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性产业链条中利益分配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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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源性产业链条中利益分配问题研究  关键词:资源性产业;利益分配;资源产品价格市场化改革    一、问题的提出    2005年12月国务院出台相关政策,取消天然气价格“双轨制”,全面实行政府指导价格,这一举措被看作是资源产品价格市场化改革的启动标志。资源产品价格市场化改革最深刻的变化将会是改变相关利益主体既有的利益分配格局,那么中国资源性产业链条上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分配现状如何?市场化改革对既有的利益分配格局预期的影响是什么?如何在市场化改革中矫正扭曲的分配关系?只有借助于利益分配视角透视资源产品价格市场化改革,才能正确把握改革的方向,这正是本文的研究目的和问题所在。

2、  国内对资源性产业中利益分配问题的研究并不多见。马伟(2006)、侯晓靖(2007)等学者虽从资源税费制度的国际对比中认识到中国矿产资源补偿费过低的事实,但是并没有从利益分配角度对各方利益主体的收入分配状况进行全面考察。胡魁(2007)在研究中涉及到了矿产资源收益的分配问题,但仅是简单归纳了矿产资源开采领域存在的利益主体、各方的权益及经济责任,这种分析只是停留在一般的理论层面。总之,上述研究都未能秉持利益分配视角对中国资源性产业领域中存在的分配关系进行全面、深入考察,对分配格局的现状缺乏定量测度和判断。本文尝试弥补这一研究不足,通过对资源性产业链条上、中、下游厂商之

3、间以及资源所有者、开采企业、矿产资源所在地间利益分配问题的研究,透视中国资源产品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资源产品价格市场化改革提出政策建议。文章主要以天然气资源为例展开分析。    二、资源性产业链条相关利益主体描述    天然气产业链条包括上游勘探生产环节、中游管道运输环节和下游配气环节。在这一链条上存在一系列天然气价格:天然气开采出来并经过净化(生产)环节形成了天然气出厂价(或者井口价),经过中游高压管道运输到各地区城市门站形成门站价,再由地方配气系统通过配气采用低压管道运输到消费者手中,形成终端零售价,上述这些价格存在的关系可以用公式表示为:天然气出厂价+输气费

4、+地方配气费=终端零售价。这一过程涉及的相关利益主体有上游矿产资源开采商、长输管道运输商、地方配气商以及各级政府,前三个主体分别获得天然气最终零售价的三个组成部分,即出厂价、输气费、配气费,各级政府主要通过税收方式参与到各个环节的分配中,并构成各个环节价格或收费的组成部分。其中,出厂价格所代表的是天然气商品的价格,后者属于附加在天然气商品上的运输服务费用。  在上游开采环节涉及到复杂的经济关系和多方利益主体,除了上面提到的矿产资源开采商外,还包括矿产资源所有者、矿产资源所在地(地方政府)、中央政府等(注:由于中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所以

5、中央政府实际上代表矿产资源所有者,文中涉及到区分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中央政府时,主要是根据获取权益的依据不同,从理论层面把二者分开,只有理论层面分析清楚了,才能正确把握现实问题。)。现代市场经济中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成为普遍现象,矿产资源使用者要想获得属于他人所有的资源的使用权,必须向资源所有者支付一定的费用,这就是通常所指的“权利金”。矿产资源使用者在开采过程中可能对所在地的环境和生态造成一定的破坏,因此需要给予矿产资源所在地相应补偿。中央政府这一主体所体现的是依赖其强制权力向矿产资源开采商征收税收。需要指出的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通过立法确定矿产资源属于全民或者国家所有

6、,这样,国家或者政府以同一主体但却依据不同的权利参与到矿产资源产品收入的分配中:首先,以矿产资源所有者的身份,依据对资源的所有权向资源使用者征收一定费用,体现有偿性特征;其次,以国家管理者的身份,依据行政权力参与分配,体现无偿性特征。上述分配关系见表1。      三、资源性产业链条上、中、下游厂商利益分配    (一)采用方法  这里使用“单位资源价格构成”这一概念揭示不同利益主体的分配状况。所谓的“单位资源价格构成”是分别计算出归属于不同利益主体的收入在每单位资源产品价格中所占的比例,以此代表各方利益主体的分配状况。利用这一工具,采用标尺比较方法,以美国各方利益主

7、体的分配状况作为参照系,衡量中国利益分配状况的合理性。正如上面提到的,天然气资源链条中涉及到上游矿产资源开采商、中游长输管道运输商、下游地方配气商以及政府,其中,天然气出厂价格、输送费用、配气费用分别代表三类厂商的收入,代表政府权益的税收包含在这三类收入中,实证分析中未将税收从价格中分离,因而没有考察政府这一利益主体的分配状况,文中使用的美国能源数据和人均收入数据(PPP)分别来自美国能源部和世界银行公开发布的数据。  (二)基于全国平均价格水平的“单位资源价格构成”比较分析    在中国公开发布的数据中,基于全国层面的价格数据只获取到天然气出厂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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