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中╲〞宏志班╲〞实施细则

湖北省高中╲〞宏志班╲〞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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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高中“宏志班”实施细则(2005年5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实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的有关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高中“宏志班”受助学生的管理和教育,大力推进“宏志班”助学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开办高中“宏志班”是党中央对我省贫困中学生的关怀,是党和政府为贫困学生雪中送炭,帮助他们成才的希望工程;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民心工程;是功在当代,惠及后人的德政工程。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国家发展、民族振兴的高度,充分认

2、识开办高中“宏志班”的重要意义。第三条开办高中“宏志班”是经中央领导批准同意,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组织实施,是“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由大学向高中阶段的延伸。第二章资助对象及条件第四条资助对象为当年考上普通高中的品学兼优的初中毕业生。第五条“宏志班”资助对象的具体条件为:1、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足100元,无经济能力完成高中学业;2、学生中考成绩应在本市、州前50名或县(市、区)前30名以内;3、学生在初中学习期间曾被评为三好学生或获得其它荣誉;74、资助学生应以贫困农民子女为主,个别也可

3、是下岗困难职工子女,但不能是领导干部的子女。第六条 全省资助“宏志班”学生为100名,分别在鄂东的黄冈中学和鄂西的夷陵中学各开设一个“宏志班”,每班50名,在招生计划内安排。本着“就近入学”的原则,黄冈中学招生范围是:黄冈市、武汉市、黄石市、鄂州市、孝感市、咸宁市、随州市、仙桃市;夷陵中学招生范围是:宜昌市、襄樊市、荆州市、十堰市、荆门市、恩施州、天门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第三章资助金额及待遇第七条 资助金额为每个学生人民币9000元,分三个学年拨付,每学年3000元(2005年以前入学的学生,

4、从2005年开始,每年资助金额同时增加到3000元)。第八条受助学生在高中期间的学费由所在学校全额免收。第九条 受助学生由中央文明办颁发资助证书。第十条 受资助学生完成高中学业后,应届考取部属或省属重点高等院校的学生,具有优先申请“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的资格。第四章推荐审批程序第十一条 本着自愿的原则,中考成绩公布后,由贫困生本人向原就读中学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提供如下材料:1、本人申请报告;72、本人的考号和学号;3、当年的中考成绩单复印件;4、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农村居民由乡、镇政府出具,非

5、农业居民由街道办事处或父母所在单位出具);5、奖励证书复印件。另外,孤儿或者烈士、残疾人、下岗职工的子女,应提供县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或由县以上文明办签章的复印件。申报要求:材料齐全,填写工整,不漏项,按A4纸装订。第十二条 由学生原就读中学根据申请者的基本条件择优确定名单,在本校内张榜公布一周,待无异议后,填写申请表向县(市、区)文明办推荐。第十三条 县(市、区)文明办商宣传部、教育局提出推荐名单,由文明办和教育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推荐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表现、学习成绩、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

6、查核实,并写出详实的调查报告。县(市、区)文明办签审意见后,按分配指标1:2的比例,排列顺序上报市、州文明办。第十四条 市、州文明办商请宣传部、教育局按分配指标1:1.5的比例拟定本地推荐名单,排列顺序报省文明办。第十五条 市、州向省文明办上报本地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和有关材料。上报材料包括:1、市、州推荐受助学生名单的报告;2、受助学生的申报材料叁套(含申请审批表、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等);73、县(市、区)文明办、教育局对受助学生综合情况的调查报告。第十六条 省文明办商请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初拟受

7、资助学生名单,在《湖北日报》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根据公示情况,正式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并下发文件。同时,报中央文明办备案。第十八条 申请高中“宏志班”资助的学生,应同时填报两个志愿:除“宏志班”外,还应按正常招生的程序,填写普通高中的志愿,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招录。一旦“宏志班”录取,则优先进“宏志班”就读。第五章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第十九条 每批受助生的资助款,由省文明办按每学年每人3000元拨付到“宏志班”所在学校。第二十条“宏志班”所在学校按每生每年提取500元作为杂费(学校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8、后,以每月150元的标准留足10个月生活费,其余定时发放给受助学生作为其它的必需开支。第二十一条受资助金由“宏志班”的班主任监督使用,受助生在每学期末,要把本学期使用的资助款的情况列单,交班主任审核、签字,经所在学校财务部门审核、盖章,分别报黄冈市、宜昌市文明办,并抄报省文明办。第二十二条资助款的取消:凡受助生发生以下情况者,所在“宏志班”学校或原籍市、州文明办报省文明办,经核实后,其资助资格即被取消,并收回证书。71、有不符合受助条件的;2、把资助款用于正常学习、生活所需之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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