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行政投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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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行政投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改进行政机关工作作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市受理行政投诉管理办法》、《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整治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置政风建设、外来投资者、台(侨)资企业、个私企业投诉受理中心(以下简称投诉受理中心),依法受理各类行政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交办催办和督办。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对象是指本市行政机关,包括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组

2、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投诉: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级人民政府的决定、规定、命令等行政行为的;2、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差、办事扯皮、相互推倭的;3、办事过程中故意刁难,以权谋私,吃、拿、卡、要4、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的;5、其他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外来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在办证过程中有疑难问题需要调解的,也可以向投诉受理中心反映。第四条各类行政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1、投诉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2、投诉人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须有书面授权委托书3、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或有关线索,并说明投诉

3、的理由和要求;4、投诉人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第五条投诉受理中心对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通过信访等途径要求处理的事项,应当告知投诉人继续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对不属于行政机关管理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并答复投诉人。第六条投诉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口头投诉的,投诉受理中心应当场记录投诉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投诉的事实、理由、请求等。对重大投诉事项,投诉人应当提交书面投诉材料。书面投诉材料应当明确投诉对象、投诉要求、事实、理由和投诉时间,还应包括投诉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第七条投诉受理中心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

4、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投诉事项,转交有关行政机关办理;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交办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二)对事实不清或者情节复杂的投诉事项,2个工作日内提出交办意见,交有关行政机关办理;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交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也可以由投诉受理中心组织有关行政机关按规定的期限办理。(三)对须由几个行政机关共同办理的投诉事项,由投诉受理中心指定其中一个行政机关为主办机关,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协助办理,并按照规定期限办结。(四)对于重大投诉事项,如在办理行政审批、建设施工、劳动用工等方

5、面遇到重大困难、突发性事件和涉及部门较多的复杂问题,投诉受理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和建议,报市主要领导作出批示后,转送到负责督办查办的市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同时派员参与跟踪督促,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市领导,并反馈给投诉者。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提前报市监察局批准,并向投诉者说明理由。第八条投诉受理中心对直接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办理的投诉事项,应当自办理完毕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由有关行政机关办理的,有关彳丁政机关应当自办理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直接答复投诉人,并将办理情况报送投诉受理中心备案。第九条投诉受理中心应当将投诉事项

6、办理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对重大投诉事项办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送市政府法制局备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事项,可以终结:(一)经投诉受理中心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协调,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解决的;(二)在受理投诉过程中,投诉者就投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三)投诉者自愿放弃投诉的;(四)投诉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调或者拒绝与投诉受理中心联系、配合的;(五)有其他终结情形的。第十一条有关行政机关对投诉受理中心交办的投诉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弄虚作假、拖延推诿或者不按照规定办理投诉事项的,由投诉受理中心给予通报批评

7、,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由投诉受理中心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第十二条有关行政机关对投诉受理中心依法提出的协调处理意见,无特殊原因及合理解释必须执行;拒不执行、推诿扯皮的,由投诉受理中心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有关行政机关对协调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体理由,由投诉受理中心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第十三条投诉人对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投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投诉受理中心申请,由投诉受理中心安排重新复核一次;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申请重新复核。第十四条投诉受理中心和有关行政机关在办理投诉事项中,发现投

8、诉对象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转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第十五条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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