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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零章导论1第一章楔形文字法1第二章古印度法1第三章古希腊法2第四章罗马法3第五章日耳曼法4第六章教会法4第七章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商法5第八章伊斯兰法6第九章英国法7第十章美国法7第十一章法国法8第十二章德国法9第十三章日本法10 第零章导论知识点名称内容古代法律制度★1.出现在非洲尼罗河流域的古埃及法是已知世界上最古老的奴隶制法律体系。2.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所制定的《汉穆拉比法典》(汉穆拉比王适应本国经济的发展与政治统治的需要,汲取两河流域原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是楔形文字法律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是世界上保存比较完整的最早的成文法典。第一章楔形文字法知识点名称内容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及其由来★1.楔形文字是公元前2700年前后起源于古代两河流域南部的一种古老文字,由苏美尔人发明。2.对楔形文字法的发现和认识是从1900年对近东出土的石刻和泥版文字的解读成功开始的。3.使用楔形文字法的地域内的主要河流有:幼发拉底河、底格里斯河。二、楔形文字法的产生★★1.《乌尔纳姆法典》(古代西亚乌尔第三王朝编纂)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时代,这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2.《乌尔纳姆法典》中记载的内容主要有禁止非法侵犯他人田产,对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规定,诉讼须由私人提起,调整婚姻家庭关系。3.楔形文字法的特征包括结构完整、涉及面广、重视财产关系的调整。三、楔形文字法的发展演变★1.《汉穆拉比法典》(汲取两河流域原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其原文刻于石柱上)现存于法国巴黎的卢浮宫。2.在楔形文字法的发展过程中,先后出现过的法典有:《乌尔纳姆法典》《俾拉拉马法典》《赫梯法典》《苏美尔法典》。一、法典的制定★1.《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是古巴比伦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2.汉穆拉比王是古巴比伦王国的第六代君主。二、法典的结构和体系★1.《汉穆拉比法典》是楔形文字法律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是世界上保存比较完整的最早的成文法典,它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其第1条的规定是诬告处罚,结语部分告诫后人要严守这部法~典,序言部分以神的名义阐明了法典~的立法思想和立法目的。2.伤人处罚属于第194214条的规定;侵犯财产罪属于第6126条的规定;侵犯家庭罪属于第127~193条的规定。财产法★1.巴比伦长期实行土地公有制,在法律上国王对全部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则存在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土地两种形式。2.巴比伦长期实行土地公有制,在法律上国王对全部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3.《汉穆拉比法典》有一系列关于买卖、租赁和盗窃奴隶的规定。如租借的奴隶逃跑,租借者须承担物质上的责任。契约制度★1.《汉穆拉比法典》中规定果园的租金收入为收成的2/3,其重要契约的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借贷契约的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最流行的契约种类有买卖、借贷和财产租赁,规定银钱借贷法定最高利率:谷物为33.3%,银子为20%。2.《汉穆拉比法典》中租赁契约的标的包括房屋、土地、园圃、车辆、船只、牛、驴等。犯罪与刑罚制度★《法典》规定的犯罪种类主要有: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处刑最严厉)和侵犯家庭罪。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1.巴比伦国家的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并无严格的划分。2.国王拥有国家最高司法审判权,一切不服法院判决的当事人均可上诉至国王。诉讼完全由私人提起。案件的判决,往往由双方当事人自己来执行。当事人负有完全的举证责任,《法典》确认的可采信的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言、证物,宣誓和神明裁判等。诬告和伪证要受到严厉处罚。第二章古印度法1 知识点名称内容一、古印度法的产生★★★1.古代印度的范围比现代印度广阔,大致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几乎相当于整个南亚次大陆。2.吠陀是古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用诗歌体裁写成。3.吠陀本集共四部:《梨俱吠陀》(最为古老)(赞颂明论)、《娑摩吠陀》(歌曲明论)、《耶柔吠陀》(祭祀明论)和《阿达婆吠陀》(巫术咒语汇集)。4.