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是无权代为提起上诉的,所以表述说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有权上诉的说法错误。需要考生掌握的是有权提起上诉的主体有: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注意不承担义务的无独三无权上诉)、法定代理人有权代为提起上诉、委托代理人需要特别授权才能代为提起上诉。B选项中上诉必须提交书面上诉状,口头上诉无效,此处注意与起诉的方式区别。C选项考查二审的启动,在民事诉讼中,二审只能因为当事人的上诉而发生,不存在检察院抗诉启动二审程序的问题,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考查二审的审理方式,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但是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表述正确。28.下列关于基本权利主体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基本权利的主体主要是公民B.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C.人民的范围比公民的范围更加广泛D.公民表达的一般是个体概念,而人民表达的往往是团体概念答案:C解析:考查基本权利主体。C选项错误,公民的范围比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公民除了包括人民,还包括敌对分子。29.下列选项中关于国体的表述哪几项是正确的?()A.国家的性质B.国家的阶级本质C.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D.国家的根本制度答案:A,B,C解析:。国体亦称国家的性质、国家的阶级本质。马克思主义认为,国体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ABC项均为正确答案,D项错误。国家的根本制度与国体是两个概念。比如,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我国的国家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30.在某上市公司工作的杨某工作年限为16年,2009年公司因盈利不佳,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当时杨某月工资为6400元,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杨某可以得到的经济补偿金为( )元。A.76800B.102400C.126000D.168000答案:B解析: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题中杨某月工资为6400元并没有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00元的三倍。直接按照正常年限计算即可。所以他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16×6400=102400(元)。31.兰艺咖啡店是罗飞、王曼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罗飞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且承担全部亏损。为扭转经营亏损局面,王曼将兰艺咖啡店加盟某知名品牌,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陈阳借款20万元支付了加盟费。陈阳现在要求还款。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王曼无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陈阳借款B.兰艺咖啡店应以全部财产对陈阳承担还款责任C.王曼不承担对陈阳的还款责任D.兰艺咖啡店、王曼和罗飞对陈阳的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A项: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事务执行人的约定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合伙协议约定罗飞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但是善意第三人无从知晓合伙企业的内部安排,可以合理信赖王曼有权代表合伙企业为相应法律行为。因而,王曼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陈阳借款的行为是有效的,在合伙企业与陈阳之间成立借款法律关系。因而,A选项错误。B项:《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因而,B选项正确。C项:《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王曼作为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而,C选项错误。D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39条的规定,对于合伙企业债务,应当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以合伙企业财产不能清偿的,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而,合伙企业(兰艺咖啡店)与合伙人(王曼和罗飞)之间在清偿债务上存在先后顺序,并非连带责任关系,D选项错误。32.关于法院按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判决,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可称之为无效判决B:可称之为除权判决C:是可以再审的判决D: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起诉答案:B,D解析: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称为除权判决而非无效判决,故A项错误,B项正确。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故C项错误。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故D项正确。33.下列哪几项属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A.以保证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有效实施为优先目标B.严格规定争端解决的时限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禁止未经授权的单边报复D.禁止交叉报复答案:A,B,C解析:。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是:(1)鼓励成员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争端;(2)以保证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有效实施为优先目标,A正确;(3)严格规定争端解决的时限,B正确;(4)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5)禁止未经授权的单边报复,C正确;(6)允许交叉报复,D错误。应选ABC。34.创意服装有限公司采用先进的构思方案独家设计出流行夏裙。公司业务员将该样品送到新颖商场,商场负责进货的人员看货后十分中意,想要从创意服装有限公司购进此款夏裙500套,但该公司存货只有300套,双方签订合同如下:由创意服装有限公司在20日内备齐500套服装,货款总计50万元,商场在订立合同后5日内预付货款20万元,于交货后10日内支付剩余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赔偿全部损失。依照上述案情,请回答问题。为了使丙公司为其提供贷款担保,甲公司作为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合法时间内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董事长均未到会。于是甲公司代表自行主持召开了临时股东会,并表决作出了为甲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临时股东会决议。下列关于该股东会决议效力的何种说法是正确的?A.该股东会提议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B.该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C.该股东会虽无乙公司参加,但决议仍然有效D.该股东会表决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答案:B,D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甲公司作为拥有丙公司70%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因而该股东会的提议程序并不违法。该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违法是很明显的,所以B项正确。该项决议无效,因而C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是关联股东不得参加对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甲公司要求丙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作为关联股东的甲公司就不应参与该事项的表决,因而该股东表决程序违法。故D项正确。35.关于公证程序,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或哪几项?()A.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提出B.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公证机构也可以办理公证C.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D.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补充证明材料的,所需时间计算在期限内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考查公证程序。36.下列情形中,哪些应当数罪并罚?A.司法工作人员甲徇私枉法,同时受贿的  B.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死亡的  C.强奸成年女性且嫖宿幼女的  D.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时,对被组织人进行伤害、强奸的答案:C,D解析:CD。A择一重罪,是刑法第399条的明文规定;B是转化犯。C是两个犯罪:强奸罪、嫖宿幼女罪,要并罚。D是刑法第318条的明文规定。37.段某经营的一家饭店生意红火,但某县法院为执行一起民事诉讼判决错将他的饭店查封,导致饭店停业3个月。段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属于赔偿的范围?()A.饭店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B.饭店停业期间的水电费C.饭店停业期间的正当利润D.饭店停业期间的税金答案:A,B,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38.高某诉张某合同纠纷案,终审高某败诉。高某向检察院反映,其在一审中提交了偷录双方谈判过程的录音带,其中有张某承认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陈述,足以推翻原判,但法院从未组织质证。对此,检察院提起抗诉。关于再审程序中证据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再审质证应当由高某、张某和检察院共同进行B:该录音带属于电子数据,高某应当提交证据原件进行质证C:虽然该录音带系高某偷录,但仍可作为质证对象D:如再审法院认定该录音带涉及商业秘密,应当依职权决定不公开质证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考点】再审程序的证据【详解】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在抗诉案件中,检察机关不属于当事人,因此不能参加质证,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该案中的录音带不属于电子数据,而应当属于视听资料,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第70条又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作出了以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为准的规定,比以前的规定更合理。本案中,虽然该录音带系高某偷录,但仍可作为证据提交,属于质证对象。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8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本题正确答案应为CD。39.为满足日益庞大的专车数据储存处理访问需求,迅驰公司需要建立一座数据中心。恰逢市政府出让一块土地,迅驰公司和天御公司同时提出申请,市政府拒绝了天御公司的申请,向迅驰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此后,大河村认为政府向迅驰公司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认定的面积包括了该村的集体土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天御公司对政府拒绝其申请的行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B.天御公司对政府向迅驰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应当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C.大河村对政府向迅驰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应当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D.大河村对政府向迅驰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应当先申请复议,复议后不可提起行政诉讼答案:C解析:(1)在没有特别法另外规定的情况下,行政争议均应当通过自由选择的方式予以解决。当事人既可以直接选择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选择行政复议,所以,在试题中,我们要回答“当事人是否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的问题,应当首先思考该案例是否属于复议前置或复议终局的特别情况,如果不属于,那么该案例属于自由选择,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涉及复议前置的只有三种情况:行政确权案件中侵犯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案件、纳税争议案件以及反垄断法中的限制或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本案并不属于三种情形其中任何一种,所以,天御公司无须先复议再提起诉讼,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与本案最为接近的是复议前置的第一种情况,但“侵犯既得自然资源权利案件”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可以复议前置:第一,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侵犯。自然资源是指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第二,当事人认为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受到侵犯。题干中,一般会含有“已取得”、“自家的”、“属于自己”等字眼,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并不需要当事人一定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法院判决书等合法证件,只要当事人认为已经取得即可。第三,必须是“行政确认”侵害了自然资源。这里的确认为广义确认,通俗表达为“给了别人”,考生在考场上不用考虑如何给的,何种行为给的,更不需要懂得广义、狭义确认之分。只要你的土地、林地给了别人,也许许可给的、也许登记给的、也许裁决给的,这都无所谓,只要“给了别人”就满足了第三个构成要件。综上,市政府拒绝天御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申请,说明该公司并没有已经取得了该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并不满足复议前置的第二个条件。A选项错误。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同理,天御公司对政府向迅驰公司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也无需复议前置,因为该公司并没有已经取得了该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并不满足复议前置的第二个条件。B选项错误。(3)大河村认为政府向迅驰公司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认定的面积包括了该村的集体土地,这说明大河村认为政府的行为侵害了自己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满足第二个条件,同时满足第一个条件(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和第三个条件(给了别人),对于该行为当事人应当先复议而后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C选项认为应当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诉讼的表述正确。但复议前置并不意味着大河村在复议后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C。40.村民王某创办的乡镇企业打算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一间农产品加工厂,就有关审批手续向镇政府咨询。关于镇政府的答复,下列哪些选项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A、“你应当向镇政府提出申请,由镇政府报县政府城乡规划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B、“你的加工厂使用的土地不能是农地。如确实需要占用农地,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农地转用审批手续。”C、“你必须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然后才能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D、“你必须在规划批准后,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绝对不允许作任何变更。”答案:A,B解析:【考点】城乡规划的实施【详解】A项说法正确,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B项说法正确,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C项说法错误,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4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D项说法错误,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3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41.共用题干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关于守约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守约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赔偿原合同价与转卖合同价之间的价差B、守约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赔偿合同价与市价之间的价差以及其他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C、守约方可获得的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D、守约方有权对其实际遭受的、违约方缔约时理应预料到的所有损失获得赔偿答案:D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条约的终止【详解】在条约有效期内,各缔约国负有忠实履行条约的义务。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0条第2款的规定,在多边条约当事国一方重大违约时,其他当事方有权一致同意,在这些当事方与违约方的关系上,或在全体条约当事方之间,全部或部分停止实行或终止该约。即使乙国未能履行条约义务时,甲国一国无权终止该条约,选项A错误。甲国的行为属于重大违约行为,如果其他国家一致同意,可以终止甲国与这些国家的条约关系,或者是终止该条约,B、C正确。根据《公约》第60条第3款的规定,甲的违约行为属于重大违约行为,乙国的行为属于一般违约,一者不应承担同等的国家责任,D错误。【考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或商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或商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以下列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一)外国国家;(二)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三)外国驻中国领馆和领馆成员;(四)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五)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领事官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六)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七)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与中国互免签证国家外交护照的领事官员;(八)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九)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十)临时来中国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十一)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十二)其他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可见,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民事案件第三人时也应适用审查制度,故A错误。无论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是否从事商业活动,对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适用内部的审查上报制度。故B错误。依据《通知》,对临时来华的联合国官员为被告的案件也应适用报告制度,选项D错误。若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作为原告不适用《通知》中的报告制度,故选项C正确。【考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损害赔偿【详解】一方根本违约构成宣告合同无效的理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违约方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计算损害赔偿额的目的是要使受损害一方当事人获得合同被履行后所应有的经济地位,补偿其实际损失。故C正确。第75条规定,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故A正确。又根据第76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75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故B正确。赔偿数额应有所限制,不应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所预见的范围。故D项因缺少这一限定条件而错误。42.甲市A区破获一起团伙盗窃,经审理后认定,只有主犯刘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如果查明该盗窃团伙在甲市B区、C区也曾进行过团伙盗窃行为,则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有:()查看材料如果查明该盗窃团伙在甲市B区、C区也曾进行过团伙盗窃行为,则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有:()查看材料A.甲市中院B.A区法院C.B区法院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C区法院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地域管辖。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5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43.孕妇甲某日公园散步,碰到乙的藏獒向自己直冲过来。甲虽拼命奔跑,右腿仍被咬伤,并且因为受刺激而早产,生下不足七个月的儿子丙。丙因未足月,患上各种先天性疾病。甲丙二人遂将乙告上法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藏獒属于法律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故乙承担无过错责任B.甲可以要求乙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但无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C.丙的早产是因为甲的奔跑行为所致,与乙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D.丙在受侵害之时尚未出生,所以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无权要求乙进行赔偿答案:A解析:考点:动物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民事权利能力讲解:《侵权责任法》第80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藏獒属于危险动物,乙应当对其饲养动物的致害后果承担无过错责任,故A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化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同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甲的右腿被咬,受到严重精神损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故B项错误。C项涉及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胎儿因为孕妇受惊吓而早产,其原因包括惊吓、奔跑等多种因素,即便是奔跑,也是孕妇面对危险时的自然反应,不会阻断乙的加害行为与丙的受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故C项错误。D项涉及胎儿的权利能力和利益保护问题。《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据此,胎儿没有权利能力。但是依照民法原理,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视为胎儿既已出生。胎儿不因其尚未出生,而不受保护;胎儿出生之后,可以就其出生前所遭受的损害主张损害赔偿。故D项错误。44.★★夏某偷了一部手机,被作价1200元。夏某委托沈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沈律师为了给当事人减轻处罚,故意作伪证证明手机被修理过,花去420元,即手机价值不足盗窃公私财物的判刑标准800元。检察院以辩护人妨碍作证罪起诉了沈律师。下列表述错误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沈律师构成了该项犯罪,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吊销其律师执业证B.沈律师不构成该项犯罪,因为其只是违反了有关律师的执业道德规范C.因为沈律师完成了委托事项工作,律师事务所收取的律师费用不得被没收D.沈律师违反敬业尽职义务,其客户、律师事务所都有权向律师协会投诉和向法院起诉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律师法》笫49条第2款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吊销其律师职业证书。故A项表述正确。《刑事诉讼法》第45条笫2教规定,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龎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故B项错误。律师收取费用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时,对律师事务所收取的律师费予以没收。故C项错误。45.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为中国银行某分理处出纳员,擅自制作高额利率定期存单,并偷盖他人掌管的单位储蓄业务专用章、同班业务员的印鉴,对外虚构银行内部有高额利率存款,利用该擅自制作存单收亲友存款共10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购买、装修房屋等。后投案自首,退款50万元。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B:顾客L在饭馆用餐时将提包放在旁边的座位上,中途起身去上厕所,甲见状将提包拿走构成侵占罪C:甲乙为好友,甲向乙借钱,乙说自己也是身无分文没钱可借。甲说附近停车场有好多汽车晚上搞一辆出来卖钱大家分着花,乙听了没当回事就走了,第二天甲果真开辆汽车来,让乙帮着卖得3万元,甲分给乙5千元,甲乙构成盗窃罪共犯D: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未遂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答案:A,D解析:【考点】诈骗罪、盗窃罪与侵占罪的认定。详解:关于A项,因为没有利用职务上便利,只是工作方便,所以是诈骗罪。因为银行根本没有甲所伪造的高额利率定期存单这种格式存单,所以不是金融凭证诈骗罪。因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B项错误,提包并非是失控之物,利用他人看管财物的疏忽,应属盗窃。C项错误,仅仅事先知道他人盗窃事后帮其销赃,不能认为共犯,只有事先共谋才成立共犯。D项正确,见《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46.甲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由于2013年年底分红较少,甲怀疑公司的经营状况有问题,遂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了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要求。下列相关说法错误的是:()A.甲必须持有该公司全部股权的10%以上,方可提出该要求B.公司董事会可以査阅的账簿有不当目的为由,电话通知甲拒绝其要求C.如果公司拒绝,甲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提供查阅D.如果甲通过查阅账簿,发现公司董事长张三有违法行为致使有公司重大损失的危险,甲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答案:A,B,D解析:。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规则。A错误,当选。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其中并无持股比例的要求。