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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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一、网络隐私权概述  网络隐私权是学术界以隐私权为基础而提出的一种新概念。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公民享有的个人信息和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空间内的延伸,本质上属于隐私权的范畴。就具体内容而言,网络隐私权包括网络环境下的隐私享有权、隐私支配权、隐私控制权和隐私利用权等。[1]  网络隐私权具有隐私权的一般特征。例如:权利主体是自然人,权利内容涉及私人生活安宁、信息保密等方面。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使网络隐私权具有了如下特殊性:客体不断拓展;财产权属性更加突

2、出;网络隐私由个人的私人生活转移到对网络中个人数据的控制和利用;网络隐私侵权呈现出便捷性、技术性、隐蔽性的特点;造成的后果更加严重等。  二、域外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与评析  (一)域外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  世界各国在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模式选择上存在一定差别,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私法自治模式和以欧盟为代表的公法规制模式。  1.以美国为代表的私法自治模式  美国崇尚自由发展,担心严格的法律会限制网络产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因此,美国实行的是以私法自治为主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  私法自治是指民法上的私人按照自己的意愿

3、安排生活。美国网络产业的私法自治体现在互联网企业自愿加入自律组织规范自己的行为,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1997年7月,美国白宫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Frameerce)。[2]该文件指出政府应尊重市场,充分发挥私营部门的领导作用,同时为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在美国,互联网企业实现自律主要有三种形式:建议性的行业指引、网络隐私认证计划和技术保护模式。建设性的行业指引是互联网企业加入认证的标准和条件,例如美国的在线隐私联盟(OPA)。著名的网络隐私认证计划有TRUSTe、BBBonline和.收集整理治,但这种

4、模式并不绝对。美国也十分重视公共领域的立法,通过特别立法来规范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例如:1974年《联邦隐私法》、1986年《电子通讯隐私权法》、1988年的《儿童网上隐私权法》等。  2.以欧盟为代表的公法规制模式  与美国重视私法自治不同,欧盟更加注重通过公法规制来保护网络隐私权。欧盟各成员国的公共组织和私营机构通过加入欧盟制定的统一的立法,在各自领域内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  欧盟公法规制模式主要是通过公共领域内的立法制定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与具体制度,并以此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行政或司法救济措施。1980年,以欧盟为

5、主导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颁布了《隐私保护和个人数据跨疆界流动的指导原则》,这被视为第一个协调欧洲个人资料保护的立法。1995年,欧盟颁布了《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它规定了日常生活中和互联网环境下个人信息收集、传播及销毁等方面的内容。此外,1996年9月的《电子通讯保护指令》、1998年的《私有数据保密法》、1999年的《信息高速公路个人信息收集、处理过程中个人权利保护指南》等都是欧盟通过公法规制的方法保护网络隐私权的体现。同时,欧盟也坚持网络隐私的合理利用和责任担当等原则。  (二)对美国和欧盟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评析  就美国而

6、言,坚持私法自治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与美国的国情相适应。首先,美国公民有较强的自由意识和维权意识;其次,美国有健全完备的法律机制,能够成为私法自治的基础和后盾;最后,美国较为健全的行业组织和认证机构也能促进网络隐私权的保护。[4]坚持私法自治,不仅有利于为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营造宽松的环境和制定宽松的政策,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法律规制的不足。然而,由于私法自治缺乏强制力,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和执行。  就欧盟而言,坚持公法规制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与欧洲历史传统和现实情况相适应。悠久的文化传统以及大多数欧洲人害怕

7、二战时存在的政府的监控和纳粹的刺探,使他们更加注重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立法能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供最基本的强制性规范,还能保障技术规范的有效实施。但公法规制模式的缺点也很突出,法律的稳定性使其不能随着社会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而随时更新和修正。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更加规范地搜集用户隐私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他们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也会增加信息产业的成本,损害信息产业的利益。[5]  虽然各国关于网络隐私保护模式各有利弊,但分析他们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能为我国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提供重要参考,帮助我国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  三、我国网

8、络隐私权保护模式与评析  由于我国历史文化、生活方式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我国公民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意识比较薄弱。国内关于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和行业自治也存在很多问题。  (一)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  1.公法规制  在公法领域,我国不断完善立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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