婆罗门教法的渊源除了吠陀外,主要有“法经”和“法典”两大类。法典是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来习惯编成的教法典籍,约成于公元前3世纪-公元6世纪,以诗歌体裁写成。5.法典中最为著名的是《摩奴法典》(又译《摩奴法论》),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印1 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6.法经:约成于公元前8-公元前3世纪;二、古印度法的发展和演变★1.佛教法的中心内容是“五戒”,即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这是每个佛教徒终生必须信守的戒条。2.古印度的阿育王颁布的要求人们遵循佛法的诏令被称为国王敕令(“石柱法”或“岩石法”)。3.佛教经典总称“三藏”,(1)经藏,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2)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3)律藏(法律意义最明显),佛教寺院规条。一、种姓制度★★★1.古印度早期种姓制度在梵文中被称为瓦尔那。2.古印度种姓制度中的“再生人”有:(1)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2)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刹帝利娶的妻子的种姓不能是婆罗门。(3)第三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4)第四种是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首陀罗是“非再生人”,只有一次生命。3.古代印度法的种姓制度严格实行职业世袭和族内婚。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是种姓制。婚姻被认为是神意的结合★古印度法中的适用于婆罗门的婚姻形式有:梵式、天神式、仙人式、生主式、阿修罗式、乾达婆式、罗刹式和毕舍遮式。前四种方式最合于神意,只适用于婆罗门;阿修罗式类似于买卖婚,适合于吠舍和首陀罗;罗刹式相当于抢婚,皆适用于刹帝利;乾达婆式相当于合意婚;毕舍遮式相当于强奸,为神所禁止。则★实行长子优先原古代印度的继承法的特征:(1)实行长子优先原则。印度人视“传种”为男人的天职,而长子的出世使其父成为“有子者”,不欠祖先的债,因此长子有权继承父亲的一切遗产。(2)与种姓制直接挂钩。不同种姓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完全不同。罚★不同种姓同罪异1.高等种姓侵犯低等种姓时,可以减轻处罚;而低等种姓侵犯高等种姓时,则必须加重处罚。2.婆罗门伤害首陀罗,常常不需要惩罚。婆罗门即使犯再重的罪,也不得处以死刑,而“应该让他带着全部财产、不受伤害地离开本国”。与宗教密不可分★1.《摩奴法典》共12卷,再生族的法律占5卷,分别为“梵行期的法”(第2卷)、“家居期的法”(第3、4、5卷)、“林居期的法”和“遁世期的法”(第6卷),依次规定了再生族在人生各阶段应遵循的行为准则。2.直至英国统治印度时期仍为解决印度教徒之间某些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的是《摩奴法典》。度★严格维护种姓制1.首陀罗(最底下最肮脏)是认为从造物神梵天脚下生出的种姓,婆罗门是从梵天口中出生,刹帝利是从梵天双臂出生,吠舍是从梵天腿中出生。2.古代法律制度中被称为种姓法的“种姓法”。第三章古希腊法知识点名称内容一、古希腊法的萌芽时期(公元前12世纪—公元前8世纪)★1.根据考古发现,其遗迹刻在泥板上的古希腊法是“迈锡尼法”。2.欧洲最早产生国家与法的地区是希腊,古希腊法是西方社会最早产生的法律文明。3.根据考古发现,公元前20世纪古希腊克里特岛克诺索斯城邦是古希腊法的萌芽地,相传该城邦最早的立法者是米诺斯。二、古希腊法的形成和发展时期(公元前8世纪—公元前4世纪)★1.公元前7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希腊各城邦由习惯法时期进入成文法时期的主要立法有:《德拉古立法》、《梭伦立法》、《阿提卡法典》、《罗德岛海商法》、《哥尔琴法典》等。2.颁布于公元前5世纪,于19世纪发现于克里特岛的古希腊早期保存最完整的法律文献是《哥尔琴法典》。2 雅典“宪法”的形成★★★1.在雅典法的形成中最早开始设立400人议事会和陪审法院的是梭伦立法。2.希波战争后,雅典成为希腊世界的霸主时缔结的是提洛同盟。3.取消原有的四个氏族部落的雅典执政官是克里斯提尼(制定贝壳放逐法)。4.阿菲埃尔特立法创设的司法制度是不法申诉制度。5.最早使雅典城邦具有国家性质的改革是提秀斯(使雅典城邦具有国家性质,跨出了摧毁氏族制度的第一步的雅典执政)改革。6.为雅典民主宪政制度奠定基础的法制活动是梭伦改革。7.通过一系列立法改革,从而确立奴隶制民主宪政制度的古希腊城邦是雅典。8.建立了公民可以就现行立法是否违反民主制度问题向陪审法庭提起申诉制度、公元前462年建立不法申诉制度的雅典执政官是阿菲埃尔特。9.公2 元前443-429年,伯里克利在担任雅典最高统治者期间制定的一系列促进政治民主化的法律措施主要有:(1)执政官和其他各级行政官职均由抽签选举产生,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2)扩大民众大会的权力(3)保留500人议事会,作为民众大会的常设机构(4)设立共有6000人的陪审法院作为雅典的最高司法机关(5)实行公职津贴制度。在民主改革中实行公职津贴制度的雅典执政官是伯里克利。10.尽管广泛采用重刑,但又在刑罚制度上区分了故意杀人与非故意杀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解释和适用法律特权的雅典执政官是德拉古。11.雅典“宪法”经过了一系列立法改革逐步形成,这些立法改革主要有:提秀斯改革、德拉古立法、梭伦改革、克里斯提尼立法、伯里克利立法。