B选项中拒绝正确,但是通知方式应为书面,电话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B错误,当选。C选项符合第2款的规定,正确,不当选。D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除法定的紧急情况之外,须有先向董事会提出要求的前置程序。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7.某法院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在增加陪审员数量的基础上建立“陪审员库”,随机抽选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6年)A.应避免陪审员选任的过度“精英化”B.若少数陪审员成为常驻法院的“专审员”,将影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C.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让人民群众通过参与司法养成守法习惯D.陪审员的大众思维和朴素观念能够弥补法官职业思维的局限性答案:C解析: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故C项表述错误。48.美国公民甲欲杀害英国公民李某,便邮寄给李某一盒涂满毒药的巧克力,李某在本国收到巧克力后一直没有吃。某日,李某乘坐注册地为中国的飞机由英国飞往日本,在途中,李某食用了甲赠送的巧克力并当即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我国法院无权管辖此案B:我国法院有权主张对该案的属地管辖权C:我国法院有权主张对该案的保护管辖权D:我国法院有权主张对该案的普遍管辖权答案:B解析:【考点】刑法的管辖权。详解:《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在本案中,尽管甲邮寄有毒巧克力的行为没有发生在中国领域内,但甲的投毒行为最终导致李某中毒死亡的结果却发生在中国的航空器内。而航空器又一向被认定为一国领土的延伸部分,因此可以认定甲犯罪的结果发生在中国境内,因此中国法院可主张对本案享有属地管辖权。因此选择B选项。49.《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计划相适应。”对此条文,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该条属于义务性规则B.该条属于确定性规则C.该条属于强行性规则D.该条属于第一性规则答案:A,B,C,D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有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之分。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则权利、义务及相应后果的行为规范。本题中,该条款乃是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法律表达,是国家在计划生育方面宏观性、一般性、总体性的法律规定;没有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属于法律原则,而非法律规则。因此,也就谈不上法律规则的类型问题,自然也不会涉及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强行性规则问题。因此,ABCD均不正确。50.(一)甲、乙、丙三人签订合伙协议并开始经营,但未取字号,未登记,也未推举负责人。其间,合伙人与顺利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淀粉加工设备一台,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设备归承租人所有。合同签订后,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向设备生产商丁公司支付了价款。如租赁期间因设备自身原因停机,造成承租人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出租人应减少租金B、应由丁公司修理并赔偿损失C、承租人向丁公司请求承担责任时,出租人有协助义务D、出租人与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C解析:选项A.D错误,《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据此可知,因设备自身原因停机而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出资人不承担责任。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该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据此可知,若丁公司提供的设备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由其履行修理义务,并赔偿损失。选项C正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51.在刑事赔偿案件中,受害的公民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应当支付生活费。关于此生活费发放标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参照作出赔偿决定时被扶养人住所地所属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B.能够确定扶养年限的,生活费可协商确定并一次性支付C.不能确定扶养年限的,可按照20年上限确定扶养年限并一次性支付生活费,被扶养人超过六十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岁,扶养年限减少1年D.被扶养人年龄超过确定扶养年限的,被扶养人可逐年领取生活费至死亡时止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赔偿案件赔偿标准。参见《刑事赔偿解释》第18条。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2.甲与乙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下列人员中需要经过法院许可才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是:()a.甲的哥哥,某政法大学在读研究生b明法律师事务所张律师c.乙所在单位的领导,并经该单位推荐d.甲的挚友,某单位法律顾问答案: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8条。53.一艘悬挂巴拿马国旗并由一巴西海运公司经营的海船,运送一批属一家日本公司的货物从日本到中国,在韩国附近海域发生意外。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该海船驶入韩国某港口避难,发生共同海损,后在中国某港口进行理算。该共同海损理算应适用什么法律?A.船旗国法律B.共同海损发生地法律C.巴西的法律D.理算地法律答案:D解析:。《海商法》第274条。54.某作家署名“舒情”,在悦府原创小说网发表题为“鲤鱼跳龙门”的短篇小说,文艺出版社的《青涩时代》短篇小说集将其收入,某义务教育教材编写单位将该小说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红颜文学网转载了该小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作家在悦府原创小说网的署名方式不合法B.“鲤鱼跳龙门”在《青涩时代》中被正式发表C.教材编写组可以不经该作家同意使用“鲤鱼跳龙门”,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D.红颜文学网未经该作家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答案:C解析:《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作者享有署名权。署名权,即表明谁是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可以署真名、假名、笔名、艺名,也可以不署名。故该作家在悦府原创小说网署名方式合法,A选项错误。《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作者享有发表权。发表权中的“发表”是指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故该作家在悦府原创小说网发表“鲤鱼跳龙门”的短篇小说时即为发表,B选项错误。《著作权法》第23条第1款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因此,教材编写组可以不经该作家同意使用“鲤鱼跳龙门”,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C选项正确。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网站不具有法定许可权,红颜文学网未经同意转载构成侵权。但是红颜文学网的转载需要经过该作家同意,而无需经过甲网站的同意,因为甲网站对此作品无信息网络传播权,故D选项错误。55.以下情形,应当以强奸罪认定的有:()。A.甲在当地以擅长巫术闻名,其欺骗某女称如果不与其发生性关系,则全家会遭大难,该女不识字又没有受过教育,信以为真,不得已与其发生关系B.乙谎称自己有能力帮未达到分数线的某女获得某资格证,要求与该女发生性关系,该女为了能够尽快获得资格证,与其发生关系C.丙见同事某女醉酒便送其返回家中,其后,趁该女酒醉意识不清醒之时,胃充其丈夫与其发生性关系D.丁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发现拐卖的某女姿色很好,遂不顾该女子反对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答案:A,C解析:。B选项中,妇女是将自己的性作为了交易的筹码,乙与其发生性关系并不违背其意志,故乙不构成强奸罪。D选项,奸淫被拐卖妇女的,应认定为拐卖妇女罪。56.李某欠赵某10万元,迟迟不归,赵某于是找到兄弟三人冲到李某家中将其捆绑,嘴里塞上棉布,塞人汽车后尾箱,准备载到市郊一朋友处以要挟李某家人还款。但是由于路程较长,李某被捆绑过紧,嘴中又有棉布导致呼吸不畅,在半途中,李某窒息死亡。赵某与兄弟不知所措,只能将尸体继续载到附近的水库,将尸体抛人水库之中。则赵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A.绑架罪B.故意杀人罪C.非法拘禁罪D.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C解析:。死亡结果作为非法拘禁罪的加重情节。57.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选择有关合同争议由中国法院管辖。关于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选择,依《民事诉讼法》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可以在管辖协议中选择不同级别的法院B.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前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C.我国法院无权管辖与该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的纠纷D.涉及中国当事人的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应当由中国法律管辖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协议管辖。依《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当事人无权改变《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A错。当事人可在订立运输合同时约定管辖法院,B正确。C错,依《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条的规定,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国领域内,中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C错。D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58.高某以诽谤罪将范某起诉至某县法院。县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应属本院管辖,该案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应予受理。但被告人范某目前下落不明。对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中止审理B.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C.宣告范某犯有诽谤罪并处以刑罚D.将案件交公安机关查找范某下落答案:B解析:(原答案为B,应无正确答案)。《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63条规定,本题无答案。选项B中应将“驳回起诉”改为“不予受理”。@##59.某县公安局以郭某因邻里纠纷殴打并致邱某轻_伤为由,对郭某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某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交了处罚的主要证据,华某和邱某舅舅叶某二人的证言及该县中心医院出具的邱某的伤情证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华某的证言的证明效力优于叶某的证言B.某县公安局申请华某出庭作证,应当在开庭前提出C.若华、叶二人的证言相互矛盾,法庭应判决撤销某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D.若一审法庭未通知邱某参加讼,二审法院应将案件发回重审答案:A,C,D解析:。《行诉证据规定》第33、63条,《行政诉讼法》第27、54条,《行诉法解释》第27、71条。60.3月1日,某县文化局以刘某擅自设立网吧为由作出取缔决定。4月5日,刘某不服以县文化局为被告起诉。县文化局在答辩时向法院提交了县政府关于擅自设立网吧的查处权自3月15日起由县城管局行使的通知。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本案被告应为县城管局B.县文化局应为本案第三人C.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D.县文化局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6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故A项对。《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县文化局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与案件处理结果也没有利害关系,故B项错。《行诉法执行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若刘某坚持起诉县文化局,拒绝以县城管局为被告的,法院才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C项错。《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故D项对。61.关于行政法的程序正当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程序正当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B.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可以査阅C.行政机关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无须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D.设定行政强制,起草单位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答案:A,C,D解析: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则包括: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原则。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是合法行政原则的延伸。所以A选项表述错误,应选。程序正当原则包括三个子原则:行政公开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和回避原则。《行政许可法》第40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所以B选项表述正确,不选。《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釆纳。所以,不管是简易程序作出的当场处罚决定,还是一般程序作出的处罚决定,都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C选项错误,应选。《行政强制法》第14条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故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很明显,D选项认为“可以”而不是“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的表述是错误的,应选。62.犯罪嫌疑人甲因涉嫌恐怖活动犯罪被侦查机关拘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公安机关作为拘留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立即将甲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B.公安机关作为拘留的决定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对甲进行讯问,发现不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C.因本案涉嫌恐怖活动犯罪,公安机关作为拘留的决定机关不应将拘留的情况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公安机关拘留后第五天提请检察院对甲批准逮捕答案:A,B,D解析:@##63.甲公司对乙公司的50万元债权经法院裁判后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即丙公司)享有30万元的到期债权。甲公司欲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关于该执行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A.丙公司应在接到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的30日内。向甲公司履行债务或提出异议B.丙公司如果对法院的履行通知提出异议.必须采取书面方式C.丙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D.在对丙公司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丙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以就丙公司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代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但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申请人或者被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向第三人(次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次债务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向申请人履行债务或者提出异议(书面或者口头)。如果次债务人在15日内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的,可以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如果次债务人提出异议的,则对次债务人不能强制执行,且无需审查其异议是否成立。当然,次债务人对债权债务本身没有异议,仅提出缺乏清偿能力,或者与申请人没有直接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不构成异议。最后,代为申请执行只能代位一次,不能再代位。结合本案,A选项错在一个细节,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时间是收到通知后15日,而不是30日:B选项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原则上是书面形式,但允许口头,跟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不一样,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只能书面,不能口头,故B选项错误;只要第三人对履行通知提出异议,法院就不能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不对异议进行审查,因为执行程序不解决纠纷,故C选项错误:代位执行只能一次,不能对第三人的债务人再代位执行,故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64.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可以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将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发回使之失效?A.该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的条款B.该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特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款C.该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D.该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特区政治体制的条款答案:A,C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故A、C两项当选。65.甲是天天企业的总经理,其妻子乙在天天企业挂名副总经理,年薪300万元,乙实际是在其他公司工作。后天天企业被申请破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管理人对乙应当行使取回权B.管理人对乙应当行使追回权C.管理人对乙应当行使抵销权D.乙的收入属于正常收入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追回权。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66.下列哪项做法符合公务员法及行政机关处分条例的规定?()A.监察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B.某市财政局干部李某因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而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C.某市司法局副局长经批准担任该市法学会副会长,并从该法学会每月领取副会长报酬2000元D.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含有《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答案:D解析: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条第3款,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因此,参与联合制定《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机关还应当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故A项不应选。根据《公务员法》第47条,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据此,确定为不称职的,才降职。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不应降职,故B项不应选。根据《公务员法》第42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据此,C项中副局长每月领取副会长报酬是不合法的,故C项不应选。根据《公务员法》第19条第1款,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故D项做法合法,应选。67.甲与乙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甲与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由合同履行地A区法院、被告住所地B区法院管辖。后乙拒绝支付合同价款,并且为了逃避债务将住所地迁至该市C区,双方也没有就合同或债务进行过有效沟通。甲欲通过诉讼实现债权,则关于本案管辖权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可以向A法院提起诉讼B.甲可以向B法院提起诉讼C.甲可以向C区法院提起诉讼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由于乙住所地进行了变更,管辖协议因此无效答案:A,B解析:考查协议管辖。《民诉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民诉解释》第32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本题案件中,依旧按照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法院,即A区与B区人民法院。乙住所地的变更,不会影响管辖协议的内容与效力。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68.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犯洗钱罪,需要“没收”实施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将其中的“没收”解释为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属于扩大解释B: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不属于类推解释C: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汽车”,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D:《刑法》第65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刑法》第356条答案:B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扩大解释是指根据立法精神和刑法的真实含义,结合社会的现实需要,对刑法条文做出超出字面含义的解释。选项A:该项结合了洗钱罪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将“没收”解释为没收或返还被害人,满足扩大解释的特征,属于扩大解释。选项B:刑法中的类推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进行类比推理解释的方法将刑法法条中没有包含的事项解释为包含在该法条中。由于这种解释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所以刑法禁止类推解释。例如,刑法仅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如果认为拐卖刚满14周岁的男孩的危害性和拐卖不满14周岁的男孩的危害性是一样的,则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儿童包含14周岁以上的男孩,这就是类推解释。一个解释结论是类推解释还是扩大解释并不是由解释者的身份决定的,而是由法条决定的。如果一个解释结论是类推解释,那么它即使被纳入了司法解释,也仍然属于类推解释。如果认为选项B是正确的,那就意味着司法解释的制作者可以随便进行类推解释了。选项C:《刑法》第116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从法条来看,应该是只包括汽车,不包括拖拉机的。根据《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1-2008)的规定,拖拉机是用于牵引、推动、携带和/或驱动配套机具进行作业的自走式动力机械。有履带拖拉机、手扶、方向盘式等。要驾驶拖拉机,驾驶者必须拥有农机驾驶证G、H或者K。公安驾照(即A、B、C类驾照)不能驾驶拖拉机。因此,从机动车的分类来说,汽车是不包括拖拉机的。但是,在我国某些偏僻的农村地区,有些大型拖拉机也用于交通运输。而刑法规定本罪的目的是要禁止危害公共安全的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因此,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如果破坏明知是用于交通运输的大型拖拉机,因此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也属于“破坏交通工具”。但是,如果某辆大型拖拉机是用于耕种或者其他农业用途,破坏这种拖拉机不会危害公共安全的,则破坏这种大型拖拉机不属于“破坏交通工具”。因此,“汽车”能否包括“大型拖拉机”不能一概而论。如果破坏了这种拖拉机就危害了公共安全的,那么就认为“汽车”包括这种拖拉机,这种解释就是扩大解释。如果破坏了某种拖拉机,但并不危害公共安全,此时“汽车”就不包括这种拖拉机。这时,如果认为“汽车”包括这种拖拉机就是类推解释。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D:虽然刑法对毒品犯罪再犯没有时间限制,但是从二者的法定后果来看,累犯的法定后果包括“应当从重”,“不得被判处缓刑”,“不得被假释”,“被判死缓的,可以被限制减刑”四项,而毒品犯罪再犯则只有一项法定后果:“从重处罚”。所以,从法律后果来讲,累犯比毒品犯罪再犯要严重,其特殊预防的必要性大于毒品犯罪再犯。那么,既然不满18周岁的人不构成较重的累犯,当然更不应该构成较轻的毒品犯罪再犯。这就是举重以明轻的解释原理(当然解释)。故,选项D是正确的。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69.关于洗钱罪的认定,正确说法是:A:甲将自己受贿所得一块价值50万元的金表对乙谎称是走私进口的手表,以5万元的低价卖给乙,乙买下。乙没有洗钱罪的故意B:通过典当方式协助转换受贿犯罪所得的,也属于洗钱行为C:通过虚设债权方式,协助将金融诈骗犯罪所得换为“合法”财物的,属于洗钱行为D:通过买卖彩票方式,协助转换贪污犯罪所得的,不属于洗钱行为答案:B,C解析: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0.陈某外出期间家中失火,邻居家10岁的女儿刘某呼叫邻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参与扑火。在救火过程中,刘某手部烧伤,花去医疗费200元,衣物损失100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陈某应偿付刘某100元B:陈某应偿付刘某200元C:陈某应偿付刘某300元D:陈某无须补偿刘某答案:C解析: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并不要求管理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本题中刘某救火中手部烧伤花去的医疗费200元和衣物损失100元都属于必要费用,陈某应该偿付,故选C。71.下列关于缓刑的说法错误的是:()A.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B.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可以适用缓刑C.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D.对于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必须宣告缓刑答案:B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2.张强与张达两兄弟因分割父母遗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法院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在开庭审理时先进行了调解B.经调解,张强与张达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制作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部分进行了简化C.调解书送达后,张强以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根据调解协议作出决定,补正了调解书的相关内容D.补正后的调解书送达以后,张达一方拒不履行,张强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经审查后对调解书进行了强制执行答案:A,B,D解析:。