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5677法理学高频主观题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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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法学绪论3第三章法的概念3第四章法的价值3第五章法的功能和作用4第六章法的起源和发展4第七章法和社会5第八章立法6第十章法的形式和分类7第十一章法的体系7第十二章法的实施7第十三章法律关系9第十四章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10第十五章法和权力调控11第十六章法律行为、责任和制裁11第十七章法律解释、推理和论政12第十八章法律职业和法律思维13第十九章法治和法制14第二十章法律监督15第二十一章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16 第一章法学绪论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法学所摄取的研究方法★★法学所摄取的研究方法。(简答题)(1)社会调查方法;(2)历史考察的方法;(3)比较分析的方法;(4)经济分析的方法;主张所有法律活动和法律制度的存在都应当以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5)价值分析的方法。有助于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或实质所在,提供判断法之良善优劣的标准和尺度。第三章法的概念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二节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基本特征。(简答题)(1)法是为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法首先是为主体即个人和组织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这是法的首要的基础性的特征。法的这一特征意味着三点:法是一种规范而不是一种观念;法是一种行为规范;法是一种社会规范。(2)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存在的社会规范。法的强制力是指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存在的特殊强制力。其特征:①法的强制力是以国家政权的名义表现出来的,是同法庭、监狱、警察以至军队的强制力相贯通的。②法的强制力的实现不以被强制者的意志为转移。③法的强制力的实现,需要通过法定程序。(3)法是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主要依据的社会规范。(4)法是普遍的、明确的和肯定的社会规范。(5)法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第四章法的价值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一节法的价值释义法的价值界说★★★法的价值通常被人们在三种意义上使用,这三种意义的内容指什么?(简答题)(1)指法自身有哪些价值。此类价值被有的学者称为法的形式价值。(2)说明法在实现社会调整的过程中可以增进和维护哪些价值,这是所谓的法的目的价值。(3)作为评判标准,评价同法相关的行为和社会现象,这是把法视为一种价值准则。法的价值的特性★★★★法的价值的客观性和主观性。(论述题)法的价值具有客观性:(1)在于法可以满足或影响社会主体需求的属性和潜能是客观存在的,它不以主体是否认识或是否承认为转移。(2)法的价值具有客观性,也在于法的价值状况是同主体的需求直接相关的,而主体的需求主要植根于主体生活在其中的客观环境特别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社会制度之中。法的价值也带有主观性:(1)法所体现的是以国家意志形式出现的一定社会主体的意志,这种意志虽然归根结底由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但它属于意识范畴,具有主观性。(2)对法的价值的认同、评价和选择,总需要通过主体的意识活动得以实现,总是反映出主体的价值观念。(3)法的价值带有主观性,也特别表现在法的价值的设定和实现,需要通过主体的认识和借助于主体的主观努力。简述法律秩序价值的地位。(简答题)第二法律秩1.法律秩序是最基本的社会秩序,是人类社会秩序体系的基础和核心。(1)法所调整的社会 节法序价值关系是基本的社会关系,因而法律秩序是人类社会所须遵循的基本秩序。(2)现代国家管理律秩的地位和服务社会的主要方式之一是实行法的调整。(3)同社会主体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序★★★利益关联紧密的民主、自由、人权等权益都需要法的确认和维护,需要通过法律秩序价值而得到保障。2.法律秩序价值也是法的其他价值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 第四节法律正义法律正义的成因★★★为什么法律需要正义。(法律正义的成因包括哪些内容)(简答题)(1)法需要以正义为一种基本的价值目标,从而使法在其基本路向上达致比较理想的境况。(2)正义可以作为评判法之良恶优劣的标准。(3)正义观念是促进法的进步性变革的经常性力量。(4)正义是法之阙失的一个重要弥补者。第五章法的功能和作用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一节法的基本功能法的调整功能★★★★★法的基本功能。(简答题)(1)法的调整功能;(2)法的指引功能;(3)法的保障功能。法的调整功能的含义和特点。(简答题)是指法所具有的以法律制度形式来规范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的功用和性能。其特点有:(1)法具有调整功能是由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特质所规定的;(2)法的调整功能是通过法律制度形式来表现的;(3)法的调整功能所能达到的范围既广泛又不是无边际;(4)法的调整功能是需要人们去发现的描述性事物。法的指引功能的内容以及分类。(简答题)法具有的可以为社会主体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发展提供法定标准和指明方向的功用和性能。内容:①为社会主体提供三种行为模式。②为国家和社会回应社会主体的行为提供两种后果模式。③为固化一定的社会关系、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提供系统的法律制度。④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性指引。分类:确定指引和不确定指引;确定指引是刚性指引不确定指引。不确定指引是柔性指引,指主体对法的指引有选择余地,或是有一定的自由度。第三节法的主要作用正确认知法的重要作用★★★★★法的作用的有限性。(简答题)法有重大作用,不是说法的作用无边无际。其局限性体现为:(1)“徒法不足以自行”,法作用的发挥需要具备多方面的条件。(2)法仅仅是一种社会规范,它只能解决部分问题,法不能包办一切。(3)法是偏重稳定性的社会规范,社会生活常变,总会出现法律滞后于社会发展之类的问题。第六章法的起源和发展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二节法的历史发展资本主义法治★★★资本主义法治主要包括的内容。(简答题)(1)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公民的活动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制度;(2)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3)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以法定制度予以保障,义务由法律明文规定;(4)没有法律根据不能对公民进行逮捕、监禁、审问和处罚。 三民体和通关第节法系普法系法系的概念★★★★★《法国民法典》成为民法体系的重要渊源和支柱的原因。