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说理初探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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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量刑说理初探的论文关键词:量刑说理/裁判说理/法官/刑事司法内容提要:量刑说理是裁判说理制度的应有之义,它在制约法官量刑权和促进量刑理性化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西方各国普遍实行了量刑说理制度,并形成了“强制说理”与“提倡说理”两种模式。而我国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了判决量刑说理严重不足,这极大地阻碍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健康发展。为此,我们必须作出相应改革,为法官量刑说理创造有利条件。引子:从“许霆案”谈起2006年,一位名为许霆的青年用自己的银行卡从atm机上取款,当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禁不起诱惑的他以同

2、样方式恶意取款共171笔,合计17.5万元,后被一审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这样一桩看似简单的刑事案件却引起轩然大波。在过去的一年里,“许霆案”的初审量刑不仅令当事人许霆及其父亲许彩亮极为不服,而且让许多民众感得无法理解。甚至在该案重审改判许霆有期徒刑5年的情况下,被告方依然提出了上诉。种种迹象表明,“许霆案”的处理不仅仅是一个实体不公的问题,更暴露出我国司法程序上的一种陈年积病——法院判决量刑说理不充分。这正如被告人许霆的父亲许彩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所言,“判决不重,但我是要上诉的,觉得理不对”,“判决并没有说到银行的责任”。①由此观之,法院量

3、刑要做到让当事人心服和老百姓满意,必须实行严格的判决量刑说理制度。.毕竟,“法权的实现除了司法部门的司法行为外,语言是最终的归结点。司法活动最终要通过语言来实现”。②一、量刑说理:裁判说理制度的应有之义裁判说理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要求国家机关在作出任何影响公民权利的公共裁判时必须给出明确、充分、适当的理由。③该制度的建立主要基于两个理论基础:一是民主政治理论。裁判说理与国家民主政治的兴起密切相关。“在君主专制的年代里,法律并不承认个人有其独立的权益,国家如何行使权力不必向个人展示理由。社会结构将绝大多数人定位在服从权力的角

4、色上,并通过各种说教使他们意识到自己处于这种社会角色是尽服从管理的义务,是一种天经地义的无奈”。④但到了近代,尤其是在二战以后,随着世界各国民主运动的不断高涨,许多国家走上了民主政治的发展道路。而在民主政治制度之下,国家权力受到限制,公民权利日益扩展。其中,“知情权”(righttoknoitteeonministers,poitteeonadministrativetribunalsandinquiries)再次呼吁裁判说理应当成为法定义务,它指出:“公平竞赛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程序当事人应当在裁判的最后一天知晓某一特定裁决作出的理由。如

5、果缺乏理由,当事人声称他是恣意裁判受害者的言论便可以理解。”(18)在社会各界的呼吁下,英国1958年《法庭与调查法》(tribunalsandinquiriesact)第12条终于承认了这一建议。随着行政法上说明理由制度的正式建立,英国的刑事法学家们开始坐不住了,他们四处奔走,请求建立刑事审判的量刑说理制度。在他们看来,既然行政决定都需要说理,那么量刑判决就更没有任何理由不说理。因为量刑涉及对公民个人财产、自由乃至生命的剥夺,它较之一份行政决定对当事人的影响更为严重。1973年,英国终于成功地将“量刑说理”写入了它们的法律之中。当时,英

6、格兰及威尔士《刑事法院权力法》(poinalcourtsact1973)第20条规定,治安法官在对21岁以上的人科处第一次监禁刑时必须说明理由。此后,英国关于量刑说理的立法一发而不可收。鉴于多数被告人在有罪答辩案件中获得了刑罚减轻但“有罪答辩”却很少被作为判决书中正式量刑理由的状况,(19)1994年《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criminaljusticeandpublicorderact1994)第48条第(2)款特别规定:如果由于考虑了有罪答辩事项,法庭对被告人作出了较之通常情况下轻的量刑,那么法院应在公开的法庭上说明这一事实;200

7、3年《刑事审判法》(criminaljusticeact2003)第174条又专门科以量刑法官“说明判刑理由并解释判刑效果的义务”,要求他们“必须在公开的法庭上,以通俗的语言和一般的术语,说明其决定所判刑罚的理由”。在德国,量刑说理也被视为刑事裁判说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异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上的对判决理由的宣示为强制性的规定”,(20)如果判决未说明理由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判决理由装存案卷,可构成法律上之绝对上诉理由。(21)德国的量刑说理一般分两次进行:第一次是在宣示判决时,由主审法官在公开的法庭上“以口头扼要之方式为之”,“只有

8、于例外时判决理由之宣示才以字句不漏的朗读方式为之”;(22)第二次是在判决书中予以书面说理,因为“判决书大多在宣示后才制作之;此项制作需迅速完成,通常最迟于判决宣示后的5星期内”。(23)“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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