《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第32条、第17条和第15条。73.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的职务不需要必须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和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条件?()A.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B.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C.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D.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法官答案:A,D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中,主要官员需要由在国外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其他人员仅需要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不需要具有永久居留权。另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其他法官不需要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条件。74.甲国公司承担乙国某工程,与其签定工程建设合同。丙银行为该工程出具见索即付的保函。后乙国发生内战,工程无法如期完工。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丙银行对该合同因战乱而违约的事实进行实质审查后,方履行保函义务B.因该合同违约原因是乙国内战,丙银行可以此为由不履行保函义务C.丙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保函独立于该合同,只要违约事实出现即须履行保函义务D.保函被担保人无须对甲国公司采取各种救济方法,便可直接要求丙银行履行保函义务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融资法。见索即付保函又称为见索即付担保,或独立保函,是指一旦主债务人违约,贷款人无须先向主债务人追索,即可无条件要求保证人承担第一偿付责任的保证。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见索即付保函具有无条件性,保证人仅凭受益人提出的要求即应付款,而不问付款是否有合理依据,所以A错误。B项,C项,见索即付保函具有独立性,即担保人所承担的义务独立于基础合同,担保人不能以基础合同的履行、修改或无效等对抗受益人。只要违约事实出现,担保人就须履行保函义务,所以B错误,C正确。D项,这里的保函被担保人可直接依据保函要求保证人履行保函义务,而不需对债务人采取救济措施,所以D正确。75.某县公安局发现华某被诱骗于某旅馆卖淫1次,追缴其卖淫所得600元。华某以其属于不予处罚情形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追缴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追缴属于治安管理处罚B.某旅馆为本案第三人C.某县公安局应向法院提供作出追缴决定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D.法院仅需审查华某的主张是否成立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行为定性、行政诉讼第三人、被告举证责任、一审内容。《治安管理处罚法》10、11条并没有将追缴规定为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故A项错。某旅馆与追缴行为及案件处理结果均无利害关系,故B项错。《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故C项对。《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故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不限于原告的指控范围,故D项错。76.甲有一套房屋,租赁给乙,租期5年。第三年时,甲欲转让该房屋。承租人乙、其兄丙均主张购买。甲私下将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经査,乙在承租期间,对该房屋私自进行了装修,改变了房屋的主体结构,共花去装修费5万元。在第二年时,乙经甲同意将该房屋转租给戊。请回答下列问题:在租赁期间,因乙私自装修,该行为性质及对合同的影响,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私自装修构成侵权B.甲可通知乙解除租赁合同C.甲只有在通知乙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原状遭到拒绝后,才可行使合同解除权D.甲可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C,D解析:。私自装修,改变主体结构的行为为侵权行为。依照《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7条的规定,出租人应通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原状,未恢复原状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7.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以下关于行政处罚设定的说法,正确的是:A.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创设行政处罚法规定以外的行政处罚种类B.行政法规可以创设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C.地方性法规可以创设暂扣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D.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创设暂扣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答案:A,B,C解析:《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据此可知,A项正确;第10条第1款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B项正确;第11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C项正确;第13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第2款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D项错误。78.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某公司签发汇票时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导致该汇票无效的是()。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B.汇票上金额记载为“不超过50万元”C.汇票上记载了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D.签章时加盖了本公司公章,公司负责人仅签名而未盖章答案:B解析:确定的金额是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不记载的,汇票无效。79.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A.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包括秘书长B.县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不包括秘书长C.中央军委组成人员不包括秘书长D.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包括秘书长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1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因此A错误。第65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因此B、D正确。《宪法》第93条规定: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因此C正确。80.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说法正确的有( )。A.选举和更换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B.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C.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D.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答案:B,C,D81.杨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须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杨某的意见,坚持要求杨某缴纳。县税务局在诉讼过程中收集证据证明杨某与茶厂确系委托代理关系而改变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做法允许吗?()查看材料A.不允许。因为被告在诉讼期间不能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B.允许。因为被告要对自己的处理决定进行辩护,理应有此权利C.允许。因为如果原告提出新的反驳理由,行政机关可以收集证据才公平D.允许。因为行政机关如果得到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答案:A解析:考查行政诉讼证据。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被告取证权的限制。依照《行政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可见,县税务局在诉讼过程中收集证据是不允许的。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就应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其具体行政行为在被诉前即应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方为合法。因此排除B项,A项为应选项。《行政诉讼法》第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可见,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补充证据的情形有严格限制,不能与“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相矛盾。而本题C项“原告提出新的反驳理由”依法必须是“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被告才可以获准补充证据。C项与法定情形不符,故不应选。关于D项,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补充证据只限于符合法定的特殊情形时,其范围不能任意扩大。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汪某与李某拟设立一注册资本为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汪某出资60%,李某出资40%。在他们拟订的公司章程中,下列哪项条款是不合法的?A: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的法人代表由公司经理担任B:公司不设监事会,公司的执行监事由股东汪某担任C:公司利润在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并提取公积金后,由股东平均分配D: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前,股东不得要求解散公司答案:D解析: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故A项中内容合法。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股东可任监事。故B项中内容合法。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之后,其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故C项中内容正确。公司经营期满属于法定公司解散事由,可以解散,故D错。83.共用题干甲在强制戒毒所戒毒时,无法抗拒毒瘾,设法逃出戒毒所。甲径直到毒贩陈某家,以赊账方式买了少量毒品过瘾。后甲逃往乡下,告知朋友乙详情,请乙收留。乙让甲住下(事实一)。甲对陈某的毒品动起了歪脑筋,探知陈某将毒品藏在厨房灶膛内。某夜,甲先用毒包子毒死陈某的2条看门狗(价值6000元),然后翻进陈某院墙,从厨房灶膛拿走陈某50克纯冰毒(事实二)。甲拿出40克冰毒,让乙将40克冰毒和80克其他物质混合,冒充120克纯冰毒卖出(事实三)。请回答第89—91题。关于事实二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翻墙入院从厨房取走毒品的行为,属于人户盗窃B:甲进入陈某厨房的行为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C:甲毒死陈某看门狗的行为是盗窃预备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D:对甲盗窃50克冰毒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根据盗窃情节轻重量刑答案:A,B,C,D解析:甲属于强制戒毒人员,其逃离戒毒所的行为不构成脱逃罪。A错误。为出售而购买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甲为了自己吸食,购买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B正确。贩卖毒品罪以毒品交付为既遂标志。陈某出卖毒品给甲,甲采取赊账方式,陈某未及时获取钱款并不影响贩卖毒品罪成立犯罪既遂OC正确。由于甲不构成犯罪,所以乙收留甲的行为也并不构成窝藏罪。D错误。应选BC。甲翻墙入院并进入陈某厨房窃取毒品,属于典型的“入户盗窃”。该行为同时也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构成,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AB正确。甲毒死陈某家看门狗的行为同时符合盗窃罪犯罪预备的犯罪构成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构成想象竞合。C正确。盗窃毒品等违禁品的行为同样属于盗窃公私财物,构成盗窃罪。D正确。应选ABCD。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让乙卖出冰毒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甲盗窃毒品后如果用于吸食,不另行构成犯罪。但其将盗窃的毒品贩卖给他人,又侵害了新的法益,应当另行定罪。A错误。乙将掺入其他杂质的病毒冒充纯冰毒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甲向乙提供毒品并对此知情,已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同时甲乙的行为还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BC正确。乙只是在冰毒中掺杂,与《刑法》意义上制造毒品的行为相差甚远,不构成制造毒品罪。D正确。应选BCD。84.约翰逊与玛丽雅是一对美国夫妇,1999年9月1日来华。约翰逊开了家医疗诊所,玛丽雅在一所民办大学任英语教师。2000年3月,他们的儿子突患重病临时决定返回美国。约翰逊关闭诊所,玛丽雅辞去工作。夫妇俩于2000年4月10日离境,依中美双边税收协定,独立劳务所得应仅由其居住国课税,但劳务提供者在来源国设有经常从事独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或一个历年内连续或累计停留183天以上者,来源国有权征税。对于非独立劳务所得双边税收协定一般规定来源国有权征税。以下选项错误的是、A.约翰逊在华期间所得的收入为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应由美国课税丨B.约翰逊在华期间所得的收人均应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C.玛丽雅在华期间所取得的收人为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D.玛丽雅在华期间所取得的收人均应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案:A解析: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指个人以自己名义独立从事专业性劳务或其他独立性活动而取得的收入,如私人开业医生、牙科医生、律师、会计师等。独立个人劳务的基本特征有两个:一是独立性,即并非受雇于人;二是专业性,即非从事一般的工商业及贸易活动。非独立劳务所得,是指为一国居民的纳税人因受雇于他人从事劳务活动所取得的来源于居住国境外的工资、薪金或其他类似性质的劳动报酬。依中美双边税收协定,独立劳务所得应仅由其居住国课税,但劳务提供者在来源国设有经常从事独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或一个历年内连续或累计停留183天以上者,来源国有权征税。对于非独立劳务所得双边税收协定一般规定来源国有权征税。因此,汤姆在华所得收入为独立个人劳务所得,且固定居所或连续居住超过183天,来源国中国有权征税,所以A当选,B不当选。珍妮在华所得收入为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由来源国中国征税,C、D不当选。85.关于恐怖活动相关罪名的认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明知对方是恐怖活动组织或者是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而提供资助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共犯论处B.如果单位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不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的共犯论处C.明知是恐怖活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行为,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共犯论处D.明知是恐怖活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仅仅是提供资金账户帮助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构成洗钱罪答案:D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恐怖活动相关罪名讲解:《刑法》第120条之一规定了资助恐怖活动罪,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因此,A、B项错误,不当选。此外,明知是恐怖活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提供资金账户帮助掩饰、隐瞒的,构成《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因此,D项当选。86.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通过信用证支付方式支付货物款项。开证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卖方在发运货物之后,买方失去了支付能力。依UCP600的规定,有关该汇票的下述说法中正确的是哪项?()A.买方失去了支付能力,开证行即可不对受益人承付B.该汇票的出票人是开证行C.该信用证只有在没有注明的情况下才是不可撤销信用证D.该汇票的出票人是信用证的受益人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贸易支付____信用证。A错,依UCP600,开证行的信用证下的付款义务独立于作为基础合同的买方的付款义务。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独立付款义务,并不因为申请人的失去支付能力的原因而拒付,也不能应申请人的拒付要求而拒付。依UCP600第6条(:项,信用证不得开成任何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兑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中,开证行审核受益人提供的单据,包括汇票,因而汇票不可能是由开证行自己出具的。汇票的付款人应当是开证行,因为是银行信用。B错,出票人应当是受益人。C错,依UCP600,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的。D正确。87.下列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警察将醉酒闹事的人强行带离现场的措施可以由行政法规设定B.划拨存款属于行政强制措施C.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査封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D.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选项A中的措施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选项B中的划拨存款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对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实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选项C的查封即属于此类情形。只有选项D的说法正确。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8.孙女士于2004年5月1日从某商场购买一套化妆品,使用后皮肤红肿出疹,就医不愈花费巨大。2005年4月,孙女士多次交涉无果将商场诉至法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B: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C: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孙女士可以要求撤销合同答案:A,B解析:【考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规则【详解】《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题中孙女士与某商城之间的化妆品买卖合同已成立生效并由双方交易完成,因此孙女士不能要求商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选项C错误。对于商场出售化妆品导致孙女士身体受到的伤害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孙女士有权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选项A、B正确。由于本题中孙女士与商场签订合同过程中不存在《合同法》第54条中规定的可撤销事由,因此孙女士不能要求撤销合同,选项D错误。89.2001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200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若曹某于2003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B:若曹某于2005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C: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D: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答案:D解析:(原答案为D,应无正确答案)。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005年4月2日时效届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提高抗辩,法院不得主动依时效问题进行判决。故本题无答案。90.下列人员可以担任某股份有限公司副经理的是:A:某甲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执行期满已逾4年未满5年B:某乙犯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执行期满已逾5年未满6年C:某丙曾为某公司的董事,公司被宣告破产,某丙负有个人责任,自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已逾2年未满3年,但是公司破产的原因不是经营不善D:某丁负有个人债务50万元到期未清偿答案:B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中的某甲符合《公司法》第146条第(2)项情形,所以不正确。B项中的某乙执行期满已逾5年,可以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以正确。D项中的某丁符合第(5)项情形,所以不正确。《公司法》2005年修订前规定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是公司破产必须是由于“经营不善”,《公司法》修订后将该限制删去,所以C项中某丙原来担任董事的公司虽然不是由于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某丙对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并且该公司破产未逾3年,某丙不能担任公司副经理,所以C项不正确。91.共用题干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主犯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剩余刑期2个月;从犯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在本案中,监狱机关可以执行下列罪犯的刑罚的是:()A:王某B:朱某C:李某D:周某答案:A,B解析:【考点】可以由监狱执行的刑罚。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可见,王某、朱某应由监狱执行。注意: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因此,李某应由看守所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可见,周某应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故A、B项当选。【考点】刑罚的执行机关。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故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可见,周某的管制,应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故D项也正确。本题选BD。【考点】需要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一起执行的刑罚。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规定,罚金由人民法院执行。因此,A、B项正确。9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一起案件,人民检察院审查时发现该案件属于一起侵占案,则人民检察院:()A:应当撤销案件B:应当不起诉C:可以决定起诉D:退回公安机关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起诉与不起诉。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侵占案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7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B正确。93.关于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比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航次租船合同,营运全部由出租人负责。定期租船合同,承租人在约定期限内享有船舶的经营、指挥权B.航次租船的出租人实质上是承运人,对完成该航次的承租人仅负责提供一艘适航船舶C.航次租船合同的承租人一般是货主或托运人。而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不一定是货主,可能是班轮公司或船舶经营人D.定期租船合同按租用时间、租金率计算租金。而航次租船合同则按若干舱位或货物每吨若干金额及船舶载重吨计算运费答案:A,B,C解析:。考查定期租船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法律依据为《海商法》第92条、第129条、第136条、第137条、第143条。航次租船合同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种,而定期租船合同则是船舶租用合同的一种。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实际上是负责该航次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而定期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则不负担船舶的营运,由承运人负责营运。94.甲国军舰“克罗将军号”在公海中航行时,发现远处一艘名为“斯芬克司号”的商船,悬挂甲国船旗。当“克罗将军号”驶近该船时,发现其已换挂乙国船旗。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斯芬克司号”被视为悬挂甲国船旗的船舶B、“斯芬克司号”被视为具有双重船旗的船舶C、“斯芬克司号”被视为无船旗船舶D、“斯芬克司号”被视为悬挂方便旗的船舶答案:A,B,D解析:船舶航行应仅悬挂一国的旗帜。船舶在航程中或在停泊港内不得更换其旗帜。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并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船舶被称为“方便旗船”,对任何其他国家不得主张其中任一国籍,并可视为无国籍的船舶,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因此A、B、D错误。95.2004年9月,上海金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取得了上海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被批准在浦东某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地区建一栋大型写字楼。为此,金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先期投入开发成本达30万元。11月,上海市人民政府接到群众反映,经调查证实,该写字楼位置选取不尽合理,如果建成会大大影响当地居民的采光和其他方面日常生活。为此,上海市人民政府又撤回了对金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建房许可,致使后者遭受到比较严重的经济损失。问题: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请根据行政法基本原理对此事加以评论。答题要求:1.用掌握的法学知识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答案:解析:【参考例文】信赖保护亦不应严重损害公共利益金发房地产有限公司由于信任了上海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为写字楼付出了巨大的先期投入,而上海市人民政府却最终撤回了对之的行政许可,这很明显侵害了金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信赖利益,违反了行政许可理应遵循的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为了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和相对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要求行政主体在撤销违法行政行为时,对于确认权利或给予法律利益的行政行为,即使出现应撤销的情形,原则上也不可以撤销,受益人对此行政行为的信赖利益应该受到保护。