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管理】工程咨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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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管理】工程咨询管理(建筑之家)3.7.1总则⑴为提高工程咨询质量,规范工程咨询行为,促进工程咨询工作有效开展,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咨询办法》(铁建设[2001]21号)和铁道部批准的工程咨询方案,制定本办法。⑵本办法适用于经铁道部批准采用工程咨询的建设项目。⑶工程咨询单位按照《工程咨询合同》和有关规定,履行工程咨询工作义务和责任,对咨询报告的深度、完整性、准确性负责。⑷设计单位按照《勘察设计合同》和有关规定,履行勘察设计工作义务和责任,对工程设计文件总体性、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对勘察设计的咨询不免除勘察设计单位应负的责任。⑸指挥部是工程咨询的管理主体,对工程咨询成果进行消化和吸收,对咨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对工程咨询进行考核评价。3.7.2工程咨询工作的依据、重点内容及要求1.工程咨询工作的依据⑴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及暂行规定。 ⑵国内外先进、可靠、成熟、适用的标准、规范、理论和方法。⑶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各设计阶段审查意见及相关技术文件。⑷批准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等方面的审查意见及相关标准和规范。⑸设计单位提交的勘测、勘探报告等基础资料。⑹工程咨询招标文件、工程咨询合同书及附件;指挥部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及附件。⑺指挥部与工程咨询单位工程咨询合同外的协商意见。2.重点咨询内容工程咨询单位按照《工程咨询合同》和有关规定,履行工程咨询工作义务和责任,咨询单位应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咨询:⑴工程系统设计、技术标准、使用功能;⑵设计采用的标准图、通用图及参考图;⑶总体设计原则、专业设计细则及专业接口设计原则;⑷重点难点工程;⑸重大施工方案、施工措施及施工工艺;⑹其他有必要的工程项目。3.工程咨询大纲和阶段实施细则为了保证工程咨询文件的一致性和完整性,工程咨询大纲和阶段实施细则须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批准后的工程咨询大纲和编制完成后的实施细则分送指挥部和设计单位。参与工程咨询工作的各方有义务对工程咨询实施细则提出合理化建议。1)咨询大纲内容工程咨询大纲应包括下列内容:⑴咨询项目概述;⑵采用的规范及标准;⑶咨询机构及人员状况;⑷分阶段咨询策划及完成时间;⑸工程咨询总体报告及完成时间;⑹工程咨询质量目标及质量保证措施。2)实施细则内容⑴采用的规范及标准;⑵工程咨询工作重点;⑶工程咨询和检算的主要项目和内容;⑷主要技术参数、计算方法、计算程序的选用;⑸工程咨询检算中不适宜采用国内规范的主要项目、内容及相关说明。拟采用国外规范咨询检算的项目、内容及相关说明;⑹主要咨询检算项目完成时间明细表;⑺文件的审核、签署及发文程序;⑻阶段性咨询报告的完成时间。4.工程咨询报告1)工程咨询报告分类 ⑴工程咨询报告一般可分为阶段性工程咨询报告、阶段性工程咨询补充报告和工程咨询总体报告。⑵工程咨询单位必须按照与业主协商确定的时间提供工程咨询报告,不得随意推迟提交时间。2)阶段性工程咨询报告阶段性工程咨询报告是指某一阶段(含重点单位工程结构物)工程咨询工作完成后的工程咨询报告。其内容应包括:⑴工程咨询工作概述;⑵供工程咨询采用的文件;⑶工程咨询主要内容;⑷依据的规范、标准及有关的文件。3)阶段性工程咨询补充报告阶段性工程咨询补充报告是对阶段性工程咨询报告进行补充、修改、完善之后的工程咨询报告。