12.雅典城邦中的最高权力机关是民众大会。12.雅典是古希腊各城邦中实行奴隶制民主政治的典型。13.雅典的陪审法院作为第一审级的法院,审理的案件包括国事罪、渎职罪。14.颁布“解负令”,宣布取消债务奴役制的古希腊执政官是梭伦。15.公元前509年,古希腊克里斯提尼立法时建立的500人议事会,成为雅典重要的行政机关。16.公元前594年,梭伦立法改革的主要内容:(1)颁布“解负令”,取消债务奴役制(2)以财产特权和职位特权代替世袭特权(3)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设立400人议事会与陪审法院(4)颁布一系列发展经济的条例,促进雅典工商业经济的发展(5)废除“德拉古法”中的严刑峻法,仅保留有关杀人罪的条款。三、雅典刑事法律制度★1.在各种犯罪中,国事罪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犯罪。2.雅典刑事法律制度中最严重的犯罪是叛国。3.雅典城邦的最高权力机关是民众大会。4.古希腊雅典的陪审法院由抽签产生。法院组织★1.公元前5世纪雅典最早出现的法院阿留帕格斯,由原来的氏族贵族拥有审判权的权力机关逐渐演变为具有司法性质的普通审判机关。2.雅典城邦在梭伦时期建立的、后来逐渐成为雅典最重要司法机关的法院是赫里埃。3.雅典设立的专门性法院有阿留帕格斯法院、埃菲特法院和赫里埃。债权制度★古代雅典的契约包括买卖、租赁、借贷、合伙、雇用。诉讼制度★1.雅典法律规定拥有起诉权的是成年男性。雅典法中绝对没有起诉权的人有:奴隶、女性、未成年人。2.雅典法律规定只能通过“保护人”起诉的是异邦人。3.13世纪,被教会法院废弃的原始证据制度是神明裁判和誓证。第四章罗马法知识点名称内容《十二表法》的制定★1.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也是世界法律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律体系之一。罗马国家的第一部成文法是《十二表法》。2.以梭伦立法为学习对象的罗马法典是《十二铜表法》。3.罗马帝国时期广泛流行的婚姻形式是无夫权婚姻,其最早出现于共和国末期。最高裁判官的司法实践与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1.来源于罗马法固有规范,同时也吸收了其他民族的规范的罗马法法律形式是万民法(罗马最高裁判官在司法实践中创立的法律体系,罗马国家适用于外来人与外来人、外来人与罗马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2.为了调整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罗马于公元前242年设立了外事裁判官。3 繁荣法学研究,重视发挥法学家作用★1.古罗马法学家的活动具有实际应用性质,他们的任务有解答、编撰、诉讼、著述。2.荣获罗马五大法学家盛誉的学者有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士、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3.《引证法》(公元426年罗马皇帝颁布法律规定,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中确立的、其著作解释效力最高的法学家是伯比尼安。4.据《引证法》规定,五大法学家意见均衡时,应采取其意见的法学家是伯比尼安。5.罗马帝国初期法学的两大学派是普罗库尔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国法大全》的编纂★1.《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2.教皇哥列高利十三世将《格拉蒂安教令集》和以后的教令集汇编在一起,定名为《教会法大全》。3.《优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4.乌尔比安首先将罗马法划分为公法和私法。自然人1.罗马法上的人格小减等指的是丧失家族权。2.罗马公民享有的、包括公权和私权的3 ★权利是市民权。3.罗马市民所享有的市民法规定的私权有诉讼权、结婚权、财产权、遗嘱权。4.根据古罗马法的规定,人格权包括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5.罗马法称享有权利能力的资格为人格。物权★1.罗马法发展过程中先后出现的所有权形式有市民法所有权、最高裁判官所有权、外省土地所有权和外来人所有权。2.物法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和核心。物的分类:(1)有体物与无体物(2)要式转移物与略式转移物(3)可动物与不可动物(4)可有物与不可有物(5)有主物与无主物。法定诉讼★1.法定诉讼,亦称旧式诉讼,是罗马国家最古老的诉讼程序,盛行于共和国初期,只适用于罗马市民。实行“公开审理”原则。2.特别诉讼开始于罗马帝国初期,后成为帝国后期唯一通行的诉讼形式。达★一、私法极为发1.罗马法的基本特征:私法极为发达、立法形式灵活多样、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立法技术发达、规模宏大、卷帙浩瀚的法律编纂。2.罗马法将登记于债权人账簿而发生效力的契约称为文书契约。兴★一、罗马法的复1.14世纪意大利评论法学派的代表是巴尔多鲁。2.注释法学派的创始人是伊尔纳留斯。3.罗马法复兴运动发生的契机是发现了学说汇纂原稿。第五章日耳曼法知识点名称内容一、日尔曼法是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的法律★1.在日耳曼诸王国中,最强大、存在较久的是法兰克王国。2.日耳曼法形成的时期是公元5-9世纪。3.公元843年法兰克帝国分裂为三部分,即近代法兰西、德意志和意大利三国的雏形。4.塔西陀时代日耳曼人的氏族制度已趋于解体。5.日耳曼法包括公元5至9世纪西南欧各国的法律、斯堪的纳维亚各国的法律、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法律。