(简答题)1、“它是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2、法国革命对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各国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3、《法国民法典》本身是一部立法技术高明的法典,它以简明的、严谨的法的语言对资本主义民事法律关系做出了全面规定,因而在长时期里最能反映资本主义社会的需要。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比较民法法系的特点。(简答题)(1)立法权主要由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也可以行使某些立法权。(2)在法的分类方面,民法法系承袭罗马法传统,把法分为公法和私法。(3)在司法组织上,民法法学的司法体系一般设有司法部、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它们各司其职。 ★★★★★(4)在诉讼制度方面采用审问制或讯问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法官居于主导地位,以法官为中心。试比较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简答题)1.立法权的归属和法的形式的比较。在民法体系,立法权主要由立法机关行使,在普通法系,立法权实际上由立法机关、立法机关授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官所分掌。2.诉讼活动的比较。民法法系在诉讼制度方面采用审问制和讯问制,普通法法系采用辩论制或对质制。民法法系开庭审判以事先准备好的案卷材料为线索进行,而普通法系开庭审判以口头讯问为主。第四节法的继承和法的移植法的继承★★★★★简述法的继承的含义和理由。(简答题)指在不同时间条件下,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的继受和延续。法的继承有其必然性和充分的依据:①法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具有相对独立性。②法是一种极为重要且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它的存在是一个发展的过程,表现出历史的连续性。③从历史的眼光来看,法是一种文化现象,它的发展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文化积累的过程。法的移植★★★★★简述法律移植的含义、效果以及理由。(简答题)1、法的移植是指不同空间条件下,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的相互吸纳和融合。2、法的移植的效果:很大程对上取决于输入国的社会土壤是否适合移植进来的法律因素;3、法的移植的必然性、必要性(理由):①社会发展和法的发展的不平衡性;②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③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④法的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简述法的移植的三种主要类型。(简答题)①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相当的国家之间的吸收融合趋同。②落后或发展中国家单向采用先进或发达国家的法。③区域性、世界性的法律运动或法律全球化。第七章法和社会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一节法和经济及科技法和经济的一般关系★★★★★简述法和经济的一般关系。(简答题)1、经济基础决定法。经济基础决定法的产生和性质。法的发展变化及其特点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经济基础。2、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法特殊的强制性,可以帮助执法阶级摧毁或改造旧的经济基础,阻止不利于自己的经济基础的产生。法特殊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有助于确认、维护一定的经济基础,维护一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法的指引和预测作用,可以促进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向健全、完善的方向发展。法和科技★★★简述法和科技的相互关系。(简答题)1、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①影响法律制度的内容。②诱发法律制度变迁。③影响立法制度和立法技术。④影响法的适用。⑤影响法制信息机制和整个法的运行机制和法学研究方法。2、法对科学技术的作用:①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发挥引导、组织和管理的作用。②对科学技术发展发挥保障作用,对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消极后果具有抵制和防范作用。③对科学技术发明创造发挥鼓励作用。④法对国际科技合作发挥推动和协调作用。 第三节法和政治及国家法和政治的一般关系★★★简述法和政治的联系。(简答题)1、政治对法的影响和制约作用,表现在:①政治关系的基本状况是法的状况的重要根据。②政治可以为法的发展提供条件和环境。③政治可以影响和制约法和法治的内容。④政治的发展变化往往直接导致法和法治的发展变化。2、法对政治的确认、调整和影响作用,表现在:①法可以确认各阶级、阶层、集团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从而实现确认和调整对掌握政权阶级有利的政治关系。②法可以反映和实现一定阶级、集团的政治目的和政治要求并使其具体化为普遍的、明确的行为规范,以获得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现。③法还可以对危害掌握政权阶级的行为采取制裁措施,维护其政治统治。 简述法和政治的区别。(简答题)法和政治的区别:①政治的内容更为丰富,法可能含有政治内容。②不能把法调整的一切社会关系都归结为政治关系。③法在反映执政内容时是一种有特殊强制力的整治措施。政治的调控功能是通过政治行为和过程实现的,法则是通过确认和保障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法和国家★★★简述法和国家的相互关系。(简答题)1、法对国家的依赖性:①法的制定、变动和实施,依赖于国家;②法的性质、作用和特点,与国家直接关联;③法的形式和法律制度直接受国家形式的影响。2、法对的国家的作用:①确认国家政权的合法地位;②组织国家机构、确立国家体制;③实现国家职能;④制约国家政权活动;⑤巩固和完善国家制度。第四节法和道德及宗教法和道德的一致性和区别★★★★★简述法和道德的一致性和区别。(简答题)1、道德和法的一致性表现在:①起源上看,两者都是由原始社会规范演化而成,且在发生发展中又相互转化。②在形式属性上,两者都是社会规范。③两者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和思想基础,共同的本质在基本原则上也诸多一致。④两者相互渗透。2、法和道德的区别:归属的范畴不同;产生的条件不同;表现的形式不同;调整范围和内容不同;实施的方式不同;发展的前途不同。简述法和道德的相互作用。(简答题)①道德是法的重要精神力量。就立法而言,国家立法活动渗透着道德的内容和精神,许多法律规范都是基于道德规范的相应要求。就法的实施而言,道德对人们内心觉悟的启发是国家强制力无法代替的。道德还可以弥补法的不足;②法是传播、推行道德的有效途径。法和宗教★★★简述法和宗教的相互关系。(简答题)1、宗教对法的影响:①宗教的产生远早于法,宗教影响和推动立法。②宗教影响司法程序。③宗教信仰有助于提供人们守法的自觉性。2、法对宗教的影响:①影响程度因国家类型而有所差异。②在近现代政教分离的国家里,法与宗教分离,法对各种宗教争端保持中立,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③现代法律对宗教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法对本国宗教政策的规定。