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税收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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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税收中的法律问题一、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带来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关系主体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的特点是使经济全球化、虚拟化、一体化和流动性强。一方面,电子商务当事人无须在一个国境内有其固定的住所,可以从全球的任何一个角落对其产品、劳务等进行销售,交易主体的收益难以准确地判断,使税收管辖权运作失灵,直接导致征税主体模糊不清。另一方面,X络交易有其虚拟性,在虚拟的交易中是通过交易主体的进行交易,无法通过来判断其纳税主体是谁。纳税主体可以通过虚假名称来进行交易,也可以经常性改变其,这样并不能成为确定纳税主体的依据,也就是说,纳

2、税主体与其从事交易的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关联,难以确定纳税主体。  (二)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关系客体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使贸易数字化,整个交易过程中只是数字化信息流的传输过程。传统贸易中的商品、劳务、特许权、收益所得等都是以比特流的形式在当事人之间流动,尤其是X络上出现的新型服务如知识产权等,任何人都可以下载和复制,对交易的数量、性质无法准确地掌握,交易客体及性质无法确定。  (三)商业中介课税点减少,增大了税收流失的风险  在电子贸易中,消费者可以从厂商的X站直接和厂商进行交易,而不需要中介如代理人、批发商等,而实际税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来

3、自中介的代扣代缴税款。随着电子贸易的发展,这些中介在税收中的作用日益削弱,是税收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虽然国内银行可以提供纳税人的情况,但近年来X上银行的电子货币的发展,出现了设在避税地的X上银行及其提供的“税收保护”,因而削弱了税务机关对X上交易的监控力度,无法像传统贸易一样征税。  传统贸易的征税是以审查企业帐册凭证为课税的依据,但电子商务的数字化、无纸化对课税增加了前所未有的难度。电子贸易不再有传统的帐册,取而代之的是存储于计算机中的数字信息,而对这些数字信息可以随意地由企业自行修改。一方面,税务部门对全面掌握企业的贸易情况带来难度

4、,另一方面,即使税务部门掌握了企业的一些贸易信息,而这些信息可能都是假的。所以,税收稽核不能根据企业贸易的实际交易量来稽查。  现行税务登记依据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信息X络交易的经营范围是无限,也不需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因此,现行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由于X上交易的电子化,电子货币、电子发票、X上银行开始取代传统的货币银行、信用卡,现行的税款征收方式与X上交易明显脱节。现行税收征管方式的不适应将导致电子商务征税方面法律责任上的空白地带,对电子商务的征纳税法律责任将无从谈起,因而税务机关更

5、加难以开展征管。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总体框架的思考  (一)我国税收政策遵循的原则  为促进我国税收健康有序地发展,税收应遵循税收中立性原则、税收公平性原则和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原则。  中立性原则是指保持传统贸易和电子商务税负一致性,也就是说,传统贸易和电子商务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不存在优劣之分,并在电子商务市场体系没有完善之前,可以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以避免因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出台及其不完善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公平性原则是纳税人无论采用传统贸易方式还是电子商务方式都应享有同等的税负。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

6、求。  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原则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本国的税收权益。  坚持税收中性原则,为国内外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维护发展中国家税收利益,防止巨额税款的流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能够在国际税收的对抗和协调中找到利益的均衡点,最终形成新的国际税收格局。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总体框架  1.以现行税收法律制度为基点,全面启动以互联X为基础的电子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但是我国的税务部门以现行税务法律制度为基点,对电子商务条件下的税收征管手段的现代化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如“三金工程”,但

7、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还存在许多问题。  电子商务税收信息系统应以互联X为基础,建设对非X络交易征税的电子征税管理系统和对X络交易的电子征税管理系统,严密监视X络贸易,跟踪贸易数据流向,依据贸易规则和法律依据进行税收征管和税收稽查;利用互联X的普及性,纳税人可以随时随地进行申报和纳税。  2.完善立法  按电子商务的特点和要求,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收法规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补充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收条款或制定新的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法。  第一,完善现行税法。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对于电子商务征税的规定是一片空白,因此应补充有关对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收条

8、款,做好与现行税收征管法的衔接,使税收征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如研究是否确定电子商务的和服务器视同为常设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活动所在地等问题。  第二,完善金融及商贸立法等相关法律。针对电子商务的“隐匿性”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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