6.蛮族国家中王权比较发达、王室法令发展得比较早、数量较多的法兰克王国。二、日耳曼法的成文化★★★1.在不列颠,先后颁布的蛮族法典有《埃塞伯特法典》《伊尼法典》。2.法兰克人最早的成文法典是《撒利克法典》(5至9世纪蛮族法典的典型代表,在当时有很大权威性且有着广泛影响)。3.最早的蛮族法典是西哥特王国的《尤列克法典》。4.在观念上,日耳曼各王国的成文法被看做是公约或契约。5.在日耳曼习惯法成文化最迟的北欧地区13世纪才出现的“蛮族法典”为《裘特法典》。6.西南欧地区的日耳曼“蛮族法典”主要有《尤列克法典》《撒利克法典》《伦巴德法典》《里普利安法典》。7.制定过蛮族法典的国家有伦巴德王国、勃艮第王国、西哥特王国。不动产所有权★★1.日耳曼法的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中,属公社集体所有、分配给社员家庭使用的是耕地。2.源于日耳曼氏族制度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是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3.源于日耳曼氏族制度的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制度规定,氏族公社享有管理权,家庭没有土地的处分权。4.日尔曼法中土地所有权的形式有:马尔克公民土地所有权、贵族大土地所有权、农奴份地,不包括自由民份地。5.耕地、森林、河流、牧场属于公社集体所有。三、债权制度★1.日耳曼法规定转让时要式性最为明显的标的物是土地。2.日耳曼法为严格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证债务履行经常使用的方法是扣押人身。3.日耳曼法上适用属人主义的一般原则是以血亲关系为依据。4.日耳曼法中规定的保证债务履行的方法有宣誓、扣押财产、扣押人身等。继承制度★1.日耳曼法实行法定继承,对动产和不动产采取不同的继承原则。2.遗嘱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4 一、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1.强调团体本位的法律是日耳曼法。根据日耳曼法解决法律冲突的原则,日耳曼人和罗马人之间发生纠纷时适用日耳曼法。2.“五个人在一起,就有五种法律”的状况,反映了日耳曼法的属人主义特征。日耳曼法是西欧近代法律的基本历史渊源★1.西欧封建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法律渊源是日耳曼习惯法。2.被恩格斯称为传播于世界各大洲的唯一的日耳曼法是英国法。第六章教会法知识点名称内容4 教会法的产生★★罗马帝国皇帝君士坦丁承认基督教合法地位而发布的法令是《米兰敕令》。鼎盛时期(公元10—14世纪)★1.公元380年罗马皇帝狄奥多西宣布基督教为罗马的国教。2.鼎盛时期(公元10-14世纪)教会法的渊源具体表现有《历代教令提要》、《哥列高利九世教令集》等。3.《圣经》(流行各国的《新旧约全书》公元397年确定)是教会法最重要的渊源。4.《教会法大全》(1582年)、天主教会法典(1917年)不属于鼎盛时期教会法的渊源具体表现。第一部正式的教会法是《尼西亚信经》。5.约在公元5到6世纪间汇编成的早期重要的教会法规是《使徒法规》。一、《圣经》★★1.《出埃及记》是最古老的希伯来法律,以摩西“十诫”为核心。3.教会法最重要的法律渊源、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圣经》。3.基督教法最有权威的渊源是《新旧约全书》。二、教皇教令集★1.1582年将历代教令集汇编成《教会法大全》的是哥列高利十三世。教皇教令集是教会法的重要渊源,在私人编纂和官方编纂的基础上,1582年教皇哥列高利十三世将其进一步汇编定名为《教会法大全》。2.13世纪,由教皇编纂的、被称为《官刊教令集》的是《哥列高利九世教令集》。3.第一部教皇教令集是格拉蒂安教令集。一、教阶制度★★1.教会法中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是教阶制度。2.根据教会法的规定,在一般教区内行使管理权、由教皇选任、并对教皇宣誓效忠的神职人员是主教。按照教会教阶制度规定,能够成为教皇候补成员的是大主教。按天主教教阶制,属大教职的职位是神甫。二、土地和财产制度★1.弃绝罚是一种严厉的惩罚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凡强占教会财产的人不得参加圣礼领取圣物,不得接受尊位、恩俸和神品,不得接受教会职位,不得行使选举权,不得与亲友往来。2.教会法规定,凡强占教会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应受到的严厉处罚是弃绝罚。3.中世纪欧洲最大的封建主是天主教会。三、契约制度★1.教会法主张契约双方的收益和损失应该“平等”、“合理”,达到均衡,它被称为“正当价格”原则。2.13世纪下半叶,教会法学家援用了“利息”一词来表示贷款人可以索要的合法利益,该词来源于罗马法。3.中世纪欧洲与日耳曼法、罗马法并称为三大法律的是教会法。五、刑法制度★1.教会法规定一律处死刑并没收财产的犯罪是信奉异教。教会法刑罚中惩治罚包括弃绝罚、禁止圣事罚、罢免圣职罚。采取诵读特定经文、施舍、朝拜圣地等方法进行处罚的教会法刑罚是补赎。2.教会法刑罚的种类主要有:惩治罚、报复罚和补赎。六、诉讼制度★1.13世纪,被教会法院废弃的原始证据制度是神明裁判和誓证。2.天主教会专门用来审判宗教异端分子的是宗教裁判所。第七章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商法知识点名称内容城市法的发展★★★1.“汉萨”的德文原意为会馆。2.12世纪后,随着大批城市的涌现,城市法进入法典编纂阶段,城市法典的问世在时间上和数量上处于领先地位的国家是意大利。3.中世纪城市法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是成文法典的编纂。