这是因为,政府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决定一旦作出,法律要求相对人对此予以信任和依赖,而且,与政府相比,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无论在信息等各方面都处于绝对弱势的地位,其对政府行为的信任甚至带有必然性。基于这种信赖因素的存在,法律也理应充分认可并保护相对人基于信赖所产生的利益。禁止政府行为以任何借口任意变更既有行政决定。根据这一原则的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擅自撤回行政许可的行为当然值得商榷。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但是,由于本案情况比较特殊,如果根据信赖保护的原则维护行政许可,就会影响大批群众的日常生活,严重侵害了公共利益。在维护金发公司个人利益还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取舍之间,行政法理论一般认为还是应该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关键考虑,而且写字楼毕竟尚未投入施工,损失是有限的,甚至是可能设法挽回的。至于金发公司的经济损失,如果其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完全没有任何过错,那么上海市人民政府有义务根据信赖保护的原则对其经济损失给予合理补偿,包括采取其他方案为其挽回部分经济损失。96.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关于出资的缴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必须在企业设立时缴清全部出资B.可以分期缴纳,必须在企业成立后2年内缴清C.可以一次缴清,必须在企业成立时缴清D.可以分期缴纳,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45万美元答案:D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发给的出资证明书应当报送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額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根据该条规定,D选项正确。97.永安运输公司负责为振邦物资公司运输货物。从2003年5月到2004年4月,产生运杂费35万余元,振邦公司已支付28万元,尚欠7,8万元。永安运输公司多次向振邦公司催要无果,于2004年9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振邦公司支付剩余运杂费。受诉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清偿原告运杂费3,5万元。原告永安运输公司不服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义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永安公司仍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查认为原一审、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原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原一审人民法院决定仍由原合议庭组成人员审理本案。问题:(1)本案中再审人民法院能否指令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2)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时能否同时撤销原判决?(3)简述再审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4)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甲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应当如何处理?答案: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本案中再审人民法院不能指定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款的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199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本案中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判决是最终的生效判决,这一判决是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因此,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应当指令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时不能同时撤销原判决。本案中生效的判决不是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而且高级人民法院在决定再审时未对案件进行审理。其无法确定原判决是否确有错误,因此裁定撤销原判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根据《民诉解释》第407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正确的做法是:高级人民法院在指定二审人民法院再审的同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只有经过再审发现原生效判决确有错误,才能撤销原判决,作出新的裁判。(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3款的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故再审的也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4)根据《民诉解释》第423条的规定,案外人甲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9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关于平等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我国宪法中存在一个关于平等权规定的完整规范系统B.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应该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C.在选举权领域,性别和年龄属于宪法所列举的禁止差别理由D.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但对其特殊情况可予以特殊保护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年满18周岁才可具有选举权,故在选举权领域,年龄不属于宪法所列举的禁止差别理由,C项错。99.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关于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B.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C.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才可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D.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讲解:《城乡规划法》第38条第1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故A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C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第39条规定,规划条件未纳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由此可知,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必须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B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第38条第2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故D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100.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B.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法院对其执行时,应当通知侦查机关予以处置C.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①退赔被害人的损失;②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③其他民事债务;④没收财产;⑤罚金D.执行过程中,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应当通过裁定补正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故A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故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故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故D项错误。卷III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农民卞某、宋某想收购贩卖珍贵野生动物赚点钱,但没有买车资金。两人便找到乡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会计韩某(不是金融机构现职工作人员)借钱。开始韩某称“贩卖珍贵野生动物是违法的,按规定不准发放贷款”,不同意合作基金会贷款,后来韩某认为贩卖珍贵野生动物很赚钱,便提出合作基金会可以提供贷款,但利润三人要平分。卞某、宋某表示同意后,韩某便擅自采取贷款方式借给两人买车款4万元。韩某的行为是:A:违法发放贷款罪B:挪用公款罪C:挪用资金罪D: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答案: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除具有金融机构现职工作人员身份的以外,不属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故韩某不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而是集体资金主管人员。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本案中韩某明知卖珍贵野生动物违法仍提供资金,可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的共犯。同时,比照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罪并罚的规定,本案中韩某既构成挪用资金罪,又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2.甲公司签发1张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工作人员将汇票遗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可向付款行挂失止付B.应先挂失止付,再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C.公示催告期间,有人提出权利申报,法院终结公示催告D.公示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法院应作出除权判决答案:C解析:。根据《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只有失票人有权利采取失票后的救济措施,所以A选项不正确;失票人可以挂失止付,也可以直接申请公示催告,所以B选项不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的,应由失票人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而不是法院主动作出除权判决,所以D选项不正确。3.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市烟草专卖局以华鸿公司无证经营为由扣押其拟售的香烟。华鸿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市烟草专卖局可仅派代理律师出庭应诉B.法院不得审查被诉扣押行为是否明显不当C.市烟草专卖局可以委托市工商局扣押华鸿公司拟售的香烟D.华鸿公司可以提供证明被诉扣押行为违法的证据答案: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故A项错。《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六)明显不当的。”故法院可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明显不当,故B项错。《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故C项错。《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故D项对。4.某商场使用了由东方电梯厂生产、亚林公司销售的自动扶梯。某日营业时间,自动扶梯突然逆向运行,造成顾客王某、栗某和商场职工薛某受伤,其中栗某受重伤,经治疗半身瘫痪,数次自杀未遂。现查明,该型号自动扶梯在全国已多次发生相同问题,但电梯厂均通过更换零部件、维修进行处理,并未停止生产和销售。职工薛某被认定为工伤且被鉴定为六级伤残。关于其工伤保险待遇,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如商场未参加工伤保险,薛某可主张商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承担民事人身损害赔偿责任B.如商场未参加工伤保险也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薛某可主张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C.如商场参加了工伤保险,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仍由商场支付D.如电梯厂已支付工伤医疗费,薛某仍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答案:B,C解析: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B项:《社会保险法》第41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因此,如商场未参加工伤保险,薛某只能主张商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项:《社会保险法》第39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C选项正确。D项:《社会保险法》第42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此,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5.关于诬告陷害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情节)?()A.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向司法机关诬告他人介绍卖淫的,不仅触犯诬告陷害罪,而且触犯侮辱罪B.法官明知被告人系被诬告,仍判决被告人有罪的,法官不仅触犯徇私枉法罪,而且触犯诬告陷害罪C.诬告陷害罪虽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但诬告企业犯逃税罪的,也能追究其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D.15周岁的人不对盗窃负刑事责任,故诬告15周岁的人犯盗窃罪的,不能追究行为人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诬告陷害罪。A项,侮辱罪要求必须公然进行,即能为多数人或不特定人所知晓,侮辱的事实可以是真实也可以是捏造,向司法机关诬告不属于公然,不构成侮辱罪。故A项错误。B项,法官此时既没有诬告陷害的故意,也没有诬告陷害的行为,故不构成诬告陷害罪。法官明知他人无罪而定罪的,成立徇私枉法罪。故B项错误。C项,诬告企业逃税,会导致企业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仍然有人身权益受到威胁,所以成立诬告陷害罪。故C项正确。D项,15周岁的人虽然不会最终为盗窃罪承担刑责,但是对其的诬告仍然可能引起公安机关的刑事调查,影响被诬告者的人身权益,诬告行为成立诬告陷害罪。故D项错误。6.关于犯罪分子可以适用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案件,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B.抢劫案件C.抢夺案件D.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适用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案件。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7.共用题干某市东城区居民梁某2010年娶同市东城区吴某为妻,婚后双方居住于西城区,于2013年在南城开办了独资的印染公司。梁某生性霸道,常在家对其妻施虐。现在吴某决定向法院控告梁某的虐待罪。吴某应当向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东城区人民法院B:西城区人民法院C:南城区人民法院D: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答案:B解析:非法拘禁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刑诉解释》第4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案属于外国人犯罪案件,根据级别管辖地规定,不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是威海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刑诉解释》第3条规定,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该案应该由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由于梁某的虐待罪发生在他们家中,即西城区,故应该由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张某系处于见习期的刑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司法工作人员。张某利用职权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是暴力取证行为。《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应当以暴力取证罪定罪处罚,但若使用暴力行为超出了一定限度并致人伤残、死亡的,则不再以暴力取证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而是根据伤残、死亡的具体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本题中,张某的暴力取证行为致证人轻微伤,没有造成证人伤残、死亡的后果,对张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暴力取证罪,而非故意伤害罪。根据《高检规则》第18条,张某暴力取证案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高检规则》第15条规定,张某暴力取证案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原则上由其工作的区公安局所在地的区人民检察院管辖,但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该案虽然属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但由于引起被害人死亡,已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8.关于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缺席判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缺席判决C: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D: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答案:A,B,D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撤诉;缺席判决【详解】A选项直接来源于法条,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民诉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B选项是正确的。C选项是错误的,这是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当事人的地位,《民诉意见》第159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不享有主诉当事人的权利,《民诉意见》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辅助被告一方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依然可以缺席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9.甲为乙上市公司董事,并持有乙公司股票10万股。2013年3月1日和3月8日,甲以每股25元的价格先后卖出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2万股和3万股。2013年8月3日,甲以每股15元的价格买入乙公司股票5万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获收益中,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是(  )。A.0B.20万元C.30万元D.50万元答案:D解析:(1)自最后一笔卖出时间(3月8日)至买入时间(8月3日)不足6个月,存在短线交易行为;(2)3月1日和3月8日的卖出行为均距8月3日买入时间不足6个月,且买入数量等于卖出数量,因此全部收益应归公司所有,即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5×(25-15)=50(万元)。10.甲雇用乙在非设关陆路边境使用马帮运送一批装在木箱中的货物。乙问是什么货,甲称是象牙制品。在边境被查获,打开木箱一看,全是枪支弹药。对乙如何认定处罚?A:乙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乙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B:乙主观上虽然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其对走私的具体对象认识错误,不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乙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C:因确有证据证明乙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可以按走私武器弹药罪从轻处罚D:因确有证据证明乙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可以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从轻处罚答案:A,C解析:走私特定物品如走私武器弹药罪等对特定对象明知的认定。参见《办理走私刑事案件意见》: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11.甲购买了乙、丙共有的汽车,因甲未支付汽车费被乙、丙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甲向乙、丙支付汽车费19万元,分3个月履行。甲、乙、丙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甲请求改判支付18万元,因为汽车的方向灯花了,花费1万元;乙、丙要求一次性支付完19万元。关于二审当事人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B.乙是上诉人,甲、丙是被上诉人C.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D.甲、乙、丙均为上诉人答案:D解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7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可见,本案甲、乙、丙均提起上诉,应均为上诉人,D项正确。12.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都属于行政机关的派设性组织,下列关于两者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派出机关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B.派出机构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C.派出机关是职权行政主体D.派出机构是授权行政主体E.派出机构只限于管理某项专门的行政事务答案:A,C,D,E解析:选项B: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设立机关不同,派出机关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派出机构则是由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设置。13.共用题干李大伟是M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其妻张霞为S公司的总经理,其子李小武为L公司的董事长。2009年9月,L公司向M银行的下属分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其间,李大伟对分行负责人谢二宝施加压力,令其按低于同类贷款的优惠利息发放此笔贷款。L公司提供了由保证人陈富提供的一张面额为2000万元的个人储蓄存单作为贷款质押。贷款到期后,L公司无力偿还,双方发生纠纷。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请回答第92—94题。关于李大伟在此项贷款交易中的行为,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李大伟强令下属机构发放贷款,是《商业银行法》禁止的行为B、该贷款合同无效,李大伟应当承担由合同无效引起的一切损失C、该贷款合同有效,李大伟应当承担因不正当优惠条件给银行造成的包括利息差额在内的损失D、分行负责人谢二宝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答案:A,C,D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详解】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0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L公司系商业银行董事近亲属投资的公司,故属于M银行的关系人范围。A项说法错误,M银行可以向L公司发放担保贷款。B项说法正确,M银行可以向L公司发放担保贷款,但不得提供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4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包括了“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故违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并不会导致贷款合同无效。D项说法正确。【考点】贷款法律制度【详解】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李大伟的行为干涉了银行业务的正常开展,故是《商业银行法》禁止的行为。A项说法正确。根据《商业银行法》第88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CD项说法正确。【考点】违反国务院行业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详解】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故A项说法正确,B项说法错误。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故50万元的报酬属于违法所得,应当由银监会予以收缴。故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14.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已有10个月,其资产已不足偿债。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向某银行清偿了丙公司的贷款后一直没有向其追偿,同时还将自己对丁公司享有的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公司。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B.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C.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D.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保证人的追偿权、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按照《担保法解释》第42条的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际计算,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现甲公司向丙公司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在甲公司对乙公司偾务到期时已过了1年半,再加上甲公司欠乙公司债务已过10个月,两者相加巳达28个月,超过诉讼时效期间4个月,故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追偿权已不受法律保护,乙公司无权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A选项为错误选项;按照《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的规定,偾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是否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而不是必须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故B选项为错误选项;本案中,甲公司将其对丁公司享有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丙公司时,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债务尚未发生,故该转让协议有效,而不是无效。乙公司也无权主张撤销,故CD选项为错误选项。特别注意的是,题面交代的同时非常关键,它是认定股权无偿转让是否可被撤销的依据。如果股权无偿转让发生在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债务成立之后,则乙公司依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本题答案为ABCD。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5.中国甲公司将其旗下的东方号货轮光船租赁给韩国乙公司,为便于使用,东方号的登记国由中国变更为巴拿马。现东方号与另一艘巴拿马籍货轮在某海域相撞,并被诉至中国某海事法院。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两船碰撞的损害赔偿应适用中国法B.如两船在公海碰撞,损害赔偿应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C.如两船在中国领海碰撞,损害赔偿应适用中国法D.如经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在租赁期间将东方号抵押给韩国丙公司,该抵押权应适用中国法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中国关于船舶碰撞侵权的法律适用。