4)工程咨询总体报告工程咨询总体报告除包括上述两个报告的内容要求外,应增加有关专家论证评审意见的执行情况、重大技术问题报批及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以及对工程设计和工程建设的评价意见。5.相关要求 ⑴工程咨询方在工程咨询的全过程中,与设计方应经常保持联系,就发现的技术问题主动及时沟通。为了加强工作的时效性,联系方式可以是电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但事后应完善手续,上述文件应有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⑵工程咨询报告完成后,工程咨询单位应将工程咨询报告报送指挥部,同时抄送设计单位。⑶设计单位应积极主动地配合工程咨询工作,在认真研究、相互沟通、正确理解、确认工程咨询报告的基础上进行回复,并应对工程咨询文件提出建议。回复文件应和工程咨询文件相对应,其内容一般应包括:①采纳工程咨询意见的情况及其落实的措施;②不同意采纳工程咨询意见的原因及其说明和相关的计算资料;③对工程咨询意见进行沟通时,需要工程咨询方进行说明的问题及提供的计算资料;④对工程咨询报告的建议(如是否漏项,规范、标准、参数选用是否合适等)。⑷设计单位在接到工程咨询报告后,一般情况7至10天内,特殊情况应在14天内将回复意见按工程咨询报告文号报指挥部,并抄送工程咨询单位。工程咨询单位如对回复意见有异议,应于14日内回复设计单位,同时报指挥部。如双方还不能达成共识时,指挥部应在3日内召开沟通会,并通知工程咨询、设计和有关单位参加。达成共识并具备条件启用施工图的,应于2日内完成发图,如需修改施工设计图,设计单位应于7天内完成修改设计,工程咨询单位应于收到修改设计图7天内完成工程咨询审核并发图。3.7.3工程咨询的沟通与协调 ⑴指挥部、工程咨询、设计等单位在工程咨询的全过程中,对工程咨询工作中发现的技术问题应主动及时沟通,建立工作例会制度,解决设计、咨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⑵根据工程咨询合同,咨询单位在形成阶段性咨询报告和阶段性咨询补充报告的过程中,对设计存在的问题由咨询单位与设计单位及相关专业人员加强过程沟通,邀请指挥部有关人员参加,努力将存在的问题解决在过程之中。⑶阶段咨询报告完成后,由工程咨询单位组织召开阶段咨询技术沟通协调会。设计单位分管总工、项目总体及相关专业人员、项目总监、指挥部总工及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工程咨询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就工程咨询和回复过程中遗留的问题进行说明,重大技术问题应出具书面文件。同时应备齐相关的规范、标准、图纸和计算数据等资料。⑷工程咨询技术沟通协调会应创造一种互相尊重、相互理解、共同协商的和谐氛围。充分理解因中外文化背景的差异、语言表达方式的不同、设计理念工作方法的不同,设计规范的不同、国情的不同给工程咨询沟通所带来的不便。本着客观公正、科学适用、求真务实的原则,就工程咨询提出的问题达成共识或找出解决途径。 ⑸工程咨询技术沟通协调会议结束时,应及时签署会议纪要。纪要应明确达成共识的问题,遗留问题的解决途径和方法,解决遗留问题时需要提供资料、补充计算或修改设计的时限,进行再次沟通的时间等。工程咨询单位应根据会议达成的共识及同意遗留问题解决的途径和方法,以补充工程咨询报告的形式予以确认。⑹工程咨询单位要积极主动地对所有的工程咨询意见进行跟踪工程咨询,每一条工程咨询意见必须有最终的处理结果。对跟踪工程咨询的结论,工程咨询单位以补充报告的形式予以确认,并发指挥部和设计单位。⑺对工程咨询技术沟通协调会中未形成一致意见的技术问题,工程咨询单位和设计单位各自完成补充工作并报指挥部。指挥部主持召开设计、咨询、监理参加的技术协调会议,必要时邀请专家参加,进行专题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对会议纪要中未取得一致意见的重大技术问题,由指挥部报铁路局(或部工程管理中心),同时附专家论证评审意见和指挥部初步处理意见。待批复后,按照批复意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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