早期城市法的唯一渊源是习惯法。4.13世纪末德国最早的城市法《萨克森城市管辖法》,主要是一部法院判决汇编。5.12世纪以后西欧城市法进入法典编纂阶段,处于领先地位的意大利城市法典主要有《比萨城市法典》《米兰城市法典》《佛罗伦萨法典》《毕士托瓦法典》。6.十三世纪以后西欧许多商业城市,为了保护独立地位和经济利益结成城市同盟,制定了专门适用于城市同盟的法律。这其中最有名的城市同盟是汉萨同盟。7.中世纪西欧城市法院适用的法律主要是城市法。8.最早的城市习惯法汇编发端于意大利。9.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发展5 主要经历的阶段有:习惯法汇编、成文法编纂、城市同盟法出现。城市宪章★★1.以限制或保障领主对城市的权力,保护市民的某些利益为基本精神的城市法渊源是城市宪章。2.中世纪城市宪章是城市法律系统中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法律文件,它的产生主要是由国王或大主教颁发。3.中世纪西欧著名的城市宪章有:《斯拜尔特权宪章》《自由大宪章》《马因斯宪章》。4.中世纪城市法的渊源有:行会章程、城市特许状、习惯法和判例、城市同盟法令。5.城市宪章通常是城市法律系统中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法律文件,是城市法的基础。6.城市立法是由自治城市的市议会在城市宪章范围之内制定的。7.行会章程具有法律效力,对中世纪城市的工商业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8.5 中世纪西欧各地的法律以习惯法为主要渊源,许多城市法典往往将法院判决编入其中。城市自治权和市民权★1.中世纪西欧城市法中最为首要的内容是城市自治权。2.中世纪西欧自治城市最高的权力机关是市议会。3.西欧中世纪城市法中有关市民身份的规定主要是承认市民享有自由权。4.中世纪,英国率先规定“非经合法裁判不得逮捕、监禁、放逐及没收财产”等内容的宪法性法律是《大宪章》。商法的发展★★1.中世纪西欧最早编纂国家商法典的国家是意大利。2.10-16世纪是西欧商法的共同商法时期。3.近代一直维持判例法传统,没有编纂商法典,仍适用共同商业习惯的国家是英国。4.西欧中世纪在海商法领域起中心作用的城市有阿玛尔菲、奥内隆岛、巴塞罗那。5.中世纪西欧最早编纂国家商法典的国家是丹麦《海商法典》。6.西欧共同商法时期编纂的海商法典有:阿玛尔菲法典、奥内隆法典、康梭拉多法典、威士比法典。商法的基本特点★1.中世纪的商法和海商法实际上是一种习惯法。中世纪同时具有国际性和国家性的是商法和海商法。2.1057年最先开始争取城市自治斗争的意大利城市是米兰。3.经中世纪海商法的继受与发扬,演变成近现代共同海损制度基础的“罗得弃货损失分担规则”产生于公元前2世纪。商人及商人组织★★★根据中世纪西欧商法,商人在商业活动中必须履行义务,如遵守行会章程、缴纳税费、设置并保存商业账簿、按法律规定的内容记载营业及财产状况,遵守海上习惯等。海事制度★★“海损弃货损失分担”的制度源于《罗得海法》,它为中世纪海商法全盘接受,并成为近现代共同海损制度的历史渊源。第八章伊斯兰法知识点名称内容伊斯兰法的产生与演变★1.伊斯兰法也称为沙里阿。2.伊斯兰教法是适用于全体穆斯林的有关伊斯兰宗教、政治、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准则的总称。全盛时期(公元8世纪中叶—10世纪中叶)★1.伊斯兰法的全盛时期是8-10世纪。2.伊斯兰法全盛时期形成的教法学派的代表有:哈乃斐、马立克、沙斐仪、罕百里。盲从时期(10世纪中叶以后)★1.在伊斯兰法发展的过程中,公元10世纪以后是盲从时期。2.“塔格利德”时期是伊斯兰法中的盲从时期。伊斯兰法中的塔格利德是指因循传统。3.统一了阿拉伯国家的第一位政治领袖是穆罕默德(伊斯兰教的创始人)。一、《古兰经》★1.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古兰经》(根本渊源,其他渊源的基础)、“圣训”、法经、其他渊源(政府的行政命令、各地习惯、外来法律)。2.《古兰经》全部经文分为麦加篇和麦地那篇,前者是穆罕默德在麦加活动时期发布,占全部经文的2/3。二、“圣训”★1.“圣训”是穆罕默德的非启示性言论、行为和生活习惯,出自安拉的代言人,有极强的权威性,其地位仅次于《古兰经》。2.教法学在伊斯兰法的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3.政府的行政命令主要集中在公法领域,尤其是税法和刑法领域。伊斯兰法在其形成过程中,大量吸收阿拉伯半岛原有的习惯。三、教法学★1.伊斯兰教法学用来创制法律的方法主要是公议和类比。2.在伊斯兰法中,以权威法学家的一致意见来创制法律,这种方法被称为公议。6 一、穆斯林的基本义务★1.穆斯林义务中的法定施舍被称为课功(实际演变为一种税收)。2.伊斯兰法的基础是五功。3.伊斯兰法规定在举行仪式时,穆斯林要向着麦加克而伯庙方向作诵经、鞠躬跪拜等一系列动作,这种宗教仪式称之为拜功。4.《古兰经》规定每一个身心健康的穆斯林男子,除“五功”外还必须履行的宗教义务是圣战。二、财产制度★★1.在伊斯兰法中被征服地区的土地占有人如果不愿信奉伊斯兰教,其土地一律收归国有;如占有人改奉伊斯兰教,其土地占有形式为米克尔。2.伊斯兰法中的土地大致可分为圣地、被征服地区的土地、伊克特、瓦克夫。3.瓦克夫作为伊斯兰法中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主要分为公益瓦克夫和家庭瓦克夫(私人瓦克夫)。在伊斯兰法中以奉献真主之名捐献的土地,被称为瓦克夫。伊斯兰法中,土地捐献者一开始就明确宣布用于宗教慈善事业的财产被称为公益瓦克夫。4.伊斯兰法中,以服兵役为条件的土地占有6 形式是伊克特。伊5.斯兰法中,初始即明确宣布用于宗教慈善事业的公益瓦克夫,其宣布者是捐献者。6.伊斯兰教规定有权支配土地的是先知及其继承人。四、婚姻、家庭和继承法★1.伊斯兰法规定,不能继承穆斯林遗产的是非穆斯林。2.伊斯兰法规定离婚后的待婚期为三个月。据伊斯兰法的规定,遗嘱继承所能处分的财产仅占全部财产的1/3。规定休妻应有三个月待婚期的是伊斯兰法。3.