两船相撞,如果悬挂同一国籍船旗,适用船旗国法;如果未悬挂同一国籍船旗,侵权行为地在一国领土范围内,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不在一国领土范围内适用法院地法。本案中可推定是两艘悬挂巴拿马国旗的船舶发生碰撞,因此直接适用船旗国巴拿马法,ABC错误;光船租赁之前或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登记国法,D正确。16.某市交通管理局发布文件,规定对高速公路过往车辆征收过路费。李某驾车路过被征收,他认为这属于乱收费,欲提起复议申请。下列选项中哪个不正确?()A.李某可以直接对该征收行为提起行政复议B.李某可以针对该规范性文件要求复议审查C.李某可以在申请复议征收行为时要求审查该规范性文件D.李某不必经过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答案:B解析:。选项B没有强调“一并”。参见《行政复议法》第7条。17.郭某涉嫌参加恐怖组织罪被逮捕,随后委托律师姜某担任辩护人。关于姜某履行辩护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姜某到看守所会见郭某时,可带1-2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B、看守所可对姜某与郭某的往来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C、姜某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而法院不同意的,法院应书面说明不同意的理由D、法庭审理中姜某作无罪辩护的,也可当庭对郭某从轻量刑的问题发表辩护意见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第四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助理人员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的,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办案机关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B错误,《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看守所应当及时传递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据此可知,“不得截留、复制”存在例外。选项C错误,《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书面提出有关申请时,办案机关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辩护律师口头提出申请的,办案机关可以口头答复。选项D正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18.甲商场为打垮竞争对手乙商场.由总经理葛某牵头并与副经理刘某、部门经理杨某、朱某等集体决议,雇请当地黑社会势力孙某等人在光天化日之下对乙商场打砸抢,造成乙商场财物损失9万多元,关于葛某等人的行为,下面说法不正确的有:()A:甲商场构成单位犯罪,因为是决策机关集体决策为本单位利益实施的犯罪B:甲商场不构成单位犯罪,因为只有刑法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能成立单位犯罪,本案中行为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未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C:此案中应适用双罚制,对甲商场判处罚金,对葛某等人判处刑罚D:本案只属于一般违法,不构成犯罪,由甲商场赔偿乙商场损失即可答案:A,C,D解析:【考点】单位犯罪。详解:A选项,本题涉及对单位犯罪的理解。单位犯罪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才能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应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自然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以AD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选项,双罚制,是指在单位犯罪中,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中的个人。所以只有单位犯罪才实行双罚制。由于甲商场不构成单位犯罪,所以也就不存在双罚制的问题。本题为选非题,所以正确答案为ACD选项。19.下列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说法哪项是不正确的?A:警察将醉酒闹事的人强行带离现场的措施可以由行政法规设定B:划拨存款属于行政强制措施C: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D: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答案:A,B,C解析:选项A中的措施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选项B中的划拨存款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对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实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选项C的查封即属于此类情形。20.黄前、黄后、黄左、黄右四人成立海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主要从事DVD光碟批发业务。其中,黄前是董事长,黄后是总经理、黄左是监事、黄右是公司股东,上述四人,分别持有公司表决权的60%,30%,10%,10%。公司运行期间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公司可以对外投资普通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B.经黄前批准,可以为公司的战略合作伙伴赵大海提供担保C.公司章程规定,对第三人提供担保时,只能由董事会决定,该项规定因违反法律而无效D.公司为黄前提供担保,因黄前持有公司60%表决权,达到表决权过半数的要求,故即使其他人反对,也能为黄前提供担保答案:A解析:《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故A选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B选项错误,需要董事会批准而不是董事长批准。《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故C选项错误。《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故D选项错误。21.甲国驻中国领事拟进行领事取证,此种方式在我国受到的若干限制,依我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只能向在中国的甲国公民取证B.甲国领事采取的取证方式不得违背中国法律C.甲国领事不得对取证对象进行扣押D.甲国驻中国领事取证适用甲国法律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司法协助——送达和取证。《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2款规定,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因此,ABE都是正确表述。22.甲购买了位于某小区内一楼的房屋,后乙也搬至该小区并成为了甲的对门邻居。不久以后,乙自行对自己的房屋进行了装修,将该房屋用作小饭馆进行经营。甲难以忍受乙的房屋中排出的油烟,遂向乙投诉。乙却告知他已征得了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同意,甲遂将自己的房屋出售搬至其他小区居住。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乙将自己的房屋用作经营小饭馆,需要经过甲的同意B.乙将自己的房屋用作经营小饭馆,无需经过甲的同意C.业主委员会无权制止乙的行为D.甲因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而遭受了经济损失,有权起诉业主委员会,要求其赔偿自己经济损失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根据《物权法》第77条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权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因此业主委员会有权制止乙的行为。C选项错误。对于业委会的决议,如果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可以诉请法院撤销决议,但法律并未赋予业主请求赔偿的权利,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23.根据《选举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选举的主持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乡镇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任命B、县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C、省人大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由省人大常委会主持D、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向选民说明情况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选举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项B错误,根据《选举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项C错误,《选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选项D错误,《选举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24.甲公司租赁了乙公司的设备,经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将设备转租给丙公司,丙公司不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设备,致使设备毁损。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B:丙公司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C:甲公司和丙公司向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甲公司和丙公司向乙公司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对第三人造成的租赁物的损失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25.下列关于法官职业道德具体内容的表述正确的是、()A、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B、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不得以其身份谋取特殊利益D、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答案:A,B,C,D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0条规定,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该法第12条规定,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该法第17条规定,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该法第18条规定,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A、B、C、D四个选项均当选。26.国际法院的判决作出后,当事国不服、()A、可向联合国大会上诉B、应向安理会上诉C、向法院申请解释或复核D、向安理会申诉答案:C,D解析:根据《联合国宪章》第94条的规定,如果争端当事国不履行依法院判决所承担的义务时,其他当事国可以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在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出建议或决定应采取的方法,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虽然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的,但争端当事国可以在两种情况下请求法院作出解释或申请复核:一是由于对判决的含义或范围发生争端,可以请求国际法院作出解释;二是由于发现在判决宣告时所不知道的、且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新事实时,可以请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复核。27.甲男、乙女于1999年在广州认识,后因工作关系二人于2002年一起调至北京,并于次年4月在北京登记结婚。2004年,甲男赴美国学习,留下乙女一人在深圳居住,2006年乙女去探亲,后二人在美国纽约州定居。由于性格不合等原因,2008年,乙女向美国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该法院不予受理,乙女遂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此案应由哪地法院管辖?()a.只能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只能由深圳某基层人民法院管辖c我国法院不予受理d.由北京或深圳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答案:D解析:。考查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民诉意见》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締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締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北京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为婚姻締结地,深圳为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定居地,只能选D项,A、B、C项均不正确。28.山西某经营干货的公司向陕西某土产公司购买价值10万元的干辣椒,山西公司拒绝付款。为此,陕西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山西公司支付货款。山西公司认为陕西公司用不好的辣椒充当特等椒,因此收到支付令后,山西公司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而是向另一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货。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山西公司的行为使支付令失去效力B.山西公司的行为不能阻止支付令的效力C.如果山西公司在收到支付令后15日内提起诉讼,产生债务人异议的法律后果D.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答案:B解析:。依据《民诉意见》第223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29.根据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  )。A.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B.行政处罚的理由C.行政处罚的依据D.提出证据的权利E.申请复议的权利答案:A,B,C,D解析: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有权为自己辩解、陈述事实并提出证据,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等)。申请复议的权利在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即可,不必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30.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承担举证责任。A.用人单位B.劳动合同单位C.劳动派遣机构D.当地劳动检定所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31.下列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A.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B.省、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级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常委会会议审议D.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处理常委会日常工作答案:A,B,C解析:A、B、C考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讲解: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故A项正确。根据《地方组织法》第47条的规定,省、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故B项正确。根据《监督法》第45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级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常委会会议审议,故C项正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处理常委会日常工作,注意县级人大常委会并无秘书长一职。故D项错误。32.某县政府以较低补偿标准进行征地拆迁。张某因不同意该补偿标准,拒不拆迁自己的房屋。为此,县政府责令张某的儿子所在中学不为其办理新学期注册手续,并通知财政局解除张某的女婿李某(财政局工勤人员)与该局的劳动合同。张某最终被迫签署了拆迁协议。关于当事人被侵犯的权利,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5年)A.张某的住宅不受侵犯权B.张某的财产权C.李某的劳动权D.张某儿子的受教育权答案:B,C,D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保护公民住宅是为保护公民的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定,从而进一步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县政府强迫张某签署补偿标准较低的拆迁协议,不涉及张某的人身自由权利,是侵犯张某的财产权,而非侵犯张某的住宅不受侵犯权。故排除A项,B项应选。《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县政府通知财政局解除张某的女婿李某(财政局工勤人员)与该局的劳动合同,侵害了李某的劳动权。故C项应选。《宪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县政府责令张某的儿子所在中学不为其办理新学期注册手续,侵害了张某儿子的受教育权。D项应选。3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B、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C、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干部,可以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D、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答案:A,B,D解析:领导干部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就是直接干预司法,故C项错误。34.刘某、张某、赵某和王某四人分别出资5万元、8万元、20万元和40万元成立一家专营照相器材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王某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为出资。公司成立后运营期间,李某以现金5万元入股,并被公司聘为总经理。一次,法院在对公司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中查明王某的房产仅值20万元。依我国公司法规定,以下处理正确的是:()A: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故公司成立以后,刘、张、赵、王、李五人对成立前的出资不足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B: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王某有财产时再行补足C: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刘、张、赵三人承担连带责任D: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刘、张、赵、李四人承担连带责任答案:C解析:【考点】股东的出资义务。详解:《公司法》第3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题中,王某交付的房屋实际价额只有20万元,显著低于章程所定的40万元,那么应当由王某补足其差额,而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刘某、张某、赵某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李某是事后加入该公司的,其不必对设立时的出资不实负责。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35.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两国1990年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并缔结了双边的《外交特权豁免议定书》。2007年两国交恶,甲国先宣布将其驻乙国的外交代表机构由大使馆降为代办处,乙国遂宣布断绝与甲国的外交关系。之后,双方分别撤走了各自驻对方的使馆人员。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的行为违反国际法,应承担国家责任B、乙国的行为违反国际法,应承担国家责任C、上述《外交特权豁免议定书》终止执行D、甲国可以查封没收乙国使馆在甲国的财产答案:C解析:【考点】国家责任;条约的终止【详解】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就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国际不法行为是指国家所作出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与何国建交、确定外交关系的采取何种形式是国家主权的内容之一,甲国宣布将乙国驻甲国的大使馆降为代办处及乙国宣布断绝与甲国的外交关系不属于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无需承担国家责任。可见,选项A和B错误。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45条的规定,当两国断绝关系时,接受国应尊重并保护使馆馆舍以及使馆财产与档案,纵有武装冲突情事,亦应如此办理,选项D错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3条规定,条约当事国间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不影响彼此间由条约确定之法律关系,但外交或领事关系之存在为适用条约所必不可少者不在此限。即断绝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使建立在此种关系上的条约终止,其他条约不受断绝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的影响。《外交特权豁免议定书》应属于以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为存在基础的条约,因此外交关系的断绝应导致该议定书终止执行,选项C正确。36.北方某市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公司采购空调,见丙公司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在暖气没有来临之前以及在暖气停止之后的一段时间之内对普通家庭大为有用,遂自行决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暖风机。货运到后,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气,暖风机销量大减。甲商场遂主张乙为无权代理,其所订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现甲拒绝追认并拒付货款。对此,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A.甲商场应支付货款,因为乙为表见代理B.甲商场应支付货款,因为乙的行为已经其追认C.甲商场可以拒付货款,因为乙的行为为无权代理D.甲商场可以拒付货款,因为乙的行为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答案:A,C,D解析:对于无权代理行为,本人享有追认权,其追认方式可以是口头方式,书面方式,也可以是行为方式。本题中,甲商场受领了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以行为方式追认了无权代理行为。故本题选项为ACD。37.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个选项?()A.为保障律师权益,必须由政府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B.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有权参加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涉及秘密的文件和资料C.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可以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多名律师担任D.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指导、管理和监督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查政府聘用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采用其他方式建立法律顾问关系。依据《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4、8、12、13条。38.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批价值50万元的红酒,双方约定合同订立后1个月内交货,货到后3个月内付款。乙公司履行义务后,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将其债务全部转移给异地的丙公司,乙公司表示同意。丙公司在第二个月通知乙公司,丁公司愿意与丙公司一起承担债务,乙公司表示丁公司信誉不佳,不同意丙公司的做法,但丁公司仍旧向乙公司履行该债务。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丙公司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丁公司向乙公司履行债务的行为无效C.甲公司将其债务转移给丙公司的行为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D.丁公司加入债的关系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答案:C,D解析:(1)选项AC:甲公司将其合同义务全部转移给了丙,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甲公司退出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丙公司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由丙公司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选项BD:第三人以担保为目的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同一债务的,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由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并不使得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因此原则上不以债权人的同意为必要。本题中,丁公司加入债的关系原则上并不需要取得乙公司的同意,其向乙公司履行债务的行为应是有效的。39.甲系炮兵连的士兵,负责装卸迫击炮,某次由于疏忽,不遵循应有的步骤装载大炮,该大炮在军事演习中造成了多人重伤。甲的行为构成:()A.不构成犯罪B.武器装备肇事罪C.过失致人死亡罪D.重大责任事故罪答案:B解析:。40.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对( ),法庭应当质证。A.被告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发现但在一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二审程序中向法院提供的证据B.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原告在二审程序中向法院提供的证据C.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对一审认定的但仍有争议的证据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因原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而提起再审涉及的全部证据E.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答案:B,C,E解析:本题考核质证。(1)选项A:“原告或第三人”(而非被告)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属于新证据,法庭应当质证;(2)选项D:因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而提起再审涉及的“主要”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41.甲与乙于3月5日签订增与合同,甲将其在郊区的一栋小楼赠与乙,双方于同年6月3日就该小楼办理了有关登记手续,并于同年8月10日将该小楼交付给乙。8月14日,乙因工外出,临行前甲向其借了小楼钥匙邀请朋友一起在院内烧烤、喝酒,几个人喝到兴起就说去KTV唱歌,甲于是驾车带朋友们离开,并未熄灭烧烤的篝火,导致小楼被烧毁。根据公平正义理念和民法规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不动产的赠与应办理登记手续,所以该合同于6月3日办理了有关登记手续后成立B.由于甲的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甲应负赔偿责任C.该合同于6月3日成立并生效,但由于甲是将小楼无偿赠与给乙,所以小楼被烧毁也没有侵害到乙的利益,该赠与合同自动失效D.该合同于3月5日即成立生效,但由于曱是将小楼无偿赠与给乙,所以小楼被烧毁也没有侵害到乙的利益,该赠与合同自动失效答案:B解析:考点:增与合同、物权变动讲解:《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本题的赠与合同于3月5日甲与乙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并签订赠与合同时成立并生效。AC选项关于合同生效日期表述错误。《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赠与人甲对其赠与的财产的毁损具有重大过失,且自变更登记后,该小楼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乙,甲的行为造成乙财产的灭失,应对该小楼的毁损承担赔偿责任,B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42.甲、乙共谋盗窃丙的银行卡,乙偷窥到丙的密码,甲盗窃了丙的卡。