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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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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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孙少岩(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吉林长春130012)摘要:本文指出问国有公司治理结构不能用委托-代理框架分析,原因在于行政权力授予关系是基本的,市场合约关系是辅助的。国有股“一股独大”与非国有股“一股独大”相比,特殊性在于蕴涵行政权力授予关系。国有公司治理结构的经营者激励机制实质是对企业经营者的人力资本的评价问题,但由于目前对企业经营者采取职位权力相关的可获取大量限制性财富的做法,降低激励强度。关键词:行政权力授予关系;国有股“一股独大”;激励机制国有企业经过

2、十余年来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公司制改造,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制度创新、组织结构、经营管理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许多国有企业所进行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公司制改造并未使国企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许多改制后的国有控股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管理水平、技术进步、经济效益,不仅没有得到改善,反而出现了严重滑坡。究其原因,最主要的一点,是没有抓住现代公司制的核心,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结构上下功夫。这就需要我们从理论上深入研究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研究我国国有控股公司治理

3、结构的特殊性。一、我国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的特殊性有一种广泛流传的观点认为:股份制是中性的,不同所有制下的企业都可以采用,股份制是现代市场经济创造出来的一种资本社会化的重要实现形式,它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所要求的企业组织形式。近年来一些学者从私有制条件下股份制企业存在委托代理问题开始研究,试图设计一套机制克服我国国有控股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这其中蕴涵的假定是公有制1和私有制之分没有什么重要的,现代大企业都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所以只要把治理结构搞好就行了。我认为这没有看到公有制和私有制之1为了行文和论

4、证的方便,本文的公有是与全民所有在同等意义上使用的,尽管在公有制的外延上包括全民所有与集体所有。事实上,无论全民所有还是集体所有在操作层面上均被异化为一种性质相同的产权制度。间质的差别,因而无法认识我国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的特殊性。二十世纪初在西方国家诞生的现代企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它造就了职业的管理者阶层和管理者市场。但职业管理者取代业主控制企业的经营又产生了“委托人”与“代理人”问题。为了确保委托人的权益不被侵害和滥用,两者的契约关系需要制度上的相应安排,这就是西方人视野

5、中的公司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问题。7法人治理机构形式上是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之间的分权制衡,实质上是企业合约参与者的一种利益均衡机制,这种制度均衡以各合约方合法的独立的产权为基础,以市场选择形成的企业合约为纽带。没有合法的独立的产权,也就没有自由的市场选择:没有自由的市场选择,也就没有企业合约的形成和解除,也就不会形成优化合约方利益的制度均衡机制。因此,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关键在于是否建立了涵盖所有合约方的权责关系体系,在于这种权责关系体系是否以合约方的各种生产要素禀赋(包括经营者的人力资本

6、)为基础,以及这种权责关系能否保障合约方的产权与收益。但所有这些理论是建立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基础之上,我国的国有控股公司能用委托-代理框架分析吗?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产生和发展具有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不同的初始状态和约束条件。首先,它是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从计划体制下的生产经营单位转化为一个公司制的市场竞争中的商业实体。由此,公司治理结构的诞生和发展必然受到客观制度环境和传统计划模式的影响和制约。其次,它是一个以人为设计和干预为主导的制度创新和突变的过程,而不是一个伴随现代企业的

7、发展应运而生的自发演变过程。这首先要从国有控股公司的前提——公有制说起。建立公有制,是要彻底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所谓公有制是指在一个组织或合作关系中(公有制总是存在于组织或合作关系中),生产资料权利没有界定到任何个人,而归属于一定的共同体或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的合作组织,任何人都无权排斥其他人使用生产资料;任何个人在退出共同体或合作组织时,他原享有的生产资料权利同时消失。在公有制产权结构中,没有排他性的使用权,没有转让权,公有主体只能作为不可分割的产权所有者整体性地存在,而不容许把公有产权以任何形

8、式分解为个人的产权。个人在公有制下仅仅有权拥有非生产性的生活资料。既然生产资料权利没有界定到任何个人,就无法追溯到最终的所有者。归根到底是个人在选择组织或合作关系并为此承担相应的经济结果。实际上,全民作为一个整体,并没有能力与国家谈判、订立和实施任何合同。因此,全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合约关系,并不符合经济学所定义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概念。在公有制企业庞大的体系里,实际上活动着的全部是形形色色的“代理人”,而并没有可以追溯的最后委托人。公有制企业的特征是“没有最终委托人的代理人”,各类代理人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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