伊斯兰法中,妇女也享有继承权,但数量仅为男子的一半。伊斯兰法继承制度的规定,它与其他古代法不同之处在于,诸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经定刑的犯罪★1.相对而言,刑法是伊斯兰法中最不发达的部门,犯罪和刑罚的概念都很模糊。2.伊斯兰法中经定刑的犯罪包括:诬告妇女失贞罪、通奸罪、酗酒罪。3.伊斯兰法中属于经定刑的犯罪行为有通奸、盗窃。六、司法制度★1.根据伊斯兰法的规定,最高审判权属于哈里发(穆罕默德的继任者)。2.伊斯兰教沙里阿法院,主要管辖私法方面的案件,由一名“卡迪”主持。“卡迪”是伊斯兰教法中的教法官。第九章英国法知识点名称内容普通法的形成★1.英国法的源头最早可以追溯到盎格鲁-撒克逊时期。2.英国中世纪专门处理皇家财政税收案件即在普通法形成过程中,最早从御前会议中分离出来的是棋盘法院。3.1086年威廉在英国编制的土地调查清册又被称为末日审判书。4.公元12世纪在英国进行了具有重大意义的司法改革的国王是亨利二世。二、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变化(17世纪中叶—19世纪30年代)★1.对英国普通法的系统化立下汗马功劳的法学家及其著作是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2.科克撰写《英国法总论》促使普通法发生转变。3.根据英国刑法的规定,较轻微的、通过简易程序加以审判的犯罪是可速决罪。革★对选举制进行改1.功利主义法学派主张法典化,从而对19世纪英国的法律改革产生重大影响。2.英国19世纪法律改革的主要内容:(1)对选举制进行改革(2)制定法数量大增,地位提高(3)对法院组织和程序法进行改革。普通法的基本原则——遵循先例★1.在英国法中,判决理由是一个判决的核心部分,只有它才对今后类似的案件有拘束力,并可以作为先例加以引用。2.英国普通法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原则。衡平法的特点★衡平法的救济方法主要有:禁令(最有效)、纠正、撤销、部分履行、特别履行。习惯★1.合理性强调,如果一项习惯缺乏合法理由,将会被推翻。2.确定性强调,一项习惯必须在三个方面同时清晰和确定才能加以引用。3.强制性强调,如果一项习惯不具有强制力,自然就不能加以引用。高级法院和低级法院★根据英美契约法,盖印契约以外一切契约的必备要素是对价。7 英美法系的特点★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判例法是法官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逐渐创造的,法官的判决具有立法的意义;英美法系的制定法往往只是对判例法的重申和整理。所以英美法系素有“法官造法”之说。第十章美国法知识点名称内容二、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法(1783—1861年)★1.19世纪中后期,由美国法学家菲尔德主持,为纽约州编纂的法典有《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政治法典》《民法典》《刑法典》。2.19世纪上半叶是美国法学研究成果的多产时期,其中肯特模仿布莱克斯东出版了《美国法释义》。四、现代时期的美国法(19世纪1.美国制定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反垄断法《谢尔曼法》的时间是1890年。2.从1928年起,每隔5年修订一次,每年有一补编的美国法律文件是《美国法典》。3.被马克思7 末至现代)★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的是《独立宣言》。《五月花号公约》★开创了北美殖民地制定公约的先例,并与弗吉尼亚议会一道被称为美国立宪政治两大奠基石的是《五月花号公约》。联邦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原则★1.对宪法修正案的提出和批准作出规定的美国宪法条文是第5条。迄今为止,美国国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的总数是28条。至1955年为止,完成批准程序,生效的有26条。美国联邦宪法的本文共7条。2.美国总统行使的权力中无须得到参议院批准的有发布行政命令。宪法的修改★1.美国宪法修正案由国会两院各2/3多数议员通过后提出。2.美国宣布废除奴隶制的宪法修正案是第13条。《权利法案》★1.美国宪法中的《权利法案》指的是第1-10条宪法修正案。2.美国1789年第一届国会制定的宪法修正案被称为《权利法案》。《统一商法典》的制定★1.除路易斯安那州没有全部接受外,其它各州及首都哥伦比亚特区均基本采用的美国法典是《统一商法典》。2.《统一商法典》是美国统一州法运动迄今取得的最高成就。一、《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2.美国历史上首次尝试政府全面控制经济的法律是《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美国联邦第一部反托拉斯法)。3.美国的联邦反托拉斯法主要有:《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克莱顿反托拉斯法》《联邦贸易员会法》。二、社会福利法★1.1936年,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的美国联邦法是《全国产业复兴法》。2.1935年通过的、被罗斯福总统称为“新政”最高成就的美国法律是《社会保障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起源★1.在世界范围内开创了违宪审查先河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案例是马布里诉麦迪逊案。2.美国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机关是联邦最高法院。