甲去ATM取钱,乙帮忙望风掩护,显示余额有7万,甲取了出了2万,但骗乙说卡里只有1万,并分了5000元给乙。后甲又自己取了5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成立盗窃罪,金额是7万B.乙成立盗窃罪,金额2万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乙成立盗窃罪,金额是1万D.甲对乙成立诈骗罪答案:A,B解析:信用卡为记名且可挂失,盗窃信用卡不等于盗窃到信用卡里面的钱,因此,一般的盗窃信用卡行为不认定为数额较大,不构成盗窃罪,只有在使用时才成立盗窃罪。特殊的盗窃(多次、入户、携带凶器、扒窃)信用卡,不要求数额较大,盗窃信用卡时就构成盗窃罪。本案中,甲、乙共同盗窃信用卡,使用时才成立盗窃罪。乙并没有参与甲后续“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故乙不对甲的后续行为承担责任。甲的盗窃金额为7万元,乙的盗窃金额为2万元。第一次用卡的时候,甲虽然欺骗乙说卡里仅有1万元,但是,乙确实为甲的取款起到了帮助作用(望风),甲、乙的内部分赃行为不影响共同犯罪数额的认定。A、B两项正确,当选。C、D两项错误,不当选。43.甲因乙久拖房租不付,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半年房租6000元。在案件开庭审理前,甲提出书面材料,表示时间已过去1个月,乙应将房租增至7000元。关于法院对甲增加房租的要求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作为新的诉讼受理,合并审理B:作为诉讼标的变更,另案审理C:作为诉讼请求增加,继续审理D:不予受理,告知甲可以另行起诉答案:C解析:【考点】诉讼标的的变更与诉讼请求的增加【详解】诉讼标的是诉讼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则指的是原告向被告主张的法律上的利益。在一个诉讼标的中,当事人可以提出若干个诉讼请求。本题中,甲将房租从6000元增至7000元,并没有改变其与乙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本案的诉讼标的仍然是甲与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因此,对于甲增加房租的行为不能视为新的诉讼,也不能视为诉讼标的的变更,而应当视为诉讼请求的增加,根据《民诉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且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因此,本题中法院应当合并并继续审理。因此,A、B、D三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44.2016年,由陈某和周某共同创办了逐月有限公司,其中陈某持有公司67%的股权,并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规定,只要公司可分配利润超过10万元,即向周某分配10万元,剩余部分向陈某分配。2017年公司业务不佳,税后利润提取公积金后,公司可分配利润仅为11万元。当年股东会会议中,陈某以周某业务能力差、对公司贡献少为由,主张将可分配利润全部分配给自己,不向周某分配。该决议两股东均签字,但周某注明了反对意见。据此,当年全部利润均分配给了陈某。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周某可以主张该决议无效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周某可以主张撤销该决议C.周某可以主张公司赔偿其损失D.周某可以主张陈某赔偿其损失答案:B,D解析:《公司法》第22条第1款、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题中,公司章程规定了利润分配的条件,公司2017年可分配利润为11万元,超过10万元,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向周某分配10万元,剩余1万元向陈某分配。但股东会会议决议违反该章程规定,把当年全部利润分配给了陈某,属于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系可撤销之诉的情形,并不是决议内容违法的无效之诉的情形,故周某可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公司法》第20条第1款、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陈某作为公司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违反公司章程,损害了小股东权利,周某可以要求陈某赔偿其损失。故D选项正确。公司对周某并没有损害行为,因此周某无权要求公司赔偿其损失,故C选项错误。45.目前定居北京的中国人王某已经结婚,夫人刘某,一次同学聚会上与自己的初恋情人邂逅,遂欲享齐人之福。听了陆寰老师的讲三国之后决定带着初恋情人到阿联酋定居两年并缔结婚姻。经查,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结婚首先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禁止改变经常居所地,所以王某的做法可以得到我国法律的认可B.由于王某的行为会造成重婚的后果,所以可以根据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排除阿联酋婚姻法的适用C.对于王某的行为可以根据法律规避制度排除阿联酋婚姻法的适用D.只要刘某不反对,王某的行为也可以得到我国法律的认可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改变经常居所地,但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案中王某改变经常居所地,是为了规避本来应该适用的中国婚姻法中关于一夫一妻制的规定。《〈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1条对这种规避有明确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所以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不能获得认可。选项B错误。这里的考点在于区别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的前提是“本应”适用外国法,这里的“本应”意味着没有当事人的故意和行为。本题中显然存在当事人的故意和行为,不符合公共秩序保留的前提条件。选项C正确。如A项解析所述,本题中王某故意改变经常居所地,意图规避本应适用的中国婚姻法中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应当根据法律规避制度来排除阿联酋法律的适用。选项D错误。虽然民事行为非常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但并不适用本案的情况。意思自治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6.资本主义的发展经历了自由资本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两个阶段,其法律也与此相适应而表现出某种变化,对此,下列表述中可以成立的有、()A.资产阶级通过以法国大革命为代表的一系列资产阶级革命建立了资本主义国家,形成了资本主义法律体系B.资本主义法的“社会化”标志着资本主义法发生了一定的变化C.总体而言,在整个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中立法权的扩张最为明显D.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系逐渐靠拢答案:A,B,D解析:。资产阶级革命后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形成了自由资本主义的法律体系,大多都贯彻了资产阶级革命中的各种原则。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主义法律出现了法律的社会化,但是其资本主义法律的本质并没有变化。在这个过程中,行政权明显扩张,两大法系相互靠拢。47.某小区五楼刘某家的抽油烟机发生故障,王某与李某上门检测后,决定拆下搬回维修站修理。刘某同意。王某与李某搬运抽油烟机至四楼时,王某发现其中藏有一包金饰,遂暗自将之塞入衣兜。(事实一)  王某与李某将抽油烟机搬走后,刘某想起自己此前曾将金饰藏于其中,追赶前来,见王某神情可疑,便要其返还金饰。王某为洗清嫌疑,乘乱将金饰转交李某,李某心领神会,接过金饰藏于裤兜中。刘某确定王某身上没有金饰后,转身再找李某索要。李某突然一拳击倒刘某,致其倒地重伤。李某与王某随即逃走。(事实二)  后王某建议李某将金饰出售,得款二人平分,李某同意。李某明知金饰价值1万元,却向亲戚郭某谎称金饰为朋友委托其出售的限量版,售价5万元。郭某信以为真,花5万元买下金饰。拿到钱后,李某心生贪念,对王某称金饰仅卖得1万元,分给王某5000元。(事实三)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对郭某进行欺骗,导致郭某以高价购买赃物,构成诈骗罪B.李某明知金饰是犯罪所得而出售,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C.李某欺骗王某放弃对剩余2万元销赃款的返还请求,构成诈骗罪D.李某虽将金饰卖得5万元,但王某所犯财产犯罪的数额为1万元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若李某仅实施销赃行为,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李某虚构事实,骗取较大数额财物,对此应以诈骗罪认定。选项D正确。对于王某而言,盗窃得手的财物,犯罪人予以变卖,毁弃或使用,只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都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对犯罪人的事后行为不能重复评价。但如果行为人利用欺诈手段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其行为应构成诈骗罪。但本案中王某对诈骗犯罪既未参与,也不知情,因此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48.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A:甲为干扰对方经营,向法院起诉其竞争对手乙,并多次撤诉后又重新起诉B: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以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为由不予批准C: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回借款本金2万元,法院查明事实后,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D:原告明知书记员与被告是大学同学,但为了快速结案而不提出回避申请答案:A,C解析: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处分原则包括对实体权利的处分和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对实体权利的处分包括当事人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置,可以在诉讼中自主地作出主张或是变更、放弃其民事权利的决定。A项属于滥用处分权的行为,是违反处分原则的目的的。C项中原告并未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利息,法院的判决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违背了原告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B项是法律规定的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内容。D项属于当事人放弃诉讼权利,也是行使处分权的行为。49.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一种特别程序。关于其特别之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不同于普通案件奉行的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可未经检察院对案件的起诉或申请而启动这一程序B.不同于普通案件审理时被告人必须到庭,可在被申请人不到庭的情况下审理并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C.不同于普通案件中的抗诉或上诉,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可通过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启动二审程序D.开庭审理时无需区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答案:B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强制医疗程序。《刑事诉讼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依据本条规定,强制医疗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是检察院申请启动;二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而决定启动。所以虽然法院可依职权启动,但必须以检察院起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为前提。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30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故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05条第2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并非“启动二审程序”,故C错误。《最高法解释》第530条规定:“开庭审理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法庭依次就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进行调查;调查时,先由检察员出示有关证据,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出示有关证据,并进行质证;(三)法庭辩论阶段,……”因此,强制医疗程序是区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的。故D错误。本题选B。50.甲国与乙国相邻,为谋求共同发展,多年来,两国间签署了若干个双边协议、协定。后甲、乙合并为一个新国家丙国。此时,丁国政府发现,原甲国中央政府、甲国地方省从丁国政府举借大额债务。乙国元首也曾以个人名义从丁国的商业银行借款用于乙国救灾。上述债务均未偿还。甲乙丙丁四国没有关于所涉债务事项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协议。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两国界河航行使用协定可由丙国政府继承B.甲乙两国和平友好共同防御条约可由丙国政府继承C.上述债务均转属丙国政府承担D.随着一个新的国际法主体丙国的出现,上述债务均巳自然消除答案:A解析:国家继承包括条约继承和非条约继承,其中,关于条约继承,对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如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条约可继承;与被继承国家的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人身性、政治性'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条约不继承。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非条约继承中有关债务的继承是国家债务、地方化债务可予继承;地方债务、私人债务和恶债不予继承,国家合并债务全部转属继承;所以本题中甲国中央政府所借债务为国家债务由丙国继承,但甲国地方省及乙国元首所借债务分别为地方债务和私人债务,丙国不予继承,故c、D项错误。51.徐某是甲公司总经理,甲公司为其配备了一辆轿车供上下班使用。后徐某辞职,甲公司尚欠其10万元工资。徐某与甲公司多次交涉无果,欲对轿车行使留置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徐某可以行使留置权B.徐某不可以行使留置权C.徐某向甲公司主张10万元工资的债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D.徐某向甲公司主张10万元工资的债权请求权受2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答案:B解析:本题综合考查留置权的适用条件和诉讼时效。A、B项考查留置权。留置权包括两类,即民事留置和商事留置。根据《物权法》第230条第1款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同时,根据《物权法》第231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条的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据此可知,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四:(1)债权已到期;(2)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商事留置除外);(4)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本题中,徐某是公司的债权人,也是占有人,但是占有取得是基于公司的给付,而工资债权的取得是基于自己的劳务付出。徐某的10万元工资债权与轿车的占有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不得行使留置权。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C、D项考查诉讼时效制度。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第1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题中,徐某的10万元工资债权属于债权请求权,依法应受到3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故C、D项均错误,不当选。52.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审查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行政复议参加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用以证明定案证据具有( )。A.合法性B.真实性C.关联性D.合理性答案:B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证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査证据的真实性: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时的环境;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行政复议参加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所以选项B正确。53.甲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手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一并抵押给乙B:如果甲没有将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也视为一并抵押C:甲还可以以该栋房屋为丙再设一个抵押权D:甲也可以以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丁设定一个抵押权答案:A,B,C,D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所以A、B两项正确。由于抵押权为担保物权,是对物的交换价值的利用,所以两个不同的抵押权可以在同一不动产上设定,只是有受偿的先后顺序而已。所以C、D两项也是正确的。54.关于限制减刑,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不是所有被判处死缓的人都可以被限制减刑  B.甲因为贪污罪被判处死缓,也可以被限制减刑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C.被判处死缓的累犯,必须被限制减刑  D.被限制减刑的人,最低服刑期是25年(不包含两年死缓考验期)答案:A解析:A。只有特殊情形才可以被限制减刑。累犯可以,贪污不可以;限制减刑都是“可以”,不是“必须”被限制减刑。被限制减刑的,如果在两年死缓考验期满后被减为有期徒刑的,最低执行期限是20年。55.解释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是、()A、善意解释原则B、整体全面解释原则C、如果按上述办法所作的结论意义不同,可使用解释的补充材料D、以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写成的条约除规定遇有解释分歧时应以某种文字为准外,每种文字同一作准答案:A,B,C,D解析:《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及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地加以合理解释。这一规定确定了解释条约地善意与整体全面的原则。同时,该公约规定,如果采用上述规则所作解释仍意义不明、荒谬或不合理时,可以使用解释的补充资种以上文字写成,条约规定作准文字的情况下依条约规定处理,条约无特殊规定时,每种文字的约文应同一作准。56.下列关于保险合同原则的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自愿原则是指保险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决定保险范围和保费费率B:保险利益原则的根本目的是有效弥补投保人的损失C:近因原则中的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决定性的原因D: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主要要求是及时全面地赔付保险金答案:A,B,D解析: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故A项错误。通常,保险利益原则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发生道德危险。故B项错误。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主要要求是签订合同时尽告知义务和有足够偿付能力履行支付保险金的责任,故D项错误。57.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丙承租了甲、乙共有的房屋,因未付租金被甲、乙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丙支付甲、乙租金及利息共计10000元,分五个月履行,每月给付2000元。甲、乙和丙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乙请求改判丙一次性支付所欠的租金10000元。甲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丙之间租赁关系。丙认为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甲、乙也没有要求给付利息,一审法院不应当判决自己给付利息,请求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的相关内容。丙还提出,为修缮甲、乙的出租房自己花费了3000元,请求抵消部分租金。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题。关于二审中当事人地位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B.甲、乙是上诉人,丙是被上诉人C.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D.甲、乙、丙都是上诉人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民诉解释》第72条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本案中,丙承租的房屋为甲、乙共有,因丙未付租金,甲、乙在诉讼中为必要共同原告。另外,《民诉解释》第317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本案中,原告甲与乙、被告丙均提出了上诉,因此都是上诉人。只有D选项是正确的。58.夏某系D市一国有企业领导。2012年5月25日,夏某受单位指派到L省S市H区参加交流会议。26日晚10时许,夏某独自一人走在路上,在路边一大榕树下遇到了暗娼朱某。夏某主动与朱某搭讪,问明其身份和嫖宿价格后,将朱某带到饭店开房,被治安联防队员抓获,并扭送至S市公安局H区分局。在H区分局接受讯问时,夏某担心此事外传,便化名为“陈荣”,谎称自己是D市个体户,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讯问其的分局治安民警王某、孙某见其态度恶劣,便对夏某进行了殴打,造成夏某多处瘀伤。5月27日,S市公安局H区分局认定陈荣(夏某)“嫖宿暗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给予其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并于当日将其送交执行行政拘留。夏某所在单位因夏某下落不明,四处寻找,5月28日,发现夏某被押在S市公安局拘留所,5月29日将其保释。问题:1.如果夏某对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服,他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2.夏某在行政拘留期间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并获批准,是否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是否不用再执行H区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3.如果复议机关维持了H区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夏某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夏某应以谁为被告?4.在一审期间,H区公安分局找到了饭店的服务员、前台接待员,对他们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H区公安分局的行为是否合法?法院能否以此新收集的证据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5.对治安民警王某和孙某的殴打行为,夏某可否要求行政赔偿?如果可以,应如何要求行政赔偿?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如果H区公安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后,又发现夏某嫖宿的暗娼朱某未满14周岁,H区公安分局应做如何处理?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夏某可以向S市公安局或H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可以准予暂缓执行。暂缓执行并不意味不用再执行原行政拘留决定,而只是有条件的暂缓执行。一旦行政处罚决定被认可,公安机关应及时执行原处罚决定。3.夏某应以H区公安分局为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4.在一审期间,H区公安分局又向证人收集证据的行为不合法。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法院不可以此新收集的证据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为合法的依据。5.夏某可以要求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夏某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H区公安分局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6.如果夏某嫖宿的暗娼朱某未满14周岁,H区公安分局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59.许某是某宾馆老板,其以招募服务员为名骗来女青年20多名,这些女青年一到许某宾馆处,便丧失了人身自由。许某对这些女青年或以杀害、破相为要挟,或对女青年先实施强奸,然后以向他人揭发隐私为要挟,命令这些女青年从事卖淫活动。关于许某行为的定性,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构成敲诈勒索罪B:构成组织卖淫罪C:构成强奸罪D:构成强迫卖淫罪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考点】组织卖淫罪。详解: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2)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4)强奸后迫使卖淫的;(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案情,许某实施的行为为强迫方式的组织卖淫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特征,其中的强奸行为只是迫使被害人卖淫的一种手段,包含在组织卖淫罪的构成中,所以许某的行为仅构成组织卖淫罪,不单独另定强奸罪及强迫卖淫罪,而且许某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ACD选项。60.司法活动的公开性是体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要求司法程序的每一阶段和步骤都应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据此,按照有关文件和规定精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除依法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外,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均应在互联网公布B.检察院应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窗口等方式向社会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C.监狱狱务因特殊需要不属于司法公开的范围D.律师作为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制作的代理词、辩护词等法律文书应向社会公开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故A项正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第3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以及办理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故B项“社会”二字错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据此,狱务公开也属于司法公开的范围。故C项错误。司法公开不包括律师文书的公开,故D项错误。?61.某村民想申请一块宅基地用于建房自住,向村干部咨询有关法规政策,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村干部甲、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B.村干部乙、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只要不占用农用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即可C.村干部丙、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若须占用农用地的,必须经县一级人民政府批准D.村干部丁、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只能使用村内空闲地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A。《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故A项正确。62.《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转化型抢劫作出了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能适用该规定?A:甲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并追赶,甲进入李某厨房,拿出菜刀护在自己胸前,对李某说:“你千万别过来,我胆子很小。”然后,翻窗逃跑B:乙抢夺王某的财物,王某让狼狗追赶乙。乙为脱身,打死了狼狗C:丙骗取他人财物后,刚准备离开现场,骗局就被识破。被害人追赶丙。