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如何修改刑法严惩虐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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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讨如何修改刑法严惩虐童犯罪探讨如何修改刑法严惩虐童犯罪2012年10月,媒体曝光了浙江温岭一所幼儿园发生的虐童案件,该幼儿园的一名幼师对儿童实行虐待行为,这些行为对儿童的生长发育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如用胶布封住儿童的嘴、将儿童丢进垃圾桶等等,而且还将其虐待儿童的照片上传到网络上。当我们看到这样的新闻,不禁想问,这名幼师的道德去哪儿了,良心何在?就在我们为之愤慨的时候,却传来了司法机关依法未对其刑事处罚的消息。难道这样一个丧失人性的人民教师在虐待儿童之后,竟然还能无罪释放吗?我们不禁想问:刑法到底怎么了?为什么刑法会疏漏对儿童的保护?  一、现行刑法条文及漏洞  (一)刑法条文规范的

2、漏洞  纵观我国的刑法,虽本文由.L.收集整理然已经在逐步的建立健全,但是目前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刑法还缺乏对非家庭成员给儿童造成轻伤以下行为的评价。具体而言,就是指当侵害主体不限制为家庭成员时,对造成轻伤以下危害结果的非家庭成员的侵害行为刑法缺乏相应的规范。当侵害行为主体不限制是家庭成员时,刑法主要对其买卖儿童行为、对儿童性侵害行为与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行为做了突出的评价,就仅仅如此,对于其他很多儿童收到侵害的行为,并没有做出任何的评价。这些都是我国刑法的漏洞。例如,浙江温岭虐童事件涉及了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罪名,但是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这些事件的发生都是在一个封闭的场

3、所,即教师,而受虐的对象又是学生,所以没有造成扰乱公共安全的后果,因此,不能以寻衅滋事定罪,而这个事件中受虐的儿童,所受到的伤害也没有达到轻伤标准,所以也不能定故意伤害罪,同时,虐童行为的主体与对象没有家庭成员关系,因此也不能定虐待罪。所以,最终这名教师没有触犯到任何法律,叫人们大跌眼镜。  (二)如何处理刑法漏洞  关于如何处理刑法漏洞这一问题,其核心就是要处理好成文法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变化性之间的矛盾。其实这个问题对于众多研究刑法的学者来说,并不陌生,因为我们早已接触过了,但是到现在还没有一个定论。笔者认为,刑法是要不断进化的,法律解释是无限的,当出现新事物时法律解释是无力的,需

4、要有新的立法出现。也就是说,当刑法初夏漏洞时,就需要进行新的立法。  二、虐待罪的缺陷  (一)主体的狭隘  虐待罪本身主体,就难以包括全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我们都知道,刑法上有些术语是引用其他法律规定的,其实在这里,我们可以参考《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婚姻法》上,家庭关系包括父母与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这几类关系。很明显,这里面只是包含了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而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与公婆生活在一起的儿媳,与岳父母生活在一起的女婿,这些都不包含在家庭关系中。虽说这样的家庭关系只是一种学术解释,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这也确实是一个由于法律条文规定不明确而导致的一个严重

5、的问题。  (二)案情难以发现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情节不太严重的虐童案情,对于这些不是十分严重的虐待行为,是很难走入公众的视野,并受到刑法的评价的。因为在刑法中,有着明文规定,对情节轻微的,告诉才处理,也就是说,这属于自诉案件,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走法律程序,那么该案件并不会通过刑法来解决。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是公诉案件。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一般来说,对于家庭内部矛盾,外人是不便插手的,而且,还有句话叫家丑不可外扬,这种家庭暴利被家长认为是家丑千万不可外扬,而儿童这类弱势群体,也不具备告诉的能力,所以只能哑巴吃黄连了。因此,一定要完善刑法的相关制度,尤其要设立第三方监督机构,进行必要

6、的监督与防护。  三、如何修改刑法  (一)修正虐待罪的必要  修正虐待罪非常必要,其原因有二。第一,虐童行为很少是公开的,前面已经提到,虐童行为大多发生在一个封闭的空间内,而实施者又多位亲属或教师这些与孩童紧密联系的人,而一旦案情比较轻的,实施者不主动告诉,那么法律也不会去管理。而孩子年龄较小,也没有告知的能力,所以很多虐童的行为并没有得到公开。第二,如果我们重新设立虐待儿童罪,又会面临很多新的问题,毕竟,设立一个新的罪名是有一定困难的,那么我们应该怎样来平衡虐待儿童罪与虐待罪之间的关系?合理处理好刑法体系的统一?我认为,最好的方式就是对现行虐待罪进行修正,这不仅要简洁国外的先进

7、刑法范本,还要充分结合国情,联系我国社会现状。  (二)教师的惩戒权  教师的惩戒权收到保护,但是并不意味着教师就可以放任自己的行为,随意虐待学生,在非刑事法领域,对教师的行为是有限制的。如《义务教育法》第29条等,但这些法律只是对教师的行为起到了一个约束性的作用,并不是强制性,其中用的最多的词语就是不得禁止等,到了最后,多是道德上的谴责。可见,刑法上对于教师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的规定并不是很清晰,尤其是没有对体罚行为程度给予明确规定。所以,我们必须要完善相应的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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