第五节法和全球化法律全球化对法制发展的需要★★★★简述法律全球化对法制发展的需要。(简答题)1、理念层面:法律全球化将引发理念系统的重要变化,体现在:①法律价值观的转换。②法律发展观的更新。③法治理念的转变。全球治理的法治的特征有:契约化、多元化、分散型。2、制度层面:①全球性立法主体的出现。②各国法律制度的趋同性增强第八章立法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 二立体第节法制当今世界主要立法权限划分体制★★★★★简述当今世界主要立法权限划分体制。(简答题)1、一国采用何种立法体制,主要取决于国情要素。当今世界,主要有单一的、复合的、制衡的立法体制。2、单一立法体制是指立法权由一个政权机关行使的立法体制。包括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和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3、复合立法体制:立法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权机关共同行驶的立法体制。4、制衡立法体制: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原则基础上。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试论述中国现行立法权限的划分体制。(论述题)1、中国现行立法体制颇具特色:①中国的立法权不是由一个机关行驶的,因而不是单一立法体制。②中国的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机关行使,存在多重立法权,如国家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等,因而不是复合立法体制。③中国立法体制不是建立在分权制衡的基础上,因而也不是制衡立法体制。 ★★2、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是特色甚浓的立法体制。从立法权限划分角度看,它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统一领导,国务院行使相当大的权力,地方行使一定权力,是其突出的特征。3、在我国,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第三节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立法程序★★★★★简述立法的程序。(简答题)1、提出法案:法案通常由主案和复案构成。提案应遵循的法定程序:①就本身职权或业务范围内的事项提案。②应当向自己能够提案的机关提案。③应当符合法定人数才能填。④应当采取一定形式如书面形式,通过一定方式在规定时间内提案。2、审议法案:是在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由有主体对法案运用审议权,决定其是否应当列入议事日程、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对其加以修改的专门活动。3、表决和通过法案:是有权的机关和人员对法案表示最终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态度。我国是全国人大主席团。4、公布法:指由有权机关或人员,在特定时间内,采用特定方式,将法公之于众。我国是国家元首行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第四节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的科学原则★★★★立法的科学原则。(简答题)(1)现代立法应当是科学活动。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有助于产生建设现代法治国家所需要的高质量的良法,降低成本,提高立法效益;(2)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需要实现立法观念的不科学化和现代化;(3)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需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4)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更具直接意义的是要解决方法、策略和其他技术问题;(5)立法法确立了立法的科学原则,使这一原则可以凭借法的力量在立法实践中予以推行。第十章法的形式和分类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三法形的范和统第节的式规化系化法的形式的系统化★★★★★简述法的形式的系统化。(简答题)1、法的清理。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包括理清现存各种法的基本情况。这是梳理法的阶段,不改变原来法的面貌;二是对可以继续适用的列为现行法,这是处理法的阶段,是正式的立法活动。2、法的汇编。①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②特点:不改变法的文字和内容,不产生新法,不是正式的立法活动。③价值:使法得以集中化、系统化,从而便于集中,系统地反映法制的面貌3、法的编纂。由有权立法的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结果是产生新法或法典。第十一章法的体系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二划分部我国法学界所认为的划分部门法的根据以及原则。(简答题)节部门法的依据:(1)划分部门法的首要标准是法所调整的对象,即一定社会关系的性质和范围。 门法根据(2)其次是法的调整方法和手段。(3)划分部门还要遵循一定的原则。(4)还要考虑法的的划★★★渊源以及法的形式和分类因素。分★★原则:①目的性原则;②整体性原则;③均衡原则;④相对性原则。第十二章法的实施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 第一节法的实施释义正当程序是法得以正确实施的保障★★★★试论述法律程序对司法的意义。(论述题)(1)法律程序是限制司法恣意的制度前提。程序性制度包括控、辩、审等角色的分化和独立,既相互合作也相互牵制,避免任意性;(2)法律程序是促使法官在自由裁量中进行理性选择的有效机制。程序的公开化可以避免审判中的各种错误,程序创设了各种“对话”条件,防止偏听偏信;(3)司法程序是法院依法独立解决纠纷的保证。只有遵循程序的判决才是有效的,正当程序可以使纠纷得到公正、合理化解。法的实施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为什么说法的实施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意义)。(论述题)1、法的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和目的的前提条件。(1)法在付诸实施以前,还仅仅是一种处于应然状态的、具有规范人们行为的潜在使用价值的书面规范。(2)法的实施使法由应然的要求转化为实然的状态,使法所具有的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得以发挥。2、法的实施是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必要环节。3、法的实施是建立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和条件。法如果不被人们所实施,只能是一纸空文,法治永远也不可能实现。4、法的实施具有补充和促进立法发展的作用。(1)法在实施过程会被执法和司法的实践不断补充、丰富和发展。(2)促使立法者对现行法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第二节法的效力法的效力位阶★★★★★简述法的效力位阶的含义及其原则。(简答题)1、也称法的效力等级或法的效力层面,指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具有不同形式的法律规范在效力方面的层级差别。2、遵循的原则:宪法至上(宪法在法的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主体在同一领域既有一般性立法,又有不同于一般立法的特别立法时,特别立法的效力通常优于一般性立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强制性规定优于任意性规定。