3.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中唯一实行陪审制的法院是联邦地区法院。第十一章法国法知识点名称内容习惯法成文化时期(13—16世纪)★1.13世纪法国设立的王室法院,也称作巴黎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的设立对统一全国法律体系尤其法国北部法律起到重要作用。2.13世纪法国出现的私人编纂的习惯法汇编是诺曼底大习惯法。3.法国出现官方的习惯法汇编,至16世纪中叶先后完成《奥尔良习惯汇编》《巴黎习惯汇编》(近代法国法律吸收习惯法的主要依据)《不列塔尼习惯汇编》等。《人权宣言》★第一次明确和系统地提出资产阶级民主法制的基本原则的法律文件是《人权宣言》(曾被当作法国近代多部宪法序言)。《人权宣言》阐述的资产阶级人1.《人权宣言》的内容借鉴的法典文本是《独立宣言》。2.法国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确立时的政权当权者是拿破仑。法国六法体系的核心是民法。8 权理论★四、《1875年宪法》★1.法国历史上唯一不是以系统完整的宪法典形式出现的宪法是《1875年宪法》。2.组成法国1875年宪法的法律文件有:《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政权关系法》。3.在法国近代宪法中,寿命最长的是第三共和国宪法。六、《1958年宪法》★★1.兼有司法、监督、咨询和违宪审查职能的法国国家机构是宪法委员会。2.规定设立宪法委员会并赋予违宪审查职能的法国宪法是《1958年宪法》,按此法,法国的政治体制是半总统半议会制。3.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扩大了总统的权力。民法典的渊源和特点★★1.《法国民法典》的多元化渊源中最重要的是罗马法。2.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法律渊源有:革命初期的各种民事立法和法制原则、革命前的王室法令、习惯法、罗马法(最重要)、革命前巴黎高等法院的判决和教会法、自然法学和启蒙思想的影响。3.《法国民法典》辑集了多种法律、法令、习惯法、法学原理和原则,因而被近代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称为“辑集者的成果”。二、《法国民法1.现代法国民法中,契约自由原则受到了限制和干预,出现的契约形式有:强制契约、8 典》的修订和民法的现代发展★定式契约、集体契约。2.现代法国民法中有关婚姻、家庭和继承法的变化是逐渐取消结婚须经父母同意的规定。一、1807年《法国商法典》★1.确立了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对大陆法系各国商事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的是1807年《法国商法典》(法国第一部统一的商法典)。2.法国君主专制时期颁布的王室立法中,成为后来法国商法典前身的有1673年商法典、1681年海商法典。刑法典的结构与特点★1.系统地确认了宗教自由、教会与国家分离等原则,巩固和维护了宗教信仰自由,规定了“流氓罪”和“乞丐罪”的是1810年《法国刑法典》。2.1810年《法国刑法典》中最轻微的犯罪是违警罪。1994年《法国刑法典》对法人犯罪规定了一系列刑罚。大陆法系的基本特点★1.大陆法系指以罗马法为基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有着共同法律文化传统或共同表现形式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以欧洲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2.西欧封建法的典型代表是法国法。第十二章德国法知识点名称内容全面继受罗马法时期(15世纪以后)★1.1532年,德意志帝国国会颁布的《加洛林纳法典》是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典。2.在罗马法的复兴和注释法学派的影响下,德国对罗马法的全面继受始于15世纪。法典编纂时期(18世纪中叶至德国统一)★从18世纪中叶开始,德国许多邦进行了法典编纂,巴伐利亚邦完成了《马克西米利安—巴伐利亚民法典》;普鲁士邦1781年公布了《弗里德里希法令大全》,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1794年制定的《普鲁士邦法》。一、《德意志帝国宪法》★1.规定其政权组织形式为君主立宪制的德国宪法是《德意志帝国宪法》。2.19世纪标志着全德统一宪法开端的立法是《法兰克福宪法》。3.1871年德国宪法规定议会的组成是帝国国会和联邦议会(联邦议会高于帝国国会)。4.依1871年德国宪法,联邦议会议员产生的方式是各邦元首任命。二、《魏玛宪法》★★1.《魏玛宪法》是德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制宪法,也是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产生的第一部现代宪法。德国《魏玛宪法》第48条赋予了总统“强制执行权”与“独裁”的权力。德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制宪法是《魏玛宪法》。《魏玛宪法》宪法规定了“经济自由”“工商业自由”“契约自由”“所有权受宪法保护”等原则。德国魏玛宪法不再公开确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其强调的重心转向社会化。2.《魏玛宪法》“经济生活”章有“经济宪法”之称。主要规定了:(1)“经济自由”“工商业自由”“契约自由”“所有权受宪法保护”(2)强调“社会化”原则(3)对公民的著作权、发明权、美术权、科技创作等知识产权,也予以保护和支持。三、纳粹德国的根本法★1.标志着德国法西斯专政开始的法律是《保护德意志人民紧急条例》和《保护人民和国家条例》。