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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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一、隐私权概述  (一)隐私权的概念  关于什么是隐私权,至今尚无定论,公民隐私权是一个处于发展中的权利,其概念尚未取得一致的见解。本文参酌各种意见,将公民隐私权定义为:公民隐私权是指公民个人所享有的依法维护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秘密不受干扰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  (二)隐私权的特征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的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享有的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权所特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私人活动是一切个

2、人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的两性生活等;个人信息俗称个人情报、个人资讯,包括个人所有的情况;个人领域也称作私人空间,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因而隐私权所保护的范围,应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情报,资料。  4.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  只有真实且秘密的私人态势和私人空间才可能受到法律保护。隐私的内容是当事人不愿为他人知悉或不愿,不便为他人干预,无论具体情况如何,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三)隐私权的基本内容  1

3、.隐私隐瞒权  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  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但是这种利用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本文由.L.收集整理  3.隐私维护权  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公力与私力救济,来维护隐私的不可侵犯性。  4.隐私支配权  隐私支配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有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公开自己的部分隐私,准许他人对自己的个人活动和个人领域进行察知,准许他人利用自

4、己的隐私,等等。  二、我国民法对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缺陷  (一)隐私权立法保护现状  我国的《民法通则》中没有明确规定对隐私权的保护,仅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提供保护。笔者查阅资料,发现直到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起诉要求赔偿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一次肯定了在违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  由于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隐私权的法律依据和归责原则,实践中对侵犯隐私权的案件往往有两种认定方法。一种,是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认定为侵犯名

5、誉权,加以保护;还有一种,如果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可以认定为侵害隐私利益。由此可知,中国有关隐私权的保护目前仍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在隐私权领域存在法律缺位。  (二)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缺陷  1.在法律规定上过于原则  长期以来,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特别是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和作为基本法的民法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现有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是一种间接的保护。  2.侵犯隐私权在何种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不明确  目前法院的普遍做法是将《意见》与《解释》结合起来认定侵犯隐私权案件,但《意见》的内容过少,过于原则,无

6、法确定侵权人在何种情况下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目前形势的需要,各种因素引起的需公开个人隐私的情形增多,何种情况不宜公开个人隐私,何种情况下必须公开个人隐私、在什么范围内公开,法律没有作出界定,使审判实践中,《解释》的保护隐私权的规定难以落到实处,难以在审判实践中具体应用。  3.对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侵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不明确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有十种: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造、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比较零乱、琐碎,没有一个比较系统全面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

7、。  4.将隐私权的保护归属于对名誉权的保护,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由于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隐私权,最高人民法院便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将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解释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出现隐私权与名誉权重的情况,但二者毕竟是不同的两种权利。只有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三、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制定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  目前,我国宪法和许多其他法规都有零散保护隐私权的内容,但是,要系统地对隐私权加以保护,不是它们所能胜任的,而且在审判实践中可操作性也不强。只有通过立法,才能达到健全我国

8、隐私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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