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306∕T 84-2022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昭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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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60CCSA00DB5306昭通市地方标准DB5306/T84-2022“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2022-09-30发布2022-11-01实施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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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DB5306/T84-2022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文件由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剑竹、殷国经、罗燕、温纯钢、郭钰、马娅、张潞、曹玉、夏萍、蔡华飞。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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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DB5306/T84-2022"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昭通市政府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总则、组织方式、工作基础、监管实施、结果运用和协同联动。本文件适用于昭通市县级以上具有行政监督检查职责的政府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对市场主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对非市场主体、客体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也可参照使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监管对象包括市场主体、非市场主体和客体。市场主体是指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非市场主体,是指市场主体以外的各类组织和个人,包括事业单位、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客体是指进入市场交易的各种商品和服务。3.2双随机、一公开在日常监管中,随机抽取监管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3.3部门联合抽查由法律法规等确定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共同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行动。3.4抽查比例根据日常监管需要,确定的应监管对象之间的占比。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要严格控制,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4总则4.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4.2除下列情形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管事项均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不得随意1

5DB5306/T84-2022对市场主体开展监督检查:a)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方式有明确规定的;b)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或重点工作部署的;c)被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的;d)行业监管突发性事件的;e)上级交办、督办的;f)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监管对象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g)其他部门移交案件线索的。4.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并经相应程序批准后不予公开的以外,检查情况应全过程向社会公开。4.4应坚持行政执法、行政指导和宣传教育相结合,引导各类监管对象合法经营、诚信经营。5组织方式5.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组织方式分为:a)单一部门随机抽查:抽查工作全过程由单一政府部门自行组织和实施;b)部门联合抽查:抽查工作全过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政府部门共同实施,部门联合抽查又可分为:1)综合性部门联合抽查:由市场监管部门或政府确定的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2)行业性或专项领域部门联合抽查: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确定的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5.2根据管辖权限,属于上级部门管辖的监管对象可委托下级部门实施;上级委托下级部门实施,下级部门应按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监管责任。5.3对于跨区域或专业性较强的抽查事项,可由上级部门牵头负责,上下级部门联动联合抽查。6工作基础6.1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6.1.1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6.1.1.1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梳理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确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6.1.1.2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项目、事项类别(重点检查事项、一般检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对象、抽查方式等要素。6.1.1.3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上级部门确定的规则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在清单制修订后的20个工作日内由本级市场监管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抽查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6.1.2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6.1.2.1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应参照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清单及有关规制定。由省级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确定的牵头部门负责梳理汇总本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其他参与部门予以配合;法律法规及政府确定的牵头部门,可根据当地工作实际建立各行业、各领域的综合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6.1.2.2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领域、抽查事项、抽查对象、牵头部门、参与部门等要素。2

6DB5306/T84-20226.1.2.3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实行动态调整,并在清单制修订后的20个工作日内,由本级市场监管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开。6.2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6.2.1应按照法定职权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6.2.2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随机抽查检查对象名录库,实行统一管理和调整。6.2.3检查对象名录库应记录以下内容,并根据实际充实完善检查对象规模、类型、负责人、联系电话、经营场所、风险等级、产品项目、品种规格等信息:a)检查对象名称;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其他证书代码;c)主体类型;d)法定代表人(负责人);e)地址(经营场所);f)品种规格。6.2.4可根据检查对象的行业类别、所在区域、信用风险等进行分类管理,对需要重点监管的检查对象应单独建立行业性或专业领域名录库。6.2.5应根据检查对象成立、变更、注销等情况,对检查对象名录库进行及时更新和动态维护。6.3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6.3.1应按照执法层级、行政区域划分和执法类别特点,建立和完善检查人员名录库。6.3.2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统一管理和调整。6.3.3检查人员名录库应记录以下内容:a)姓名;b)性别;c)出生年月;d)所在单位;e)所在单位内设部门;f)职务;g)执法证号;h)执法特长;i)联系方式。6.3.4应定期对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及时更新和动态维护。6.4制定工作细则6.4.1应制定和完善本部门的随机抽查事项工作细则或指引,明确抽查主体、抽查程序、抽查方式、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检查过程、抽查结果公开、后续监管处置等内容。6.4.2对跨区域、跨层级或部门联合的抽查事项,应进一步明确抽查目标、抽查重点、抽查方式和联合抽查、综合执法的具体程序。6.5运用全省随机抽查监管系统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协同监管平台)作为全省统一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3