第三节法的遵守守法的道德基础★★★守法的道德基础。(简答题)(1)内在要求,是指守法主体的一种主观要求,即一个道德良好的人自愿遵守体现正义的法律并认为守法是正当的,守法者的行为和守法者心里的道德需要是一致的。(2)外在要求,指社会要求作为一种道德压力可以从旁谴责不守法的行为促使个人守法。(3)法要得到普遍遵守需要深厚的道德基础和强有力的道德支持。但不是简单的道德说教。第四节法法的适用的基司法的法治原则包含哪些内容。(简答题)指在法的适用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司法。在我国这条原则具体体现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为准绳”的诉讼原则。①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只能以客观事实作基础,不能以其他东西为根据。只有查清了全部事实,才能正确适用法,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②以法为准绳,就是指司法机关在适用法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 的适用本原则★★★★★司法的公正原则包含哪些内容。(简答题)指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理念,实现方式:①在司法活动中要公正、合理的适用法、不能因人而异,公民在法的适用上一律平等,即司法的实体公正。②司法活动要严格依法定程序适用法,保证争议或纠纷的解决要在公平、公开的前提下实现即司法的程序正义。③只有把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结合才能实现全面的司法公正。司法的独立原则包含哪些内容。(简答题)司法独立原则,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活动中依法独立的行使司法权。包含:(1)司法的排他性;②司法的中立性;③司法的公开性。必须建立规范的监督体系,尤其是处理好党委、权力机关和社会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关系,以保障司法独立。(1)首先,要正确处理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关系,以保障司法独立。(2)其次,要认真对待权力机关对司法的监督关系,以保障司法独立。(3)最后,要理顺传媒对审判的监督关系,以保障司法独立。 司法的民主原则和责任原则包含哪些内容。(简答题)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要按照民主的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并让民众有参与司法的机会,以实现司法正义。司法责任原则,指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一种责任制度。第十三章法律关系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一节法律关系释义法律关系是特殊的社会关系★★★★★试说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质。(简答题)1、法律关系的概念:是由法所调整的一定社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法律关系的特质:①法律关系是由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依法存在和运行的社会关系。这是法律关系的首要特征,只有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才属于法律关系,法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得以存在和运行的前提。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②法律关系是以法定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但不是所有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关系,只有由法定权利和义务所形成的关系才是法律关系。③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思想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依法存在的社会关系,离开法便无所谓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出现,通常要通过它的参加者的意思表示的,都表现了该法律关系主体的某种意志。第二节法律关系的种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的区别。(简答题)划分的依据:按照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确定性程度划分。1、绝对法律关系是存在着确定的权利主体而没有确定的义务主体的法律关系。它的权利主体是具体的、特定的个人或组织;义务主体则是除了权利主体之外的所有个人或组织。不是具体的、特定的个人或组织。2、相对法律关系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确定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之比之绝对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联系要直接密切。法律关系的种类★★★简述法律关系的种类。(简答题)1、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3、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前者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形成的、体现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后者是基于违法行为而形成的,需要通过法律制裁的方式才能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法律关系。4、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同一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主体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称为平权型法律关系。若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等不平等的法律地位之中,称为隶属型法律关系。第四节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简述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简答题)1、物。指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独立于主体意志之外的客观实体。范围广阔,包括自然物、人造物、有形物、无形物、静态物、动态物等各种形态的物。所需条件:为法所认可;能够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能够为主体带来利益或是能够满足主体需要;具有独立性。2、精神财富。指为法所确认和保护的人们从事智力活动或脑力劳动所取得的成果。诸如著作权、发现权等各种知识产权。3、行为。指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法律意义的作为和不作为。例如父母根据法律要求而抚养教育 子女是法律上的合法行为。第五节法律关系的演变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两个条件★★★举例论述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含义以及两个条件。