走投无路的丙从身上摸出短刀,扎在自己手臂上,并对被害人说:“你们再追,我就死在你们面前。”被害人见丙鲜血直流,一下愣住了。丙迅速逃离现场D:丁在一网吧里盗窃财物并往外逃跑时,被管理人员顾某发现。丁为阻止顾某的追赶,提起网吧门边的开水壶,将开水泼在顾某身上,然后逃离现场答案:A,B,C解析:【考点】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详解】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必须符合下述三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时间和手段条件;(3)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目的条件。只有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从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当场”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对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里的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也应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已经抑制了他人的反抗。A选项中,甲虽然为了抗拒抓捕拿出菜刀,但只是护在胸前.而并不能对李某构成足以抑制其继续追捕的暴力威胁,故A不能适用。B选项中,乙抢夺后为抗拒抓捕打死狼狗,并不构成转化型抢劫所要求的暴力或威胁,因为其行为并未威胁到他人的生命安全。故B不能适用。C选项中,丙为抗拒抓捕实施自伤行为,该行为并不能足以抑制被害人继续追捕。恰恰相反,丙的受伤使得其更容易被追捕。故C不能适用。D选项中,丁为抗拒抓捕将开水泼到别人身上,已经构成了此处要求的暴力,故可以适用。63.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解决当事人之间劳动争议的程序制度,以下表述正确的是、()A、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B、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C、劳动争议调解程序是劳动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D、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详解: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5条的规定,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5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C项错误,D项错误,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起诉的前置程序。根据该法第47条的规定,A项错误。64.★甲乙两国是邻国。乙国近年来不断生产和进口进攻性武器,以增强其武装力量。甲国认为乙国行为对其构成威胁,于是同另一邻国丙国协商,通过其领土向乙国境内发射导弹,丙国同意。甲国于是在丙国境内向甲国发射导弹,将乙国一处正在修建的导弹发射装置摧毁。对于此行为,根据1974年《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判断正确的是下列哪些项?()A.甲乙丙三国的行为均构成侵略B.甲国的行为不构成国际法上的自卫C.只有甲丙两国行为涉嫌构成侵略D.乙丙两国行为合法答案:B,C解析:。甲国的行为属于“以另一国的领土为对象使用任何武器”,丙国的行为属于“提供领土由他国使用进行侵略行为”,因此甲丙两国的行为都构成侵略。BC正确。65.共用题干甲公司为了提高其保健产品“灵芝口服液”的销售量,大量印制并发放小传单,声称、“我公司研发的灵芝口服液系采用高科技生物技术提炼的灵芝精华制作而成。专治血虚,经临床实验,治愈率高达99%。欲购从速,量大从优。”事实上,该公司生产的口服液只是一种普通产品。虽然长期服用对身体有一定好处,但是远达不到治病的神奇效果。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本案中甲公司的行为属于、()A、虚假宣传行为B、虚假表示行为C、低价倾销行为D、欺骗性交易行为答案:A解析:【考点】禁止倾销。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的行为必须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取得市场份额,因此,短期就某一种商品低于成本价销售就并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本题中虽然商场以远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名牌运动鞋,但是并未告知低于成本价销售,即使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场的限量销售也并非以排挤对手为目的,因此,A、B、D项正确。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虚假宣传行为。详解:对比性广告分为直接和间接对比广告两类。直接对比广告是指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广告中“指名道姓”地将自己商品或服务的长处与竞争对手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短处进行比较的广告。间接对比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广告中与不特定的同一行业的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的广告,这种广告往往损害同一行业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本题中实木家具公司的广告虽然没有针对具体哪一家公司的商品进行诋毁,但是对比广告中的内容是虚假的事实,属于使用不正当手段选择对比点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的行为,所以仍然构成诋毁商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解释》第8条规定:经营者对商品做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故A、C、D项为正确选项。【考点】不正当竞争行为。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题中厂方在未获奖的情况下,在瓶颈上虚挂标签,属于对产品质量的虚假宣传,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了同类产品的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D的表述是错误的。严格意义上讲,选项B的表述也没有问题,但选项A的表述更加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这种表示有可能在消费者之间传播开来,故虚假宣传更加贴切。C项的表述有不妥之处,因为经营者的这种行为不单纯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还同时损害同类经营者的利益,以民事欺诈定性没有能够全面地概括这种违法行为的实质。【考点】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诋毁商誉有三个要件:(1)实施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非经营者如新闻单位被利用或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2)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诋毁商誉的行为,使用户、消费者不明真相产生怀疑的心理,不敢或不再与经营者进行交易活动;(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的经营者。诋毁商誉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本题中从题干表述可以看出,甲公司与乙电视机厂仅仅是因为货款纠纷发生隔阂,且相互之间也不存在竞争关系,因此甲的行为只是侵犯了乙的名誉权,不属于诋毁乙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题需注意:是否通过传播媒介,不影响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所影响的只是侵权的程度。至于名誉权与荣誉权的区分请见民法中的相关规定。【考点】虚假宣传行为。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甲公司通过发放小传单的方式对其产品的性能作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项正确。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的,才属于虚假表示行为,因此,B项错误。而低价倾销行为要求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低于成本价销售的事实,因此,C项错误。欺骗性交易又称混淆行为,本案中不存在不同商家的产品之间的混淆问题,因此,D项错误。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1)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因此,A、C、D项均是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B项中,甲不存在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因此,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考点】垄断协议。详解:《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因此,本题的A、B、C、D项中协议的内容都为反垄断法所禁止,均应选。【考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详解:《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因此,A、B项应选,D项中也会造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当选。C项属于经营者有正当理由,因此不选。【考点】诋毁商誉;侵害名誉权。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可见,诋毁商誉的行为应当是发生在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故甲的行为不构成诋毁商誉,A选项错误,当选。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可见,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公用企业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故BD选项错误,当选。《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甲的汽车有质量问题,甲可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但是甲的行为明显侵才已了乙销售商的名誉权,而且甲的行为不是恶意竞争行为,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乙销售商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请求甲消除影响,C选项正确,不当选。66.甲因忍受不了妻子乙的放荡不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和乙离婚,人民法院经调解不成,遂依法判决准许离婚,并在判决中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处理。乙在收到判决书一个月后突然想起,还有一个祖传玉器被甲占有。乙现在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返还该玉器,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A:根据一事不再理,不予受理B:按照再审程序,重新审理C:按照新案,予以受理D:按照二审程序,予以受理答案:C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离婚案件判决涉及未处理财产的处理。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82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案中的玉器在判决中未作处理,因此,应按照新案予以受理,故C项正确n67.甲与某大学达成协议,由甲捐款5000万元成立“春雨教学基金会”用于资助该校教学楼建设。大学最后以甲的名字命名该楼。该行为属于:()A.单方法律行为B.双方法律行为C.有偿法律行为D.身份法律行为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法律行为的分类问题。单方法律行为是仅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是由行为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相对应,是指具有对价的行为。有偿法律行为均为双方法律行为。身份法律行为与财产法律行为相对应,是指发生身份关系发生变动的民事法律行为。本题中,甲的行为属于捐助行为,捐助行为不同于捐赠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仅需甲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68.医生甲与病人乙是仇人,就利用不知情的护士丙,将毒药交给丙为乙注射,结果丙忙中出错,给乙同病房的丁注射了毒药,结果丁被毒死。经查,如果丙给丁错注射乙的正常用药,不会有任何后果。对此:()A:甲、丙二人构成共同犯罪B:甲是教唆犯,成立故意杀人未遂C:丙成立医疗事故罪D:甲单独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答案:D解析:【考点】间接正犯。详解:由于护士丙没有故意,只是甲利用的工具,所以不成立共同犯罪,AB项错误;丙有过失,但如果正常用药,丙的行为不会导致危害结果,而甲的换药行为导致了结果,所以丙不构成犯罪;尽管甲欲杀乙却杀死了丁,但仍然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一致,造成了死亡结果,是既遂。69.下列有关行政法规与规章的公布的说法正确的有:()A.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公布后,应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B.部门规章公布后可以刊登在国务院公报上C.规章的序号是公布规章的命令应载明的内容之—D.审议规章草案时,应由起草单位作说明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参见《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8条,《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28、30、31条。70.王某与张某是朋友。一日,王某为参加朋友的生日聚会,向张某借车。聚会上,王某喝了大量的啤酒。聚会完毕后,王某驾车回家,路上被交警赵某查出酒后驾车,赵某将汽车扣留,但是在将汽车开往公安局时不慎将汽车撞坏。张某单独就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因为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B.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因为赵某的行为系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C.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因为请求赔偿的程序不合法D.如果人民法院受理了,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裁定。原告是汽车的合法所有权人,具有行政诉权,符合原告资格。赵某乃警察,其扣车并将车开回公安局的行为属行使职权的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C项可采用。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单独请求行政赔偿,以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为前置程序。D项错误,判决是针对实体问题的,本案是因为程序不合法,所以,应当裁定驳回起诉。71.案情简介:A市的左公司和B市的右运输公司在A市签订了左公司长期在B市内的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如果出现纠纷则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油价、养路费上涨的原因,双方就运输价格发生争议。于是,双方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随后,左公司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右公司解除合同,并赔偿左公司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法院在不知其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右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提出上诉,并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在二审中,右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左公司支付运输款。二审法院经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问题:1.何地法院对本案具有诉讼管辖权?2.假设本案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加以解决?3.原告左公司主张双方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是否成立?为什么?4.对于右运输公司的反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5.假设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可以如何处理?6.如果二审前双方进行了调解,为了达成和解,右运输公司认定的事实能否作为以后审理的依据?答案:解析:1.A、B两市的法院都没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都在B市法院,因此B市法院就享有诉讼管辖权。但是我们应注意的是本案中左、右两公司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又约定如果双方出现纠纷则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根据《仲裁法》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中,并没有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2.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因此,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裁定。3.不成立。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14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中,右公司作为被告出庭应诉答辩的行为视为放弃了仲裁协议,故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应当继续审理。4.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诉当事人另行起诉。《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案中,由于右运输公司的反诉,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诉。5.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民诉意见》第18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不能。在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出对其不利的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出对其不利的证据:本案中,为了达成和解右运输公司承认的一些事实,不能作为日后审判时对其不利的证据。72.★据考证,早在古希腊时期,“宪法”一词就出现在官方文件和学者的著作之中。但是,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的,主要包括哪几项内容?()A.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B.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C.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及城市行会势力特权,以及它们与国王等相互关系的法律D.指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法律答案:A,B,C解析:。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具有多种意义:(1)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2)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3)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宪法词义产生质的飞跃开始于十七八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潮的影响。自此,“宪法”一词才逐渐发展成为近现代宪法意义上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法律。因此,ABC项为正确选项,D项错误。73.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雷某为购买正式书号用于出版淫秽录像带,找某音像出版社负责人任某帮忙。雷向任谎称自己想制作商业宣传片,需要一个书号,并提出付给出版社1万元“书号费”。任某同意,但要求雷给自己2万元好处费,雷某声称盈利后会考虑。任某随后指示有关部门立即办理。雷某拿到该书号出版了淫秽录像带,发行数量极大、影响极坏。雷牟利后给任某2万元好处费,任某收下。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雷某与任某的行为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共犯B:雷某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任某的行为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C:雷某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任某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D:雷某与任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答案:A,B,C,D解析:【考点】传播淫秽物品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详解:根据《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出版淫秽物品的,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该罪的要点就是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不具有牟利目的而传播淫秽物品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本题中雷某出版淫秽录像带显然是以牟利为目的的,因此应当成立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而非传播淫秽物品罪,所以,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63条第2款的规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该罪属于过失犯,即指有关出版单位不负责任,为他人提供书号,却不认真审查书稿,以致发生被别人利用出版发行淫秽书刊的后果,对于出版社或有关责任人而言,应承担失职的责任。如果是明知对方出版淫秽书刊,而故意向其提供书号的,应以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论处。本题中由于雷某是向任某谎称自己想制作商业宣传片,因此对于任某而言,事先并不知道其出版的是淫秽录像带,所以并不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但由于任某没有认真审查就指示有关部门为其提供书号,存在过失,因此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所以,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至于A项,由于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过失犯罪,而根据我国刑法的一般理论,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的故意犯罪,而不存在因共同过失而成立的共犯,所以,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至于D项,根据上述分析可知,雷某和任某两人的行为均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所以,D项的说法也是错误的。故ABCD项均当选。74.甲乙等六位股东各出资30万元于2004年2月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五年来公司效益一直不错,但为了扩大再生产一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2009年股东会上,乙提议进行利润分配,但股东会仍然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0年)A.该股东会决议无效B.乙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股东会决议C.乙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D.乙可不经其他股东同意而将其股份转让给第三人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公司决议无效及可撤销的情形。A、B项:《公司法》第22条第1、2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即使乙反对股东会决议,但因其不存在内容或者程序上的违法之处,因此决议完全有效,A、B两项错误,当选。C项:《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本题中,公司成立五年来一直盈利却一直未分配利润,乙享有股份回购请求权,C项正确,不当选。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可知,乙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非可以私自转让,D项错误,当选。75.银行为孙法官提供了利率优惠的房屋抵押贷款,银行王经理告知孙法官,是感谢其在一年前的合同纠纷中作出的公正判决而进行的特殊安排,孙法官接受该笔贷款。关于法院对孙法官行为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认为孙法官的行为系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B.如孙法官主动交代,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的,法院应从轻给予处分C.由于孙法官行为情节轻微,如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法院可免予处分D.确认属于违法所得的部分,法院可根据情况作出责令退赔的决定答案:A,C,D76.张某、王某和李某三人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然后三人以该公司的名义从事集资诈骗行为,所得数额较大,并由张某、王某和李某三人平分。对于三人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构成集资诈骗罪B.成立单位犯罪C.不成立单位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D.按照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来追究刑事责任答案:A,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参见《刑法》第19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刑法》第31条。77.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借款10万元,进行了抵押登记,约定于2011年7月1日还款。2011年3月1日,甲病逝,其唯一的继承人小甲继承了该房屋。小甲欲将该房屋出卖于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自继承开始后,小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B.小甲欲出卖该房屋,应当首先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C.乙有权就该房屋行使抵押权D.小甲转让该房屋应当经过乙的同意答案:A,B,C,D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A项正确。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小甲欲出卖该房屋,应当首先办理登记,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因此,B项正确。《担保法解释》第68条规定,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因此,本题中,乙就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其有权就该房屋行使抵押权。因此,C项正确。《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因此,小甲转让该房屋应当经过乙的同意。因此,D项正确。78.★S市A区个体运输户秦某拖欠养路费2万元,市交通局(设在B区)作出决定令秦某补交所拖欠的养路费2万元,并处以罚款4万元。秦某逾期既不履行义务,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市交通局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它应向哪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A.A区人民法院B.B区人民法院C.A区或B区人民法院皆可D.市交通局根据便利选择最恰当的法院答案:B解析:。《行诉若干解释》第89条。79.1996年1月22日,赛格公司根据与深圳市联京工贸有限公司和无锡市北塘恒昌车辆贸易总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公司)签订的代理进口摩托车发动机协议,对外开立了信用证。为此,恒昌公司按照约定签发了金额分别为450万元和650万元的承兑汇票。该汇票到期日分别为同年11月16日、12月16日,收款人均为赛格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市郊区支行为此两张汇票承兑。这两张银行承兑汇票,被恒昌公司在交付给赛格公司前遗失。法院受理后立即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并将申报权利的期间定为60日。申请公示催告应向以下哪个法院提出?()A.赛格公司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B.恒昌公司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C.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市郊区支行所在的无锡市郊区人民法院D.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市郊区支行所在的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答案: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0.