7DB5306/T84-2022监管平台,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全程信息化管理,做到全程留痕,实现部门间执法检查信息互联、违法线索互享、监管标准互通。建设有部门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的单位,可通过本系统自建平台开展内部内随机抽查工作,对市场主体类的抽查结果需在检查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协同监管平台)。7监管实施7.1监管流程监管实施流程参见附录A。7.2制定年度工作计划7.2.1政府相关部门在每年初应制定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7.2.2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由牵头部门制定联合随机抽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协调会商,明确抽查对象、方式、比例、事项、时限和各参与部门负责监管的重点内容、监管措施、共同参与的方法途径等内容,同时应充分考虑“进一次门、查多项事”。7.2.3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抽查计划名称;b)牵头部门;c)配合部门;d)抽查对象;e)抽查比例;f)抽查事项;g)抽查方式;h)抽查时限。7.2.4应将确定的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向社会公开,内容包括抽查对象范围、抽查比例、抽查事项等。7.2.5可适时对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应及时向本级市场监管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开。7.2.6检查对象名单不宜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应公开的除外。7.2.7检查人员名单不得公开。7.3细化抽查方案7.3.1应根据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细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方案,明确抽查事项和内容、抽查时间和方式、检查人员和对象、工作要求等事宜。7.3.2部门联合抽查的由牵头部门拟定抽查方案,上级或当地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临时抽查任务。7.3.3对同一检查对象涉及多个检查事项的,应一次完成。7.4随机抽取检查对象7.4.1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协同监管平台),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部门联合的检查对象由牵头部门负责抽取。4

8DB5306/T84-20227.4.2可邀请政府部门的内部职能机构派员监督,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价机构、社会公众代表等到现场监督。7.4.3应通过拍照、截图、录像等方式记录抽取全过程,由牵头部门存档备查。7.5随机选派检查人员7.5.1单一部门随机选派7.5.1.1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协同监管平台)或部门自建平台,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人员。7.5.1.2有条件的,可根据抽查事项执法类别要求,在相应或相近执法类别中随机选派不少于1名执法检查人员,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不设条件在所有执法类别中随机选派产生。7.5.1.3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每个检查组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并与抽查对象随机匹配。7.5.2部门联合随机选派7.5.2.1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确定执法检查人员抽取人数。7.5.2.2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分别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各参与部门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协同监管平台),分别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各部门的检查人员。7.5.2.3有条件的,可根据检查事项执法类别要求,随机选派相应或相近执法类别的检查人员。7.5.2.4根据监管需要可将检查人员分成若干检查组,每个检查组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并与抽查对象随机匹配。7.5.3其他要求7.5.3.1检查对象与检查人员确定后,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协同监管平台)或部门自建平台进行随机匹配。7.5.3.2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时,仍采取随机选派方式产生替补执法检查人员。7.5.3.3被随机选中的检查人员不得随意替换,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替换的,自名单选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原则上只能调整1次。7.5.3.4本级检查人员名录库不能满足选派需要时,可报请上级部门或委托下级部门从其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7.5.3.5上级政府部门可统一组织开展抽查工作,也可分级开展抽查工作,还可通过邀请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有关专家、第三方机构配合开展专业服务。7.5.3.6必要时,牵头部门可指定一名领导干部或从已选派的检查人员中随机产生一名,作为检查组组长,负责本小组检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7.5.3.7应通过拍照、截图、录像等方式记录选派全过程,由牵头部门存档备查。7.6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7.6.1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抽查比例和频次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监管领域实际情况、信用风险分类和不同事项类型(一般事项、重点事项)合理确定。7.6.2抽查频次应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7.6.3依据市场主体数量和抽查事项繁杂程度或出现以下情形的,可适当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5

9DB5306/T84-2022a)对涉及安全和民生的重点监管领域,以及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或风险较高的行业市场主体,应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b)结合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状况,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和守信市场主体,或风险较低的区域和行业市场主体,可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7.6.4对需要全覆盖检查的重点行业,应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理念,将辖区内的全部重点对象与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涉及的全部抽查事项进行匹配,开展全面检查,及时公开结果。7.7确定检查方式7.7.1应根据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状况、经营方式和检查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检查方式,对重点检查事项或信用风险较高的行业领域,原则上应采用现场核查方式进行。7.7.2对一般检查事项或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可采取书面检查方式;对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或公示信息的检查对象,可采取网络监测方式。7.7.3对于专业性强的检查工作,可通过政府采购等途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检验检测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实施,并由其出具专业检查、检测等报告。7.7.4部门联合抽查原则上要集中参与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检查。7.8现场检查7.8.1准备工作7.8.1.1明确工作安排检查组应统筹考虑检查工作各项要求,科学合理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明确路线图、时间表,落实检查工作保障。7.8.1.2明确检查事项和材料清单检查组应明确检查项目、重点内容、检查方式、检查对象应提供的材料等;根据检查需要,运用随机抽查相关配套表式及检查文书;对采取实地检查的,一般应事前通知检查对象,也可直接上门当面告知;对无法明确的问题,可寻求上级部门的指导。7.8.1.3开展学习培训可举办集中学习培训,或检查人员自学,重点学习与当次随机抽查工作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和检查要求等。7.8.2实施检查7.8.2.1表明来意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应表明身份,当场出示执法证;告知检查依据、检查事项和检查流程;要求检查对象予以配合。7.8.2.2核验企业人员身份检查人员应核验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受委托人等在场人员身份等有效证明材料。7.8.2.3开展现场检查6

