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健讼现象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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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朝健讼现象探析  中国具有较长的诉讼史,《说文解字》针对讼字解释说:讼,争也。即表示诉讼,源于争夺。利益无处不在,因此争夺也无处不在。从传统法律文化来说,儒、道、法三家都主张无讼思想,尽管方式不同,但是殊途同归。但是宋朝,不应该被归结为一个厌讼的朝代,恰恰相反,宋朝健讼之风盛行,人们好打官司,擅长诉讼。  一、宋朝社会诉讼状况  (一)统治者重视法律和诉讼  宋太宗对文官的法律素养十分看中,多次颁布诏书,要求在职官员学习法律;当时,法律考试是科举中进士、诸科等考试必须考察的一项。到宋神宗时期,法律考试及于所有的科举及第者,而且注重考查官员法律条文的运用能力。  (二)民间争讼

2、成风  在宋朝,随着长江流域的经济发展,在江浙、湖广一带,民间田土、房屋等财产流转关系加快,争利兴讼的风气成为民间的一种风尚,为了一点小事,人民都宁愿去诉讼,而且为了赢得官司他们会用尽各种方法。同时,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利益,民众对学习律令和词讼具有极高的热情,在江西一些地方,连小孩子都学习诉讼词语。  (三)讼师和讼学发达  当时,民间首次出现了专门教人词讼的机构讼学业嘴社,类似于现如今的培训机构,其主旨是训练人的诉讼技能,在江西一带,学习诉讼的就有几百人。同时,民间也流传着专门编撰教人打官司的书籍。讼师的出现,使得诉讼活动变得职业化。这些讼师,通晓法律、熟悉官场业务,口齿伶

3、俐,针对对法官的枉法裁断、肆意横行起到了一定制约作。  (四)宋朝诉讼审判制度发达  为了减少冤案的发生,宋朝发展完善了很多诉讼制度,规定了翻异别勘的次数为三次,犯人不服从判决可以申诉的时间由汉朝以来的三个月延长为三年,扩大了回避的范围,宋朝的回避制度不止限于司法官,现如今的很多诉讼审判制度都能在宋朝找到原型。  二、宋朝出现健讼现象的原因  诉讼的风气在宋朝出现转折,并不是偶然的一个现象,而是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然的趋势。  (一)外因  1.从经济方面来看  宋朝的生产力大幅提高,城市兴起,国际贸易发达,铜钱广泛流通,使得宋朝成为中国历史上小商品经济发展最为繁荣的时期

4、。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导致民商事纠纷增多,因此发达的社会经济条件,为利益的纷争提供了更多机会,民众也趋向于要求通过诉讼界定和维护自己的利益。  2.乡村司法机制的衰弱  在传统社会,一旦发生了矛盾纠纷,宗族组织和乡官里吏起主要调解作用,他们分别从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角度起到调解矛盾的作用。但宋代中央集权加强,在国家的政治体制中,宗族组织失去了政治意义,甚至连血缘上的意义都被淡化。同时,乡官制演变成乡役制度,非但没有任何报酬,还要承担日益繁杂的事务,在自顾不暇的情况下更难有精力去维护秩序,调解矛盾。  3.诉讼渠道的开放  美国学者海利有本书叫《厌讼的神话》,在该书中他指出,任何人在

5、其权利受到侵害时都会积极的利用诉讼,关键在于一个社会能否为国民利用诉讼提供制度上的保证。在宋代的中后期越诉已被当做是诉讼中具有一般司法意义的特别程序,成为百姓在基层司法偏颇时的申诉渠道,除了越诉制度,宋朝的直诉制度也有了进一步发展,受害人有冤情除了可以向当地的行政机关投诉外,中央还设立了鼓院、检院和理检院等机构用于受理百姓的诉讼事宜。如果这些机构不受理,还能拦驾,直接到御前告状,直接皇帝处理。  (二)内因  1.对定分的需求  古代的人们没有明确的权利的概念,他们只有权利观念或者人权意识。以宋朝的田土制度为例,宋代要求土地交易的必经手续就是订立契约,契约的作用就是对某土地是你

6、的或者我的这样一种状态的划分和确认。由于土地的流转速度加快,宋朝当时的人对定分的需求相较于前朝而言比较强烈,他们对自己的物权有着一定的认识,所以为了获得利益而发生纠纷,最终诉诸官府来解决。  2.驾驭诉讼的能力提高  古代的普通百姓大多不识字读书,对律文规定无法学习,因此需要专业的人士来完成诉状,民众驾驭诉讼的能力较差。比起前朝,宋朝的百姓普遍呈现出好习律令,好利兴讼的总体特征。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他们愿意去学习词讼技巧,也倾向于请讼师帮助他们完成诉讼,甚至很多人家都自备了律文,在家研习,因此驾驭诉讼的能力大大提高了。  三、宋代健讼现象的价值  古代的中国有民法方面的条

7、律规定,却没有独立的民法典,因此百姓意识薄弱,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调整欲望不强,然而宋代健讼现象的出现使得统治者在律例中增加了民事立法的内容,从一定角度体现出诉讼对中国古代民商事立法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诉讼将矛盾解决在法律的范畴内,可以说并不是破坏了社会秩序,反而是有利于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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