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个人与社会关系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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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4卷第4期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Vo.l24No.42004年7月JournalofSouth2CentralUniversityforNationalities(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s)Jul.2004论中国古代个人与社会关系的思想12郑杭生,江立华(1.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北京100872;2.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系,湖北武汉430079)摘要:关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早在春秋时代就已展开了讨论,并产生了几个不同的理论流派。有主张个人服从社会,也有主张利己的。西汉以后,儒学获得独尊地位,个人与社会的思想是

2、重整体意识,忽视个体意识,个人依附于社会;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被蒙上温情脉脉的宗法血缘的面纱,在内容上却是“三纲五常”等伦理道德观念;“仁”作为人们追求的至善,是一种群体和谐的原则;社会的秩序是一种以义务为中心的秩序。关键词:中国古代;个人;社会;思想中图分类号:C9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433X(2004)0420018205社会学诞生于19世纪中后期的法国和英国,20人修养和对他人、国家、社会应有的义务与应负的责世纪初才以比较完整的学科形态传入中国。因此,如任联系起来。儒家经典《礼记·大学》提出的“格物、果从学科体系的角度观察,社会学是舶来品。但

3、是这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正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传统社会没有社会学方面的思想、一思想的精辟概括。理念。相反,在中国浩瀚的传统思想文化宝库中,充在儒家看来,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具体体现:在微斥着与社会学相关联的思想资源。个人与社会关系观社会组织,即家庭的内部是父与子、夫与妻的关这一与社会学结下了“不解之缘”的命题,或者说社系。父是群体的代表和化身。“父为子纲”、“夫为妻会学的元问题,也被中国古代的思想家们所认识、所纲”,“子”与“妻”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人只能融于“家”关注,并闪耀着对当今社会发展仍具有指导意义的(父、夫)中才能体现人生之价值,最高准则是“孝”

4、。思想火花。“孝”是调整以父与子为主要形式的血缘等次关系的一伦理规则,是立家立人之本。孟子认为,人应该努力[1]个人与社会的问题是每个社会都必须面对的问做到“入则孝,出则悌,守先王之道”,因为“事亲,[2][3]题,是每一个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人必须回答的问题。事之本也。”“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在孟子的[2]在中国,关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早在春秋时代眼里,孝是最高的原则:“事,孰为大?事亲为大。”就已展开了讨论,并产生了几个不同的理论流派。《孝经》则公开鼓吹孝治天下的主张,认为人行孝不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是家族社会所孕育出来,仅家顺,而且国亦将昌平。“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

5、大并自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长期占据主导地于不孝。非孝者无亲,此大乱之道也。”后世的宋明理位的思想派别。该派思想家们一开始就跳出了个人学对孝的倡扬是人所共知的。大名鼎鼎的朱熹每到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对立思考,而把群体的和谐作一处做官,总要发布榜文,提倡孝道,告诫人们“谨身[4]为他们理论的目标和出发点。他们认为,社会安定有节用,以养父母”,并修孝悌之性,以事父兄。朱熹序就是道德价值所在,因此,将社会的整体利益作为极力主张“孝”治天下。认为孝的倡扬,一是报答母父个人利益的唯一参照物,要求社会的个体成员通过生养之恩,二则训练人的性情以养成安分守己的服道德修养,融入群体

6、中,无条件地服从社会需要。即从天性。在宏观社会层面,则是君与臣、臣与民的关以完善人的主体道德为完善社会道德的基础,将个系,相对于臣,君代表了群体;相对于民,臣是群体。X收稿日期:2004-03-16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02JAZJD840020)。作者简介:郑杭生(1936—),男,浙江省杭州市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百所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主任、社会学和哲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社会学理论及其应用。18第24卷郑杭生,江立华:论中国古代个人与社会关系的思想家庭的伦理准则可以延伸到君臣关系和臣民关系为而治,政府的存在是为

7、了让每个人追求他自己的上,“所谓治国必先齐其家者,其家不可教而能教人真性情。但道家强调的个人,是一个逃离社会的个者,无之。故君子不出家,而成教于国。孝者,所以事人,而不是一个在社会中实现自己的个人。实现每个[5]君也;弟者,所以事长也;慈者,所以使众也。”变人自由的途经,不是去建立一种新的社会秩序,而是“孝”为“忠”。个人只有孝于家、忠于国才能带来社会个人的逃遁,或隐居于高山名川,或逍遥于诗画。因的和谐和安宁。这种关系是社会等级结构化状态下此,在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建构中,只有个人,而没有个人必须无条件遵从的,也是社会结构预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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