2.推进德国建立法西斯专政的法律文本有:《文官任用法》《关于政党及国家之保障的法律》《德国改造法》《关于帝国最高领袖的法令》。3.希特勒执政后颁布的法西斯专政的根本法是《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9 四、《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1.规定了有关政党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的德国法律文件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按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解决州与州之间争端的机关是联邦宪法法院。2.《德国基本法》规定的国家结构形式是联邦制。3.德国魏玛时期的法律发展主要集中于社会化立法和宪法。民法典的制定★1.在德国,罗马法的代名词是潘德克顿,为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奠定理论和体系基础的是潘德克顿法学派。2.德国以温德海得为代表的“潘德克顿”法学派形成的基础是罗马法的《学说汇纂》。3.历史上首次提出“法人”和“法律行为”概念的法学家是胡果。4.德国民法典延缓制定的原因之一,是因为存有某些法学派的分歧,这些法学派有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民法典的结构和主要特征★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一部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是《德国民法典》。《德国商法典》生效的时间是1900年。9 有关维护竞争秩序的法律★1.联邦德国负责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的正常竞争秩序的机构是联邦卡特尔局。2.联邦德国为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颁布的法规有:《反对不正当竞争法》《折扣法》《反对限制竞争法》《专利法》。3.联邦德国负责维护社会市场经济正常竞争秩序的机构是联邦卡特尔局。四、战后社会立法的发展★1.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是德国。世界上第一部《疾病保险法》出现在德国。2.联邦德国社会立法的内容:社会保险、社会补偿、社会救济。联邦德国社会立法中,用于对公民从事就业训练、技术培训及住房和生育子女的补助的是社会补偿。3.德国法西斯刑法种族主义理论的核心是素质论。一、1871年《德意志帝国刑法典》★1871年《德国刑法典》规定了职务犯罪的德国刑事法律。它不仅肯定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并规定了议员的豁免权原则等。一、德国法的基本特点★在全面继受罗马法的同时,又较多地保留了日耳曼法因素的国家是德国。第十三章日本法知识点名称内容日本封建法律制度的确立★1.日本封建法律体系的构建基础是中国隋唐法。2.以中国唐朝《永徽律》为蓝本的日本法典是《大宝律令》。3.日本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过程中的重要变革是大化革新。日本封建法律制度的演变★1.日本封建法律体系中,较多地保留了日本传统和习俗的是习惯。2.1232年镰仓幕府颁布的日本最早和最著名的武家法典是《御成败式目》。二、日本近代法律体系的确立★明治维新以后日本开始进入法制西化的历史时期,其近代法典编纂自1889年开始进入新阶段的标志是颁布《明治宪法》。展★四、二战以后日本法律制度的发1.战后日本法最主要的借鉴和模仿对象是美国法。2.战后日本发展最快的法律部门是经济法。3.由于占领时期的特定背景,美国法成了二战后日本最主要的借鉴和模仿对象,特别是在宪法、商法、诉讼法等领域。宪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基本特点★《明治宪法》规定的总揽统治权的机构是天皇。《明治宪法》规定国家主权属于天皇,天皇总揽统治权。根据1889年日本宪法的规定,内阁直接对之负责的机关是天皇。一、经济法★1.二战结束后日本颁布的反垄断法有:《禁止垄断法》(被称为日本“经济宪法”的法律)《排除经济力量过渡集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2.战后日本的经济立法中都立有罚则,被称之为经济刑法。3.日本二战后发展最快的法律部门是经济法。4.战后日本经济法的发展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经济立法的原则与任务有:实现经济非军事化、确立和平经济、建立民主化经济。1907年刑法典的特点★1.日本1907年刑法典的特点之一是在贯彻资本主义刑法基本原则的同时,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2.《日本民法典》将继承分为家督继承和遗产继承。10 度★一、司法组织制1.根据1947年颁布的日本《法院法》,日本的法院分为五级: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简易法院。2.日本近代司法制度中规定的是四级三审制。3.近代日本的法院系统分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二战前,日本最高的裁判机构是大审院。一、日本法的基本特点★1.日本近代法典编篡最初的模仿对象是法国。2.日本法律近代化变革的蓝本是法国法和德国法。3.日本的社会保障法萌芽于明治时期。4.1946年日本宪法确立的国家基本制度是君主立宪制。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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