10DB5306/T84-20227.8.2.3.1检查人员应按照明确的检查项目及要求,通过查阅材料、查看现场、询问当事人和知情人等方式进行核查。7.8.2.3.2实施部门联合抽查的参与部门检查人员依据本部门的职能依法分别实施检查。7.8.2.3.3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依法做好调查取证和证据固定工作;无法提取材料原件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盖章。7.8.2.3.4在实施检查中,有条件的检查人员应对执法检查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没有条件的,执法检查人员应通过拍照等方式记录重要的执法过程;记录资料应按照本单位档案管理要求及时保存归档。注1:重要的执法过程包括易引发争议或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等。7.8.2.3.5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全程参与,现场监督。7.8.2.3.6检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政府部门应按规定予以公示:a)拒绝执法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的;b)拒绝或不如实或不按要求向执法检查人员提供相关材料的;c)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7.8.2.3.7检查对象拒绝接受检查,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依法处理。7.8.2.4清点接收检查材料7.8.2.4.1检查材料确须封存带回核查的,检查组应逐项清点材料,并与检查对象办理交接手续。7.8.2.5填写检查记录7.8.2.5.1检查人员应根据现场检查实际情况,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并签字确认;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各参与部门的检查人员应在本部门检查项目上签字确认。7.8.2.5.2上级部门对检查记录文书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统一规定的,应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协同监管平台)系统里的相关随机抽查文书。各部门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应使用本部门的执法办案相关文书进行处理。7.8.2.5.3应要求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受委托人签字并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受委托人拒绝的,执法检查人员应注明情形。7.9检查结果形成与公开7.9.1检查结果形成7.9.1.1检查组应综合分析检查对象自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现场检查、受委托第三方机构专业检查检测报告等各方面情况,及时形成检查结果。7.9.1.2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各参与部门,应对各自抽查事项的检查结果分类进行统一规范,确保各结果间无逻辑矛盾。7.9.1.3检查结果应按规定及时告知被检查对象。7.9.2检查结果公开7.9.2.1应在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协同监管平台),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检查结果一经公开不得擅自更改。7.9.2.2其他不宜公开的检查结果,应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7

11DB5306/T84-20227.9.2.3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结果公开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7.9.2.4自检查结果公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政府部门应受理被检查市场主体提交的、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相关申请材料,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应按规定予以及时更正,无错误的予以维持;复查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7.10后续处理7.10.1汇总报送检查组应对本组检查情况进行回顾小结,由牵头部门在检查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主要工作资料报本级市场监管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7.10.2违法违规情形处理7.10.2.1对检查结果中的违法违规情形,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向社会公示。7.10.2.2对检查结果中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7.10.2.3记录结果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的,检查组要对检查对象的后续整改情况进行后续跟踪,对于问题的整改情况予以督促,并可根据整改情况修正抽查结论。7.10.3材料归档7.10.3.1抽查任务的牵头部门应将随机抽查工作方案、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单、检查文书、证据材料、违法违规情形处理等各项材料在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装订成册统一归档。7.10.3.2档案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2年,法律法规规章对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7.10.3.3通过网络检查记录抽查情形和结果的,可以网络留痕代替纸质档案。8结果运用8.1应根据工作需要,将抽查结果、行政处罚与相关部门共享,作为检查对象信用风险状况分类、抽查比例设定的重要考量,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8.2应根据年度抽查工作开展情况,合理调整次年随机抽查方式、比例和频次。8.3应建立健全各行业信用风险状况分类制度,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提高监管效能。8.4应对抽查结果进行汇总和统计整理,并应用大数据分析手段进行数据监测、挖掘和比对,掌握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进而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9协同联动应确立和充分发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基本手段作用,实现与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智能监管和重点监管、综合监管相联动,并与投诉举报、案件线索核查、专项整治和网络监测、相关大数据分析运用等监管方式相互补充、相互衔接。8

12DB5306/T84-2022AA附录A(资料性)监管实施流程图监管实施流程见图A.1。图A.1监管实施流程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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