(论述题)法律关系的发生指一定主体之间依法形成了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内容的变更。法律关系的消灭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终止。(1)相关法律规定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得以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前提性条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就不可能出现相关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形。但不是所有的事实即实际情况都可以视为法律事实。没有合同法的规定,就不可能有合同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2)相关法律事实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得以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现实性条件。没有相关法律事实,同样不可能出现相关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形。比如,没有结婚这样的法律 ★★事实存在,就没有婚姻法律关系的发生。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两种事实★★★★★法律事件中的相对事件与绝对事件的区别。(简答题)(1)绝对事件是指基于某种自然原因而非基于主体的行为而发生的事件。绝对事件是纯粹的客观现象,它与主体之间不仅没有实质上的意志关联,而且也没有形式上的意志关联,它的发生完全是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但就是这种与主体意志毫无关联的事件,却要引起种种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2)相对事件是指这样的事件,它基于主体的行为而发生,但对于该行为所涉及的有关主体而言,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是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第十四章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一节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特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特质。(简答题)(1)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法的基本内容。(2)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构成了法的内在机理。(3)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的关系是各个部门法调整的重要内容。四法权和律务限第节律利法义的度权利滥用★★★权利滥用主要存在哪些领域。(简答题)权利滥用主要表现在以下领域:(1)不动产相邻关系中的权利滥用;(2)合同法中的权利滥用;(3)家庭中的权利滥用;(4)程序法中的权利滥用。社会主义法制与人权的关系。(简答题)1、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的作用:(1)社会主义立法直接确认和保障人权。(2)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直接维护和保障人权。(3)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得以现的环境发生作用,由此而间接保障人权。(4)我国积极参加国际人权条约,维护和保障人权。2、人权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作用(1)发展人权就要求法制在确认、维护和保障人权方面发挥种种作用。这种要求对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而言,是重要的动力。(2)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现人权,就意味着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意味着实现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人身权、政治权、经济权、文化教育权、社会权等等。(3)而这些人权的实现,无疑会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 第五节法律和人权保障社会主义法制与人权★★★★★试述我国积极参加国际人权活动维护人权的实践。(1)我国对《联合国宪章》中的人权条款、对《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对《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对所有这些作为国际人权法基础的人权宪章或文献,对它们中的积极因素,是支持和肯定的。(2)同时,我国对防止和反对种族歧视的国际人权文献一贯持积极态度,并且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防止并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的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条约的当事国。(3)在重视发展人权、对保护特殊主体的人权的国际文献上,我国也是一贯持积极态度的。(4)对其他类别的国家人权条约,我国一般也都持积极态度。 第十五章法和权力调控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二节权力资源的法律调控动因法治与权力资源的法律调控★★★★★为什么说对权力资源的调控是法治的要义之一。(简答题)首先因为法治是一种以法为依据的社会调控方式。其次,也因为权力资源是一种极为重要的可以支配社会主体和其他社会资源的强制性力量。最后,还因为法在法治国家处于特别重要的地位。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法治国家不能不高度看重权力资源的法律调控。第三节权力资源的法律调控方式注重对相关权力资源实行重点调控★★★对权力调控应注意的问题。(简答题)(1)注重对相关权力资源实行重点调控,包括对最高权力、中央与地方权力等的调控。(2)权力资源调控和权利保障相结合,以法的形式确定和保障自由。(3)权力资源调控和责任追究相统一。权力资源调控和权利保障相结合★★★★★权力资源的调控和权利保障相结合的关系。(简答题)(1)权力的滥用或误用经常受到侵害的是权利。权利弱,权力就得以恣意妄为。(2)要限制权力或调控权力的一个重要的方法之一,就是以法的形式确认权利和保障权利。法律宣告权利的存在,就是给权力设置了一个不能任意侵犯权利的边界。(3)权利受到多大程度的保障,权力就受到多大的限制,因为宪法对权力的保障,就是要权力保障权利,权力不得任意侵犯权利。(4)权利也是有限的,但限度是法律,而不是权力。权力资源调控与民主宪政制度★★简述权力资源的法律调控方式的内容。(简答题)(1)权力资源调控与民主宪政制度;(2)权力资源调控与分权制衡制度;(3)权力调控重点和权利保障及责任追究问题;(4)权力资源调控的传统形式和新形式。第十六章法律行为、责任和制裁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一节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种类★★★★★简述法律行为的种类。(简答题)1.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中性行为。其中中性行为:介于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之间,虽没有得到法律的允许又没有受到法律的禁止,即处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外,无法以现行法律规定进行评价的行为。