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相隐与现代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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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亲亲相隐在中国现代刑法中的重要性1.内容与背景2.国内外对亲亲相隐的法文确认的区别3.亲亲相隐的例子与解析以亲亲相隐为原则解决的优点4.中国社会需要亲亲相隐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35c3d0010009sw.html传统的亲亲相隐制度对现实的影响http://www.hafxw.cn/Article/kxfzg/llwz/201206/256838.html对新刑诉法中引入亲亲相隐制度的思考亲亲相隐的内容与起源“亲亲相隐”作为封建刑律的一项原则在我国具有相当长的历史,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儒家提出,实行这项原则,是为了维护封建伦常和家

2、族制度,巩固君主专制统治。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亲亲相隐原则进一步得到确认。唐律对亲亲相隐原则作了具体规定,以后各朝的规定大体上与唐相同,其内容主要有3点: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有两类罪不适用亲亲相隐原则:一类是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其他某些重罪,另一类是某些亲属互相侵害罪。儒家思想是我国自汉朝一直到新中国建立前的封建王朝的统治思想,而家是儒家极为看重的,因而自古以来,在中国人的眼中,家都显得至为重要。中国古代“家国天下”并举,而家居于首位,因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国与天下只是家的放大,社会关系也不过是家庭关系的延伸。“亲亲相隐”的刑律原则便在这样

3、一种环境下应运而生了。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以法律的力量将儒家宗法伦理道德观念灌输于全社会,是之每个人思想和行为的准则,通过维护封建家族秩序,进而巩固封建国家的统治。国外有关亲亲相隐的规定“亲亲相隐”也是现代西方法律普遍确定的个人权利和政府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许多大陆法系的国家在诉讼法中就明确地采纳亲亲相隐制度。如:   1994年法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以下人员有权拒绝作证:1.被指控人的订婚人;2.被指控人的配偶,即使婚姻关系已不再存在;3.与被指控人现在或曾经是直系亲属或者直系姻亲,现在或者曾经在旁系三亲等内有血缘关系或者在二亲等内有姻亲关系的人员。《德国刑事诉讼法

4、典》第42条规定:与被指控人的订婚人,配偶或前配偶(被指控人)现在或曾经是直系亲属或直系姻亲,现在或者曾经在旁系三亲内有血缘关系或者三亲内有姻亲关系的人,皆有权拒绝作证。  韩国《刑事诉讼法》第285条规定:如果证人的证言可能引起本人或下列的人被提起公诉或被判有罪等有关身心耻辱的事项时,证人可以拒绝作证:证人的亲族、户主、家族或曾经有过此类关系的人;证人的监护人或被证人监护的人。英美法系的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亲亲相隐制度,但它们的判例事实上与亲亲相隐制度达成了默契。如有个发生于澳大利亚的经典司法案例就足以证明:父亲贩毒,女儿知晓父亲毒品藏处,警方逼女儿交代未果,以包庇罪对其女儿

5、起诉,法官却判决无罪。理由是,一个社会人伦和亲情受到伤害,其危害性远大于刑事犯罪。警方可以借助其他刑侦手段获取证据。我国现代刑法关于亲亲相隐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出台之前,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犯罪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窝藏、包庇罪的规定都没有对行为主体是亲属的情形作出例外的规定,也即现行刑法并没有采纳亲亲相隐原则,而是将亲属的隐匿行为同其他人的隐匿行为等同起来,作出相同的评价。此外,刑事程序法也没有赋予亲属拒绝作证的权利,而是跟一般人同等对待

6、,这是不合理的。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曾播了一个这样的案例:讲一位母亲为了包庇故意杀人的儿子,不但自己作伪证,而且串通邻居也作伪证。最后,这位母亲也被法院定罪判刑。这位母亲百思不得其解,自己保护自己的儿子有什么错,竟然会被判为有罪。从期待可能性理论来看亲亲相隐的行为,我们会发现,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当其亲属犯罪时,他们往往会情不自禁地对亲属予以包庇或隐匿。法律不可能指望一般人作出告发亲属犯罪、不藏匿犯罪亲属、为亲属作有罪证明等行为。因为公民与亲属的关系是天然的、与生俱来的,而与国家利益的关系是后天的、人为的,因此可以说,亲亲相隐源自人的本性,这种情形是值得谅解的,其行为没有责

7、难的可能性,应该得到一定程度上的容忍。正如大塚仁教授所说的,"期待可能性正是想对强大的国家法律规范面前喘息不已的国民脆弱的人性倾注刑法的同情之泪的理论"。我们无法期待大多数人在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家庭利益、亲属利益发生冲突时都能够自觉地选择前者优先,这是不切合实际和人之常情的。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该条规定明确了在一般刑事案件中,近亲属有权拒绝作证,这充分体现了之前一直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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