下列关于诉讼时效的适用及期间起算点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起诉时,法院应当不予受理B.兑付国债资本金和利息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C.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D.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适用普通诉讼时效E.分期履行的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答案:B,C,D,E解析:知识点:诉讼时效的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不丧失诉权。所以选项A错误。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所以选项B正确。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选项C正确。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适用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所以选项D正确。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所以选项E正确。81.甲乙二国均为世贸组织成员国,乙国称甲国实施的保障措施违反非歧视原则,并将争端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对于乙国没有提出的主张,专家组仍可因其相关性而作出裁定B.甲乙二国在解决争端时必须经过磋商、仲裁和调解程序C.争端解决机构在通过争端解决报告上采用的是“反向一致”原则D.如甲国拒绝履行上诉机构的裁决,乙国可向争端解决机构上诉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WTO争端解决机制。A项,设立专家组的申请书是启动专家组程序的要件,申请书将决定专家组的权限范围。争端方未提出的主张,专家组不能作出裁决,所以A错误。B项,磋商是争端解决的必经程序,但仲裁和调解程序不是,所以B错误。C项,争端解决机构在表决时采用反向一致原则,即“全体都反对才不通过”(只要一票赞成就可通过),所以C正确。D项,若甲国拒绝履行上诉机构的裁决,乙国可以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授权报复,而非上诉,所以D错误。82.张某想从李某处借款10万元,李某知道张某平时人品很差,于是便告知张某,如果张某能够找到一个保证人,来担保这笔债务,李某就答应借款事宜。后张某与好友薛某串通起来骗取了李某的10万元,但薛某并没有要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关于李某的损失承担的问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李某可以要求张某和薛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李某只能要求张某承担责任C.李某只能要求薛某承担责任D.李某自己遇人不淑,只能自己承担损失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83.关于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条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B: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C:初次犯罪D:没有受过其他处罚答案:A,B解析:【考点】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条件【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据此,选项A、B正确,选项C、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84.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投资者中,如无相反证据,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有()。A.持有甲公司35%股份的张某B.持有甲公司10%股份的王某C.甲公司的总经理李某D.甲公司的普通员工赵某E.持有甲公司35%股份的张某的女儿F.甲公司的总经理李某的哥哥答案:A,C,E,F解析:(1)选项AB:持有投资者甲公司30%以上股份的张某,可以界定为甲公司的一致行动人,而持有甲公司股份不足30%的王某则原则上不应界定为甲公司的一致行动人。(2)选项CD:在投资者甲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及总经理(李某)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普通员工),可以界定为甲公司的一致行动人,而普通员工赵某原则上不应界定为甲公司的一致行动人。(3)选项EF: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张某)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李某),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界定为一致行动人。85.关于补充侦查,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B.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补充侦查的次数均以2次为限C.经过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D.法庭审理中,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意,且只能由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答案:C86.甲借用乙的营业执照销售商品,消费者丙从甲雇佣的营业员丁处购买商品时合法权益受损。消费者丙就其损失请求赔偿的对象是:()A.只能是甲B.只能是乙、甲C.只能是丁D.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答案:D解析:考查营业执照借用时的责任主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2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本题中甲是营业执照的使用者,乙是营业执照的持有人,正确选项为D。87.法律终止生效是法律时间效力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以默示废止方式终止法律生效时,一般应当选择下列哪一原则?A.特别法优于一般法B.国际法优于国内法C.后法优于前法D.法律优于行政法规答案:C解析:。法终止生效,即法被废止,指法的效力的消灭。它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明示的废止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默示的废止即在法律适用中,当出现新法与旧法的冲突时,选择适用新法而使旧法在事实上被废止。一般来讲,立法机关有意废止某项法律时,应当是清楚而明确的。如果出现立法机关所立新法与旧法发生矛盾的情况,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来处理,旧法因此被新法“默示的废止”。88.★关于市民法和万民法,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市民法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它早期是仅适用于罗马居民的法律B.市民法调整的内容为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及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等方面C.万民法主要调整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之间的财产关系D.万民法是通过民众大会和元老院的决议形成的法律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市民法与万民法体系的形成。市民法是罗马共和国早期的法律,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市民法的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罗马居民不仅包括罗马公民,也包括居住在罗马的非罗马公民,因此,A项不正确。万民法是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万民法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制定的法律;因此,D项不正确。万民法的基本内容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有关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万民法很少涉及,仍然适用市民法。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D项。89.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的承兑汇票。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持票向丙银行请求付款,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年)A.乙公司只能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B.丙银行拒绝付款不符法律规定C.乙公司应先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不能得到清偿时方能向丁追偿D.丁属于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汇票保证、付款和追索。A项:票据行为都是要式法律行为,需要具备特定的形式。根据《票据法》第46条规定,票据保证要求保证人在票据上填写“保证”等字样并签章,丁公司仅仅是出具保函,不符合《票据法》所规定的形式,不构成票据保证,只构成民法上的保证。据此,乙公司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而且是连带保证责任。此外,《票据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所以,乙公司除了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外,还可以向出票人甲行使追索权。故A项错误。B项:《票据法》第54条规定:“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丙银行承兑汇票后即成为票据债务人,负有向持票人乙公司付款的义务。《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同时,依据票据无因性原理,丙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不符合法律规定,B项正确。C项:丁公司构成民法上的保证,乙公司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而且是连带保证责任。故C项错误。D项:票据当事人可以分为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发行时即存在的当事人称为基本当事人,如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在票据发行之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之中的当事人为非基本当事人,如保证人、背书人等。本题中,丁根本不是票据保证人,也就不是票据当事人,当然不是票据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故D项错误。90.共用题干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以下哪些案件应该适用诉讼中止,等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A:被告王某在外省,想要赶回参加民事诉讼开庭的途中被洪水阻隔,不知何时可以参加开庭B:原告李某在开庭前急病人院,不知何时才能出院C:原告债权人李某病故后,其独生子表示放弃继承权和债权D: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突然提出原告是间歇性精神病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希望法院宣告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答案:A,B,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第(7)项规定,第一次诉讼时法院判决不予离婚,而王某败诉,意味着原来起诉要求离婚的是王某,妻子李某作为被告,不受这一禁止条款的限制,因此本案应该受理并审理,选A离婚案件一般要先调解,但是调解也是法院处理案件的方式,其前提是受理。驳回起诉一般是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还是坚持起诉用的一种结案方式。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而本案并不属于这种情况。依《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A和B中的判决,均已经是生效判决,所以只能通过再审申请的途径寻求救济了,法院将不再受理。D中原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只有C撤诉的原告还是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再次就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这是民事诉讼法区别于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重要一点,千万不可混淆,《民诉意见》第144条也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A中的原告虽然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但是其监护人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所以应该受理。B的起诉状缺少明确的诉讼请求金额,不符合法律要求。C的情况是应该先行受理如果被告确实有证据证明仲裁约定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那么其应该在答辩之际提出管辖权异议。D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24条明确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因此选AC。B项认为法官没有采用设证推理的说法有误,本题为选非题,B项当选。法律本身并不具有创造作用,亦谈不上法官发挥法律的创造作用。故D项错误,当选。女方父母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的实质要件。故法院应予受理。至于受理以后,如果诉讼请求成立,法院将依法或依公平原则对之作出裁判;如果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将驳回起诉。故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只要是民事纠纷,且符合了起诉条件,就不再属于法院主管之外的“法外空间”,一旦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行使了诉权,法院就应当受理,否则即违反了“禁止拒绝裁判原则”,至于是否能胜诉,那是属于另外的问题了,故A项当选。《民诉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第1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缺席判决。从这两条的规定上可以看出应按照原告撤诉处理,因为本案的法定代理人不是不能到庭,而是中途退庭,不愿再出庭,这和不能到庭是有本质区别的,因此答案应该选D。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并不是只有对被告才有可能适用缺席判决,A说法错误。B是正确的,这是一项严格的程序要求,如果普通程序在没有经过传票传唤当事人的情况下就作出缺席判决,甚至构成二审发回重审以及再审的理由。C的说法忽视了我国对上诉审理范围和证据时效制度的改革,应该说在这些改革的基础上,被告如果在一审恶意不出席而意欲在二审进行证据突袭等防御策略的,此种策略已经受到了法律的诸多限制;因此C说法错误。D正确,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使不出席,只要原告与被告出席了,就构成对席判决,《民诉意见》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ABD分别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4)、(5)项情形,而C的情况应该直接终结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51条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由于以上情形均涉及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在一方当事人死亡后,上述几种关系自然不再存在,诉讼已无必要继续进行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诉讼终结并没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问题,因此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决定诉讼终结。结合本题,刘某起诉与张某离婚,张某遇车祸死亡,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程序,A项正确,B项、C项、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开庭前可以调解的,可以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故B项错误,D项正确;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不可以主持调解,故C项错误。91.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能够成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是( )。A.甲国有企业的下岗工人郭某B.乙外国公司的外籍员工赵某C.丙国家机关的公务员韩某D.丁派出所的警察吴某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92.宁府公司、文府公司与宁昊天、文靖昌共同出资设立了魔王岭有限合伙企业,宁府公司和文靖昌是有限合伙人,文府公司和宁昊天是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宁昊天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且约定宁府公司可以自由转让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宁府公司、文府公司和宁昊天就合伙企业份额出质的问题没有约定。合伙企业成立后,业绩良好,日本香业企业想作为有限合伙人人伙。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92-94题。宁府公司有权作出下列哪些行为:A.对魔王岭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B.宁昊天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由于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对宁昊天提起诉讼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参与决定日本香业企业的人伙D.以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出质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査的是《合伙企业法》第68.72条。选项A、B正确,选项C错误,有限合伙人可以参与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但不享有参与有限合伙人人伙、退伙事项的权利。选项D正确,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93.黄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陈某返还借款。送达支付令时,陈某拒绝签收,法官遂进行留置送达。12天后,陈某以已经归还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书面异议。黄某表示希望法院彻底解决自己与陈某的借款问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支付令不能留置送达,法官的送达无效B: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期间是10天,陈某的异议不发生效力C:陈某的异议并未否认二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因而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D:法院应将本案转为诉讼程序审理答案:D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20条的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根据《民诉意见》第221条的规定,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而本题中,陈某提出已经归还借款,意味着债务已经消灭,因此陈某的主张构成异议,故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选项D是正确的。94.下列关于美国法的说法错误的是、()A.美国法是在批判吸收英国法的基拙上建立的适合美国国情的具有美国特色的法律制度B.美国创造了对宪法产生深刻影响的近代宪政思想和制度,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C.美国创造了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D.美国的反垄断法制来源于德国的《煤炭经济法》答案:D解析:考点:美国法律制度讲解:A、B、C项正确。D项错误,因为美国首创世界第一部反垄断法,与德国无关。95.“名例律”作为中国古代律典的“总则”篇,经历了发展、变化的过程。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A.《法经》六篇中有“具法”篇,置于末尾,为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晋律》共20篇,在刑名律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C.《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并对其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D.《大清律例》的结构、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名例律置首,后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故A项正确。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故B项正确。《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练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北齐律》并未对律文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故C项“《北齐律》……并对其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的表述错误。《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部分。其中《律目》、《诸图》、《服制》各一卷,《律例》正文36卷,律文436条。自乾隆五年颁律以后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极少修订,后世各朝只是不断增修律文之后的“附例”。故D项正确。96.甲乙两国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公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的缔约国,甲国A公司拟将与乙国争端提交中心解决,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该中心不可根据A公司的单方申请行使管辖权,需双方书面同意B.如乙国没有特别的规定,该中心对案件的管辖权不以用尽当地救济为条件C.在中心仲裁期间,甲国政府不能对A公司行使外交保护D.对该中心裁决不服的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撤销裁决的诉讼答案:D解析:ICSID的管辖需要双方的书面同意,A正确。乙国可以要求A公司用尽当地救济,但若乙国不提出此项主张,则中心管辖权不以用尽当地救济为条件,B正确。ICSID的管辖排除母国的外交保护和国际法院的管辖,C正确。中心的裁决具有终局性和强制性,除非存在仲裁庭组成不当等可以撤销裁决的情形,否则仅凭一方不符不得撤销,D错误。本题应选项为D。97.甲(十五周岁)的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2010年)A.春节期间放鞭炮,导致邻居失火,造成十多万元财产损失B.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C.受意图骗取保险金的张某指使,将张某的汽车推到悬崖下毁坏D.因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轻伤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责任年龄。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甲只有15周岁,只为上述犯罪承担刑事责任。A项,内容为过失侵权,15周岁的人不为过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B项,内容为诈骗后为抗拒抓捕而实施的故意重伤害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意味着对于此年龄段的人,其行为若符合上述规定,则不再遵循《刑法》第269条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规定,不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以B选项中甲承担故意伤害罪的责任。C项,甲的行为涉及保险诈骗和故意毁坏财物,都不属于《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因而甲不为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D项,甲偷拿苹果的行为,由于没有窃取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属于小偷小摸,不是盗窃行为,其抗拒抓捕的行为自然也不能转化为抢劫。暴力行为本身造成他人轻伤害,不符合《刑法》第17条第2款的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所以不承担刑事责任。98.下列有关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论述正确的是、()A、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要求我国公民只要年满18周岁,都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都是相同的,体现了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C、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表明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都是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D、秘密投票原则要求如果选民是文盲就不能参加投票,因为其如果委托别人代写,就违背了秘密投票原则答案:B解析:A项中,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并不表明公民只要年满18周岁就当然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为如果公民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可以被剥夺政治权利,其中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项中,根据《选举法》第14条和第16条的规定,地方人大和全国人大的代表名额,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分配。这是2010年3月《选举法》的重大修改,考生一定要牢记。故B项正确。C项中,在间接选举时,人大代表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所以该项错误。D项中,选民是文盲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选票,这是变通规定,有利于选民选举权的保障,没有违背秘密投票原则。99.甲公司将某项专利成果的申请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向专利部门申请时被驳回,于是乙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甲公司返还已支付的专利申请权转让费,甲公司不同意,为此引起纠纷。经查,双方就合同解除条件未有约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如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尚未办理登记,则乙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B.如曱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已经办理登记,则乙公司无权要求解除合同C.如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已办理登记,则乙公司有权要求变更合同D.如因存在尚未公开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在先专利申请导致乙公司专利申请被驳回,则乙公司有权主张撤销合同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A、B、D考点:技术合同纠纷讲解:《最高人民法脘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以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被视为撤回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该事实发生在依照专利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发生在转让登记之后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专利申请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成立时即存在尚未公开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在先专利申请被驳回,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请求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故A、B、D正确。100.某基层法院就郭某敲诈勒索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判处郭某有期徒刑4年。对于一审中的下列哪些情形,二审法院应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A、未在开庭10日前向郭某送达起诉书副本B、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C、公诉人没有对被告人进行发问D、应公开审理但未公开审理答案: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选项D);(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选项B);(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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