2.积极法律行为和消极法律行为: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方式是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3.抽象法律行为和具体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行为的效力对象和生效范围不同。抽象法律行为针对未来发生的不特定事项而做出的、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具体法律行为针对特定对象,就特定的具体事项而作出、只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4.个体法律行为和群体法律行为 第二节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根据和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简答题)在实施或追究法律责任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1)责任法定原则,指法律责任只能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2)公正归责原则,要求对任何违法犯罪予以公平、合理,罚当其罪的处罚。(3)效益原则,在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4)合理性原则,即在设定及归结法律责任时,考虑各当事人的心智和情感,以期真正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 法律责任的根据。(简答题)(1)法律责任的根据,指的是责任主体基于何种理由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国家追究法律责任的理由或者正当性。(2)追究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的法理依据是行为人基于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实施了违法行为。(3)法律责任的实质根据,是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法律责任的构成★★★法律责任的归责条件(法律责任的构成。)。(简答题)(1)违法行为,即引起法律责任产生的首先条件是违法行为,或者侵害了法定权利,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2)主观过错,即指违法行为主体在主观上存在主观故意或过错并导致违法行为的产生。(3)损害事实,即违法行为导致了对人身、财产和精神的伤害和损失。(4)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法律责任的实现★★★★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简答题)法律责任实现方式指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包括积极实现和消极实现两种。(1)法律责任的积极实现,即法律责任主体通过接受制裁、强制或给予补救,从而实现责任的实际内容。可以表现为主动性的,国家强制力并为直接介入,责任主体履行了法律责任;也可表现为被动性的,通过判决、裁定等形式强制责任主体履行法律责任。(2)法律责任的消极实现,即责任人并未实际承受法律责任的内容,但由于某种原因,法律责任关系自行解除,受责状态实际已不存在。法律责任免除的情形。(简答题)(1)时效免责(2)不诉免责(3)因履行不能而免责(4)协议免责、辩诉交易免责(5)自首,立功免责第三节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概念★★★法律制裁和法律责任的关系。(简答题)(1)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无法律责任即无法律制裁的可能。(2)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功能体现。(3)有法律责任不一定有法律制裁的结果,因为,法律责任有可能因法定的原由免于被承担;法律责任的功能不仅限于制裁一种。因此,法律制裁不是法律责任的唯一反应结果。第十七章法律解释、推理和论政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 第一节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含义和意义★★★★★法律解释的含义和特征。(简答题)1、法律解释:就是有关主体根据立法原意、法律意识和有关需要对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含义和有关术语所作的说明、解答或阐述。2、特征(1)法律解释的主体不是确定的,有解释权的主体可以解释法,没有解释权的主体也可以解释法,前者有法的效力,后者无法的效力。(2)法律解释的范围或对象主要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是完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可以是它们中的有关规定或有关条文:以及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相附随的情况。(3)法律解释可以是同具体案件密切相关的,如针对具体案件的法的适用方面的解释,这种解释的效力往往只及于案件本身:也可以是同具体案件没有密切或直接关系的。(4)法律解释总是在解释者的法律意识的支配或影响下进行的,因而通常都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法律解释的种类★★★★★法定解释和非法定解释的异同。(简答题)法定解释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对有关法或法律规定所作的具有法的效力的说明、解答或阐述。非法定解释是指不享有法定解释权,所作的解释不具有法的效力的解释。法定解释和非法定解释的主要区别是:(1)解释的依据不同,法定解释是依法定职权,非法定解释不是; (2)解释的效力不同,法定解释有法的效力,非法定解释没有法的效力;(3)解释的主体不同,法定解释的主体只能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非法定解释的主体则非常广泛,不限于国家机关和人员。中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我国现行的法律解释制度。(简答题)(1)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解释权,即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2)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3)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拟定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同被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第三节法律论证法律论证的方法★★★★简述法律论证的方法。(简答题)(1)逻辑方法。法律论证理论突破了传统的“三段论”的形式逻辑,并用现代逻辑的方法对其进行了补充,例如命题逻辑、道义逻辑、谓词逻辑、对话逻辑等。(2)修辞方法。与逻辑方法强调法律论证的形式方面相对应,修辞方法注重的是法律论证的内容及其可接受性,即如何说服“听众”——当事人、陪审团、法学家、社会公众等群体。(3)对话方法。对话方法是一种新的法律论证方法,它将法律论证从某一论辩程序的视角予以审视。第十八章法律职业和法律思维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一节法律职业法律职业主体及其特征★★★★★法律职业的特征。(论述题)(1)法律职业具有法律专业性。法律从业者要经过专门的法律训练,因为法律职业的知识是一种专业性的知识。(2)法律职业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自治性和精英性。