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执行难”的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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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决“执行难”的理论探讨关键词:解决执行难理论探讨近年来,“执行难”严重困扰着法院工作,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已成为中国司法的一大难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19日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于1999年3月10日发出《通知》,开展大规模的清理执行积案为主要内容的“执行年”活动,使“执行难”初步得到缓解,进而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进行改革,先后成立了执行局,给执行工作带来了一些新的生机。但是如何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笔者在此试图从理论上进行进一步探讨,寻求彻底解决“执行难”的对策。一、“执行难”的界定及其危害人们通常讲的强制执行,是指民事强制执行,民事

2、强制执行也称为民事执行。也就是通常说的执行,它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法定程序,行使司法执行权,强制义务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它鲜明的体现了人民法院凭借国家强制力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使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得以实现的制度价值。执行具有合法性、强制性、实体性与程序性的特征。那么什么是“执行难”呢?这个问题在理论界至今尚无一个统一的、比较准确的答案。人们平时理解的“执行难”与法律上的“执行难”的含义是不同的。社会公众尤其是当事人,站在维护和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立场上,认为凡是合法权益都应当毫无例外的予以保护和实现。人民

3、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所确定的当事人的权益,都应当兑现,凡是没有兑现的,无论什么原因,都属“执行难”。这种理解,至少说是不准确、不全面的,只是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去理解“执行难”。而我们讲的法律上的“执行难”,其着眼点是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阻力,如当地政府干扰,协助单位刁难,当事人抗拒,群众围攻等。而在执行过程中的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就不能认为是“执行难”,因为这是法律上出现的正常现象。因此,对“执行难”应当有明确的界定,即那些应当执行,被执行人又有偿付能力,而因为种种困难而没有能够执行的,才属于“执行难”,而执行的中止、执行的终结,就不应当属于“执行难”问题。“执行难”问

4、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会产生一些重大的社会负面效应,严重影响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建立和法治社会的推进。(一)损害法院形象,影响严肃执法。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法律的威力也在于执行。法院的裁判执行是否坚决,执行效果是否到位,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执行难”不仅损害了司法的公正与权威,而且限制了法院发挥解决社会民商纠纷的作用,其结果是“权利损害必有救济”的现代法治原则受到了践踏,人们对法律的期望、对人民法院的信心下降。(二)破坏市场秩序,阻碍经济发展。法律对市场经济秩序起着校正和保障作用。如我国《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5、,制定本法。”那么“执行难”的存在,使债权债务得不到及时清偿,这就使维护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权利法未能有效的充当起维护市场经济角色,发挥其定争止纷的功能。裁决得不到执行,纵容了非法利益的取得,经营活动违反了诚信、公平原则,破坏了市场竞争规律,阻碍了经济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就举步维艰。(三)破坏司法公正,阻碍法治进程。民商事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就有义务不折不扣地履行法院的判决。如果当事人不及时履行,人民法院就应当按照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并依照法定程序,迫使被执行人实现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这样才能弘扬惩罚性公正,实现利益分配上的公正,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的价值才得以实现。但是,如果得

6、到的公正不能实现,则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希望变成失望,一些人可能采取非法手段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发生一些不该发生的不安定现象,致使依法治国的进程受到影响。二、“执行难”形成的原因“执行难”是我国从小农经济、计划经济的社会向完善的市场经济过渡阶段,从非法制社会向法制社会过渡阶段,必然产生的社会问题。它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既有理论上的原因,也有实践中的原因,既有表面上的原因,也有根本性的原因。既有暂时性的原因,也有长远性的原因。总之,多种复杂的原因使“执行难”形成一大痼疾,难以彻底解决。笔者在此主要剖析以下原因:(一)执行理论的欠缺。长期以来,人们无论是在观念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形成了一种重审判

7、轻执行的观念,很少有人去思考研究执行理论。针对我国执行理论落后的现状,最高人民法院也曾提出要夯实执行理论基础的要求。为此,也召开过有关执行理论研讨会,在人民法院报上开设了理论研讨栏目。但这仅仅是起步,要完善执行理论,需要全面深入研究有关执行体制、执行机构、执行权运行机制、执行方式及执行程序等诸多问题。只有夯实了科学的执行理论基础,才能有效的去指导执行实践。(二)执行立法的不完善。在我国,强制执行程序包含在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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