自主和自治是指法律从业者从事法律活动,对自己的职业活动负责,不受外部力量干扰。精英性是指,法律职业群体是一个为数不多的特殊职业群体。(3)法律职业具有共同的职业精神和伦理。即法律职业是以法律为信仰的职业,有着共同的职业精神追求,同时也构成了法律职业自身的职业伦理,这种职业伦理关乎着法律职业者的社会地位和声誉。(4)法律职业的思维方式具有独特性,即法律职业者强调程序意义上的“真实”,具有思维的程序性。(5)法律职业是法律秩序的维护者,是社会现行法律价值与传统价值沟通与融汇并藉此倡导价值观更新与进步的使者。第二法律思维的含义★★★正确理解法律思维。(简答题)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根据现行法律进行思考、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法理思想和法律文化所影响的一种认识和实践法律的思维方式。要正确理解法律思维,需注意:(1)必须明确法律思维的主体是法律职业者;(2)必须明确法律职业者的认知对象是法律;(3)必须将法律思维置于特定的法律职业活动中来加以理解。 节法律思维(4)法律的思维方式与法律制度的传统密切相关。法律思维的内容及其特征★★★★★法律思维的特点和特征。(简答题)在法律思维中,裁判者对法律问题的判断是以法律上的“相对真实”为认知依据的。特质有:(1)以权利义务为线索。(2)普遍性优于特殊性。(3)合法性优于客观性。(4)程序问题优于实体问题。(5)理由优于结论。(6)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第十九章法治和法制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一节法治和法制释义法治和法制的区别和联系★★★★★法治和法制的区别和联系。(简答题)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法制既指国家的法律制度,也可以指严格依法办事的一种方式、制度。而法治的含义则主要在于主张执政者依法治理国家。(2)法制属于制度范畴,法治是一种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3)法制既强调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必须严格守法,也强调每个公民守法,而法治主要强调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守法。(4)法治蕴含了法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法制并不必然具有正当性,它更为强调秩序价值。法制与法治又有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当法制意指严格依法办事,同法治含义相当。当法制意指法律制度时,同法治也有密切关系。因为,一国法律制度的健全需要有法治理论指导。法制建设应当以法治为目标和归宿。另一方面,法治的实现,又需要健全法制为条件。法治释义★★★为什么法家的法治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简答题)(1)中国古代一人之治的现实社会制度,决定了君主和皇帝无论采用什么手段治理国家,都只能是人治的翻版。(2)法家法治中的“法”主要内容是刑罚,是人治传统下治民的专制手段。(3)法家的法治是皇帝旨意下的法治,它与人治是互补的第二节法治的原则和条件法治的基本原则★★★★★中国法治的基本原则。(论述题)1、法律应当成为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应当使法律成为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第一位基本准则。2、法律应当在整体上臻于良法之境。在当代中国,良法的主要标志应当是:(1)法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充分反映和保障人民主权和其他各种需要以法的形式反映和保障的权利。(2)法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摹本需要的适当反映,能够对实际生活的需要适时地予以制度描述和制度满足。(3)法是技术水平比较高超的科学的法融会了现代各国法律制度中先进的并且可以引进为我所用的法律技术,是完全可以用来实施而不是难以实施的法。3、法应当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大的权威。(1)所有个人和组织的法律权利都能得到应有的保障,所有个人和组织的法律义务都能得到应有的兑现。(2)任何合法行为都能受到法的保护,任何违法行为都能受到法的应有追究。(3)不允许存在超越法或凌驾于法之上的特权人物和特权组织。(4)法就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最重要、最有权威的准则。4、法应当体现和保障国家权力的分权与制衡。以法律制度保障适合中国国情的分权制衡体制,是中国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1)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权力资源的合理和有效配置,化集权为分权。(2)通过法律制度对分工行使的各种权力实行有效的制衡,以免分权之后,出现以小专权代替大集权、多专权代替大集权的的状况。 英国政治思想家戴雪对法治原则的概括包括的方面。(简答题)(1)法律具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地位。(2)任何人的权利和义务都必须由普通法院来审决。(3)不是宪法赋予个人权利与自由,而是个人权利产生宪法。 法治的基本条件★★★★★现阶段建设法治国家应当具备的条件。(简答题)(1)经济条件——现代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是消除集权专制传统影响最深刻、最有效的物质力量。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治经济,建设市场经济体制必然从实质上推进法治国家建设。(2)政治条件——现代民主政治。民主与法制的结合可以使法治成为有益于文明发展的法治。(3)文化条件——现代法律文化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文化条件,对我国而言,建设中西合璧的法律继承和移植机制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中国要加速法治建设进程,需要走政府推进型的道路,移植和接纳外部先进法治文化因素。第三节法制和民主法制与民主的一般关系★★★法制与民主的一般关系。(简答题)1、民主是法制的基础。(1)民主是法制的前提。(2)民主是法制的一个原则。(3)民主是法制的力量源泉。(4)民主在促进法制发展方面也有重大作用。2、法制是民主的保障。(1)法制确认民主。(2)法制规定民主的范围。(3)法制提供了民主的实现路径和方法。(4)法制是保卫民主的后盾。第二十章法律监督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一节法律监督释义法律监督的意义★★★★★法律监督的意义。(简答题)(1)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是建设现代廉洁的民主政治的需要。通过法律监督可以对权力进行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都有可能走向独裁和腐化。(2)设置健全的法律监督制度是现代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的需要,是对人性不完善的弥补从经济不发达社会的行政指挥、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法律宏观控制、间接管理为主,这是现代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发展的趋势和特点。法律监督是一种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救济措施。(3)法律监督既是法律调整各个阶段得到有力保证的良好机制,也是法律价值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法律监督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与立立法、守法、司法等活动相伴相生。第二节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体系★★★★★结合我国的政体,论述我国《监督法》的意义和内容。(论述题)(1)《监督法》的意义是:体现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即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明确了行政、审判、检察等国家机关的职权的分工,同时它们又向人大负责,接受其监督的制度。(2)《监督法》在五个方面强化了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主要表现为:第一,突出了监督形式。主要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第二,突出了监督内容。直接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要求解决的问题。第三,突出监督效果,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费四,“一府两院”对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要提出书面报告。第五,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情况,“一府两院”执行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等都必须向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国家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简答题)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能就是法律监督。(1)对审判机关活动的监督。(2)对侦查机关及其活动的监督。(3)对刑罚执行机关及司法行政活动的监督。 (4)对其他行政活动的监督。(5)对自身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简答题)是监督主体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行政权力的活动实施监察和督促。狭义的行政监督仅指行政机关的自循环监督。主要:①行政复议。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公务行为的监督。②行政监察。是通过专门的行政监察机构、运用国家权力,实行自上而下的、事后的、被动的检查和督促的一种特殊的行政监督。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监察部门作为国务院的专门监察机构,对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行政活动及官员个人是否守法进行监督,地方各级监察部门也有相应的职能。 第三节社会的法律监督社会的法律监督体系★★★★★社会的法律监督体系。(简答题)(1)社会组织的监督,包括各民主党派、各政治团体、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的监督。(2)公民的监督。公民可以通过行使民主权利,督促国家机关依法办事。(3)法律职业群体的监督。主要是指律师和法学家的监督。(4)社会舆论的监督。舆论监督可以曝光各种违法乱纪行为,揭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现象。特点: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有特殊的威力。有的学者认为其是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利”。(5)执政党的监督。是法律实施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的监督是我国一种具有关键性作用的法律监督形式。执政党的监督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简答题)(1)党组织通过行使政治领导权,督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自觉守法,依法办事,教育广大群众遵纪守法;(2)通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自己的党员和党组织,特别是法律工作者与法律机关的活动实行全面监督,促使他们模范地执法、守法。第二十一章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一节法律意识法和法律意识的相互作用★★★★★法治建设对法律意识的作用。(简答题)(1)法治建设是增强法律意识的物质基础。(2)法治建设是增强法律意识的实践基础。(3)法治建设的运行是法律意识的增强过程。(4)法治建设是增强法律意识必不可少的条件。法律意识对法治建设的作用。(简答题)(1)法律意识是加强立法工作,促进立法完善的思想基础。(2)法律意识是贯彻依法办事的法治原则的思想保障。(3)法律意识是正确执法和司法的必要的思想条件。(4)法律意识是推动自觉守法的一个重要思想动力。如何培养中国人的法律意识。(论述题)中国的法律传统中缺乏法治传统,法律在中国人观念中地位较低。在社会生活的各个环节,法律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尊重。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法律恢复了其应有的地位和作用,但是法律意识仍然处于比较滞后的状态。因此增强法律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地看,培养法律意识,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加强法治建设。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的过程也应当是加强整个法治建设的过程,这二者是并驾齐驱的。第二,抑制旧法律传统、旧法律意识的影响。在中国国情下,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是一个努力同旧传统、旧影响作斗争的过程。我国封建社会的人治传统对法治的形成有着巨大的阻力。第三,开展法制宣传,普及法制教育。有助于提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水准。 第二节法律传统法律传统的社会功能★★★法律传统的社会功能(简答题)(1)文化传承功能(2)社会整合与控制功能(3)精神凝聚功能中西方法律传统比较★★★★★中国法律传统的表现。(论述题)(1)礼法文化。“礼”贯穿于中华民族的整个古代社会,形成一个观念与学说,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且礼、法的的相互渗透与结合,构成了中华法系的本质特征,形成了特有的法律文化现象。(2)德治传统。德治是中国古代颇具特色的治国理论,中国古代的德治传统,一是要求统治者集团以身作则,注意修身和勤政,充分发挥道德感化作用。二是重视对民众对道德教化, 德主刑辅。(3)诸法合体、重刑轻民。从战国李悝所著《法经》开始,直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其内容都以刑法为主,兼有民事、行政、诉讼等方面的内容。从制度分析,中国传统法律虽然包括了关于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等规定,但这些内容都被刑法化了。在中国古代的法律条文中,民事方面的内容所占比例很小。(4)政法合一。国家君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的司法者和行政首脑。从立法权来看,中国的君主是法律产生的渊源。最高司法审判权仍然属于皇帝,由皇帝直接掌控重要法律纠纷或重大疑难案件的最终决定权。第三节法律文化法律文化的特征★★★★★简述法律文化的特征。(简答题)(1)传承性和变异性;(2)民族性和共通性;(3)时代性和超越性;(4)对抗性和融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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